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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与德治的关系是怎样的(董仲舒的论道德教育)

目录:

法治与德治的关系是怎样的

董仲舒的论道德教育

对思想道德与法治的理解和认识

法治与善治的关系

法治与德治的关系是怎样的

法治与德治的关系是怎样的

1、[内容摘要] 道德和法律的动态系统--德治和法治,作为调节人类 \o "社会学类XX" 社会的两个手段,有着密切的关系,特别在XXXX市场 \o "经济相关XX" 经济 中二者相互渗透,相互作用,法治、德治作为上层建筑是要建立在生产资料公有制及与之相适应的XXXX市场经济的基础之上的,同时法治、德治的结合又为XXXX市场经济的发展保驾护航。因此,二者的组合与XXXX市场经济的统一的。二者相辅相成又是党治理国家基本方略的完善和创新,这种创新体现着丰富的哲学思想,吸取古代儒法并用的思想精华,体现了软硬相佐的治国方略的辩证关系,二者相辅相成,相互促进,体现了矛盾统一性的关系。

2、“德治”与“法治”之争在中国与西方很早就有了。在中国,其最早起源于春秋战国时期的“儒家”与“法家”之争,这两家在治国方略的选择和运用上针锋相对,见仁见智,古代中国的“法治”学说与“德治”学说就诞生在这场纷争的硝烟之中,先秦法家管仲最早的的提出“法治思想”,但先秦法家提出的“法治”并非近代意义上的法治,虽然它们之间有共同点:都是用法来治国,但是古代中国法家思想的主旨在于维护君主集权,法律的主要价值在于防止XX,“法治”完完全全是统治阶级的一种驾驭人们的工具。先秦儒家德治思想由孔子开创,孟子完善,荀子改造。儒家学派提出了“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XX;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的德治主张,他们极力推崇道德教化在社会XX机制中的功能。认为人们经过道德自省和自律,在潜移默化中自觉成为“温、良、恭、谦、让”伦理信念的载体。

董仲舒的论道德教育

董仲舒的论道德教育

1、在治国方略上,董仲舒力主“德治”。董仲舒主张的“德治”,其内容包括“以义正我”、“以仁安人”、施“教化”、守“等级”、行“仁政”等几个方面。董仲舒善于从自然法则中去寻找其主张的依据,对于“德治”也是这样。他把“法治”、“德治”比附为自然界的“阴”、“阳”关系,而“阴”、“阳”的取舍则是由天意决定的。他认为天意喜爱“阳”(“德治”)而厌恶“阴”(“法治”),“天之任阳不任阴,好德不好刑”,“阳贵而阴贱,天之制也”(《春秋繁露?天辨在人》,下引此书,只注篇名))。“德治”是高贵的,“法治”是低贱的,这是上天的规定。统治者秉承上天的意旨来统治人间世界,所以“王者承天意以从事,故任德而不任刑”(《汉书?董仲舒传》,下引此书,只注篇名)。他认为“刑者不可任以治世,犹阴之不可任以成岁也;为政而任刑,不顺于天,故先王莫之肯为也”(《董仲舒传》),因此圣明的统治者必须“任德而远刑”(《天辨在人》)。

2、董仲舒认为,“德治”是天下唯一的“大治之道”。“圣人天地动四时化者,非有它也,其见义大故能动,动故能化,化故能大行。化大行故法不犯,法不犯故刑不用,刑不用则尧舜之功德,此大治之道也。”(《身之养重于义》)在他看来,施行“德治”,仁政教化大行于天下,违法犯罪的行为就没有了;没有违法犯罪,就不用刑罚,于是XXXX,这不是“大治之道”是什么呢!“国之所以为国者德也”,“是故为人君者,固守其德以附其民”(《保位权》)。

3、从他的阴阳、天意学说来看,“德治”、“法治”的存在都是必然的,“天地之常,一阴一阳;阳者天之德也,阴者天之刑也”(《阴阳义》)。他还把“德治”、“法治”比喻为自然界的春、秋,说“人无春气,何以博爱而容众;人无秋气,何以立严而成功”(《天辨在人》)。就象一年四季不能没有春、秋一样,“德治”、“法治”也同样是治理国家所不可缺少的方法,要“德治”、要“法治”都是天经地义的。

