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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法英文OO正确写作方式

 人参与  2022-08-01 03:55:53  分类 : 教育论文  点这评论  作者:团论文网  来源:https://www.tuanlunwen.com/
教育法英文OO正确写作方式

导读:教育法英文OO如何写作?不管是毕业生还是对于很多的职业学者来说,基本上都是需要进行撰写OO的,而不同的OO写作方式也都是不同的,所以想要写好自己专业的OO,怎么能少了参考相关的文献资料呢?本OO分类为教育法学OO,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几篇教育法英文OO范文供大家参考。

我国教育法制建设的回顾与反思

【标题】Reviewing and Introspection on Chinese Education LegalSystem Construction since the Third Plenary Meeting of theCPCs EleventhXIAO 【提要】摘要: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法制建设取得的成绩和主要经验,教育法制建设中存在的。认为教育法制建设必须以观念更新为前提;与解决当时面临的突出问题紧密相联;总结本国经验与吸收、借鉴国外经验相结合;加强教育立法与注重教育法的实施齐头并进。【英文摘要】 thesis sums up the achievement and eOOerience as wellas issues on Chinese education legal system construction since the Third Plenary Meeting of the CPCs Eleventh.The authoradvances,the education legal system construction must updateidea as precondition,must couplet tightly issue then and there,must combine summing-up the old sod eOOerience and absorbingexteOOl eOOerience,must bring into effect between law-OOkingand enforcement of law at the sOOe time.【关 键 词】教育/法制/回顾/反思words/education/legal system/review/introspection【 正 文 】
一、我国教育法制建设取得的主要成就
(一)教育立法从无到有,基本结束了教育领域无法可依的局面
自1978年以来,党和国家非常重视我国教育法制建设。全国OO及其OO会先后制定和颁布了《学位条例》、《义务教育法》、《教师法》、《教育法》、《职业教育法》、《高等教育法》等教育法规。与此同时,OOO发布或批准了17项教育行政法规和法规性文件;地方各省市区OO也相继制定了138项地方性的教育法规;国家教育行政部门也颁布了覆盖教育各方面工作的有关教育规章200余项;地方各省、市、区OOOO也制定了符合当地教育需要的地方性教育规章。教育法规,从无到有,并初步形成了以《中华OO共和国教育法》为核心的教育法律法规体系框架,基本结束了教育工作“无法可依”的局面。
(二)不断规范教育行政执法行为,依法行政观念逐步形成
1998年7月OOO下发了《OOO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对OOO的职权作了明确规定。地方各级OO根据《地方OO和OO组织法》,进一步规范地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的职权。行政职权法定化,对于教育行政机关依法行使权力,公正、公开开展教育行政执法行为具有重要作用。
为规范教育行政措施,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行政复议条例》等法律法规和OOO的一系列规定,逐步使行政执法行为不仅在实体上合法,而且在程序上合法。尤其是原国家教委于1998年3月发布的《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对于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有重要作用。为加强教育行政执法的规范性,全国部分省、市教育行政部门成立了教育政策法规处(室),专门负责调研、起草有关教育的 政策法规文件,受理教师申诉案件和教育行政复议案件,解决教育OO等事项。
(三)OO教育司法制度,受理涉教案件逐年增加
教育司法是司法机关查处教育违法案件和解决教育OO的专门活动。主要由OOOOO和OOOO行使。从近些年司法机关受理的教育案件看,主要是学生在学校所发生的人身伤害事故和学校举办的校办产业与其他组织所发生的OO案件,这些案件一般能根据民法、民事诉讼法、经济法的规定得到妥善解决。也有一些社会不法分子扰乱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破坏、侵占学校财产,侮辱欧打学校师生的案件也可以根据社会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刑法、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依法予以追究。对于一些OOO门的领导OO受贿、徇私枉法的案件也能够依法予以查办。为了更公正、更有效地处理一些教育案件,各地OOOO也进行了一些探索,创造了一定经验。
1995年11月,上海市长宁区OO为了贯彻实施教育法律、法规,探索教育司法实践,率先在全市成立了“长宁区OOOO教育巡回法庭”。同年,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成立了“教育法规执行室”,1996年4月又进一步成立了“教育法律法规审判执行联络室”。此外,上海市教科院于1998年1月12日成立了全国第一家专门的“教育法制与咨询中心”,该机构接受行政部门、学校、教师及家长等教育相关主体的委托,开展教育法律服务。

教育法学的学科“范式”探析

  摘 要:该文论述了教育法学的研究对象,分析了其概念及与教育问题、法律问题、教育法的关系,最后总结的教育法学的学科性质。
  关键词:教育法学;范式;研究对象;学科性质
  “范式”又译范型、规范,这一概念为美国科学哲学家T?库恩首创。所谓的“范式”是指为进一步的科学研究提供模式的特定科学成就,或者说是多数或全部研究者所认同的一套成文或默许的制度,包括学科的术语、理论、方法、假设、论证方式、操作规则等。因此,一个学科的研究对象、学科性质构成了学科范式的基本内容。
  
