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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据对相关专业的核心职业能力分析,《国际贸易实务》课程旨在培养学生的进出口业务实际操作能力。为了提高教学效果,教学团队对课程所需培养的能力与知识点进行分析归纳,确定了课程的技能目标。具体包括:具有国际贸易出口与进口的一般认识能力,具有交易磋商及合同签订能力,具有OO核算、运费、保险费及佣金的计算能力,以及具有根据合同缮制OO、箱单、汇票等相关单证实际操作能力等。为实现上述目标,本课程按照“项目引导、任务驱动、学做合一”的全新模式开展了项目化综合OO。在教学内容上,根据国际贸易进出口业务流程重新组织,构建了以典型工作任务为内容、以岗位职业能力为切入点的教学整体设计方案框架。在教学方法上,综合运用项目教学法、案例教学法、互动研讨教学法、情景模拟教学法等多种教学方法,以学生为主体进行教学设计。课程教学分为理论与实验两个环节,理论教学部分包括出口贸易项目、进口贸易项目及其他贸易方式项目三个项目,分别培养学生出OO易、进OO易及运用其他贸易方式的能力;实验教学部分包括以FOB贸易术语、L/C支付方式成交的进出口项目,以CIF贸易术语、L/C支付方式成交的进出口项目,以CFR贸易术语、D/P(或D/A)支付方式成交的进出口项目,以CIF贸易术语、T/T支付方式成交的进出口项目四个实验项目,培养学生在常用贸易术语及各种支付方式条件下的交易磋商、签约及履约能力。
2、对照职教课程评价新标准,选取课程中的一个单元“交易磋商与合同签订”(两学时)作具体分析:第一,突出课程的能力目标。《国际贸易实务》课程实践性很强,着重培养学生的`进出口业务实际操作能力。针对本单元的学习,学生应掌握交易磋商的一般程序,掌握发盘和接受的相关规定,具备出OO易磋商的初步能力、出口业务合同文本或确认书的设计能力。第二,以项目、任务为课程内容的主要载体,训练学生的能力。教学围绕上述能力目标进行设计,引入南京洽洽进出口公司劳动布裤出口项目实例,设定进出OO易双方及业务要求,明确本单元需要完成两个工作任务,任务1是出口业务的交易磋商,任务2是出口业务合同的签订。第三,以学生为课程教学的主体。为了完成单元工作任务,学生需要就交易磋商的形式、一般程序及书面合同格式等作一定的知识准备。在此基础上,由教师引导,学生分组进行项目交易磋商,书写函电,缮制出口业务合同,完成单元工作任务。最后,各小组展示学习成果,教师对学生的磋商函电及合同加以适当评价,肯定成绩并提出努力方向。通过这样的教学设计,利用项目提供教学情境,让学生亲自进行交易磋商及函电书写,完成工作任务,改变了传统的课堂讲授方式,将原本难以理解的交易磋商过程具体化、形象化,收到了较好的教学效果。
3、根据进一步深化课程OO的要求,本课程的教学设计仍需在以下几个方面作出改进。,课程设计的单元划分需要修改。原有的教学单元基本按照合同条款来划分,有些单元时间太长,如商品的OO、国际货物运输、国际货物运输保险、货款的支付等。现在要求每个教学单元不超过4学时,按时间而不是按内容划分单元。其次,在知识准备阶段,还停留在“先学后做、先学后练”的模式,这样做效率比较低。对于能力训练而言,更有效的模式是示范――模仿,让学生先做后学,在完成任务后,再归纳总结系统知识。经管类课程有其自身的特点,要完全这么做恐怕有些困难。《国际贸易实务》课程中每个单元所涉及的知识点都很多,学生在不了解的情况下可能无从下手。今后,我们可以作一些有益的尝试,比如,加强学生课前的预习,在课堂教学中逐步引入新的模式,相互配合应用。最后,能力需要反复训练,这一点很重要。在《国际贸易实务》课程教学中,有一个主要的大项目贯穿始终,课后还应有模仿项目继续展开技能训练。可以以学习小组为单位,任选一家熟悉的外贸企业,设定业务条件,完成类似工作任务。以往,教师也会对学生提出要求,但没有对完成任务的情况详细考核,未来可以考虑以作业形式发布到课程网站,作为考核的内容之一。课程OO无须遵循统一模式,评价课程的最终标准是教学效果好,只要学生真正参与,愿意学习,学过后能力有显著提高,课程教学OO就是可行的。作为教师要勇于接受新观念,积极学习新方法,开拓思路,实践出真知。
1、B/L(Bill of Lading),对船东或船代来说,海运提单也是最重要的国际货款的结算单据之一。近几年,出现了一种新型的货运单据FCR,并且用FCR代替信用证提单结算的情形越来越多。但是FCR和海运提单有很大的区别,而且使用FCR 存在着诸多风险,该如何防范这些风险,是我们在实际外贸业务操作中应该注意的问题。
2、FCR单证的含义 FCR:Forwarders Certificate of Recei pt (FIATA Document)货运代理人收讫货物证明,是国际货物运输代理协会联合会(以下简称FIATA)给其组织内部国际货运代理人推荐使用的单据。这是FIATA制定的关于国际货运代理收到发运给指定收货人的货物的标准凭证。国际货运代理收到货物后,立即将其收货凭证交与发货人,作为对货物负有责任的正式确认书。该收货凭证为非转让单据,且只可以签发一份正本。出现FCR单证的原因除了正式的海运提单B/L外,为便于贸易操作,现在出现了一些外观类似、也能作为提货依据,但不具备物权证明的提单变形。比如FCR(Forwarders Certificate of Rec eipt)FTBL(FORW ARDERS THROGH BILLS OF LADING)等。严格说来,这些单据只属于承运人收据,即货运代理人证明已经从发货人手中接收了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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