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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法最大诚信原则OO(为什么在保险实践中,最大诚信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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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法最大诚信原则OO

为什么在保险实践中,最大诚信原则

论述保险法的基本原则

保险合同最大诚信原则的原因

保险法中的最大诚信原则

保险法最大诚信原则OO

保险法最大诚信原则OO

1、摘要:最大诚信原则是保险法的首要原则,也是保险法律体系的基石所在。根据最大诚信原则,保险法律关系主体主要有告知义务、保证义务、弃权和禁止反言义务。最大诚信原则对投保人、保险人以及保险业均具有重要意义。

2、最大诚信原则是民法诚信原则在保险法领域的延伸,是保险法的首要原则,也是保险法的基石所在。最大诚信原则是指在保险活动中,人们应该尽最大的诚信和善意,享有权利、履行义务的原则。

3、保险合同在本质上属于民事合同的一种,除了受保险法调整外,也受合同法的调整。保险双方订立保险合同在本质上是民商事合同。因此,适用于民商事活动的首要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同样适用于保险合同。

4、保险活动的特殊性主要体现在保险合同具有一定的射幸性,所谓的射幸性也指不确定性。因此,如果保险法律关系双方当事人不恪守最大诚信原则,则有可能使保险活动彻底落空,而且当事人受到损失。此外,保险合同的射幸性也经常被违法犯罪分子所利用,因此必须把最大诚信原则作为保险法的首要原则才能防范这些情况的发生。

为什么在保险实践中,最大诚信原则

为什么在保险实践中,最大诚信原则

1、保险法的基本原则是指贯穿于保险法之中,人们必须在保险活动中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最大诚实信用原则是民法通则的诚实信用原则在保险法的延伸,贯穿于保险法始终,指导着保险司法,是保险合同当事人和关系人在保险活动中必须遵守的最基本行为准则。最大诚实信用原则概念可以这样表述:保险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保险合同的订立和履行过程中,必须以最大的诚意,履行自己的义务,互不欺骗和隐瞒,恪守合同的约定,否则合同无效。其具体内容包括告知(说明)、保证、弃权和禁止反言几个制度规范,均具有成熟的课操作规范。保险最大诚实信用原则适用于保险活动的订立、履行、解除、理赔、条款解释、争议处理等各个环节,具体体现有:

2、《保险法》第五条规定:“保险活动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笔者认为诚实信用原则是保险活动所应遵循的一项最重要的基本原则,是保险市场经济活动的道德标准和法律规范。保险法在该基本原则OO现了当事人的如实告知义务、保证义务、弃权与禁止反言义务。

3、《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后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本条规定了保险合同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以及如实告知是以保险人询问告知为限度。

4、《保险法》第五十一条规定:“被保险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生产操作、劳动保护等方面的规定,维护保险标的的安全。”本条规定了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期间具有维护保险标的基本安全的保证义务。

论述保险法的基本原则

论述保险法的基本原则

1、Abstract In English law,insurance contract is a contract of utmost good faith. And the utmost good faith principle was stipulated by section 17 of 1906 Marine Insurance Act,which is a rigid and severe section and apply of which will void the contract completely. The English legal force has exerted great effort in order to avoid the injustices and irrationality rendered by introduction of section 17 in fraudulent claim context: on one hand,they tried to define a fraudulent claim carefully and restrictively;on the other hand,they try to avoid the application of section 17 in the fraudulent claim context. However,the law in this context is still confusing and imperfect.The very reason is the stringent nature and vague language of section 1

2、Key word Principle of utmost good faith,section 17 of 1906 Marine Insurance Act,fraudulent claim,avoidance of the contract,discharge of the contract

3、英国法将保险合同定义为被保险人同意给付保险人一定的保险费,而保险人则在发生保险事故时对被保险人由此遭受的损失给予补偿的合同①。英国法律中没有诚实信用原则的普遍性规定,相应的,把要求当事人诚实信用的特殊合同归类为最大诚信合同(contract of utmost good faith)。而保险合同就是这类合同的一种。

4、英国1906年海上保险法第17条(下称17条)规定:“海上保险合同是最大诚信合同,如果任何一方当事人没有遵守最大诚信原则,那么另一方当事人可宣布合同自始无效。”②一方面,由于保险合同补偿性的性质,英国法采取了严厉的措施,防止被保险人利用保险事故获得超过其损失的额外利益。另一方面,被保险人,相对于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在控制和信息掌握上都处于更加优越的地位,为了平衡双方的地位,法律对被保险人信息披露的诚信度做出了很高的要求。因此,法律对违反最大诚信原则的处罚是非常严厉的,有过错的一方,无论其过错多轻微,都有可能失去整个合同。并且,由于该条没有明确地指出其适用范围,一般认为17条应当适用于合同订立履行的全过程。当然也就适用于在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阶段。

保险合同最大诚信原则的原因

1、最大诚信原则是保险法的基本原则之一, 起源于英国的《海上保险法》。1906年英国的《海上保险法》规定了海上保险的基础在于诚实信用,这确立了诚实信用原则在保险领域的地位。保险法领域中的诚实信用原则比普通意义上的民法诚信原则要求当事人遵守的诚实信用程度更高。因此,人们也经常把保险法当中的诚实信用原则称为“最大诚信原则”。?

