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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社会OO(李昌奎案)

 人参与  2023-01-29 11:12:08  分类 : 论文知识  点这评论  作者:团论文网  来源:https://www.tuanlunwen.com/
法治社会OO(李昌奎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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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社会OO

李昌奎案

法官退出员额实施办法

法治社会OO

法治社会OO

1、人治的特点在于恣意擅断,法治的要义在于依规则而行。法治语境下所强调的依规则而行即依法办事,主要是指按照立法上所设定的程序性规则和实体性规则,乃至根据法治的精神进行治国理政。“奉法者强则国强,法治兴则国兴”。“建设法治国家,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

2、法治国家是一个综合性概念,对此需要进行全方位的思考、研究。正因为是否按照程序决定了人治与法治的区别,所以建设法治国家的关键在于程序性立法的完善与法律的有效实施,实现程序法治。从程序法治角度看,法律的功能在于定纷止争,通过对OO的解决从而对未来可能发生的OO产生预防作用。这种功能的实现依赖于国家程序性立法的完善和OO解决机制的发达程度。在社会矛盾层出不穷的今天,评价一个国家OO解决机制发达程度如何,除了看是否创设了能够满足不同OO主体需求、适应不同类型OO特性的多元化OO解决机制之外,OO解决机制本身的法治化建设也是重要的标杆。因为它能够合理规范不同OO解决机制之间的效力,科学协调OO解决资源的最大化利用,较好地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建设。所以,OO解决机制的法治化建设是建设法治国家的必然要求。

3、在社会矛盾的'化解方式中,OO解决机制是一个以司法为核心包括调解、仲裁等多种方式构成的有机体。OO解决机制的法治化建设,当然包括司法的法治化建设,更包括其中错案责任追究这种具体的保障性制度建设。郭志远教授、胡铭教授和樊崇义教授的三篇文章正是沿前述思路对我国法治建设进程中OO解决机制法治化建设问题中的不同层面进行研究。

4、《我国OO解决机制法治化研究》一文认为,我国以司法为核心的OO解决机制正当程序缺失,应坚持程序法治精神,对我国司法、OO、仲裁和调解等主要OO解决方式进行法治化改造。对如何推进司法制度的完善,《公众参与司法的正当性基础与实现路径》一文认为,公众参与司法是我国当前司法OO的一项重要内容,推进公众有序参与司法有利于司法公正的实现和司法公信力的提升。同时,公众参与司法应受到司法权依法OO行使的OO。流于形式的公众参与显然将被无情地戳穿,构建实质性的公众参与司法制度才是提升司法公信力的必要前提。司法公信力的提升路径很多,如何防止错案的发生,对普通民众而言是最为有效的路径之一,因此《客观与理性: 刑事错案责任追究制度的理念建构》一文从适用范围、程序等方面,结合司法规律等,在微观上进一步对刑事OO解决机制法治化的保障性手段进行了深入研究,探寻如何在法治国家环境下,强化司法办案人员错案责任制度,使每所办理的每一个案件都是公平和正义的,实现程序法治化,建设法治国家。

李昌奎案

李昌奎案

1、?选题背景:近年来随着司法OO的越发深入,刑事冤案慢慢进入公众视野,一系列的陈年冤案部分获得再审改判无罪的机会,一部分案件经过OO、上诉被OO受理。OOO案件暴露了司法机关刑事程序监管乏力,再审程序一再拖延使得大众对司法机关的办案质量产生怀疑。2014年10月20日至23日第OOOOO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通过的《OOOO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提出保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检察权、审判权要求OO各司其职,推进严格司法也就是从大的制度上进行司法程序的设计。一系列的规定昭示着党OO对依法治国的决心,也是对纠正中国是冤案的利好消息。

2、意义:研究分析案件中反映出的受害者救济情况、涉案责任人的追究机制和刑事司法的制度强化建设。虽然10起案件中9起得到了再审改判无罪的结果,但是许多悬而未决的陈年冤案等还在等待启动再审程序。10起冤案实证分析得出减少中国式冤案的形成应该加强冤案被害者的救济力度,建立涉案责任人追究机制,完善司法制度的顶层设计。希望通过这些举措推动将错案纠正进行下去,希望通过OO维护刑事司法公正,提高司法公信力,从而全面推进依法治国。

