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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证OO选题(风险分析与管理课程O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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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证OO选题

风险分析与管理课程OO

类推定罪

实证OO选题

实证OO选题

1、摘 要:期待可能性是指在行为人做出行为时的具体情况下,能够期待行为人进行适法行为的可能性,是适法行为的期待可能性的简称,期待可能性理论起源于德国,成熟于日本,是OO法系国家刑法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理论.期待可能性理论的价值是显而易见的,其蕴含的价值理念对我国刑法理论的发展以及司法实践都具有借鉴意义.

2、期待可能性是指在行为人做出行为时的具体情况下,能够期待行为人进行适法行为的可能性,是适法行为的期待可能性的简称,期待可能性理论起源于德国,成熟于日本,是OO法系国家刑法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理论.期待可能性理论注重对人性的关怀,强调人在特殊的条件下做出适法行为的可能性,如果行为人在行为时有条件做出适法行为,行为人却实施了违法行为,应追究其责任;如果没有条件做出合法行为,即便实施了违法行为,也不应追究罪责.期待可能性理论在责任认定方面,提供了人性的标尺,使责任认定更加合乎情理、充满人性.虽然我国与OO法系刑法体系存在较大差异,期待可能性理论在我国犯罪构成理论中该如何契合还有待进一步探索,但期待可能性理论由于其具有一定的理论、司法价值,能推动我国刑法向文明刑法、人道刑法的方向跃进.

3、由于期待可能性理论在刑法理论、立法、司法上对我国有重要借鉴价值,且我国现行刑法也存在一定OO和不足,故我国引进期待可能性理论,非常必要.引入期待可能性理论,有助于完善我国犯罪理论体系,也为我国刑法理论中的诸多问题提供合理可信的解释.

4、犯罪区别于其他非罪行为的内在规定性即是犯罪的本质.因此犯罪的本质是区分罪与非罪的分水岭.在我国刑法学界,通说是将社会危害性作为犯罪的本质特征,即犯罪本质的一元论.但是,社会危害性在很多地方却无法区分罪与非罪,也无法统率犯罪构成要件.而根据期待可能性理论,能较好反映犯罪本质的二元论:期待可能性理论认为,根据行为时的客观情况,期待行为人不实施犯罪行为的可能性减小或丧失,则可减轻该人的刑事责任或不使其负刑事责任.因为在期待可能性减弱或丧失的情况下,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也随之降低或消除,没有人身危险性,就不具有犯罪的本质特征.

风险分析与管理课程OO

风险分析与管理课程OO

1、ISO31000:2009《风险管理原则与指南》,是国际标准化组织正式发布的用于风险管理的国际标准。该标准是在经济全球化的新环境下,“特定事件”和“特定法规”的基础上产生的,体现了世界范围内风险管理的最新理论和最佳实践。在全球金融危机尚未结束的今天,该标准的发布具有重要意义。该标准涵盖了风险管理范围、风险管理有关术语和定义、风险管理原则、风险管理框架和风险管理过程等五个重要组成部分,为组织提供了一个科学的风险控制模型。

2、风险是客观存在的,任何组织都面临着各种各样的风险,组织所有活动都涉及风险。因此,应对其实施有效管理。风险管理就是指“指导和控制某一组织与风险相关问题的协调活动”。这些管理活动包括风险评估、风险处理、风险承受和风险沟通。做好这些活动的前提是认真学习风险控制原则、深刻领会风险管理原则、严格遵循风险控则原则。

3、风险管理首要原则就是“风险控制应该创造价值、保护价值”。执行以减少损失、创造价值为目标的风险管理原则,有助于组织实现目标,取得具体的成绩、改善各方面的业绩,包括人员健康和安全、合规经营、信誉程度、社会认可、环境保护、财务绩效、产品质量、项目管理、运行效率和公司治理等方面。例如学校的风险管理,应该合规办学,也就是办学要考虑法律法规要求、考虑社会需求,这样才能永续发展,如果不考虑社会需求,盲目招生和培养,毕业生找不到工作,这就是风险;风险管理创造并保护价值的另一个方面就是信誉度和社会认可,对学校来说信誉度非常重要,学校应该十分注重树立自己的信誉度,得到社会的认可,只有这样,所生产的产品(即学生)才能得到社会欢迎。如果培养的学生不注意保值,信誉度和社会的认可程度就会下降,学生招生和就业都存在风险。总之,风险管理要考虑创造并保护价值。

4、“风险管理嵌入组织的管理过程”是风险管理的第二个重要原则。一个组织包括安全、环保、产品实现、财务等诸多方面,管理是即一个综合的管理,然而这些方面无一不存在风险,因此风险管理不是孤立地,而是组织管理过程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包括战略规划、所有项目、变更管理等过程。例如学校的发展规划,在规划院系、专业的同时,必须考虑师资力量、就业状况、教室容量、其他资源等是否有风险,这种风险管理必须嵌入到规划中,控制这些风险,规划才能实现;风险管理必须嵌入到所有项目,例如:建一个实验室,药品使用风险管理、火灾风险的管理、实验室使用价值等都应嵌入到实验室建设项目中;变更风险管理,例如:变更《有机化学课程》的任课老师,对变更的新老师能力进行评估、讲课安排旁听、考试成绩等都要进行控制。只有这样,才能使新项目、运行项目、更改项目的'风险都得到控制。

