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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摘要]随着经济的发展,在社会生活中关于物权的XX事件越来越多。近几年《物权法》在民事强制执行中出现的频率越来越高了,几乎在每个民事强制执行程序中都要提到《物权法》。然而由于种种原因,许多人一直被在民事强制执行程序中的某些问题是否适用《物权法》所困扰。因此,本研究重在探索民事强制执行程序中适用《物权法》的有关问题。
2、《物权法》是保护当事人、所有者或相关者权利和利益的法律。它随着经济的发展,国家法制的进步而不断地改进和完善。物权法适用于许多民事强制执行程。例如:所有权问题;XX权问题;物权的变动问题;相邻关系等,但是在具体的案件中还是有许多令人困扰的问题。因此需要人们深入的学习和探究有关物权法的知识,丰富自己,在必要的时候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3、在《物权法》中有一个理论的突破,就是规定了农村集体成员所有权的问题。其突出的特点是使每一个成员都充分的享有自己应有的权利,从而避免了集体主体的所有权成为一纸空文的可能。对于集体的财产在民事强制执行程序中应做好深入的调查和研究,避免其集体负责人利用职务之便,XX集体财产,从而使得财产数额减少,损害相关人员的利益。在农村集体中,不管是动产还是不动产都是属于集体成员所有的,对于涉及共同利益共同财产的案件要充分考虑农村集体成员的意愿,让他们发表自己的意愿,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争取使损失降到最低。
4、常常出现的问题是在农村集体分地的时候。有长期居住但没有本地户口的农民要求获得土地;有XX后回娘家的要求在娘家获得土地;还有结婚后没来得及迁户口的要求分得土地,然而其他农村集体成员会因此感到不平,引起XX。针对这一情况,《物权法》明确规
1、【摘 要】物权法定原则是物权法的一项基本原则,本文在对物权法定原则进行解释的基础上,阐述了物权法定原则的合理性及不足之处,对物权法的完善提出了自己建议,以解决物权法定原则的弊端。
2、源自古罗马法的物权法定原则,亦被称为物权法定主义,是XX法系各国物权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并被某些学者评价为“系物权法构造重要基柱之一”。[1]到了近代,各国民法为了整理十分复杂的封建土地关系,破除封建等级制度,便采取物权法定原则来适应所有权XX之需要。于是物权法定原则空前发展并且逐渐成熟起来。
3、物权法定是指物权的种类和内容须由法律规定,当事人不得任意创设没有规定的新的物权类型,也不得随意变更物权的种类、内容、效力和公示方法。物权法定被视为物权法的首要原则,被认为是“物权法构造的重要支柱之一”。物权法定包括四个方面的内容,即物权种类法定、内容法定、效力法定和物权公示方法法定。
4、物权效力法定是指物权的法律效力由法律明确规定,不得由当事人创设。物权的效力是指物权基于对物的支配性和排他性而产生的排他法律效力,物权的效力有共同的效力,也有其自身特有的效力,但是均以法律的规定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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