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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的发展与完善(知识产权研究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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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的发展与完善

知识产权研究XX

XX物权

民法总则逐条解读

物权法的发展与完善

物权法的发展与完善

1、今年3月16日十届全国XX五次会议高票通过、10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XX共和国物权法》是新中国历史上第一部物权法,它确立了XXXX的XXXX物权制度。物权法的地位十分重要,是仅次于我国宪法的基本法律,是我国民法典的重要组成部分,是XXXX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中的基础性法律。

2、物权法的起草工作始于1993年,可谓十三年磨一剑。全国XXXX会对制定物权法高度重视。根据立法法的规定,在我国,一部法律草案经过全国XXXX会三次审议一般就会付诸表决。但是,物权法草案却在反复修改后进入五年来的第八次审议。这是全国XX立法史上第一部进入八审的法律草案,也是审议次数最多的法律草案。物权法从起草到通过的十多年,正是中国社会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从建立XXXX市场经济体制向完善XXXX市场经济体制过渡的重要时期。立法机关通过不断调研和论证,深刻把握我国社会经济关系的巨大变化,深刻把握XXXX市场经济的发展规律,进而转化为法律条文,上升为法律规范,为巩固和发展我国XXXX市场经济提供了十分重要的法律保障。此外,一般而言,一部法律草案审议次数越多,质量也就越高。物权法从起草到通过历时十三年,经过八次审议,无疑从程序上保障了物权法的立法质量。

3、物权法是XXXXXXXX法律体系中起支架作用的基本法律,事关国家基本经济制度和XX群众切身利益。坚持XX立法、科学立法,广泛听取意见,尽可能协调各方意见、兼顾各方利益,是制定物权法过程中的鲜明特点。

4、“应广泛听取专家和社会各方意见”“建议组织更多社会力量参与讨论”……审议中,许多全国XXXX会委员建议将物权法草案向社会全文公布,广泛征求意见。这一意见被委员长会议采纳。全国XXXX会办公厅于2005年7月10日全文公布了物权法草案,面向社会征求意见。。从机关单位到普通百姓,在40天的时间里,社会各界为进一步完善物权法草案积极建言献策,共向全国XXXX会提出意见11543件。同时收到的,还有来自26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15个较大市的XXXX会、47个XX有关部门、16个大公司、22个法学教学研究机构和部分法学专家学者提出的意见和建议。立法机关先后召开100多次座谈会和多次论证会,还到一些地方进行专题调研,充分听取部分全国XX代表、基层群众、专家学者、XX有关部门等各方面的意见。从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到第四次审议时的现场直播,对公XX见的广泛采纳,物权法无不闪烁着现代立法的光彩。出席3月16日十届全国XX五次会议闭幕大会的2889名代表中的2799人投下了赞成票,占比高达97%,充分表明物权法的制定是民心所向,反映了全国XX的共同意愿。

知识产权研究XX

知识产权研究XX

1、摘 要:所有权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四项内容,用益物权作为以所有权为基础而产生的物权,其内容亦包括这四项内容。本文认为,用益物权的占有权能通常体现为直接占有,在特殊情况下也表现为间接占有;用益物权的使用权能包括生活性使用、经营性使用、公益性使用三种形式;用益物权的收益权能虽是重要权能,但并不是各类用益物权的共有权能;用益物权的处分权能体现为法律上的处分而不包括事实上的处分。

2、用益物权的内容,也就是用益物权的权能。关于用益物权的内容,理论上存在着不同的看法,有二权能说、三权能说、四权能说等不同的主张。我认为,用益物权因种类的不同,其内容会存在着差别。但就用益物权的整体而言,其内容应当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四项权能。当然,这并不等于说每一种具体用益物权的内容都包括这四项权能,具体用益物权的权能只能依该用益物权的特点而定。

3、占有是对物的实际管领和控制。在一般情况下,用益物权的标的物只有在移转占有归用益物权人时,用益物权才能够行使和实现。例如,不转移土地的占有,建设用地使用人就不能在土地上营造建筑物;不移转农地的占有,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就无法耕作土地。那么,用益物权的占有权能是限于直接占有,还是包括间接占有呢?对此,学者的意见不一。有学者认为,用益物权的占有权能应仅限于直接占有,间接占有因不直接占有实体物,无从加以使用收益;[①]也有学者认为,在用益物权中,标的物必须移转给用益物权人占有,包括直接占有和间接占有。[②]我认为,用益物权的实现通常须以直接占有标的物为前提,但在用益物权的存续期间,用益物权并不以直接占有标的物为必要。在实践中,用益物权人为了取得更大的收益,或者基于其他原因,也可以将用益物转移给其他人占有。因此,用益物权中的占有权能通常表现为直接占有。但在特殊情况下,用益物权的占有权能也可以表现为间接占有。例如,在典权中,典权人承典房屋后在不转移直接占有房屋的情况下,即将该房屋出租给他人,典权人仅取得了出典房屋的间接占有。因为出租典物是典权人的一项权利,也是一种使用收益的方法。再如,建设用地使用人将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用益物权人对土地的占有也属间接占有。