4、董仲舒认为,人性从本质上讲是有所好有所恶的,即“天两有阴阳之施,身亦两有贪仁之性”(《深察名号》)。既然人性有所好有所恶,那么“设赏以劝之”、“设法以畏之”(《保位权》)无疑都是治国安邦的良策,“庆赏罚刑,异事而同功,皆王者之所以成德也”(《四时之副》)。

对思想道德与法治的理解和认识

对思想道德与法治的理解和认识

1、孔子可谓生不逢时,其成长活动的时间,主要在春秋末期。此时正是多事之秋:王室衰微,礼崩乐坏,诸侯争霸,民不聊生。孔子怀着崇高的文化、历史的使命感,毅然挺身而出,创立了儒学,而此学说之中核即是“仁学”(即仁政、德治)。何谓“仁学”?简单的说(当然不是很恰当)即是将外在的道德律令、规范拉回到人的内心,使之成为人的内在心理欲求:“为仁由己”,“我欲仁,斯仁至矣”。这实质上即是要挺立人的道德主体性、自律性、自觉性,而这一思想运用到XX上,即是要求统治者行仁政、德治。关于仁政思想,其明确提出且有系统阐述者当为孟子。众所周知,孟子是继孔子之后,儒家的又一座高峰。孟子除了仁政、王道思想外,另一更重要的贡献其实在其性善论思想(即关于“四端之心”的学说,参见《孟子》一书)的提出,这实际上为儒家德治思想奠定了深层的哲理基础。然而,无论是孔子,抑或是孟子,尽管其关于仁政、德治的思想在后世产生了巨大影响,但在当时(即春秋战国之际)却是边缘化的学说,其最终未能竞争过法家。这一点,可从秦帝国的建立得到证明。事实上,尽管自汉武帝以来,儒家被定于一尊,似乎其德治理想的现实化已经看到了黎明的曙光。然而,中国两千多年的铁的历史事实却告诉我们,所谓的“德治”,终究也只能是一个美好的理想罢了。因为所谓的内圣外王,亦即“圣王”理想,总是被“王圣”的残酷现实所打破:德治蜕变为人治,甚而是刑治;以德治国异化为以理杀人……“儒表法里”的XX已经戴了两千余年。归根到底,儒家的德治理想之所以无法落实,除了现实层面的原因,即中国古代的宗法社会结构,自然经济基础,以及君主XX制度等等,这些无疑是非常重要的,但是还有另外一个层面的原因,即“德治”理论自身的悖论问题。我们知道,道德在本质上是自律的、内在的、本己的,因此也具有XX、多元以及非强制性等特点;然而问题是,一旦我们讲德治,即以道德来进行XX统治,那就意味着以某种方式形成或确立一统化的道德模式,并以某种力量强制推行,这样一种道德的模式化、强制性便完全背离了道德的本性。由此可见,在道德与德治之间,本来即存在一悖论,而我们不讲德治则已,只要讲了,我们就必然会陷入这一悖论中。

2、通过上面的考察,我们不难做出这样的结论,即在关于法治与德治的关系问题上,无论中国还是西方,作为主要的社会控制模式,德治只是一种理想,现实中为法治所代替是必然的。这样,我们便进到了下一论题,即

法治与善治的关系

1、1935年美国纽约州,爱尔兰XX莫菲的儿子突然急症。请来的老医生因莫菲欠费而拒绝医治,而莫菲也无钱再请别的医生。莫菲的邻居古特是德国的儿科医生,但因没有通过美国的医生资质考试而无法执业。此时古特陷入了两难境地:依照美国法律,在美国没有行医证行医,轻则驱逐出境,重则坐牢;但如果坐视不管,则孩子极有可能死亡。最后古特还是决定救人要紧,经过努力从死神那里夺回生命。然而由于老医生的告密被以非法行医逮捕。在开庭的那天很多人自愿来旁听,并且大喊古特无罪。法官指定莫菲陈述。莫菲在将事情经过说了以后说:我们来这儿的唯一目的,就是保释古特医生,如果他所做的只是为了拯救一个孩子的生命而获罪的话。坐牢我去,罚金我出。法官最后裁决古特违反了美国的法律应该有罪,但是违法是为了遵循法律的最基本的原则,就是人的生命权至上。所以判决无罪。该案例生动诠释了法律与道德的关系。