2、保险最大诚信原则的主要内容包括告知、保证、弃权与禁止反言。在早期的保险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中,告知与保证主要是对投保人与被保险人的约束,而现代保险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中的告知与保证则是对投保人、保险人等保险合同关系人的共同约束。弃权与禁止反言的规定主要是约束保险人的。

保险法中的最大诚信原则

1、保险法最大诚信原则及其应用近年来,我国保险业的发展举世瞩目,保险深度和密度已达到前所未有的程度。保险公司百舸竞渡,保险中介机构如雨后春笋,保险品种应有尽有,保险市场的繁荣对促进OO、保障经济稳定社会造福OO起到了巨大作用。毋庸讳言,由于保险法规尚不完善,保险监管力度不足,成长中的保险市场也暴露出不少问题,其中诚信缺失最为突出,保险OO、被保险人索赔难及中介机构违背职业道德的例子俯拾皆是,这与保险制度倡导的善良心理、善意期待和绝对诚信格格不入。有识之士振臂疾呼:重塑保险业的诚信是当务之急。为适应保险业蓬勃发展的需要,2002年10月,我国在总结保险市场经验的基础上,对《保险法》进行了修改,总则部分的惟一一处改动是增加第5条,明确规定:“保险活动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相比较而言,修改前的保险法只是将诚实信用原则与遵守法律和遵循自愿原则规定在同一条文之中,此次将其OO成条,其立法意旨就是强调保险活动必须遵循最大诚实信用原则,突出诚实信用原则在保险法中的地位。这体现了我国《保险法》对保险活动的基本要求和对诚实信用的孜孜追求。最大诚信原则的理论基础各国保险立法,无一例外地确立保险活动必须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例如,影响深远的《英国1906年海上保险法》第17条规定:“海上保险是建立在最大诚信基础上的合同,如果任何一方不遵守最大诚信,另一方可以宣告合同无效。”长久以来,各国保险界和法学界均称最大诚信原则是保险法的基本原则。例如,要求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善尽告知义务、保证义务等,而对保险人则有弃权与禁止反言的约束。但对于保险活动何以强调“最大”诚信,其理论基础是什么,我国学者鲜有论述,也未曾见列举有关资料,或绕道而行,或循环论证。弄清这个问题,不仅可使“最大”诚信的称谓名副其实,更重要的是能够准确、全面地认识和应用最大诚信原则。笔者认为,保险活动之所以强调“最大”诚信,究其原因,有以下几点:第一,从保险关系的成立基础考察。众所周知,保险是人类抗御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的共同行为,体现的是“人人为我,我为人人”的互助协作精神。每一个参加者都由衷地希望和要求其他当事人真诚参与,只有和衷共济,众志成城,才能抗御灾害,化险为夷。所以,当事人之间的精诚合作是保险关系成立的前提,如果一方缺乏诚意,或故意促使保险故的发生,或于保险事故发生后拒不履行补偿或给付保险金的义务,则无异于诈欺,与保险宗旨背道而驰。当然,任何合同的签订,都须以合同当事人的诚实信用为基础。如果一方以诈欺手段诱骗他方签订合同,受诈欺的一方非但可据以解除合同,如有损害,还可要求对方予以赔偿。《合同法》第54条第2款明确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OOOO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然而,就一般合同而言,其所应用的诚信原则是有限的。因为在一般合同中,当事人之间的关系从本质上说是一种利益分配关系。因此,合同当事人往往通过提高自己、贬损对方来达到自己的目的。所以,一般合同的签订、履行以“交易者自行当心”为第一要义。依照法律的规定,只有显失公平或者存在欺诈时,法律才赋予救济权利,对于一般的不诚实行为法律总是鞭长莫及、OO为力。例如,买卖合同中对于标的物的明显瑕疵并不要求卖方主动告知,而通常将检视货物视为买方的义务。但在保险关系中,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体戚相关,双方必须善尽诚实信用,只有少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才有保障,被保险人的损失方能得到充分补偿。所以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是利害相通,唇齿相依的关系,容不得尔虞我诈、坑蒙拐骗,而更崇尚公平交易,强调“最大”诚实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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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标签:保险  原则  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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