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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中公民的权利和义务(公民的OO权利和OO义务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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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中公民的权利和义务

公民的OO权利和OO义务有哪些

怎样依法行使权利

宪法中公民的权利和义务

宪法中公民的权利和义务

1、我国现行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体系,是在刚刚结束了,OO与法制建设的重要性才开始被人们认识到这样一个特殊的背景下制定出来的。由于这样一个特殊的背景,长期实行人治形成的各种制度及其思想观念还不能从根本上得到清算和改变;依然实行的计划经济体制使个人作为国家和社会的主体性地位还无法真正地确立;历史上长期的封建OO形成的国家主义思想还在事实上支配着我们的行动,公民基本权利本位的观念还无法成为整个社会的共识。因此,现行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体系,虽然在总结了教训的基础上有所发展和完善,如将公民基本权利义务由过去规定在国家机构之后改变为国家机构之前,以显示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之关系上公民权利的重要性;对公民基本权利的规定更加详细具体,同时也增加了一些新的权利,如规定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对公民应尽的义务作了更加具体的规定,以体现权利义务的一致性,表明二者之间是相互依存、不可分割的关系等。[1]然而,由于时代的局限性,当时这种完善用现在的眼光来看是非常有限的。现在,实际情况已经发生了巨大的变化,OO上,我们的OO法治制度建设有了长足进展;经济上放弃了计划经济体制,正在建立和完善市场经济体制;法律上,我们的立法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许多领域基本上改变了过去那种无法可依的状况,实现了有法可依;文化上,随着OOOO政策的实行和逐步深入,以义务为本位的传统文化受到了巨大的冲击,现代的OO、法治、OO等意识日益地为社会民众所接受和认同;对外方面,我们经过艰苦的努力,加入了WTO,使我们的发展与国际社会的进步联系在一起。我们已经批准了《公民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正在批准《公民权利和OO权利国际公约》。这两个重要的国家OO公约的批准,意味着在对OO的保护方面,我们要承担国际义务,要向国际标准靠拢。所有这些,最终会导致我国的社会已经或将要发生巨大的变化,确切地说就是引起我们的社会发生转型,即有过去的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的转变,由国家和社会的一体化向国家和社会的二元化转变,公民社会将得到发育和成长。所有这些变化,从根本上来看,都是围绕着人的主体性地位的确立和加强这个核心展开的,都体现着人的OO的实现,因而也都需要以维护OO为根本价值的宪法给予积极的回应。而宪法对OO的维护,集中地通过规定公民的基本权利义务,并保障这些权利义务的实现来体现。因此,这就要求宪法在回应我国社会所发生的巨大变化对其产生的影响时,应当对公民基本权利的体系进行大的完善。

2、第基本权利体系不完整。这种不完整,表现为这样一些方面:是各国宪法和国际OO公约规定的一些重要的基本权利在我国的宪法公民基本权利中没有给予确认,如迁徙OO、个人的财产权、OOOO、新闻OO等。其次是对基本权利的规定过于简单,对各种基本权利包括的内容、尤其是在哪些方面应当给予最低限度的保障,没有作出一个明确的规定,给人一种空洞无物之感,这在无形之中既降低了基本权利保障的可操作性。

3、因此,在进行宪法修改时,要对现行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体系进行大幅度的完善。这种完善应当从这样几个方面进行:是对过去取消的OOOO、迁徙OO加以重新审视和检讨,结合新的形势需要给予恢复;其次是根据我国当前建立和发展市场经济的需要,考虑到我国在批准和加入《公民社会、经济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公民权利和OO权利国际公约》所应承担的国际义务,对公民基本权利的内容给予必要的扩充,确认公民在OO方面的知情权、创制权、复决权;社会生活方面的隐私权、环境权;经济生活方面的契约OO、营业OO;表达方面的新闻OO等权利。最后是对各种基本权利的内容在宪法中给予必要的规定,特别是哪些方面应给予保障,哪些方面应受到OO,在宪法中做出原则性的规定,以便为立法机关的立法提供根据。

