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教育论文 » 正文

论教育法的灵魂OO2000字_论教育法的灵魂毕业OO设计

导读:论教育法的灵魂OO在进行写作的时候,基本上都是需要参考很多资料的,并且通过他人的写作模式或者是思路来借鉴一番,这样自己在OO写作时才会不慌不忙,也有一定的条理性。本文分类为教育法学OO,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几篇论教育法的灵魂OO范文供大家参考。

试论义务教育法的落实与教育公平

试论义务教育法的落实与教育公平

年 月 日
材 料 目 录
1.指导任务书……………………………………………………………( 1 )
2.指导记录表……………………………………………………………( 2 )
3.写作提纲………………………………………………………………( 3 )
4.OO(设计)提要……………………………………………………( 4 )
5.OO(设计)正文……………………………………………………(4—16)
6.参考文献………………………………………………………………( 16 )
7.指导教师情况及评语…………………………………………………( 17 )
8.答辩记录表……………………………………………………………( 18 )
9.审查意见………………………………………………………………( 19 )
毕业OO(设计)指导任务书

毕业OO(设计)题目 试论义务教育法的落实与教育公平
学生姓名 夏传海 专 业 法学
指导教师 职 称

毕业OO(设计)的内容及要求:
(可附另页)


毕业OO(设计)进度计划:
1、期限:2012年8月1日------2010年11月1日
2、具体进度安排:
时 间完 成 内 容
2012.8.1至2012.8.15定选题方向、确定选题
2012.8.16至2012.8.31查阅和收集资料, 拟订OO写作提纲
2012.9.1至2012.10.20写出OO初稿, 修改OO
2012.10.21至2012.11.1OO定稿,并提交OO

毕业OO(设计)教师指导记录表
重庆广播电视大学 试点单位 巫山分校 指导教师
学生姓名夏传海学号20081512330035专业法学
第一次指导指导时间:
第二次指导指导时间:
第三次指导指导时间:
第四次指导指导时间:
第五次指导指导时间:

写 作 提 纲

一、教育公平的定义
二、我国的教育公平存在的问题
三、新《义务教育法》的修订背景
四、新《义务教育法》对教育公平的强调
五、健全体制机制,确保教育公平落到实处


试论义务教育法的落实与教育公平

摘要:教育公平的基本要求是保障公民依法享有受教育的权利,关键是机会公平,重点是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和扶持困难群体,根本措施是合理配置教育资源,向农村地区、边远贫困地区和民族地区倾斜,加快缩小教育差距。教育公平的主要责任在OO,全社会要共同促进教育公平。义务教育是整个教育平等、机会平等原则实现的一个基础,新的《义务教育法》以立法的方式予以保证,其核心和灵魂就是推进教育公平,促进教育均衡发展。本文力图通过建立健全机制,解决经费的问题、解决责任的问题、解决利益的问题、解决协调的问题、解决指挥棒的问题、解决困难生问题、解决城乡差别的问题、解决监督的问题,确保《义务教育法》全面落实,促进教育公平。
关键词:落实,义务教育法,健全机制,促进,教育公平
党的OOO报告明确指出:教育是民族振兴的基石,教育公平是社会公平的重要基础。教育公平的基本要求是保障公民依法享有受教育的权利,关键是机会公平,重点是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和扶持困难群体,根本措施是合理配置教育资源,向农村地区、边远贫困地区和民族地区倾斜,加快缩小教育差距。教育公平的主要责任在OO,全社会要共同促进教育公平。义务教育是整个教育平等、机会平等原则实现的一个基础,新的《义务教育法》以立法的方式予以保证,其核心和灵魂就是推进教育公平,促进教育均衡发展。 下面就如何落实《义务教教育法》,促进教育公平谈如下想法:
一、教育公平的定义
教育公平的观念源远流长,追求教育公平是人类社会古老的理念。从历史上看,古希腊的大思想家柏拉图最早提出教育公平的思想,亚里士多德则首先提出通过法律保证OO公民的教育权利。在两千年前我国古代的大教育家孔子也提出“有教无类”的朴素教育OO思想。近代西方资产阶级致力于寻求教育公平,18世纪末,教育公平的思想已在一些西方国家转化为立法措施,在法律上确定了人人都有受教育的平等机会。而我国自古代隋朝建立的科举考试制度同样也体现了一种教育公平的理念。到了近现代的西方社会,又在不同的时期大致出现了三种不同的教育公平观,它们就是保守主义的教育公平观、OO主义的教育公平观和激进主义的教育公平观。1949年,新中国成立之后,《共同纲领》便确定了“民族的、科学的、大众的”新OO主义的教育方针,体现了新中国重视社会公平、教育公平的基本价值。

安全教育法的若干思考

一、制定“安全教育法”的必要性

加强安全教育立法工作不仅是不断促进安全教育事业发展的有效措施,也是更好地保障和谐社会健康发展的重要前提。

(一)“安全教育法”是保障社会经济和谐发展的重要因素

实践表明,安全意识的提高是预防事故发生的先决条件。制定“安全教育法”,可以提高人们对安全的认识,使全社会都能站在历史和未来的高度认识安全工作的重要性,真正开创一个全员育人、全方位工作、全过程培养的教育工作新格局。通过“安全教育法”的制定,可以明确界定安全教育的目的、方针和办法,规定国家、组织和个人在安全教育中的地位、义务和职责,这就有助于促进党政群齐抓共管、密切配合、精干高效的安全领导体制与安全综合治理的工作机制的真正建立。通过这样一种机制,各级各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齐抓共管,大力开展安全教育,提高全社会的安全意识和责任意识,形成共同推动安全工作的合力。