2、法律与道德的关系,是古往今来一个永恒的话题,二者既彼此区别又不可分割,都是国家治理、社会运行不可或缺的重要手段。“小智治事,中智用人,大智立法。”古往今来,法治都是治国理政不可或缺的重要手段。重视法治、法治昌明,国泰民安;忽视法治、法治松弛,国乱民怨。但同时也要看到,法律不是万能的,仅靠法治这一手是不够的。法律是成文的道德,道德是内心的法律。法律的有效实施有赖于道德的支持,道德的自觉践行也离不开法律的强力约束;法律难以规范的领域,道德可以发挥作用,而道德无力约束的行为,法律则可以给予惩戒。道德与法律毕竟是两种不同的社会行为规范,在一个国家或者一个社会的大多数道德已经或可以法律化的同时,也必须承认少数或者某些道德是不能法律化的。例如,男女之间的恋爱关系、同事之间的友爱关系、上下级之间的关爱关系、孝敬父母的伦理要求以及公而忘私、舍己为人、扶危济困等道德追求,一般是很难纳入法律调整和强制规范的范畴而使之法律化的。在某些道德不能或不宜法律化的情况下,不要随意使这些道德问题成为法律问题。而是应该加强道德建设,注重道德的约束力和教化能力。法律和道德,一个是硬约束、一个是软约束,一个是外在的他律、一个是内心的自律,但二者又具有内在一致性。法律是准绳,任何时候都不能违背;道德是基石,任何时候都不可忽视。依法治国是外化于行,以德治国是内化于心。从社会治理秩序形成的作用而言,道德和法律如同车之两轮、鸟之双翼,不可偏废;从两者之间的关系而言,法律绝对不是冰冷的,是具有一定的道德性的,我们要用道德性去评判一个法律到底是良法还是恶法。没有道德性的法律空有法律的躯壳,是不能够被遵从的。国家和社会治理需要法律和道德,需要法治和德治两手齐抓,协同发力。坚持法治和德治相结合,是对古今中外治国经验的深刻总结。我国既有久远的法制传统,又有厚重的道德传承。从孔子提出“宽猛相济”,到孟子提出“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能以自行”;从荀子提出“隆礼重法”,到汉代董仲舒强调“阳为德,阴为刑”;从唐代提出“制礼以崇敬,立刑以明威”,到宋元明清时期一直延续德法合治,都体现了德治与法治相结合的治国之道。从世界范围看,凡是社会治理比较有效的国家,大都坚持把法治作为治国的基本原则,同时注重用道德调节人们的行为。

3、从一定意义上说,依法治国是维护社会秩序的刚性手段,以德治国是维护社会秩序的柔性手段,只有把两者有机地结合起来,才能有效地维护社会的和谐,保障社会健康协调地发展。坚持法治和德治相结合,是XXXXXXXX法治道路的一大优势。我国法治建设还存在许多不适应、不符合的问题,要解决好这些问题单就法治论法治是不够的,必须要立足我国历史传统和现实国情,重视加强道德教育和思想引导,着力培植人们的法律信仰和法治观念,营造全社会都立规矩、讲规矩、守规矩的文化环境,使法律和道德在国家和社会治理XX同发挥作用。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切实推进以德治为基础的法治建设、以法治为保障的德治建设。

4、道德是法治的基石。法律只有以道德为支撑,才有广泛的社会基础而成为维系良治的良法。法律与道德,历来是建立公序良俗、和谐稳定社会的两个保障。法治与德治,一个靠人们的内心信念和社会XX,各自起着不可替代而相辅相成、相得益彰的作用,其目的都是要达到调节社会关系、维护社会稳定的作用,保障社会的健康和正常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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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标签:道德  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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