4、第基本权利义务规定在价值取向上有义务本位之嫌。按照经典的宪法学理论,宪法规定的基本权利是为了对抗国家权力而存在的,一方面,宪法规定的基本权利构成了国家权力作用的界限,国家权力的运用不能侵犯宪法所保障的基本权利;另一方面,国家还要承担起保障宪法基本权利实现的义务,对受到侵犯的基本权利提供有效的救济。从这个意义上讲,宪法基本权利的规定在价值取向上应当是权利本位的。虽然从法理上讲,任何的权利都不是绝对的,都要受到一定的OO,基本权利也不能例外。但由于基本权利具有的本源性、不可剥夺性、不可转让性,使得国家对基本权利承担的保障义务更加重要和突出。一般情况下,对基本权利应当以保障其充分实现为原则,对基本权利的OO以必要和合理为前提。因此,各国宪法在基本权利中都规定国家在保障基本权利的实现方面应承担什么义务。而在我国的现行宪法中,对国家在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的享有和实现方面应承担什么义务、遵循什么原则没有做出规定,体现不出基本权利具有的对抗国家权力的功能。更为关键的是,不要求国家在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的实现上承担任何义务或责任,却明确要求公民在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的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特别是要求公民在行使权力OO时,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利益和其他公民合法的权利和OO。这一规定,从一般的意义上讲,是没有什么问题的。但将这一规定放在我们这样一个有着几千年封建历史,在精神上充满着义务本位的伦理性文化的国家中,无疑地是伦理文化的那种义务本位价值取向在法律上的表现,非常明显地体现了义务本位的价值取向,国家可以根据这些规定,非常容易地来OO甚至是剥夺公民的基本权利,使宪法规定的基本权利在实际上成为具文。另外,这一规定也反映出,我们在思想上非常注重对公民滥用基本权利的防范,却始终未能对国家权力侵犯公民基本权利所具有的危害性给予足够重视,更没有注意从制度上给予必要的防范。

公民的OO权利和OO义务有哪些

公民的OO权利和OO义务有哪些

1、“权利”是人类文明史上的古老的概念。在中国,“权利”一词最早出现于《荀子?君道》,其中指出:“接之以声色,权利,忿怒,患险,而观其能无离守也。”“权利”一词基本上指的是权势和财物。在西方,古希腊的亚里士多德曾把权利定义为正义的标准,“正义的观念是同国家的观点相关的,因为作为正义标准的权利,是调节OO交往的准绳” [1]。

2、权利利益说,这种观点摒弃了权利天赋的道德学说,从功利主义出发,认为权利就是受法律保护的利益。因此,当某人的某种利益被法律认为有义务促进时,该利益就成为此人的权利。

3、OOO主义关于权利的学说:OOO指出,权利产生的基础是社会成员和社会群体的利益要求和利益关系。“权利是社会产物,是社会的产儿,而不是自然的个人的产物”而所谓社会,就是人与人联系和关系的总和。因此,权利不过是人们之间利益关系的法律体现。最后,“权利”是指在特定的经济社会关系及其体现的利益关系基础上,由社会公共权利确认和保障的社会成员和特定社会力量主张其利益的法定资格。

4、关于公民OO权利, 法学家们给出的通行的定义是“ 公民依法享有参与国家OO生活、管理国家以及在OO上表达个人见解和意见的权利。然而这仅仅是关于公民OO权利的形式定义[2]。因为这一定义没有指明公民OO权利作为宪法上的制度设计的功能与本质所在,相比之下, OO学较多地注意到OO权利的功能。有学者将OO权利定义为“ 参与OO管理与影响公共政策的权利。[3] 这一定义指明了公民OO权利具有影响OO生活的功能, 但仍然是狭义的理解OO权利的功能。另有学者把OO权利定义为“ 社会成员实现利益分配的资格。”这一定义正确地将OO权利与利益分配联系起来, 较为深入地指明了OO权利的功能, 但否认OO权利属于利益本身而仅仅认为是OO手段, 更没有揭示公民OO权利的本质, 仍不足以作为公民OO权利的科学的定义。必须将公民OO权利与人的OO、人的自我实现联系起来才能获得对公民OO权利的深刻认识。对此,有学者写道“ OOOO从OO权利的意义上来说, 是指公民享有受到法律保障的按照自己意志参加国家OO生活, 管理和影响国家事务的权利。”这意味着, 公民OO权利在其质的规定性上,是人的OO, 是人在OO领域中的自我实现。

怎样依法行使权利

怎样依法行使权利

1、法律要求你做的积极去做,法律禁止你做的,坚决不做!学法知法用法:公民没有积极行使自己的权利,在很大程度上是因为不懂法律,所以,要想更好的维护自己的权利,最好的办法是学法或知法;义务也是一样,如果你不知.

2、依据课本知识,我国公民的权利和义务具有一致性,所以公民要要增强权利观念,依法行使权利,而且要增强义务观念,依法履行义务,因此D 是正确的选项,AC选项是我国公民的权利和义务的特征,但是不符合题意;B选项不是我国公民的权利和义务的特点,排除ABC.故选D.

3、本题是一道单项选择题,考察学生对公OO识集中体现的把握程度.ABCD都是公OO识的体现.然而作为公OO识的集中体现的是依法行使权利、自觉履行义务.相比较而言,本题的A选项才是最符合题意的选项.故选A.

4、我国公民的权利和义务是一致的,这要求公民增强权利观念,依法维护权利,又要求公民增强义务观念,依法履行义务.故答案为:公民在行使权利时要尊重他OO利;公民在行使权利时,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要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行使权利;要以合法方式行使权利.法律所鼓励的积极去做,法律所要求的必须去做,法律所禁止的坚决不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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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标签:公民  权利  基本权利  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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