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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OO(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O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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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OO

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OO

关于消费者权益的OO

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OO

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OO

1、?内容摘要:消费者权益是消费者利益在法律上的体现,是国家对消费者进行保护的前提和基础。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问题涉及面非常广泛,涉及商品和服务的种类更是举不胜举,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也有种种不同的表现形式。因此,面对这样一个纵横交错的复杂问题,一方面要做好与现行法律法规的协调,真正建立起消费者的法律体系保护的观念;另一方面又要能够弥补现行法律法规的不足和空白,包括消费者保护的各个方面,形成一个立体保护网,使消费者OO发生后,有法可依,并能有效地惩治违法行为和迅捷高效地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这就必须进一步建立起规范的市场经营秩序和完善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法律责任制度。?

2、现代消费者保护立法最早是在资本主义社会进入垄断阶段以后开始的,它的兴起是与世界性的消费者保护运动紧密联系在一起的,消费者权益保护立法的状况如何,已经成为衡量一个国家社会文明发展的程度和法制建设完善程度的一个重要标志。?

3、进入新世纪,随着我国加入WTO和OOOO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消费者权益保护出现了许多前所未有的新情况,其中有很多问题已经充分暴露出现行的《消费者权益保OO》存在着理论上的误区和条文上的OO,加强这方面的理论研究和法律修订已是迫在眉睫的事情。???

4、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历史与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现状??1?对准确定义消费者概念的思考??2?完善《消费者权益保OO》的意义??4?现行消费者权益保OO的不足??7?(一)权利保护范围过窄??7?(二)行政执法主体多元,行政保护体制失衡??8?(三)OO途径虽多,但难以发挥实效?9?(四)举证责任和费用负担成为消费者OO的“拦路虎”??11?(五)赔偿主体欠明,消费者权利难以落实??11?(六)民事责任难以落到实处??12?完善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制

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OO

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OO

1、OO摘要 互联网的普及与电子商务的兴起使得网络购物业已成为一种常态,其凭借简单、快捷、方便及受众广泛等特点,逐渐成为人们的“新宠”。在此情况下通过网络购物双重性去分析如何更好的维护消费者权益就显得意义尤为重大。新修改的《中华OO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OO》在加强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细化消费者权益、强化经营者义务及加大惩罚性赔偿力度等方面均以健全了旧法的不足。特别是其25条明示了消费者享有七日后悔权,使得消费者权益的法律保护上升到一个新的层面,但上述有关制度,特别在后 悔权的适用层面相对概括,对网络购物的投诉监督与市场?嗜肴狈?具体说明等问题,本文将上述问题作一般说明。

2、消费者往往被定义为基于生活基本需求而购买或使用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的个人。 而一般的网络消费者被认为主要目的在于满足日常生活的需要以互联网购买或者使用ISP业者提供的上述买卖合同标的等行为方式存在的消费个体,其中,狭义的网络消费者仅限于利用互联网购买实体产品的个人,本文所中网络消费者采狭义上的定义。一般认为,交易双方利益形态的差异性、对立性是造成彼此间利益?_突的主因。具体而言,消费者由于作为产品及服务的受众因其有限的认识能力与对方交易标的信息的缺失导致自身陷于弱势地位。经营者凭借固有的资本及技术实力对产品信息进行垄断性支配、选择性公开,其目的就是寻求经济利益的最佳效果,故本质上的“交易”难免会存在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风险。 相较于一般消费者,网络消费者的身份及地位使得此类风险更为突出,网络交易的特殊性当被认为是主因。互联网交易的过程中,网络消费者主要依靠提经营者提供于网络服务平台之上的信息说明、产品图像等方式来决定是否进一步采取交易,无法查看产品实体内涵,信息知情权进一步受限,容易造成消费者选择权的错误。现实中,互联网消费OO等问题也不断涌现,相关OO需求数据急剧增长,全国OO系统投诉与OO公共服务平台监测数据显示,今年1至6月全国OO系统共受理消费者投诉53万件,比上年同期增加3万件,增长20.22%,增速创近五年新高。其中,远程购物投诉增长最快,为74万件,同比增长55倍。 互联网交易OO日益增多,网络消费者权益保护仍然处于比较复杂的态势。网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既然容易成为法律保护的死角,必然会对网络购物存有疑虑,减弱市场消费OO,影响互联网产业及市场的有序发展。故不断适应新的消费模式发展完善互联网消费者权益保护相关制度能够促进消费经济的兴起。同时,不断满足OO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求也被认为是推动市场经济发展的必要方式之一,故加强互联网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对于公民的生存权、发展权的保障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和价值。

