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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贸区协同OO(香港通关最新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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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贸区协同OO

香港通关最新消息

首届跨境服务贸易法律OO

自贸区协同OO

自贸区协同OO

1、[提要] 天津自贸区在北方地区承担重任,是整个北方地区经济发展的重要推动力.如何将自贸区建设和京津冀发展更好地结合起来,让自贸区更好地服务于京津冀一体化成为当前重要的研究议题.本文介绍天津自贸区发展概述及区位优势,通过比较京津冀三地区金融发展情况,分析三地金融协同发展存在的问题,并从天津自贸区角度提出加快实现京津冀金融一体化的措施建议.

2、(一)天津自贸区概况.从中国第一个自贸区成立至今,我国自贸区建设发展迅速,为推广已有自贸区试点经验、促进贸易便利,OOO于2014年末宣布再设立天津自贸区,这一举措对国家未来经济进步产生很大推动作用.天津自贸区地理位置优越、占地面积大,主要包括港口、机场和滨海新区中心商务三个部分,三片区各司其职、分工合作、服务对象明确,一起致力于天津乃至整个华北地区经济的快速健康发展.它不仅加快发展服务业,而且凭借天津历史悠久、工业基础好的特点大力发展先进制造业,成为一家综合性自贸区,促进地区产业结构优化升级.

3、制造业企业成本降低.作为北方的经济中心、先进的制造业基地,天津拥有强大的工业,产业基础雄厚,可以保证有效带动实体经济发展.天津自贸区优越的地理位置、发达的港口贸易以及优惠的OO政策都会给制造业带来新的发展机遇.对制造业来说,天津自贸区的建立,可以缩短企业通关时间、减少企业进出口税率、加快物流速度、降低企业成本、促进贸易便利化.这些好处不仅让天津的制造业受益,更会支持北京、河北乃至整个北方制造业,只有企业成本降低了、资金充足了、进出口贸易更便利了,产业结构升级和金融技术创新等工作才能顺利进行.

4、融资租赁业务发达.为推进天津自贸试验区建设,2015年12月,OOO常务会议明确指出,支持天津自贸试验区重点发展金融融资租赁业务.天津历史悠久、基础雄厚的制造业,为融资租赁业在天津的迅速发展创造了条件,天津的石油化工、OOOO等支柱产业都离不开融资租赁业.借助制造业的优势,天津融资租赁十分发达,不仅规模占全国融资租赁总规模的1/4,而且在融资租赁模式上创新程度也是遥遥领先的.自贸区内来自世界各地的资本OO流动,扩大融资租赁业务资金规模,从而更好地为制造业服务,实现产业结构优化和京津冀一体化发展.

香港通关最新消息

香港通关最新消息

1、OO摘要 商事仲裁制度是一种争议解决机制,为当事人在OO外解决OO提供了一种选择。一般来讲,商事仲裁可以分为临时仲裁和机构仲裁两种。临时仲裁作为世界上普遍流行的争议解决机制,但在中国并没有引入。本文以中国(上海)OO贸易试验区的设立为契机,在中国(上海)OO贸易试验区试探索中国现阶段引入临时仲裁的可能性。

2、从以往国外自贸区运行的实际经验来看,自贸试验区贸易和投资便利化政策在大幅提升区内国际投资、贸易交易量的同时,也会催生大量不同种类的国际和涉外商事OO。由此,建设良好的国际商事争议解决机制是自贸试验区法制环境建设的题中之义。临时仲裁的引入就显得很有必要。我国作为一个世界经济大国应当在遵循1958年《纽约公约》的基础上,有选择、有范围、循序渐进地引入临时仲裁。上海OO贸易试验区的设立为我国试行临时仲裁带来契机。

3、我国学术界对临时仲裁的态度大致可分为积极引入和暂缓两种。其中,多数认为应当积极引入,因为临时仲裁的便利和临时仲裁更能突出当事人意思自治,其发展已经有了悠久历史,世界上许多国家都承认和适用临时仲裁。而且承认临时仲裁是我国履行《纽约公约》和其他国际条约的义务。暂缓引入的观点主要认为:目前我国引入临时仲裁的时机尚不成熟。主要包括缺乏开展临时仲裁的信用基础,我国的仲裁员缺乏主导和掌控临时仲裁程序的经验等。笔者持积极引入赞成的观点。理由如下,临时仲裁作为世界上一种常见和普遍流行的商事仲裁制度对于我国有着一定的现实意义和必要性。

4、1987 年1月22日我国加入《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纽约公约第一条第二款承认了临时仲裁的有效性,规定:“‘仲裁裁决’一词不仅指专案选派之仲裁员所作裁决,亦指当事人提请仲裁之常设仲裁机关所作裁决。”。因此,香港以及国外的临时仲裁裁决在我国可以得到承认和执行。然而,我国《仲裁法》没有对临时仲裁予以规定,这就造成了国外的临时仲裁裁决可以在我国得到承认和执行,而我国国内作出的临时仲裁裁决却有可能无效,不被国外司法机构承认和执行。从而为一方当事人带来不公平的优势地位,产生法律规避。

首届跨境服务贸易法律OO

首届跨境服务贸易法律OO

1、国际民事司法协助制度即指一国OO或其他主管机关,在民事案件中依据另一国OO或其他主管机关请求,代为或协助送达文书、调查取证及其他协助外国OO进行民事诉讼的行为,或根据另一国OO或其他主管机关或有关当事人的请求,承认与执行外国OO的民事判决或仲裁裁决。而跨国知识产权民事司法协助制度从属于国际民事司法协助制度的范畴,即指一国OO或其他主管机关,在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中,依据另一国OO或相关机关请求,代为或协助送达文书、调查取证及其他协助外国OO进行民事诉讼的行为,或根据另一国OO或相关机关或当事人的请求依条约或关系国法律,承认与执行外国知识产权民事判决或仲裁裁决民事判决或仲裁裁决。

2、大多数国家均加入了较多的国际知识产权统一公约,公约文本均有严格OO"公共秩序保留"的条款,且知识产权诸权利的产生都有明确的前置条件,故违反公共秩序的知识或信息无法进入民事司法协助程序。那么,跨国知识产权民事司法协助制度因受"公共秩序保留"的较少规制,而很可能成为国际民事司法协助有所突破的优先领域。

3、(二)跨国知识产权民事司法协助制度的演进趋势跨国知识产权民事司法协助制度一直都在趋同化发展着。就协助制度的法律形式而言,跨国知识产权民事司法协助制度将会逐步从小范围的知识产权民事司法协助具体事项的解决条例向较为全面的知识产权民事司法协助的双边协议演进,并最终落实到区域或全球的知识产权民事司法协助公约,凸显出跨国知识产权民事司法协助制度的条约整合化的趋同态势。就协助制度的法律范围而言,自21世纪初始,以欧盟为代表的区域组织就在区域内创立"规则",以直接立法对民事司法协助中的域外送达、调查取证、外国OO判决及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等作出规定,并在区域内的成员国间发生当然效力。

4、此外,跨国知识产权民事司法协助制度的规范化态势也比较明显。一方面,由于知识产权对世界经济发展发挥的潜在价值,知识产权的保护也突破了传统"地域"理论OO。一系列国际知识产权条约和公约的订立,使得保护知识产权的规范体制从一国扩及区域甚至多边。另一方面,掀起于19世纪70年代的"国际私法统一化"运动一直持续发展。该运动旨在以签订国际条约或公约的方式,确立起适用于区域甚至多边的统一国际私法规范。国际民事司法协助制度作为国际私法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迎合了统一规制的调整动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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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标签:仲裁  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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