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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国际OO刊(评析跨国公司的法律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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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国际OO刊

评析跨国公司的法律地位

中国国际OO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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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陈体强(1917-1983),国际法学家。福建闽侯县人。1939年毕业于清华大学OO学系。1945—1948年在英国牛津大学攻读国际法,得哲学博士学位。同年回国在清华大学OO学系任教。1950年,任中国OO外交学会编译委员会副主任兼研究部副主任;以后曾任中国政法学会常务理事兼副OOO。1956年后,曾在国际关系研究所、国际问题研究所、国际法研究所担任和主持国际法研究工作。1981年任外交学院教授兼北京大学教授,并任OOO法律顾问。1983年,在世界性的国际法学会的英国剑桥会议上被选为该学会的联系会员。他毕生致力于国际法的研究与教学工作,所著《关于承认的国际法》一书,被誉为国际法名著,并列为当代国际法必读书之一。中华OO共和国建立后,他从理论上分析和评论中国外交实践中的现实国际法问题,写有关于中华OO共和国在OOO的席位、OO的OO属于中国、中印边界问题、北部湾海域划分问题、金边傀儡OO、中国飞机被劫持到南朝鲜、湖广铁路债券案等文章,对于中国国际法学的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他还曾被邀往美国、瑞士、英国、加拿大等多国讲学,阐明中外关系中的法律问题和中国与国际法的关系。OOO筹建国际刑事法庭基金会,授予他1986年度“杰出国际法奖”,表彰他为国际和平与正义所作出的贡献。

评析跨国公司的法律地位

评析跨国公司的法律地位

1、随着经济全球化的不断深入发展,跨国公司对全球经济的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也产生了重要的影响。有关数据统计,到2000年,世界前200家跨国公司的总销售额已超过所有国家可统计的经济活动的四分之一。[1]由于跨国公司拥有如此重要的地位,但是也可能潜在地给国际社会带来很多不利影响,例如,在实践中一些跨国公司的活动已经危害了OO、劳工权和环境等。

2、跨国公司社会责任是指在特定的法律框架、社会规范和经营环境下,跨国公司在履行其基本经济职能的同时,承诺持续遵守道德规范,为经济发展做出贡献,并且要持续改善员工及其家庭、所在社区、社会生活的品质,为社会发展做出积极贡献。[2]从权利义务双向性的角度来考虑,跨国公司作为国际经济交往中的重要主体,在享有国内法和国际法上的权利时,相应的就要对由于自己的行为造成的不利影响承担相应的社会或国际责任。同时,跨国公司在追求利润最大化、维护股东利益的同时,也应当对相关利益群体和社会公共利益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

3、OO是指在一定的社会条件下,每一个人应该拥有的最基本的权利。根据《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公约》、《世界OO宣言》、《公民及OO权利国际公约》、《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等国际OO公约的规定,OO包括“个人OO”和“集体OO”。跨国公司对OO的社会责任主要分为以下内容:

4、跨国公司应该保障个人OO。个人OO不仅包括公民权利和OO权利,还包括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联合过OO委员会通过的《跨国公司和其他OO企业在OO方面的责任准则》认为,尽管国家在尊重、增进、保护、实现OO方面应负首要责任,但作为社会机构的跨国公司和其他OO企业,也有责任增进和保障《世界OO宣言》中载明的O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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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标签:国际法  跨国公司  人权  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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