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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婚姻的XX(共有产权住房建设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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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婚姻的XX

共有产权住房建设单位

关于婚姻法的XX2000字范文

关于婚姻的XX

关于婚姻的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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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产权住房建设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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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从调整对象看,我国现行《婚姻法》第1条规定:“本法是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准则.”即《婚姻法》以婚姻家庭关系为调整对象;而我国《物权法》第2条规定:“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适用本法.”即《物权法》以财产关系为调整对象.

2、(3)从功能看,民法作为私法是权利法,《婚姻法》和《物权法》作为民法的组成部分也都属于权利法.然而,《婚姻法》主要以保护婚姻家庭当事人的权利为目的,《物权法》主要以保护民事关系当事人的财产权利为目的.“在现代社会,婚姻家庭仍然是社会的基础,婚姻家庭仍然担负着养老育幼的职能,婚姻家庭关系的稳定不仅涉及婚姻当事人和子女的利益,而且涉及社会的稳定和发展.正因为婚姻家庭对个人和社会都具有重要意义,为了巩固和维持婚姻生活共同体,保障家庭成员的生存和发展,现代社会的婚姻家庭法以保护婚姻家庭为其立法宗旨.”因此,基于婚姻家庭关系这一特殊调整对象的需要,为保护婚姻家庭当事人的婚姻家庭居住权,《婚姻法》可以有、也应当有和《物权法》不同的特殊规定,从而达到保护婚姻家庭、妇女、儿童和老人合法权益的目的.

3、,善意当事人的受让物之所有权是“有条件”地受法律保护的.根据我国《物权法》善意取得制度的规定,当事人善意取得受让物的所有权受法律保护.然而,此法律保护是“有条件”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善意取得制度的立法目的在于维护交易安全.笔者以为,依照我国《物权法》第106条的规定,善意当事人的受让物之所有权受法律保护是“有条件”的,是否符合善意取得的条件,应当从“法定情形”和“法定XX”两个方面加以考察:①必须符合“法定情形”.②必须不存在“法定XX”.即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不存在“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情形.只有这两个方面的条件同时具备才能构成善意取得.而“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这实际上就是为某些特殊的需要法律优先保护的权利留下的法律依据.也就是说,构成善意取得不能仅仅以“同时符合《物权法》第106条明确列举的三种法定情形”作为确定的依据,即善意当事人的受让物之所有权是“有条件”地受法律保护的.

4、其次,从立法价值取向看,婚姻家庭住房权应优先受到法律保护.婚姻家庭住房权和善意当事人的受让物之所有权何者应优先被法律保护?诚然,婚姻家庭住房权和善意当事人的受让物之所有权同样都属于受法律保护的物权.然而,法律保护这两种权利达到的目的有所不同.法律保护婚姻家庭住房权,是为了保障婚姻家庭当事人有房可居,以维持家庭成员的基本生存需要;法律保护善意当事人的受让物之所有权,是为了维护交易安全,以保障社会经济的正常发展.从生存权和发展权两者的关系看,生存权应当优先于发展权.因为,人只有是生存着的,才能有进一步的发展.如前所述,婚姻家庭是人们生活的基本单位,婚姻家庭住房权和人的生存权密切相关.优先保护婚姻家庭住房权,就是优先保障基本人身权利.因此,在立法价值取向上,应当优先保护婚姻家庭住房权这一婚姻家庭当事人赖以维持生存的基本权利.

关于婚姻法的XX2000字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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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婚姻法》以保护弱势群体利益的XX理念与精神为其追求目标,对婚姻家庭中的弱者提供法律救济手段和保障机制;但我们也清醒地看到,由于《婚姻法》对弱者保护机制制度性的缺失以及相关内容的失之过简,难于操作,使保障措施不能够完全到位;妇女权益受到侵害的现象时有发生,XX后一部分妇女生活相对贫困化的问题也日见突出。

2、《婚姻法》的私法属性决定了它以保护公民的婚姻家庭权利、保护婚姻家庭中的弱者利益为己任以调整两性关系和血缘关系为特征的婚姻法,植根于具有普遍意义的微观社会生活,其规范对象亦带有鲜明的“私人利益关系”取向,并具体表现为两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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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标签:婚姻  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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