类推定罪

类推定罪

1、从本质上看,类推制度违反了罪刑法定原则。罪刑法定原则就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不允许类推制度的存在,任何一国的刑法只要规定了罪刑法定原则,就不可能同时规定类推制度。凡规定类推制度,就不可能实行罪刑法定。我国类推制度虽有严格法律程序上的OO,但仍是一种法外制裁,缺乏明确性,同罪刑法定原则所要求的定罪处罚以事先规定的法律为依据是矛盾的,“罪刑法定原则以保障公民个人OO和OO国家的刑罚权的行使为价值基础和基本目标,体现了OO的思想和法治的精神。”法律的目的不是OO和废除OO。而是保护和扩大OO,是在他所受的约束的法律许可范围内,随其所欲地处置或安排他的人身,财富和他的全部财产的那种OO,在这个范围内他不受任一人任何意志的支配,而可以OO遵循自己的意志。”由于我国封建社会延续时间长,封建意识传统在社会成员中的影响还很深。这种意识思考问题的重心是国家利益,而对公民个OO利则重视不够,在国家与社会面前,个人总是显得微不足道,国家可以为了自身需要而让公民牺牲个人利益,只要是为了维护国家,社会利益的需要,公民个人利益即使受损害,也被作为正常的现象,同时由于人们对犯罪普遍存在憎恨心理,而对公民OO的保护则关心不够,对于由西方引进的罪刑法定主义的意义也理解不够,根据传统思维,只要一个人的行为确实存在严重社会危害性,就应受到严厉的`惩罚,以保护社会利益,在这个前提下,国家的所做都被认为是正当的,可接受的,至于这种惩罚是否按法定的程序,是否在法律中有名文加以规定,是否确实与行为危害程度相适应似乎什么都不重要,对于司法机关擅自处罚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危害行为的现象在心理上尚能接受甚至名正言顺,认为是总比死抠法条而让事实上的犯罪分子逃脱法律的制裁追究为好,至于放任这种法外司法的现象能给社会带来的什么样的负作用则很少有人关心,思考过。因此,废除类推制度提高人们的法律意识,个OO利,个人OO意识,全面贯彻罪刑法定原则具有重要的意义。

2、类推制度不利于实行法治。加强社会法制,建设OOOO法治国家是OOO同志建设有OOOOOOOO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是OOO同志法制思想的精髓。从立法权和司法权关系看,类推制度违背了立法权和司法权分立的原则,而立法权和司法权的分立是法治原则的必然要求,是保证司法机关公正执法,依法定罪量刑的前提。在我国什么行为是犯罪并处以何种刑罚应由拥有立法权的全国OO及其OO会来决定,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确定,而类推制度则是完全背离国家立法机关,只通过司法机关的适用类推,将刑法尚未规定的行为规定为犯罪并处以刑罚,这实际上是侵犯立法机关的立法权,是允许司法机关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对行为定罪处刑,这无于给司法机关以立法权,将导致司法权的滥用。“罪刑法定原则对于防止司法擅断,保障OO,OO刑罚权的滥用具有重要意义,是实行法制的必然要求”刑法担负着保护OO,打击敌人,惩罚犯罪,保障OO,促进OO,服务四化的繁重任务,明确规定了罪刑法定原则,实行了罪刑关系的明确化,规格化和法定化,维护了国家的刑法的统正确实行,防止国家权力的滥用,保障国家权力的合法合理行使,维护国家的廉政建设,充分发挥刑法治国安邦的作用,为司法机关提供了定罪量刑的标准与规格,强化司法人员依法定罪量刑的法治意识,树立严格执法,秉公办案的思想观念,职业道德与工作作风,为OOOO现代化建设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免受法外侵害,达到依法治国的目的。

3、类推制度违背保障OO的原则,罪刑法定原则以OO刑罚权,防止司法擅断和枉法裁判,保障公民的个人OO为其价值基础,而刑事类推制度的价值取向是扩大刑罚权,注重保护社会利益,忽视个OO利与OO,个人OO是在他所受的法律许可范围内随其所欲地处置安排他的人身,财产和行动的那种OO,是不受反复无常,事前不知道的和武断的意志的支配。根据罪刑法定原则,任何公民只要不施行刑法明文规定的犯罪行为,国家就无权用刑罚惩罚他,这样公民的权利就可得到可靠的保障,行为OO即可发挥到极限。而根据类推制度,公民不仅不能做法律禁止做的事,而且也不能做法律没有禁止做的事,这样就缩小了公民行使权利的范围。公民的人身权利必然受到影响。很显然,类推制度不利于OO的保护,易导致出入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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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标签:风险  管理  刑法  行为  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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