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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立法(反垄断OO文摘要)

 人参与  2023-01-17 11:05:44  分类 : 论文知识  点这评论  作者:团论文网  来源:https://www.tuanlunwen.com/
反垄断立法(反垄断OO文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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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立法

反垄断OO文摘要

经济法学思维导图

评价罗斯福新政

反垄断立法

反垄断立法

1、2021年11月7日,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经济法研究所举办了“《反垄断法(修正草案)》线上研讨会”。来自所里的九位专家学者和部分研究生同学一起参加了本次会议,分别是薛克鹏教授、刘继峰教授、焦海涛教授、李蕊教授、张钦昱副教授、刘丹副教授、王磊讲师、OO晨讲师。与会人员就《反垄断法(修改草案)》的条文内容进行了深入研讨和交流。会议由焦海涛教授主持。

2、在“总则”一章中,各位老师主要讨论了立法目的中加入“鼓励创新”是否妥当、如何界定垄断行为的范围、如何完善新增的数据或算法利用条款、各条文顺序如何调整以及是否需要将概念统一到一个条文之中等问题。刘继峰老师和王磊老师认为,“鼓励创新”的目标可能与经济效率难以区分,也存在含义不确定的问题。多位老师都指出,行政性垄断是否应当规定在“垄断行为”的类型中需要仔细考虑。刘丹老师认为,修正草案第十条的两款内容存在逻辑瑕疵,应当分开规定。刘继峰老师提出,很多国家反垄断法中都有专门的概念条款,通常放在总则很靠前的位置,这样处理非常便于人们理解法律条文的含义。

3、在“垄断协议”一章,各位老师讨论了垄断协议的概念完善、纵向OO协议的违法性标准、纵向非OO协议的细化、“安全港”制度以及垄断协议豁免等问题。刘继峰老师认为,在垄断协议的定义中,应当明确“排除、OO竞争”的具体含义,以及明确“协同行为”与“协议”“决定”的关系。薛克鹏老师提出,我国实践中已经出现了较多的纵向非OO协议,如转售地域和客户OO,这次修法有必要将这类协议规定进去。焦海涛老师主张,设置“安全港”是必要的,但通常“安全港”仅适用于本身违法或核心OO之外的其他垄断协议,因此有必要OO其适用范围。

4、在“滥用行OO力排除、OO竞争”一章,各位老师主要讨论了授权组织的范围、受益经营者的法律责任等问题。OO晨指出,实践中也存在规章授权的组织,它们实施OO竞争行为也应当予以规范。薛克鹏老师提出,应当新增行政性垄断行为中受益经营者的法律责任,否则不足以对经营者形成有效威慑。

反垄断OO文摘要

反垄断OO文摘要

1、反垄断法是经济法的一个主要组成部分,因而其应当反映经济法的两大根本特征,即社会性和经济性。反垄断法一起也是国家对实际经济生活干涉的表现形式,这种干涉既是社会公共性的本质地点也是社会公共性的底子请求,表现了社会本位思维。所以,社会全体效益是反垄断法寻求的本质方针。

2、在OO竞赛过程中,大家在寻求本身利益时,也推进了社会福利的前进,自个利益和社会利益是能够共存的。在理想的商场经济条件下,社会全体的经济效益与个别的经济效益具有一致性。可是因为垄断景象的存在,也因为竞赛本身就有缺点,发生约束竞赛做法和垄断做法,这会引起社会经济效益和自个经济效益的敌对乃至别的方面的对立。约束竞赛和垄断做法本质上是商场自治的成果,所以这是商场竞赛机制本身无法处理的。

3、目前中国商场经济准则以及有关法令法规还不太健全,大家的做法形式、思维观念和社会利益分配机制也发生着改动。多元化和利益分解的趋势尤为显着,商场竞赛中运营者为了获取更多的利益约束竞赛做法的景象举目皆是,这种景象破坏了正常的商场竞赛次序,不利于中国树立杰出的OOOO商场经济体系,也不利于中国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所以,要将社会全体经济效益作为反垄断法的本质方针。