  1.教育法学的研究对象
  
  目前,关于教育法学的研究对象有三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教育法学是以教育法律问题为对象,对教育法律问题进行研究的一门法律学科。另外一种观点认为,教育法学是以教育法、教育法律现象及其发展规律为研究对象的新兴学科。第三种观点认为,教育法学是以教育领域中的法律问题为研究对象的交叉学科。教育法学必须研究教育法律问题,但仅此却远远不够。教育法律问题不是孤立的,它与教育思想、教育制度、教育行为等密切相关。教育法学的目的在于揭示教育法律发展的规律,教育法律规律本身不能构成教育法学研究的对象。“教育领域中的法律问题”的外延过大,教育领域中的有些法律问题就不是教育法的调整范围,不是教育法学的研究范围,而是刑法、宪法或民法的调整范围。因此本文认为:教育法学是以教育法律思想、教育法律制度、教育法律行为和教育法律问题为研究对象的法学分支学科。为了更好地理解什么是教育法学,有必要先界定几个概念。
  1.1教育法律思想、教育法律制度、教育法律行为和教育法律问题的概念
  教育法律思想是关于教育法的关系、规范和设施的本质和作用等方面的理论、观点的总和。是经过人们理论加工而形成的,具有思维深刻性、抽象概括性、逻辑系统性和现实普遍性的教育法律认识。教育法律思想分为理论型、政策型和实践型三类。(1)理论型的教育法律思想是一种以抽象的理论形式存在的教育法律思想。理论型教育法律思想的出现是现代教育和法律发展的结果。理论型教育法律思想是现代教育法律不断变革、发展和进步的重要动因。(2)政策型的教育法律思想,是指体现于教育法律法规和政策中的思想,这是国家及其OO在管理和发展教育事业的过程中,以教育法律、法规和政策等表达的思想。政策型教育法律思想既有实践意义又有理论价值。面对当前教育法律事业的发展和现实教育法律实践活动的开展,也强调思想概括性、逻辑严密性、客观规律性等等。(3)实践型教育法律思想,是指由教育法律理论工作者或实际工作者面向教育法律实践进行理论思考,以解决现实教育法律实践问题的思想。实践型教育法律思想以它对教育法律实践问题的研究,解决教育法律活动的技术、技能和方法问题,而实现了教育法律思想指导和服务于教育法律实践的功能。实践型教育法律思想是教育法律思想的重要类型,是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教育法律思想是人类智慧的结晶,是对教育法律实践的思考,教育法学必须研究教育法律思想,才能对教育法律实践起到理论指导作用。
  教育法律制度是指根据国家的性质所确立的教育目的、方针和开展教育活动的各种教育行政管理机构及各类教育机构的法律体系和运行规则的总和。现实中很多的教育法律问题都源于教育制度问题,因此对教育法律制度进行研究,可以为改善现行教育法律制度提供依据。一般包括对教育法律制度史的研究,对各国现行教育法律制度的研究,对本国现行教育法律制度的研究等。教育法学必须研究教育法律制度,才能为根本解决教育制度的弊端问题提供思路。
  教育法律行为是人们所实施的、能够发生法律上效力、产生一定法律效果的教育行为。它包括合法行为与违法行为、表示行为与非表示行为、积极行为与消极行为等。行为是法律调整的核心对象,教育法所调整的对象就是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行为。教育OO是通过影响人们的行为而实现对教育关系的调整。如果对行为这一教育法调整的直接对象没有科学的研究,就无从谈及教育的法律调整。从教育法学角度研究教育法律行为,旨在从宏观上综合研究教育法律行为的性质、特征;教育法律行为的一般模式;教育法律行为的过程与结构;影响人们行为的各种因素等,为有效地对教育法律活动中人们的行为实行法律调节,提供必要的理论。因此教育法学必须把教育法律行为作为研究对象。
  教育法律问题是指由法律规定、受法律调整、能够发生法律效力或产生法律效果的教育问题。并非所有的教育问题都是教育法律问题,也并非所有的法律问题都是教育法律问题。作为一门学科,必须以研究问题为己任,教育法学也不例外。教育法学必须研究教育法律理论问题和教育法律实践问题,这样才能发现教育法律规律,形成教育法律理论,指导教育法律实践。
  1.2教育法律问题与教育问题、法律问题
  教育法学以教育学和法学为基础,但不是教育学和法学的交叉学科。教育法律问题和教育问题、法律问题不能划等号。教育法律问题必须是成为法律问题的教育问题。教育法律问题与教育问题有重合的地方,但更多的是区别。例如,师生的权利义务问题属于教育法律问题,而教师的教学手段的改进就属于教育问题;教育法律救济不是教育问题而属于法律问题了。教育法律问题属于法律问题,但并非所有的法律问题都是教育法律问题,甚至可以说,在法律问题中,教育法律问题只占很少部分,法律问题更多的是宪法问题、行政法问题、民法问题、刑法问题、诉讼法问题、经济法问题等。
  1.3教育法和教育法学的概念
  教育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调整和规定教育活动和教育关系的行为规则的总称。是调整国家行使教育行OO力和公民行使受教育权利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一类法律规范的总称。它是教育法律的反映和一个国家绝大多数公民共同意志和教育利益的体现,其目的是保证和维护教育活动的有效性、有序性和正义性。
  教育法学是以法学和教育学为基础,以教育法律思想、教育法律制度、教育法律行为和教育法律问题为研究对象的法学分支学科。这一定义可从几个方面来理解。第一,教育法学的主要学科基础是教育学和法学。教育法学是研究教育领域中的法律问题,以法学方法来研究教育法律问题。因而必须以教育学和法学为基础,才能既顾及到教育规律,又不违背法学规律。第二,教育法学的研究对象是教育法律思想、教育法律制度、教育法律行为和教育法律问题,这在前面已经有所阐述,此处不赘述。第三,教育法学的学科性质是法学分支学科。对于教育法学的性质,学术界有不同的看法,有的认为教育法学是边缘学科,有的认为教育法学是交叉学科,有的认为教育法学是应用学科。通说认为教育法学属于法学,是法学的一门分支学科。基于此,我们必须以法律视野来审视教育问题。
  
