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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廉洁的议OO1000字(刑法对挪用OO罪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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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廉洁的议OO1000字

刑法对挪用OO罪的规定

什么是挪用OO

刑法OO

关于廉洁的议OO1000字

关于廉洁的议OO1000字

1、对官员OO,唐太宗李世民曾采取过一种奇葩的处置方法颠罚为奖,对那些受贿的OO进行公然奖励:你贪什么,就奖你什么;你贪多少,就奖你多少,而且当场在金銮殿上兑现,让OO当着文武百官的面把奖品背回去。右骁卫大将军长孙顺德就曾接受过这样的奖励。 一...

2、透过一桩桩OO案例,采用以实际的反面典型案例教育形式,使我从中得到一些深层次启示和警醒。分析典型案例,案例中涉案人员没有加强自身防腐意识以及对权力利令智昏是产生OO的关键。 我个人认为,产生公司OO问题的原因在于,一些手握权力的领导没有...

3、商业贿赂、OO现象,严重影响着社会经济的健康发展,害国、害民、害己,为百姓所深恶痛绝,对OO分子发现一个就要惩处一个。医院纪委组织观看的《警钟长鸣》教育片中讲述了医疗单位的重要领导,在金钱利益的OO面前,禁不住腐蚀,铤而走险,从而走向犯罪...

4、回想耻辱,清OOOOOO,两次OO战争的失败给OO带来了深重的灾难,伤痛、死亡等始终伴困扰着中国,导致这一时期中国深受着OOOO的OO。记得从前曾经学过一篇课文让我十分难忘,《圆明园的毁灭》这篇文章书写1860年10月6日,英、法联军侵入...

刑法对挪用OO罪的规定

刑法对挪用OO罪的规定

1、OO摘要:挪用OO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OO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或者挪用OO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或者挪用OO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行为。我国《刑法》第384条规定了挪用OO罪。认定挪用OO罪除应符合犯罪客观方面和主观方面外,还应从以下几个方面予以认定。

2、司法实践中,挪用OO罪与合法借贷行为、一般挪用OO行为难以区分。关于挪用OO罪与合法借贷行为的界限问题,理论界一直存在纷争。我们认为,必须根据挪用OO罪的三种类型即非法活动型、营利活动型、超期未还型个体分析,区别对待。在非法活动型、营利活动型中,不存在与合法借贷行为的明确界限。即使行为人办理了借贷审批手续,实质上也并非合法借贷。在超期未还型中,由于行为人挪用OO是正当需要,只要经过了单位领导审批,且办理了借贷手续,便不宜按挪用OO罪处理。对挪用OO罪与一般挪用OO行为的界限,应当从挪用数额、挪用用途、挪用时间、挪用对象、使用主体、主观因素等多方面进行分析,予以综合认定。

3、两罪的客体现都是复杂客体,即既侵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的廉洁性,也侵犯公共财产所有权。客观方面的要件都包含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的内容。主观方面的罪过形式都是直接故意。二者的区别在于:其一,次要客体存在一定区别。本罪的次要客体限于公共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权;OO罪次要客体是公共财产所有权。其二,客观方面的行为方式不同。本罪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OO进行非法活动,或者挪用OO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或者挪用OO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OO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实施本罪的行为人不存在做假帐、虚报帐目等行为,而实施OO罪的行为人往往有做假帐、虚报帐目等行为。其三,主体范围不同。本罪的主体限于国家工作人员;OO罪的主体除了国家工作人员外,还包括国有单位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其四,主观目的不同。本罪以使用OO为目的;而OO罪则以非法占有公共财物为目的。

4、本罪与挪用资金罪在主客观方面都有相同之处。主观方面的罪过形式都是故意,并且都以使用单位资金为目的。客观方面都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单位资金的行为,行为的表现形式也是一样的。二者的区别主要表现在:其一,犯罪客体与对象不同。本罪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既侵犯公共财产的所有权,也侵犯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犯罪对象是OO;而挪用资金罪的客体是简单客体,即只侵犯单位资金的所有权,犯罪对象是非国有单位的资金。其二,犯罪主体不同。本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而挪用资金罪的主体则是非国有公司、企业的人员。

什么是挪用OO

什么是挪用OO

1、傅俊,男,汉族,生于1982年05月22日,OOO号510105****05222533。毕业于成都信息工程学院通信工程专业,现居成都市成华区成华大道。傅俊于2017年8月30日参加了本公司的面试,9月8日带薪上岗,11月23日因销售业绩差离职。傅俊离职后,在2017年11月28日上午11时左右,因接手其工作的销售老师接到客户电话反映,在2017年11月9日就支付的余款1000元,到11月28日公司财务处仍无法核实该笔到账,故公司安排专人在当天内核实了傅俊经手的全部订单,核实情况如下:

刑法OO

1、内容摘要 根据刑法第382条的规定,OO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和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OO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行为。

2、刑法第91条规定,公共财产是指下列财产:(1)国有财产;(2)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3)用于扶贫和其他公益事业的社会捐助或者专项基金的财产。同时还规定,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集体企业和OO团体管理、使用或运输中的私人财产,以公共财产论。这是因为私产财物交上述机关、单位管理或运输中的私人财产..,以公共财产论.这是因为私产财物交上述机关、单位管理或运输后,国家或集体对这部分财物负有民事责任,因而,承担着防止这部分私人财物遭受损失的义务.所以,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上述财物,也要定OO罪。

3、修订后的刑法吸收了自1979年刑法以来有关OO罪刑事立法的成功经验,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实际状况,调整了OO罪定罪量刑的数额标准,比较突出的特点有三个方面:一是将OO罪与贿赂罪归属同类客体,在刑法分则中单OO章。二是明确了OO罪主体的特定性,从而在刑法立法中体现了对国家工作人员玷污职务行为从严惩处的立法精神。三是明确了OO罪定罪量刑的数额标准和量刑档次,为司法实践准确认定OO罪提供了具体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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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标签:挪用  公款  行为  财产  贪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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