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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资产流失罪案例(所有权的概念与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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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资产流失罪案例

所有权的概念与内容

台北故宫裁切清朝画作

论道德与法律的关系OO

国有资产流失罪案例

国有资产流失罪案例

1、编者按:本文主要从罗马法和日耳曼法上的占有;市场经济条件下占有保护同本权保护的协调原则;财产动态流转中的占有保护同本权保护进行论述。其中,主要包括:占有概念起源于罗马法、占有是一种事实而非权利,占有同本权之间并无必然的联系、在日耳曼法上,占有不是一种单纯的事实,而是一种物权、从财产归属主义到财产利用主义的转变、从强调对财产静态权属关系的确认和维护,演绎为对交易安全的尊重和保障、占有权能和占有的区别与联系、非法占有人(包括善意占有和恶意占有)可基于占有产生占有权、稳定原则、善意购买人原则、时效取得原则、法律担负着促进物最大化利用的使命、情况一:本权人→……→恶意占有人、情况二:本权人→……→善意占有人等,具体请详见。

2、占有概念起源于罗马法。在罗马法上,占有是一种事实而非权利,占有同本权之间并无必然的联系。在占有同本权发生冲突的情况下,OO官在权利确定之前往往维持占有现状的命令,即占有令状。本权人必须提OO讼才能恢复占有,也就是说,即使占有状态同法律上的应然权利状态相去甚远,法律也不允许私力擅加侵害。在“物件返还诉讼”中,由主张所有权的原告负举证责任,若原告不能举证,作为被告的占有人即可胜诉,从而继续维持其占有。即使所有权人能够举证,善意占有人在一定条件下仍然可以主张时效取得,且取得时效的期限较短,除土地之外,一般仅为一年。如若善意占有人还是不具备主张时效取得的条件,也可以仅凭其善意而无需返还孳息,对占有物的毁损灭失也不负赔偿责任。

3、在日耳曼法上,占有不是一种单纯的事实,而是一种物权,权利被包裹在占有之内,并藉占有来体现,因此,占有被喻为“权利之衣”。由此可见,日耳曼法上的占有同本权并无实质性冲突。正是基于日耳曼法上透过占有即可推定本权的存在这一理念,近代的权利推定效力,动产善意取得乃至时效取得等原则和制度才得以产生,而这些制度和原则在解决占有同本权冲突方面起着巨大的作用。

4、古往今来,商品经济获得了长足发展,世界范围内的民商法亦经历了全方位的变革,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从财产归属主义到财产利用主义的转变;二是从强调对财产静态权属关系的确认和维护,演绎为对交易安全的尊重和保障。在物权法上,也形成了以所有权为心,所有权分离的权能构成他物权体系的一种权利架构。面对这种情况,我们说在物权法上建立占有制度已经成为共识,但需要解决的难题就是如何协调占有保护同本权保护之间的冲突,先看一下问题到底是怎样产生的:

所有权的概念与内容

所有权的概念与内容

1、在罗马法中,所有权的早期称谓是OOncipium.而Proprietas作为对物的最高权利的技术性术语,则是在帝国晚期主要相对于ususfructus(用益权)而被加以使用的,它是指对物的最完全的支配权,英文中的property一词即源自于它。而所有权的另一个称谓dominium则更古老,但不那么具有技术性,而且它也被用来指“家父”的一般权利或对任何权利的拥有。(注:彼德罗。彭梵得:《罗马法教科书》黄风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第196页)

2、罗马法学者将罗马法上的所有权概念定义为“对物的一般的实际主宰或潜在主宰”,实质上就是对物的完全的、绝对的支配的权利。(注:P.Birks,“TheRoOOnConceptofDominiuOOndtheIdeaofAbsoluteOwnership”(1986)ActaJuridica.)公元11世纪时,注释法学派进一步把所有权解释为所有者对财产物的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即使其中有一些权利内容作为他人的地役权、用益权被从所有主那里暂时剥夺,但是,一旦这些权利终止,所有主又将恢复他对物的完全与绝对的支配权。

3、罗马法的所有权概念与OO资本主义时期的个人主义精神是相契合的,所以,它不仅深得19世纪注释法学家的推崇,也被《拿破仑法典》所采纳。《拿破仑法典》第544条规定:“所有权是对于物有绝对无OO地使用、收益及处分的权利,但法令所禁止的使用不在此限。”(注:《拿破仑法典》,李浩培等译,商务印书馆1996年,第72页。)《德国民法典》也基本采用这一概念,《德国民法典》第903条(所有权权能)规定:“以不违反法律和第三OO利为限,物之所有人得随意处分其物,并排除他人干涉。”

