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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心得体会和感想

 人参与  2022-12-09 10:09:55  分类 : 论文知识  点这评论  作者:团论文网  来源:https://www.tuanlunwen.com/
刑事诉讼法心得体会和感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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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心得体会和感想

刑事诉讼法心得体会和感想

刑事诉讼法心得体会和感想

1、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说到底就是刑事辩护,而辩护制度起源于古希腊,古希腊之所以出现众多的法学家和辩论家,这与当时古希腊的发达的OO意识和浓厚的辩论气氛密不可分。而中国古代社会长期处于封建统治社会,行OO、司法权高度合一,立法权混乱,法治被打上封闭的、官本位的思想烙印,缺乏“无罪推定”的精神,在公众心里难以形成OO意识和OO思想,也无法形成与官方相抗衡的辩护制度。易使公众产生对辩护律师为“坏人”辩护的误解,也在制度方面将本为法律职业群体、法治建设中重要成员的执业律师排除在法律群体之外。

2、美国“辩诉交易制度”由来已久,这无疑与其发达的经济条件和先进的OO法治环境相关,该制度的确为二战后的美国司法制度做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延续至今。而我国司法制度中仍保留着职权主义的色彩“重实体,轻程序”更是司法的毒瘤,刑事诉讼中,控诉机关代表国家行使控诉权,处于刑事诉讼的主导地位,支配地位,而司法机关本身素质并不高,执法能力不强,不严格依法依程序办事,某些办案人员甚至把律师视为“异己力量”,办案人员对于律师有一种优越感,对律师的正常诉求无理干涉,甚至根本不理会律师的辩护意见,导致律师难以正常开展工作。

3、《刑法》第306条之规定如同一把“达摩克斯利剑”一样悬在律师头上。刑法中没有规定OO人员、法官、检察官妨害作证罪,仅仅规定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妨碍作证,其中潜藏的理念,就是专门针对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在刑事诉讼中涉及到妨碍作证的问题专门做一个规定,这是显失公平的,是对律师职业的歧视。其次,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律师在刑事诉讼中,无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未被发觉到的犯罪行为进行举报的义务,律师极有可能以包庇罪被追究刑事责任,这是与律师的执业道德相违背的,律师为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辩护,有罪的证据和事实是侦查机关的职责范围。最后,尽管我国《刑法》明文规定重证据,不轻信口供,但在刑事案件办理过程中无论是侦查机关还是公诉机关,用以支持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均为“言词”证据,这无疑也是立法的重大缺失和执法的不力。

4、《刑法》第306条是专门针对律师的歧视性条款,在立法技术上,该条规定的危害行为中“威胁”、“引诱”含义模糊,执法中容易出现随意性,实践中,存在个别地方司法机关尤其是检察机关利用该条对律师试行职业报复的现象,使律师办理刑事案件如履薄冰,甚至很多地方出现“罢辩”,现象,刑事代理率下降,这无疑是对我国法治进程的挫伤,因此,刑法第306条应当废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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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标签:律师  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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