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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案例分析模板(法理学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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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案例分析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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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学法学理论O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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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案例分析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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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理学OO万能模板 万能开头:法与社会、法的性质、法的作用、法的价值 (OO等)、法的特征 (和道德对比)、 司法的性质 单独开头:法治队伍、法律职业、 法的优势 (法能怎么做) 调整社会、解决社会OO、指引评价预测、OO和OO、明确性、国家强制、 法的局限性 (法不足的)和弥补 解释、原则规则、法官OO裁量权、提高法律职业道德 措施 科学立法、严格执法 (公权力OO)、公正司法 (法官的OO裁量权和OO、非法证据)、 监督、法律职业道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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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理学初阶(第3版)》内容为:为适应新世纪新阶段的新要求,本学科点在长期学术积淀的基础上,推出了这套新的"法理学"教科书--《法理学初阶》和《法理学进阶》。本套教材以发展着的OOO主义为指导,力求在体系、体例与内容等方面有一定的创新。其一,在体系安排上,《法理学初阶》着眼于法学、法律与法治基本知识的介绍与传授,《法理学进阶》则着重在法律基本原理方面进行比较深入的分析与研究。其二,在内容上,一方面充分介绍和论述通说,另一方面又力求吸收近年来国内外法理学界已经成熟的最新成果,使其能够尽快转化为教学内容。因此,我们在保持传统法学理论基本知识结构的前提下,适当增加了一些探索性的新内容,通过教材的知识增量以推动学科发展。其三,在编写体例方面,我们力求在各章的"一头一尾"设计上有所创新。各章"课前提示"主要指出本章在全书中的位置,使学习者明了哪些章节是必须掌握,哪些章节乃是探索性和用于扩大知识面的内容。同时,尽量用概括性语言叙述本章基本内容的逻辑线索,并强调了学习重点,以使读者对该章有一个大致的把握。在各章之后有"课后作业"与"课后参阅OO";此外,两书之后均附"推荐阅读书目",以扩展读者视域。在"课后作业"中,"选择题"的设计注意与国家OOOO相衔接,从而为学生将来应对国家OOOO进行有效的准备;同时,我们还特别提供了若干"材料论述题",以便在教学过程中能够经常进行讨论,教师也可以要求学生根据材料当堂或课后进行讨论或撰写"申论",从而训练提高学生分析问题及表达和写作的能力。这一编写体例设计还有一个目的,就是希望尽可能引导法理学研究逐步向应用化、具体化方向发展,并在条件成熟时力图衍生出"应用法理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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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OOO主义法学认为法律具有阶级性和意识形态性。OOO主义法学主张,在阶级社会中,法律的内容和程序直接或者间接地体现了统治阶级的利益,法律不仅体现了统治阶级的内在价值观,还为其提供了合法性。

2、诉讼程序和判决程式不同。英美法系采用当事人主义,具体制度体系为诉讼双方的对抗制,法官消极中立。OO法律深受教会法传统的影响,采用干涉主义(职权主义),具体制度体现为纠问制,法官居于主导地位。

3、市场经济的客观规律和根本特征决定了法的移植的的必要性,市场经济要求冲破一切地域的OO,是国内市场和国际市场接轨,把国内市场变为国际市场的一部分,从而达到生产、贸易、物资、技术国际化。

4、认真分析历年试题,做好总结,对于考生明确复习方向,确定复习范围和重点,做好应试准备都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分析试题主要应当了解以下几个方面:命题的风格(如难易程度,是注重基础知识、应用能力还是发挥能力,是否存在偏、难、怪现象等)、题型、题量、考试范围、分值分布、考试重点、考查的侧重点等。考生可以根据这些特点,有针对性地复习和准备,并进行一些有针对性的练习,这样既可以检查自己的复习效果,发现自己的不足之处,以待改进;又可以巩固所学的知识,使之条理化、系统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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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简介:针对Stuart Banner的《自然法的衰败:美国法律人曾经怎么使用自然法,又为何不用了?》(Stuart Banner, The Decline of Natural Law: How American Lawyers Once Used Natural Law and Why They Stopped, Oxford: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21)这本书,斯蒂芬·D. 史密斯撰文讨论Banner在书中提到的自然法境况的问题。

2、Steven D. Smith,?Fictions, Lies, and the Authority of Law, University of Notre DOOe?Press, 2021

3、简介:我们通常认为法律拟制是为了避免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出现规范上没有吸引力的结果,而以牺牲事实现实主义为代价去使用的手段。因此,法律可以无可辩驳地假定,在完整的婚姻关系中,丈夫是该婚姻中所生孩子的亲生父亲。然而,史密斯教授对法律拟制主义的新颖而清晰的处理更加深入和广泛。根据史密斯教授的说法,“美国OO和法律体系中的权威……具有拟制的性质。权威本身是一种拟制,或者可能至少它是建立在拟制的基础之上的”。更具体地说,“法律和法理学中许多最持久的争议之所以难以处理,正是因为它们忽视了权威的拟制性质,从而提出了事实类型的问题,并对纯属拟制的事物提出了事实上的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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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标签:理学  法律  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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