4、所有权是一个十分精致的法律概念,是一个必须经过学术洗练之后才可能出现的概念,这个概念不可能在法律诞生之初就已发达,所以,OO法系的所有权概念也是最终在法学家的著作和法典中体现出来。而普通法上最初没有明确的所有权概念,也没有近似于所有权概念的理念,这种理念只是此后在诉讼制度的发展中逐渐达致的。(注:达维说:普通法是救济的法,而不是权利的法。在这里,我们会看得更清楚,普通法上某种特定的权利概念是在救济诉讼中逐渐形成,而不是在救济之前,这些概念的形成反过来又影响救济诉讼。)

台北故宫裁切清朝画作

台北故宫裁切清朝画作

1、 从表面看,依据具体案例制定的罗马裁判官法与英美法系的判例法似乎没有什么区别。但众所周知,普通法与罗马法并无渊源;尽管如此,人们还是不禁要问:判例法是否继受了罗马裁判官法? 事实上,以收集在《民法大全》中的罗马法学家著述为基础建立的民法法系是与普通法系完全不同的法律体系。如果说裁判官法与判例法在案例的分析、法律的适用方面有相似之处,那么,存在于案例发展结果上的明显差异却足以使它们分属于根本不同的两个法系—— (共5页)

论道德与法律的关系OO

1、古希腊和古罗马这两大文明是西方文化的摇篮,是世界文化史上两座永恒的丰碑,是西方人所津津乐道的光辉时代。勤劳的古希腊和罗马OO用他们的智慧给我们创造了一个个令人叹为观止的杰作,留给我们一个无论是文化史上还是艺术史上的维以超越的高度。其中古希腊文化又是罗马文化的源头,罗马文化在其基础上不断地发展创新,创造了许许多多独树一帜的文化,艺术构想和杰作。因此本文主要是讨论了这两个文化的异同,找出“原希腊”的东西,区分罗马的创新,给西方文化的传承和发展提供一些粗浅的线索和脉络。经济发展模式希腊是由本土半岛和一些散落在爱琴海和地中海的一些小岛组成的。它三面环海,只有北面与陆地相接,且多丘陵少平原,属于温和的海洋性气候。正是因为这样的地理条件使得它的农业难以发展,为了生存,希腊人学会了和其它地区进行农产品的交换,并逐渐形成了地中海地区繁荣的贸易往来。罗马的环境和希腊类似,它地处今意大利半岛,是一个多丘陵,多沼泽的地区。因此农业也不十分发达。但罗马解决这一问题的方法并不是像希腊一样通过OO贸易,物物交换。它使用的是一种血腥的方式—侵略和扩张。为了满足罗马帝国日渐庞大的粮食、财富的需求,罗马人选择了不断地侵略。依靠着强大的OO、OO,罗马从昔日台伯河边上一个卑微的小城一跃成为统治着200万平方英里的帝国的中心。同时随着罗马帝国的不断膨胀,使得对这些物资的消耗急剧增多,反过来这又导致了罗马帝国的继续扩张,如此一来便形成了一个恶性循环,它由始至终都伴随着罗马帝国。相比而言,为了抵御恶劣多变的海上环境,希腊发展起来的却是一种互相合作的良性竞争模式。并且,后者己渗入当代西方人的精神领域。除此之外,希腊的经济发展主要是靠商人进行的海外和地区间的贸易往来和本土的农民耕种。希腊城邦中的奴隶数量比罗马少得多,罗马经年累月的征战,带来财富的同时还有大批大批的奴隶,这些奴隶广泛地分布在大部分的产业,比如采矿,冶金,驾船,铺路和大型建筑的建造。可以这样说,古罗马的伟大和成就很大一部分是由奴隶创造的。总的来说,希腊和罗马的经济发展走的是截然不同的道路,体现了两种截然不同的思想,这些思想的以后西方国家的经济发展上有着深远的影响。只要稍了解历史的人都知道,后世西方各国基本上都经由了这两个阶段,比如欧洲新帝国对非洲,美洲的海外扩张,奴隶贸易,俨然是罗马形式的另一版本,而同时期广泛存在于各国之间的贸易往来却又是...