4、占有权能是用益物权的基本权能,是使用、收益权能的基础。外国法上的地上权、永佃权、用益权、使用权与居住权等,我国法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等,都具有占有的权能,当无疑问。但是,地役权是否具有占有的权能,学者间则存在不同的看法。有学者认为,无论是积极地役权还是消极地役权、继续地役权还是非继续地役权、表见地役权还是非表见地役权,均不以占有供役地为前提,地役权并不包括占有的权能;[③]有学者认为,地役权包括占有的权能。[④]我认为,地役权的种类不同,其是否具有占有权能的情形也不同。有的地役权没有占有权能,如眺望地役权、采光地役权等,就没有占有的权能;有的地役权则具有占有权能,如引水地役权、排水地役权、搭梁地役权等,就具有占有的权能。因此,一概否定地役权的占有权能是不妥的。那么,地役权的占有权能是否具有独占性呢?对此,学者间的认识也有分歧。有学者认为,地役权的占有权能没有独占性。故地役权人不仅可与供役地人共同使用同一土地,而且也可以与其他地役权或其他用益权人共同使用同一土地。[⑤]我认为,地役权的占有权能是否独占性,也不能一概而论。通常情况下,地役权的占有权能没有独占性,但这并不排除在特定情形下,个别地役权的占有权能具有独占性。例如,根据个别地役权的特质,如不具有独占性则无法行使地役权的,则该地役权的占有即具有独占性。同时,如果当事人约定地役权人的占有具有独占性的,则占有权能即具有独占性。

XX物权

XX物权

1、我认为,处分作为支配物的一种表现形式,不为所有权所独有,用益物权和XX物权也应具有处分权能,只是它们的表现形式有所不同而已通说认为,处分不仅包括事实上的处分,也应包括法律上的处分事实上的处分是指对物进行消费,即通过事实。

2、该五种XX方式根据需要不同,可分别适用XX,是指在借贷买卖货物运输加工承揽等经济活动中,债权人为保障其债权实现的,要求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XX的合同XX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

3、经济上的发展变化,迫切需要完善我国XX法律制度,扩大可供XX财产的范围,简化XX设立程序,建立高效低成本的XX物权实现机制,以适应XXXX市场经济的发展物权法在XX法规定的基础上,总结实践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借鉴国外担。

4、申请人分别向有管辖权的XX申请实现XX物权的,XX应当受理2写好启动程序的重要文书“申请书”根据民诉法规定,申请时应当注意以下问题1申请书实现XX物权是依申请启动,申请时的理由与相关证据要充分具有。

民法总则逐条解读

1、第一,物权行为的来历 :,罗马法系的相关理论:罗马法学说汇纂体系提出了物权变动学说,即物权变动的原因与形式要相互区分,但物权变动的结果必须与其原因行为一致。其次,法律行为理论的诞生。胡果?格老修斯等法学家在提出意思表示理论的基础上开创了法律行为理论。最后,物权行为理论的创立。19 世纪,德国法学家萨维尼在学说汇纂体系之物权变动理论与法律行为理论的基础上形成了物权行为理论。

2、第二,物权行为的概念。物权行为,是指以物权的设立、变更或消灭为目的的法律行为。这一定义从物权行为的目的和效果角度揭示了其内涵,它是具有处分意思表示的法律行为。物权设立、变更或消灭的原因行为本身不是物权行为,也不影响物权行为的效力。一个交易行为,由物权行为和债权行为组成。比如房屋买卖交易为例,房屋XX人和买受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行为是债权行为,只是设定双方的债权债务而已,还没有设定或变更物权;房屋买受人按照合同约定将房屋所有权转移给买受人的行为是物权行为,决定了物权主体的变动。

3、生效要件:行为主体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意思表示必须一定形式表示,即登记或交付;物权的客体必须XX、特定的;行为主体必须享有处分权;不违反法律或者公序良俗。

4、 区分原则。所谓区分原则或称分离原则,即在发生物权变动时,物权变动的原因与物权变动的结果作为两个法律事实,它们的成立生效依据不同法律的原则。 比如房屋买卖为例,房屋买卖合同为物权变动的原因即债权行为,房屋所有权的转移为物权变动的结果即物权行为。房屋买卖合同的成立生效依据《合同法》规定确定,房屋所有权的转移效力依据《物权法》的规定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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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标签:占有  行为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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