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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忠诚协议的法律效力范本(海普睿诚律师事务所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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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忠诚协议的法律效力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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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履行夫妻忠诚义务

夫妻双方忠诚协议怎么写

夫妻忠诚协议的法律效力范本

夫妻忠诚协议的法律效力范本

1、道德义务的法律化。道德与法律在本质上具有一致性。早在118世纪,古典自然法学派就认为法律与道德不可分。认为法律即正义,是理性的体现,它必须符合道德的要求;违背道德的法律是“恶法”,不具备法的属性。到了现代,新自然法学派代表人物富勒为了论证法律与道德不可分,将道德区分为愿望的道德和义务的道德。愿望的道德,是关于幸福生活、优良和人的力量的充分实现这方面的道德。义务的道德指的是一个有秩序的社会所必不可少的一些基本原则。富勒认为,义务的道德与法律最为类似,愿望的道德则与美学最为类似。富勒进一步认为,法律是内在道德与外在道德的统一。他特别强调法律的内在道德,认为法律的内在道德是一个真正的法律制度所必须遵循的法制原则,包括法律的一般性、法律的公布、法律的非溯及力、法律的明确性、避免法律中的矛盾、法律的可行性、法律的稳定性、官方行动和法律的一致性。富勒认为,上述八原则是真正的法律制度所必须具备的一系列的条件,缺乏其中任何一个条件,并不单纯导致坏的法律制度,而是导致一个根本不宜称为法律制度的东西。

2、道德与法律本质上的一致性表明,道德能够法律化。事实上,大多数调整社会关系和规范社会行为的立法,都是道德法律化的结果。当然,道德与法律毕竟是调整社会关系的两种不同规范。在一个国家或者一个社会的大多数道德已经或者可以法律化的同时,也必须承认少数或者某些道德是不能法律化的。美国法理学家博登海默认为,只有那些对维护社会秩序具有基本要求、必不可少、必需的道德才可转化为法律。可见,立法并非要反映所有的道德要求,而仅仅是对社会中最基本的道德加以确认和法律化。

3、夫妻忠实义务,主要指夫妻贞操义务,即专一的夫妻XXX义务,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不得为婚外性行为。在一夫一妻制度下,婚姻和家庭是否稳定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夫妻双方是否互相忠实。而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家庭的稳定对社会稳定的无疑有着重要的影响。夫妻互相忠实不仅是当今社会基本道德准则,而且已纳入法律的调整范围,成为一种法律义务。夫妻忠诚协议正是基于夫妻互相忠实道德义务的法律化,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的忠诚事宜做出的具体约定,当然具有法律效力。

4、XXXX30多年来,我国经济建设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综合国力和国际地位也大幅提高。然而,一些矛盾和问题也日益凸显,道德滑坡现象就是其中一个最为突出的问题。在婚姻家庭领域,养XX、找小蜜、婚外情等已非个别现象。道德的后盾在法律,道德的底线在法律。对于上述危害婚姻家庭的行为,法律不能置身事外。因此,通过立法对夫妻忠诚协议进行规制,不仅是一夫一妻制以及婚姻本身的内在要求,也是我国社会现实的要求。对夫妻忠诚协议进行法律规制,对于维护我国XXXX婚姻家庭制度,树立社会诚信体系,维XX治的统一和司法公正,具有重大意义。目前,我国关于夫妻忠诚协议的法律规定主要有:《婚姻法》第4条,夫妻应当相互忠实……;第46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XX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XX的……;最高XXXX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3条,当事人仅以婚姻法第四条为依据提XX讼的,XXXX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XX。很明显,上述规定过于原则,缺乏可操作性,难以为夫妻忠诚协议法律效力提供法律支撑。其解决的途径是,先由最高XXXX在司法解释中,对夫妻忠诚协议法律效力作出明确规定,待将来时机成熟时,对《婚姻法》再作进一步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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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规定了夫妻约定财产制度,“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最高XXXX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二条规定,婚前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或者共有,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XXXX可以按照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的规定处理。”其中第六百五十八条是关于赠与的规定。可见,我们可以将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理解为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夫妻约定财产制度的例外或特别规定。认定某约定属于夫妻赠与约定而非夫妻财产约定,关键应当从约定的文义出发,寻找其是否符合“单务”、“无偿”的特点。如果该约定中一方仅负有义务,不享受权利,另一方仅享受权利,不负有义务,则满足单务的特点。如果一方给予另一方财产而无享受对待给付,则为无偿。例如,夫妻双方约定“婚后所购某房屋归女方所有”,此即夫妻赠与约定。