2、对社会影响随着罗马社会文明程度的提高,法律逐渐影响到国家和个人生活的各个领域。各种法规的及时制定和有效执行,提高了国家各级官吏的办事效率,规范了他们的从政行为;裁决了大量的商业OO,保护了正当的商业利益;同时还调节了债务,继承等个人财产关系,减轻了社会各阶层关系的紧张程度,有利于罗马帝国的长治久安与繁荣进步。德国著名法学家耶林(Rudolph von Jhering)说:“罗马三次征服世界,第一次是以OO,第二次是以宗教,第三次是以法律,而第三次征服也许是其中最为和平、最为持久的征服。文中的第三次征服是指罗马法对后世各国影响深远对法律影响罗马法对后世法律制度的发展影响是很大的,罗马法中所蕴涵的人人平等,公正至上的法律观念,具有超越时间,地域与民族的永恒价值。尤其是对欧洲OO的法律制度影响更为直接。正是在全面继承罗马法的基础上,形成了当今世界两OO系之一的OO法系,亦称为罗马法系或者民法法系。罗马法对后世法律的影响,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罗马法的有关私法体系,被西欧OO资产阶级民事立法成功地借鉴与发展。《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就是对罗马法的继承和发展。如1804年制定的《法国民法典》,就继承了《法学阶梯》的人法、物法、诉讼法的体例;而1900年实施的《德国民法典》则是以《学说汇纂》为蓝本的,形成了总则、债法、物法、亲属法、继承法。法、德两国的民法体系,又为瑞士、意大利、丹麦、日本等众多国家直接或间接的加以仿效。罗马法中许多原则和制度,也被近代以来的法制所采用,如公民在私法范围内权利平等原则、契约OO原则、遗嘱OO原则、“不告不理”、一审终审原则等,权利主体中的法人制度、物权制度、契约制度、陪审制度、律师制度等。罗马法的立法技术已具有相当的水平,它所确定的概念、术语,措词确切,结构严谨,立论清晰,言简意赅,学理精深。扩展资料:影响的原因罗马法是建立在简单商品生产基础之上的最完备的法律体系。它对简单商品生产的一切重要关系如买卖、借贷等契约以及其财产关系都有非常详细和明确的规定,以致一切后来的法律都不能对它做任何实质性的修改,成为后世立法的基础。罗马法的内容和立法技术远比其他奴隶制和封建制法更为详尽。它所确定的概念和原则具有措词确切、严格、简明和结论清晰的特点,尤其是它所提出的OO民在“私法”范围内形式上平等、契约以当事人之合意为生效的主要条件和财产无OO私有等重要原则,...

3、法律的生命在于推理我眼中的中国法学的困境和出路“不可调和的调和,矛盾的结合,对立的综合—这些就是法律的问题。卡多佐“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霍姆斯摘要:本文从中国法学当下的困境—因非法律因素的干预造成法律结果的不确定性,以至于人们普遍对法律失去信仰,甚至信心—出发,强调在法律适用中法律推理(主要是实践推理)的价值,以期通过对形式正义的追求,使法律更具明确性,挽回普罗大众对法律的信心,最终实现追求实质正义的目的。至于如何使法律更加明确,更具预测性,我选择的进路是建立以类比推理为基础的遵循先例原则。关键词:法学困境?法律推理?演绎推理?实践理性?类比推理?遵循先例?判例制度?一.我所谓的当下中国法学的困境?在我看来,中国法学的最大困境乃在于它的权威远没有达到它应该有的高度。这种表现是多方面的。“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1],而“敬法者始能成为OO者”,但中国当下的法律人显然没有足够尊敬法律[2]。有学者指出,中国法学困境的关键是因为主体性中国的身份缺失。中国的法律人迷失了自己,成为留声机或者传话筒,看似对一切事物都思考,但唯独“对思想根据本身不思想,根据本身是没有的,或者说是物质的”,以至于“我们没有中国自己的未来,拥有的只是西方的过去和今天”[3]。而这在我看来也是其对中国自有法律信心缺失的表现。法律人尚且如此,遑论普罗大众。中国人并不习惯法律思维,中国人乃是最务实的。中国人习惯的是信仰权威[4],所以,“有困难找OO”才是中国人数千年连绵不绝的思维方式,期待青天大老爷出来给自己做主才是大多数中国人的期望。这种传统乡土中国[5]留下的深深烙印,已经成为我们民族性格的一部分,难以更易。而所谓法治又必须活在普罗大众心中成为其生活之常态始有实现之可能[6]。这种悖论造成了法律在现实中的尴尬[7]。而造成这种状况的最主要原因又是什么?我认为是法律的不可预测性。所有人都知道,法律并不是我们寻求解决问题的最终途径,甚至不是主要途径(遑论唯一途径)。“大案讲OO,中案讲影响,小案OO律”这几乎是一条众所周知的OOO,深深藏在每个法律人(至少是司法者)的脑海深处,无论遇到什么案件,这条原则总是扮演着过滤器的角色。所以毫不夸张地说,法律最多只是第三选择。这是所有法律人的悲哀。所以,当法律(特别是司法和执法中)过多掺杂进意识形态、OO、民愿、道德等其他因素之后,法律并不能给人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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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标签:罗马  法律  占有  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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