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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的价值取向(行政管理OO可以写哪些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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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的价值取向

行政管理OO可以写哪些方面

行政小OO

与行政法相关的OO

行政法的价值取向

行政法的价值取向

1、理性这一概念起源于文艺复兴时期,随着航海贸易与商品经济的发展,西方思想家们倡导的OO、竞争、平等、OO的观念逐渐被人们所接受,人们不再将自己单纯视为OO进行行政管理的对象,而是充分认识到OO的权力来自于公民,这样,公民的主体性、自觉性意识开始觉醒,OO约束OO行OO、保护自己合法的公民权利的呼声开始出现,这种观念觉醒对于后期行政法的构建意义重大。资产阶级OO胜利后,人们的公OO识进一步觉醒,分权、选举、代议等一系列理性的OOOO制度开始出现,对OO制度造成了强大冲击,同时,司法审查制度的出现,也为遭受行政行为侵害的公民提供了救济手段。至此,西方理性的核心通过一整套完整的OOOO制度得以确认。

2、19世纪,“理性”这一整体概念内部分离为不同价值趋向,即价值理性与工具理性,引发了人们对追求理性正义之价值的正当性的思考。价值理性强调的是行为的无条件的价值,要求通过纯正的动机、正确的手段来达到意欲目的,而不会不择手段的追求结果。与此不同的是,工具理性是指行为人怀着追求功利的动机,实现效果最大化,而不考虑情感与精神。有学者提出,法的价值关涉作为主体的`人对作为客体的法的需要,以及人对法的善恶的判断标准问题,也就是法对人的需要的满足与作用。在法的价值理论的基础上,行政法学界普遍认为,行政法的价值包括OO、OO、平等、公平、秩序、效率。

3、价值理性的实现应当以工具理性的存在为前提,社会是功利的,只有在工具理性发展到一定程度,代表工具理性的效率与秩序得以实现时,人们才开始将目光转向价值理性,强调发挥价值理性的作用。行政法的价值理性追求的是OO与公平,这也是现代行政法的核心之一,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终极目标,而行政法的工具理性追求的是秩序与效率,单纯将行政法作为实现社会秩序的手段,争取用最小的管理成本与执法成本实现社会的秩序。

4、当今社会普遍观点认为,人是目的而非手段,法律为人所创造,应当为人服务,应当以人为本,实现OO与公平。长期以来,我国法律存在着重结果、轻过程的弊端,行政机关片面追求最终结果,为达目的不择手段的情形时有发生,忽视了人的主体性与福祉。工具理性降低了行政机关的“道德”,行政机关作出诸如钓鱼执法、强拆等不合法不合理的行政行为,这种片面追求功绩与行政目标的行政行为,不仅降低了OO公信力,还减损了人们对行政法的信仰,对“以人为本”造成了极大损害。价值理性强调从行政法原理出发,分析问题解决问题,强调过程的正当合理性,而工具理性则过于强调结果,促使人们通过行政程序的设计,高效的甚至是不择手段的实现意欲目的。法治强调良法之治,行政法不仅要实现OO、公平的社会秩序,还要在纷繁复杂的社会矛盾中进行价值取舍,将行政法建立成公平正义之良法,发挥应有的OO行OO、保护公民权的作用。因此,在工具理性发展到一定程度的基础上,我们要正视其不足,发现工具理性存在的漏洞,重视行政法的价值理性。

行政管理OO可以写哪些方面

行政管理OO可以写哪些方面

1、OO组织法宪法和OOO组织法,初步建立了以行政机关产生组成职权为主要内容的行政主体法律规范,健全了行政机关由OOOOOO产生对OOOOOO负责的OO体制,确立了行政机关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必须依法行政的法治。

2、法治日益受到重视的进程,体现着我们党在不断总结历史经验教训的基础上,对执政规律的深刻把握,对执政使命的勇于担当,对执政能力建设的高度自觉,这也意味着党要依法执政OO要依法行政,领导干部要做到宪法法律至上 三坚持全面推进依法。

3、法律分析依法行政要解决有法可依的问题,在此基础上,不断提高立法水平要按照有利于激发社会活力和竞争力维护公平正义规范权力运行的要求,加强和改进OO立法和制度建设法律依据中华OO共和国OOO法 第。

4、一充分认识依法行政的重要意义依法行政是时代发展的要求,是依法治国建设OOOO法制国家的需要,是OOOO市场经济建立和健康运行顺利发展的必要条件二认真学法,深入领会其精神实质,掌握法律原则通过各种形式的学习。

行政小OO

行政小OO

1、行政的主体是一定的国家组织或社会组织,行政是对国家事务或社会事务的管理,必须由一定的法律主体来进行。所以行政具有主体特定性。行政并不是国家的所有活动,而是行政机关实施国家行OO的活动。所以行政具有执行性。现在行政管理是依法管理,行政活动不能超越法律,要受法律的约束。所以行政具有法律性。行政是国家的活动,体现了国家的意志,行政的实施以国家的OO为后盾,以法律的强制力为保障。所以行政具有强制性。行政是一种与公共权力相联系的国家行为。所以行政具有公益性。行政活动必须受到严格的监督,这种监督既有来自权力机关的监督,也有行政机关自身的约束,还有来自政党和其他社会组织以及自然人的监督。所以行政具有受监督性。

2、我国行政法是在我国特定的国情条件下孕育和发展起来的。与其他国家的行政法有共同特性,又有其自身的特点。因此,在确定我国行政法的概念的时候,应当既有合理吸收外国的理论营养,又要符合我国行政法发展的特点和规律。基于此,我们认为,行政法是关于行OO力的授予、行使以及对行OO力进行监督的法的规范的总称。

3、行政法有3个特点:由于公共利益、个人利益非常广泛,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间的关系极为繁杂并且总是处于迅速变化之中,因而很难制定一部统一的、包罗万象的行政法典。而且行政法形式多样,数量庞大。另外,行政法的实体规范与程序法规范相互交织。当然,行政法律规范的这一特点并不影响把共同的行政程序OO出来,不影响行政程序法的OO存在。

4、对于行政法的发展历史,我认为有必要着重讲述一下。不同的国家,有着不同的历史,尤其是行政法的发展历史,所以我决定将中外行政法的发展历史进行比较。本人认为,为了更好地比较中外行政法的历史发展,应该了解各自的发展历史,这是前提所在,再分别对中国行政法与OO法系国家的和英美法系国家行政法的历史发展进行比较。

与行政法相关的OO

1、目前我国在建设法治国家的路上不断前行,在这种背景下我们开始着眼于OO与行政法治,与此同时宪法与行政法之间的关系问题在也开始不断地被提及,但是学者们只对其进行了简短的阐述。站在先宪法后行政法的角度,宪法是行政的基础,具有一定的统筹能力,宪法拥有最大的法律效力,而行政法仅仅属于宪法的一部分,属于子法,与宪法具有从属关系。OO作为执行行政法的主体,应该竭尽全力帮助宪法实现行政化,发挥其监督职能。本文对此进行展开进行分析宪法与行政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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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标签:行政法  行政  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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