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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治国方略上,董仲舒力主“德治”。董仲舒主张的“德治”,其内容包括“以义正我”、“以仁安人”、施“教化”、守“等级”、行“仁政”等几个方面。董仲舒善于从自然法则中去寻找其主张的依据,对于“德治”也是这样。他把“法治”、“德治”比附为自然界的“阴”、“阳”关系,而“阴”、“阳”的取舍则是由天意决定的。他认为天意喜爱“阳”(“德治”)而厌恶“阴”(“法治”),“天之任阳不任阴,好德不好刑”,“阳贵而阴贱,天之制也”(《春秋繁露?天辨在人》,下引此书,只注篇名))。“德治”是高贵的,“法治”是低贱的,这是上天的规定。统治者秉承上天的意旨来统治人间世界,所以“王者承天意以从事,故任德而不任刑”(《汉书?董仲舒传》,下引此书,只注篇名)。他认为“刑者不可任以治世,犹阴之不可任以成岁也;为政而任刑,不顺于天,故先王莫之肯为也”(《董仲舒传》),因此圣明的统治者必须“任德而远刑”(《天辨在人》)。
2、董仲舒认为,“德治”是天下唯一的“大治之道”。“圣人天地动四时化者,非有它也,其见义大故能动,动故能化,化故能大行。化大行故法不犯,法不犯故刑不用,刑不用则尧舜之功德,此大治之道也。”(《身之养重于义》)在他看来,施行“德治”,仁政教化大行于天下,违法犯罪的行为就没有了;没有违法犯罪,就不用刑罚,于是OOOO,这不是“大治之道”是什么呢!“国之所以为国者德也”,“是故为人君者,固守其德以附其民”(《保位权》)。
3、从他的阴阳、天意学说来看,“德治”、“法治”的存在都是必然的,“天地之常,一阴一阳;阳者天之德也,阴者天之刑也”(《阴阳义》)。他还把“德治”、“法治”比喻为自然界的春、秋,说“人无春气,何以博爱而容众;人无秋气,何以立严而成功”(《天辨在人》)。就象一年四季不能没有春、秋一样,“德治”、“法治”也同样是治理国家所不可缺少的方法,要“德治”、要“法治”都是天经地义的。
4、董仲舒认为,人性从本质上讲是有所好有所恶的,即“天两有阴阳之施,身亦两有贪仁之性”(《深察名号》)。既然人性有所好有所恶,那么“设赏以劝之”、“设法以畏之”(《保位权》)无疑都是治国安邦的良策,“庆赏罚刑,异事而同功,皆王者之所以成德也”(《四时之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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