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论文知识 » 正文

国际民商事法律冲突(仲裁法律制度规定)

目录:

国际民商事法律冲突

仲裁法律制度规定

国际民商事法律冲突

国际民商事法律冲突

1、在讨论是否要引入这个制度之前,我们有必要明确要仲裁第三人的定义。引用石育斌博士在其博士XX中的观点,仲裁第三人是指非仲裁协议的表面签订者,由于合同或其他财产关系,对仲裁标的或相关的财产权益有XX请求权,或虽无XX的请求权,但仲裁的结果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而主动申请参加、或被仲裁当事人要求追加、或被仲裁庭通知,加入到即将开始或已经开始的仲裁程序中的当事人。简单来说,仲裁第三人的最根本的特点是该第三人非合同当事人,但与该仲裁结果有着利害关系。关于是否要引入仲裁第三人制度这个问题,我国学界争议不断。

2、支持者的观点主要有三点。第一,引入仲裁第三人制度可以一次性解决仲裁XX,避免矛盾的判决或者仲裁导致的执行难问题。第二,节约社会资源,减少多次仲裁所带来的浪费。第三,仲裁第三人制度的引入,避免了遗漏证据和案件事实,使仲裁员能更好的掌握证据,全面看待案情发展,作出公正的裁决。

3、反对者的主要观点如下。第一,仲裁的启动必须基于仲裁协议,而第三人被排斥于合同之外,自然不能参与仲裁,引入仲裁第三人制度是违背意思自治的表现。第二,加入第三人的仲裁势必会失去其快速与秘密性的特点,使仲裁程序诉讼化,阻碍仲裁程序的正常进行。

4、笔者认为,反对者的观点的说服力不强。关于第一点,在目前的`仲裁框架下第三人的确是被排斥在仲裁程序之外的,但这并不是不可逾越的障碍,这是可以通过一定的制度设计解决的问题。关于第二点,第三人参与到仲裁程序之中的确会使仲裁程序变得复杂,但这是出于对案件正确处理的需要,如果能通过加入第三人使仲裁案件得到一次性正确处理,那么从长远来看这无疑是一种对司法资源的节约。另外,关于破坏仲裁秘密性的问题,也是不存在的。所谓秘密性,应该是指与案件无关的人无法通过仲裁机构的途径了解案件,而仲裁第三人是与仲裁案件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案件的判决结果与其相关,其也在案件中有一席之地,因此不能认为这是对秘密性的破坏。

仲裁法律制度规定

仲裁法律制度规定

1、摘要:我国仲裁法自1995年实施以来走过了20个年头,随着时间的推移,其中的不足逐渐显现出来。 仲裁机构行政化严重, 仲裁回避中关于仲裁回避的时间、回避产生的影响的规定较为模糊,缺乏不服回避的救济。同时,我国仲裁法缺乏国际上流行的临时仲裁,仲裁国籍的判定标准也不能很好的与国际接轨,在全球化的今天,仲裁法的完善便显得迫在眉睫。必须彻底排除行政机关对于仲裁的干预;构建仲裁员信息披露制度,完善有关仲裁回避提出时间以及决定回避机关的相关法律;建立有效的临时仲裁制度;完善仲裁国籍的裁决标准。

后台-系统设置-扩展变量-手机广告位-内容正文底部

本文标签:仲裁  第三  制度

<< 上一篇 下一篇 >>

  • 评论(

赞助团论文网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

相关文章

随机文章

标签列表

最近发表

    热门文章 | 最新文章 | 随机文章

最新留言

首页 论文知识 教育论文 毕业论文 教学论文 经济学 管理学 职称论文 法学 理学 医学 社会学 物理学 文献 工程论文 学位论文 研究论文

Powered 团论文网 版权所有 备案号:鄂ICP备2022005557号统计代码

全站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