3、后悔权制度本质上属于消费者的法定任意撤销权或者消费者非附条件退货权,一般意义上与消费者选择及知情权紧密联系,通常是指消费者通过网络购物平台购买或使用经营者的产品及服务的前提下,依照法定期限及标?剩?享有任意退货或终止服务的权利。新《消法》第25 条第1款规定“: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很明显新《消法》的起算方法清晰明确便于计算,即期间的计算日应从消费者实际收到商品之日起。

4、,后悔权主要针对“利用互联网销售产品”。故应先对于“网购”一词作何具体理解,新法并没有明确界定,基于后悔权制度的立法目的,即侧重于非实体交易的消费者权益法律保护,本文认为,判断是否属于互联网购物可按照两个标?剩菏紫仍谟谕ü?互联网订立销售合同;其次,订立合同前消费者缺少进行有效的实物挑选或者试用买卖标的本身的可能性。故需要排除的是前期磋商发生在网上或者部分通过网络成立买卖合同的OOOO,然而网上订立合同,消费者在收货前有机会仔细验看商品,如消费者实体店自提货物还应属于新《消法》上的网购,仍属于该制度的适用范围。新法明确了不适用后悔权法定例外的四类商品:消费者定做商品;鲜活易腐商品;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交付的报纸、期刊,主要是出于商品的特殊性而被作为例外。此外,关于后悔权的费用分担在法律适用上也相对随意,新《消法》第25 条第3款只明确了消费者负担退货运费,交易双方亦可协商约定具体分担比例。而其他费用只能按照习惯以及双方约定在当事人之间分摊。依照交易习惯,买卖双方分别承担发货和退货包装费。而发货运费则通常由当事人约定,一般是买方承担,而卖方常以“免邮”作为促销方式,例如购满额免邮、指定产品免邮、相对高级别消费者免邮等等。其中,买方支付买卖标的对价,而退货支付方式较为灵活,不同的网络产品经营者规定存在差异,有的由网络购物平台商家承担,有的则由消费者自负,如卖方要求消费者承担一定数额的退款手续费等,同时货款、货物的利息损失往往由消费者与经营者自行承担。

关于消费者权益的OO

关于消费者权益的OO

1、消费者的权益:是指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时依法享有的权利。消费者权益是关系到我们每个人生活工作的基本权益之一,对这一权益的有效保护,体现了公民权利的实现和市场经济的根本特点。我们讲保护消费者权益不仅要从人的身心健康和全面发展的高度来看,还要从扩大消费需求,从消费需求与经济增长之间良性循环的高度来看,要从OOOO市场经济的本质和客观要求的高度来看,这就说明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必要性及重要意义。

2、随着经济体制OO的不断深入,商品经济既是市场经济,也是法治经济。众所周知,作为经济社会两大阶层的消费者与经营者来讲,经营者有自主经营的权利,同时也受法律的约束,消费者相对于经营者而言处于弱势地位,必须有健全的法律制度保障其合法权益的实现,以推动消费需求,拉动经济增长,维护社会稳定,促进OOOO市场经济健康的发展。

3、我国当前正在进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的发展阶段,正是消费需求不断扩大,消费结构优化升级,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时期,更需要加强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保护消费者权益是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也是OOOO市场经济条件下贯彻OOOOOO“OOOO”重要思想的直接体现。

4、近年来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状况:社会消费形式的发展使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难度日益加大;消费者权益受损状况堪忧,消费者投诉案件不断增加;消费者的索赔权维护状况最差,加倍赔偿难以实施。据统计,当消费者权益受损害时,只有23%的消费者能主动投诉,维护自身权益;多数消费者放弃了自己应有的权利,抱着“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心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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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标签:消费者  保护  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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