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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合同法律制度的OO(OO)

 人参与  2022-11-23 12:31:54  分类 : 论文知识  点这评论  作者:团论文网  来源:https://www.tuanlunwen.com/
有关合同法律制度的OO(O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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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合同法律制度的O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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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合同法律制度的OO

有关合同法律制度的OO

1、法律是维护OO合法权利的重要工具,婚姻法律制度亦如此。它不仅是对婚姻关系中夫妻双方合法权益的有效保护,同时也是对妇女、儿童等弱势群体合法利益的有效保护。我国的婚姻法律制度存在及演变历史悠久,本文试图从我国建国以来婚姻法律制度的历史变迁过程入手,阐明婚姻法律制度在各时期的不同内容和特点,及其变迁所体现的社会发展变化,总结出相关经验,以期为我国婚姻法律制度的制定贡献绵薄之力,使之能更好地制定符合我国婚姻家庭现状的法律制度。婚姻法律制度涉及婚姻家庭的各方面,而现实中的婚姻家庭问题纷繁复杂。本文理清脉络、抓住重点,以建国以来我国婚姻法律制度的变化为中轴线,以轴线中自1950年以来《婚姻法》的三次修改为时间节点,选取在婚姻家庭中有针对性的问题进行研究,并结合各个时期不同的社会背景,做到有的放矢。

2、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婚姻是时代的镜子。婚姻家庭的历史实质上就是一部社会的历史、一个时代的缩影。婚姻法律制度作为婚姻家庭制度变迁的重要载体,反应了各时期我国对婚姻家庭问题的处理态度。婚姻法律制度是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自古以来,知网OO查重婚姻家庭关系是否和谐稳定直接影响到整个国家社会的和谐稳定,所以当阶级和国家产生以后,对婚姻家庭关系的调整一直被摆在十分重要的位置。但在中国,封建时期的婚姻法律制度并不是作为单独的法律部门而存在,“婚姻法” 一词也诞生较晚。因为,我国封建社会的法律采取诸法合体的形式,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制度只是诸法合体中的一部分,主要以户、婚来命名。而真正意义上的“婚姻法”直到清朝末年才产生。而从实质上实现了男女平等原则并着力保护大多数人合法权益的“婚姻法”则是在新中国成立以后才产生。

3、随着时代的进步,新中国婚姻法律制度不断发展和完善,50年代,一批批“小二黑”、“刘巧儿"们力争婚姻OO反对包办婚姻,纷纷冲破了封建婚姻观的枷锁;80年代,独生子女政策以及晚婚晚育、优生优育等口号响彻祖国大江南北;2001年《婚姻法》修正案提出“建立并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这表明我国开始以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为原则,真正做到以人为本,保护婚姻关系的平等OO,婚姻关系的文明化也符合我国文明社会建设的目标。从1950年《婚姻法》诞生到1980年《婚姻法》重新构建、再到2001年《婚姻法》的修订,直至随后《婚姻法》司法解释的陆续OO,我们从中不仅可以看到我国婚姻家庭制度的变迁,更重要的是可以看到我国婚姻家庭文化及婚姻家庭思想的发展变化。所以说,婚姻家庭法律制度的发展历史就是我国整个婚姻家庭社会文化发展史,是时代变迁的见证者。法律的基本职能即在于维护社会关系的稳定发展,每当婚姻家庭关系出现了新的变化时,即是对我国社会关系的稳定提出了新的挑战,所以我国婚姻法律制度也应该针对此变化积极做出反应,以维护婚姻法律关系的稳定,维护整个社会的和谐。当我国婚姻法律制度不断调整时,也能动的促进着我国婚姻家庭关系的调整。即所谓的相互影响相互促进,一方面婚姻家庭关系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决定着婚姻法律新制度的产生;另一方面婚姻法律制度的制定本身就包含着作为国家统治阶级的共同利益,其是符合社会发展根本利益的,所以又不断的引导和指导着社会家庭婚姻关系的健康发展。

4、因此本文希望通过对婚姻家庭关系与婚姻家庭法律制度的辩证关系进行深入的研究,同时以建国以来我国婚姻家庭法律制度的变化为轴线,并针对轴线上与婚姻家庭法律制度变化相对应的婚姻家庭法律关系出现的新问题,来考察我国婚姻家庭法律制度的变迁,以得出相应的经验结论,从而应用于我国现在婚姻家庭关系所面临的新问题之上,制定出更加符合我国国情、符合社会发展需要、符合OO根本利益的婚姻家庭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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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因此,一般的“OOO”行为不是公开对抗婚姻法的危害行为或者说不是情节严重的危害行为,不宜作为犯罪处理。但是,如果是以夫妻名义进行的“OOO”,则属于事实婚,与在先的法律婚竞合时,应当以重婚罪论处。

