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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律师调查取证权(律师向公诉机关辩护意见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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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律师调查取证权

律师向公诉机关辩护意见范本

有罪辩护的辩护词

刑事辩护律师调查取证权

刑事辩护律师调查取证权

1、[摘要]调查取证权是作为能够促使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能够充分发挥辩护职能的重要因素。本文通过对调查取证权性质的分析以及对于我国立法之间冲突、相关权利缺乏保障、权力范围界定模糊等问题的分析,结合我国当代的社会背景及调查取证权的实践现状,分析问题原因,提出部分建议及相关解决方案,进一步地完善我国的调查取证制度。

2、[关键词]辩护律师、侦查阶段、调查取证权、会见权、阅卷权、OO保障Abstract: Right of investigation as to defense lawyers in the investigation stage the important factor to give full play to the defense functions. This article through to the OOOOysis and investigation power for our legislation and related rights conflict between scoping fuzzy problems such as lack of security, power OOOOysis, combined with China's contemporary social background and the present situation of the practice of the right of investigation, the OOOOO OOOOyzes the reasons of problems, some Suggestions and relevant solutions, further perfect our country's system of investigation.

3、Keywords:Defense lawyers, the investigation stage, the investigation power, meeting right, reading right, huOOn rights protection

4、辩护律师是行使辩护职能的诉讼主体,其参与到刑事诉讼程序,除了可以接受涉嫌犯罪的人的委托外,还可以是国家机关的指派,“在刑事诉讼中与检察官、法官是相互配合、相互补充又相互制约的关系,在法律关系上是平等的,各自OO履行职责”1。辩护律师能够行使的证据资料的调查权,只能够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并且只可以获取相适应的证据信息,因此,才能够成为法定调查主体的资格。对于辩护律师的调查取证权的内涵,我国学界有几种观点:其一,调查取证权是指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收集与本案有关的证据材料的权利,包括自行调查取证权、申请司法机关调查取证去南和参与司法机关的调查活动2。其二,律师调查取证权是指,律师办理法律事务有权向有关单位、个人进行调查,收集证据3。其三,根据现行《刑事诉讼法》第37条规定,调查取证权是指律师向证人、被害人以及与之相关单位和个人调查案件事实,向其收集有关的案件材料,此外还有调取证据材料、申请鉴定等。有学者认为,广义上的辩护律师调查取证权应当包括三个方面:通过司法机关强制取证、先悉权和律师自行调查取证。由于调查取证权的对象应该理解是律师亲自去参与调查、申请取证,而不应当是案件材料类似无需律师参与调查就能够直接取得的证据,故而,也有学者认为,调查取证权应采取狭义的定义,所以律师调查取证权与阅卷权、OO权等权利还是有严格区别的4。对于辩护律师的调查取证权,尽管立法给予了相应的规定,

律师向公诉机关辩护意见范本

律师向公诉机关辩护意见范本

1、技能操作:①无菌技术基本操作,②穿脱隔离衣操作,③卧床患者更换床单操作,④密闭式静脉输液操作,⑤鼻饲法操作,⑥徒手心肺复苏法操作,⑦电动吸引器吸痰操作,⑧OOOO操作,⑨氧气筒鼻导管氧气吸入操作。

2、奖励办法:团体奖6名,一等奖1个,二等奖2个,三等奖3个;对获得团体奖单位颁发获奖证书,一等奖300元、二等奖200元、三等奖100元。优秀OO奖6名,一等奖1个,二等奖2个,三等奖3个;对获得优秀OO的颁发获奖证书,一等奖300元、二等奖200元、三等奖100元。

有罪辩护的辩护词

有罪辩护的辩护词

1、河北英利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被告人家属委托,指派本律师担任学习涉嫌参加OOO性质组织罪、OO罪一审辩护人。在庭前我会见了被告人,细致、深入地分析了案卷材料,参加了庭前会议和今天的法庭调查,现根据案件事实、依据法律,本着“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发表辩护意见如下:

2、辩护人总的观点是:被告人不构成参加OOO性质组织罪;构成OO罪的情节显著轻微。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根据最高OOOO的量刑指导意见并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恳请合议庭对被告人学习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3、被告人学习基于养家糊口的目的,应聘到“学习公司”上班,与被告人学习学习等互不相识,从未受过组织者的领导,自己连组织者、领导者是谁都不清楚,怎么会成为该OOO组织的成员呢?根据刑法规定,“OOO性质组织”必须具备组织特征、经济实力特征、行为特征、非法控制特征,四个特征缺一不可,而庞小芳不具备四个特征中的任何一个,对该组织人员做什么事情都不知情,与该组织没有关系,因此,被告人学习不构成参加OOO性质组织罪。

4、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OO书指控被告人学习构成参加OOO性质组织罪证据不足;被告学习芳在OO犯罪活动中只起了帮助作用。但念其法律意识淡薄,具有悔罪表现,能够认罪认罚;念其家中有待抚养的年幼的孩子和待赡养的老人,请求OO给被告人一个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机会,对其酌情予以从轻、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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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标签:调查  取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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