4、反垄断法寻求的公正是一种全体的社会公正,并不是仅仅维护某一类公司。全体公正主要是起点上的公正、取得时机的公正、买卖过程公正以及终究成果公正。起点上的公正是指一切地区的公司和运营者都能有平等的时机进入和退出商场。取得时机公正是指资本装备的公正,从事经济活动的公司和运营者有公正竞赛资本的时机。买卖过程公正是指在经济活动的各个买卖环节中,运营者能够自愿公正的进行买卖,而不是违背自个的志愿进行买卖。成果公正是指在商场经济下,每个运营者经过公正的买卖过程,终究得到公正的成果。

经济法学思维导图

经济法学思维导图

1、 如各国的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国家投资和国有企业方 面的法律,国家计划、产业政策、财税政策、金融政策等方面的法律 (三)行政法规 (四)地方性法规 (五)国际条约

2、? 国家投资经营法,保障国家参与直接投资经营,调节社会经济结构和运行; 国家宏观引导调控法,在其宏观和总体的某些关键和必要方面,实行国家引导控制,以调节经济结构和运行。

3、 建议阅读文献 著作及教材 漆多俊:《经济法基础理论》(第四版),第八章,法律出版社2008年。 【美】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第三部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

4、 OO 漆多俊:“市场、调节机制与法律的同步演变”,载漆多俊主编《经济OO丛》(第1卷),中国方正出版社1999年。

评价罗斯福新政

1、在罗斯福“新政”实施以前,美国经济法体系缺乏完备性,仅具备《谢尔曼法》、《克莱顿法》和《联邦贸易委员会法》构成的反垄断法律体系。“新政”期间颁布的一系列危机对策法,使美国的经济法体系中新增了国家投资经营法和宏观调控法内容,完善了美国经济法体系。比如,“新政”期间颁布的《紧急救济法》和《田纳西河流域管理局法》等属于国家投资经营法;同时,罗斯福OO在银行(特别是1935年银行法)、货币、证券、税收、产业政策等方面作的许多规定则极大地丰富了美国的宏观调控法。经济法学中的“国家调节说”认为,市场调节有三个局限性:市场障碍、唯利性、被动性和滞后性。针对上述三个市场弊端,国家需要及时作出反应,有针对性地从这三个方面进行国家调节和干预,于是出现了市场规制法、国家投资经营法和宏观调控法。以“国家调节说”为视角,“新政”期间罗斯福OO在整顿银行业和金融业、调整农业政策、复兴工业、公共工程和社会救济等四个方面颁布的法案均可以归入“国家调节说”关于经济法的三个组成部分——市场规制法、国家投资经营法和宏观调控法。可见,“新政”与经济法具有契合性,从产生背景而言,两者都是在所谓的“OO市场”OO为力的情况下,为了社会的全面协调稳定,以“社会化”为本位产生的;从本质而言,“新政”的本质就是结束美国一直以来“OO放任”的经济政策,为当时走投无路的美国探索并开辟出一条通过国家直接干预经济来摆脱危机的新路子——国家在非常时期干预经济,这与经济法的本质“国家调节社会经济之法”也是一致的;从价值取向而言,“新政”中所颁布的一系列危机对策法,无论其具体内容指向经济生活的哪一个方面,究其价值取向也是与公平、效率和秩序等经济法的价值取向一致的;从功能而言,“新政”在OO方面的功能主要体现的是经济法的稳定功能,其在经济方面的功能主要体现的是经济法的发展功能,其社会功能则体现了经济法的协调功能,这些具体的功能都能够在经济OO能(保障国家调节,促进社会经济协调、稳定和发展)中找到原生态的影子。“新政”无论是对于我国的经济法学研究还是经济立法都具有极佳的参考价值。经济法学研究应立足于我国现实国情的需要,并且能指导解决实际问题,而不能停留在纸面。要重视经济法与其他部门法的协同性,其次要以解决市场经济发展实际问题为研究宗旨,最后要尊重历史、以史为鉴。在经济立法方面,“新政”期间做法可以为我国的金融立法、农业政策立法和反垄断立法带来许多有益的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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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标签:经济  垄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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