  2.教育法学的学科性质
  
  对于教育法学的学科性质,20世纪90时代以来,学术界主要有两种观点。一种认为教育法学是教育学和法学的共同分支学科,属于边缘学科。另一种观点认为教育法学是法学的一门分支学科。目前,学术界占主流的观点是第二种观点,即教育法学是法学的一门分支学科。在这个问题上又存在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教育法学隶属于行政法学,另一种观点认为教育法学与行政法学相互联系又相互区别,是法学的OO分支学科。在这个问题上学术界占主流地位的是第二种观点,即教育法学是法学的一门OO分支学科,不隶属于行政法学。教育法学以其专门的研究对象区别于教育学而归属于法律科学;以其特定的研究范围和研究宗旨而定位于法学之下的二级学科;以其自成系统的理论体系分离于行政法而成为OO学科。教育法学是一门OO的法学分支学科。这个问题可以从两方面来分析。
  2.1教育法学是法学的一门分支学科
  从研究对象来看,教育法学是以教育法律思想、教育法律制度、教育法律行为和教育法律问题为研究对象的。这些研究对象都属于法学范畴。从调整的方法来看,主要通过立法机关的教育立法活动,司法机关的教育司法活动,以及行政机关的教育执法活动。从研究的思维来看,无论是教育学者研究教育法学,还是法学者研究教育法学,都是从法学的方OO出发,对教育法律的相关问题进行探讨。因此可以说,教育法学是法学的一门分支学科。正如行政法属于法学而不属于行政学、经济法属于法学而不属于经济学一样,教育法学也不属于教育学而属于法学。
  2.2教育法学不能完全隶属于行政法学,而是OO的法学分支学科
  在20世纪90年代以前,无论是理论界还是实务界,都将教育法学看作是行政法学的分支学科。这主要是由于当时教育法学的研究对象比较狭窄,未能突破行政法学的范围。现在的教育法学已经不能被行政法学所完全包容。行政法学主要研究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之间的法律关系,而教育法学除了研究教育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外,还要研究教育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平等的民事关系,这种民事关系是行政法学所不能调整的。教育法律行为除了行政行为之外,还有民事行为。例如学生权利的法律保护,属于教育民事关系。而且目前的教育法学已自成体系,包括立法体系和学术体系。已经制定的法律法规有《学位条例》、《教育法》、《义务教育法》、《高等教育法》、《职业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教师法》等。在学术体系上,教育法学包括总论和分论两部分,具体而言,包括教育法学学科建设问题、教育法的本体论、教育法的历史发展、教育权与受教育权问题、教育法的运行问题、教育法的作用和价值问题、部门教育法律制度、教育法与社会的关系问题等八个方面。以部门教育法律制度为例,包括学前教育法律制度、义务教育法律制度、基础教育法律制度、高等教育法律制度、职业教育法律制度、OO教育法律制度等。
  
  参考文献:
  [1]张文显.法理学[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
  [2]黄崴.教育法学[M].广州:广东高等教育出版社,2002.
  [3]陈振明.公共管理学[M].北京:中国OO大学出版社,1999.
  [4]谭晓玉.关于中国教育法学研究与发展中若干问题的思考[J].当代教育OO,2002.
  余中根:(1976―)男,硕士,保山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教育系讲师。
  研究方向:教育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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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标签:教育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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