(二)“安全教育法”是推进安全教育发展的前提条件

“安全教育法”的制定是安全教育发展的前提条件。一方面,制定“安全教育法”有利于规范安全教育内容。安全教育不仅是学校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一项全社会性的系统工程。目前,OOO制定了《中小学公共安全教育指导纲要》,要求中小学校将安全教育纳入必修内容,根据不同阶段中小学生的认知特点,通过多种形式深入开展安全知识教育。另一方面,制定“安全教育法”有利于保障安全教育所需物质条件。必要的物质投入与条件保障是安全教育发展的前提和基础。要确保安全教育的重要地位,就必须努力增加安全教育投入,并逐步改善安全教育发展的物质条件。同时,制定“安全教育法”有利于保证安全教育质量。教育质量作为对教育效果优劣与水平高低的评价,最终体现在培养对象的质量上,我们必须健全相应的安全教育法律法规,从宏观上监督和保障安全教育的基本质量。[1]

二、制定“安全教育法”遵循的基本原则

教育立法遵循的基本原则是指在教育立法活动中所要坚持的主要准则,它是教育立法指导思想在立法实践中的重要体现。制定“安全教育法”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包括:

(一)因时制宜与法制稳定相结合

因时制宜就是要求在制定“安全教育法”时根据不同时期的具体情况,准确把握时机,采取适当的措施加强安全教育立法工作。如,针对一段时期多次发生的校车安全事故,造成未成年人重大伤亡,《校车安全条例》的立法工作受到OOO、OOO的关注,全社会也高度关注,相关工作迅速启动,并很快得以颁布实施。必须指出的是,因时制宜必须保证安全教育法律法规的相对稳定性,需与法制稳定相结合,避免“朝令夕改”现象的发生。

(二)因地制宜与法制统一相结合

制定“安全教育法”应结合安全教育的实际情况和客观需要,创造新的法律规范,以适应调整安全教育关系的需要。但制定“安全教育法”,一方面需要解决好与上位法之间的衔接配套问题,避免产生照抄照搬上位法、抵触上位法等现象,另一方面要解决好同一位阶上的法规(包括地方法规、部门规章等)相互之间协调一致的问题,避免产生相互交叉或相互冲突。这就要求把因地制宜与法制统一结合起来,要求“安全教育法”不得与宪法、法律所确立的立法精神、基本原则和具体内容相抵触。[2]

(三)因势制宜与法制创新相结合

因势制宜就是指制定“安全教育法”时应审度安全形势的变化,一切从实际出发,从动态的角度主动地加强安全教育立法。“安全教育法”制定工作作为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也是一项全新的工作,国内没有成功的经验可资借鉴,完全是“摸着石头过河”。这就要求“安全教育法”既符合我国安全教育的实际情况,又充分考虑我国安全教育的领域特点和状况,充分利用国家赋予的各项立法权力,进行法制创新,创制出其他国家与地区没有创制的新规则,拓展教育立法发展的独特空间,因势制宜与法制创新相结合。

三、“安全教育法”包含的基本内容

“安全教育法”的具体内容主要是以法律的形式明确规定发展安全教育的具体政策及措施,主要包括:

(一)安全教育管理部门职责的明确

安全教育作为一项社会系统工程,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关注与积极参与。“安全教育法”中必须明确各级各类安全教育行政管理部门的设置及其地位、职责、工作程序和工作原则等,明确各级各类安全教育行政机构工作人员的组成及其职责,将安全教育活动的责任和要求,落实到安监、宣传、广播影视、文化、教育、OO、交通、司法等相关职能部门,以及工会、共青团等各种社会群众团体,形成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从而扭转以往安监部门“孤军奋战、包打天下”的局面,有力地推进安全教育工作的社会化进程。

(二)安全教育经费的筹措

经费的筹措是教育中一个永恒的共性话题,安全教育也不例外。西方发达国家与地区实践经验表明,即使是在经济状况相同的国家或地区,由于采用了不同的教育经费筹措方法,结果安全教育发展速度不尽相同。坚持安全教育优先发展,就要确保财政等相关资金优先保障教育投入,并形成一套科学规范的制度。“安全教育法”应该以法律形式明确规定安全教育经费的筹措,确定安全教育经费拨款、集资、使用管理办法及地方各级财政对安全教育经费的投入比例,等等。

(三)安全教育的法律监督

安全工作作为社会问题,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必须综合治理。因此,“安全教育法”必须明确安全教育监督机制,明确监督主体及其责任。实践证明,没有相关主体或责任不清,安全教育法律法规就会缺乏约束力,不利于对安全教育进行有效监督。由此可见,“安全教育法”应明确规定监督主体的权力和责任,约束其积极履行监督的权力,从而做到有效、高效监督。总之,安全工作事关党和OO的形象,事关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事关OO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安全教育是一项巨大的、系统的社会工程,安全教育立法作为这一工程的基础性工作,在其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因此,制定“安全教育法”是我国安全教育法制化与实现依法治教的必然要求。

作者:柳卫民 单位:湖北警官学院

后台-系统设置-扩展变量-手机广告位-内容正文底部

本文标签:安全教育  教育  公平  指导  工作

<< 上一篇 下一篇 >>

  • 评论(
  • 赞助本站

赞助团论文网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

相关文章

随机文章

标签列表

最近发表

    热门文章 | 最新文章 | 随机文章

最新留言

首页 论文知识 教育论文 毕业论文 教学论文 经济学 管理学 职称论文 法学 理学 医学 社会学 物理学 文献 工程论文 学位论文 研究论文

Powered 团论文网 版权所有 备案号:粤ICP备2022136924号-2统计代码

全站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