3、拟解决的问题:深入了解分析OOO案件,比较十件近期冤假错案的发生机制,从中抽象出最本质、最核心、最重要的原因,全方位认识中国式冤案的现状以及其形成的原因。借鉴国外在处理冤案方面的防范措施,结合我国具体国情,从法律原则适用、证据审查、法律监管及价值导向等方面提出建设性意见,阐释未来在解决冤案上我们应该做些什么。呼吁司法机关在审理案件时应该充分尊重和保障OO,尊重被告人的诉讼主体地位,维护被告人的辩护权等诉讼权利,保护OO的合法权益,促进OOOO法治建设。

法官退出员额实施办法

法官退出员额实施办法

1、法官员额制是指OO在编制内根据办案数量、辖区人口、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确定法官的人员限额,员额一旦确定,短期内不能改变,没有缺额就不能递补。实行法官员额制既是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也是欧美等发达国家的普遍做法。当前,法官员额制OO顶层设计框架已基本搭建,全国也陆续完成员额制法官的选任工作,但OO配套制度仍存有大量漏洞,如员额制法官何时退出,如何退出就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本文以国内外法官罢免情形为切入点,通过比较法考察,得出员额制法官非因法定事由、非因法定程序不得罢免的启示,综合我国国情和OO体制,筛选出员额制法官应当退出的几种情形,及退出应遵循的基本程序。希望此文能抛砖引玉,对我国司法OO制度的完善有所启发。

2、加强员额制法官的管理,形成有进有出,能上能下的动态调整机制是当前司法OO的重要组成部分。本文从国内外法官退出情形的比较法考察入手,得到法官非因法定事由、非因法定程序不得罢免的启示,探索出了员额法官退出的基本思路:一是成立中立的第三方机构(法官惩戒委员会),由第三方机构和纪检监察部门共同负责对员额法官进行审查,第三方机构主要审查法官工作有无过,纪检监察部门对法官有无OO、言行进行审查,当事OO协助调查;二是加强对法官离职的诉讼化改造,对主动申请辞职或离休的法官离职OO,可以通过听证的方式确保当事法官辩护权利;另外,本文还简要描述了员额法官应当退出的主要情形及退出后的职业保障和待遇。

3、我国的司法OO是分期分批进行的,2014年6月,按照OO的部署,上海、广东、吉林、湖北、贵州、青海、海南七个省市成为第一批司改试点地区。一年后,试点省份纷纷OO了关于司法OO试点工作情况的报告并获得OOOO领导小组的通过。试点报告在人员分类管理、人员分类定岗、法官助理体制机制、法官选拔任用、法官晋升机制、法官职业保障等主要方面均有阐述,形成了较为统一的经验做法,带头探索出了一条具有OOOO的法官入额、晋升、考核机制,为其他省份以后司法OO铺下了基石。但在员额法官退出机制问题上,部分试点省份虽对入额法官业绩考核有阐述,但触及不深,是司法OO制度的一大漏洞。据最高OOOO司法OOOOO介绍,截止2017年3月初,全国已有28个高级OO(含OO分院)、360余个中级OO、2600余个基层OO完成员额法官遴选工作,约占全国OO总数的87%(1),法官人数也由员额制OO前的21万人缩减为12万余人。换句话说,全国绝大多数省份已经OO了法官遴选机制,并按照该机制遴选出了法官。那么,符合条件的法官经过遴选程序成功入额后,是否一劳永逸,如何加强对入额法官的日常考核就显得特别重要。

4、 建立专业性强、公正高效的司法队伍是我国建设法治国家的必然要求,而法官作为处理案件、解决OO的主导力量必须是优秀的。建立员额法官退出机制可以使专业素质差、道德品质不高、自我要求不严的法官退出行列,确保法官精英留在一线办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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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标签:法官  司法  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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