2、笔者注意到,理论界学者对事实婚的认识与实务界的理解是有差别的。学者们从两性结合的自然意义上定义事实婚,从而使事实婚具有广泛的含义,它既包括未经登记并且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以夫妻名义OO的行为,也包括符合法定条件,但未经登记即以夫妻名义OO的行为。而实务界的认识则比较务实,其理解的事实婚仅仅是指后一种情形[17][P53],从而使事实婚一词在狭义上使用。立足于我国现实,OOO批转的国家婚姻登记机关的规章以及最高OOOO的司法解释,并不是一概否定事实婚的效力。1986年3月15日实施的《婚姻登记办法》曾经规定:从1986年3月15日《婚姻登记办法》实施之日起,未办理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OO的,按非法OO对待。1994年2月1日实施的《婚姻登记条例》退后一步,又规定:从1994年2月1日《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实施之日起,未办理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OO的,按非法OO对待。最高OOOO1989年11月21日《关于OOOO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2001年12月24日《关于适用〈中华OO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的规定都体现了以下精神:1986年3月15日之前,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即以夫妻名义OO的,一方OO“OO”,OO时双方均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可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否则应认定为非法OO关系。1986年3月15日以后,1994年2月1日之前,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即以夫妻名义OO的,一方OO“OO”,如OO时双方均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可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否则应认定为非法OO关系。1994年2月1日以后,未经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OO,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可以补办结婚登记,婚姻关系的效力从双方均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时起算;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OO关系处理。[18][P55]这些规定有两个特点:一是对事实婚姻一再让步,否定事实婚姻关系的时间表一再推后;二是似乎承认了事实婚的效力。前者使法的严肃性变得“活泼”起来,与修订婚姻法体现的严格法律主义格格不入。长此以往,公民完全有理由期待这样一种可能性:别把婚姻登记制度当回事儿,新的婚姻登记管理制度OO后还会认可事实婚的。这种公OO识的存在,何时才能使婚姻立法对“促进OOOO精神文明建设和社会进步”[19]的期待变为现实?后者带来的问题是:当前后两个“婚姻”都是狭义上的事实婚时,可以认定为重婚罪。如果在先的事实婚在诉讼时当事人才达到结婚年龄,而在后的事实婚的当事人在OO时就已经达到婚龄,究竟解除哪一个婚姻,就大有疑问;当前一个“婚姻”是狭义上的事实婚,后一个是法律婚时,也可以认定为重婚罪。此时,解除事实婚意味着否定了事实婚的效力,不应当按重婚对待;解除法律婚则意味着国家制定法败给习惯法,制定法的存在就属多余。而当前后两个“婚姻”都是广义上的事实婚中的第一种情形(即狭义上的非法OO)时,却不能认定为重婚罪;当前一个“婚姻”是广义上的事实婚中的第一种情形,后一个是法律婚时,也不能认定为重婚罪。倘若婚姻当事人没有禁止结婚的情形,仅仅是未达法定婚龄而没有办理结婚登记,岂不意味着行为的违法性仅仅因为时间的推移而消灭,是时间而不是别的因素使行为合法化!这从法理上是讲不通的。

3、其实,法律的目的性解释[20][P127]可以使婚姻登记的制度安排合理化。根据现行《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24条规定,理论界所理解的两种事实婚即未达法定结婚年龄即以夫妻名义OO以及符合结婚条件但未经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OO的广义的事实婚,“其婚姻关系无效,不受法律保护”。这一规定解释起来可以有不同的选择。相对承认主义的解释可以把它理解为在一定条件下承认其婚姻效力。目的性解释可以把它理解为:不论事实婚产生的时间长短,也不论其OO时是否符合结婚条件,更不论诉讼时当事人是否符合结婚条件,只要未经登记,一律以非法OO对待,其婚姻关系无效,不受法律保护。这种解释既是《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文义可能包含的内容,也符合婚姻法对结婚采取严格法定主义的目的。

4、[②]从语言分析角度来看,这是我国《婚姻法》第12条当然包括的含义。需要说明的是,英美法对于可撤销的婚姻是从OO判决生效之日起无效。我国法释[2001]30号司法解释第13条规定:“婚姻法第12条所规定的自始无效,是指无效或可撤销的婚姻在依法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时,才确定该婚姻自始不受法律保护。”笔者认为,这一解释明显构成对婚姻法第12条规范的OO。这种OO的法律后果是:由于OO处理OO案件必须解除一项婚姻,设若无效婚姻中符合结婚条件的一方与符合结婚条件的第三人登记结婚,OO将判决其回到无效婚姻中的另一方身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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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标签:婚姻  婚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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