2、需注意的是,如果夫妻约定多个财产的归属,部分财产归男方,部分财产归女方,此时不应将此约定看作多个赠与协议的组合,而应认定为该约定系一个整体,其性质为夫妻财产约定,具有不可撤销性。

3、还需注意的是,部分约定中,财产给付的对价系夫妻忠诚义务,例如夫妻双方约定“男方婚前所购某房屋归女方所有,女方承诺彻底离开某小三(男),且承诺永不再XX”。由于女方所负忠诚义务对“单务性”造成一定冲击,因此不宜将此约定评价为赠与合同,不宜按照赠与规则处理。

什么是履行夫妻忠诚义务

什么是履行夫妻忠诚义务

1、婚姻关系中,夫妻双方本应互相忠诚、互相友爱。然而,却有人禁不住XX,做出不道德的事情后选择离开。在破碎的婚姻中,XX者真的可以全身而退吗?无过错方该怎样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近日,北京市海淀区XXXX审理了一起XXXX案件,主审法官依据《中华XX共和国民法典》对XX损害赔偿制度增设的“其他重大过错”的新规定,判决认定多次婚内XX行为属于适用XX损害赔偿制度的行为,应由过错方赔付精神损害赔偿金。

2、黄某与梁某于2013年1月登记结婚。黄某称,婚后初期,二人也曾如胶似漆,无话不说。但随着婚姻生活中双方相互了解的逐渐深入,二人性格以及生活习惯的差异逐渐凸显,无法调和。双方常因琐事争吵不休,黄某疲于应对,曾于2019年提出XX,虽未能获得支持,但此后夫妻感情仍未能修复,无奈之下,黄某只得二次XX,要求XX依法判决双方XX,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3、梁某到庭应诉后表示,其同意XX。但XX的真正原因并非黄某所称的双方常因琐事争执,而是因为黄某XX成瘾,婚内屡屡犯忌,知错不改,最终导致了双方的婚姻走向失败。黄某婚内XX行为虽未达到重婚、与他人XX的严重程度,但由于其婚内XX的次数较多,已然构成了对梁某的严重伤害,符合民法典中有关“其他重大过错”情形的规定,黄某作为过错方,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4、庭审中,黄某对于梁某的指控最初矢口否认。梁某为此提供了黄某在几个社交平台发布的文字、图片、视频,以及手机中留存的照片、视频等证据。法官结合上述证据,对黄某进行询问后,黄某最终承认了其婚内XX的事实。但即便如此,黄某也表示希望通过当庭道歉的方式获得梁某的谅解,不愿意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夫妻双方忠诚协议怎么写

1、夫妻忠诚协议,因其为司法实践中出现的新问题,目前学界并无统一界定,亦有学者称之为“夫妻忠实协议”,顾名思义,是指男女双方在婚前或婚后,经过平等协商,约定婚姻存续期间若一方违反约定的忠实义务,则应承担以赔偿金钱或丧失某些财产权利为主要形式的民事责任的协议。其核心内容往往表现为,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若一方违反协议出现背叛一方的婚外性行为,即应赔偿对方一定数额的精神损失。

2、笔者认为,夫妻忠诚协议包含着两个法律关系,即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夫妻忠诚协议虽然会引发财产关系的变动,但这种变动是人身关系引起的法律后果,人身关系的发生和终止是引发财产变动的前提。夫妻双方在签订忠诚协议时,首要目的和核心内容是遵守夫妻间忠实义务。而且一旦违反夫妻忠诚协议的结果,往往是一方向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或者丧失某物的所有权。也就是说,夫妻忠诚协议中包含着夫妻间互相忠实的内容,也包含着违反夫妻忠诚协议的约定的赔偿问题或财产问题,即其是融合了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协议。在人身关系中,以不作为的身份行为为标的,如不得发生婚外情,不得与他人通X,不得婚外性行为等;财产关系中,以一定数额的财产给付为标的,如违反夫妻忠诚协议的,给付对方若干数额的财产等。

3、至于夫妻忠诚协议中的人身关系属于身份权还是人格权,笔者认为,夫妻忠实义务的前提是具有夫妻关系,即对对方享有配偶权。而所谓“配偶权是婚姻一方作为婚姻而享有的身份权,是夫妻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核心内容,是指男女两性一方结合为夫妻后其相互间基于配偶身份所享有的对配偶利益的专属支配权。配偶权就是按照婚姻法的规定,在夫妻关系建立后,基于为夫或为妻的特定身份而产生的权利。当夫妻关系终止时,配偶权也随之消失。如果没有按照法律规定建立夫妻关系,就不享有此项权利。”[1]没有夫妻关系的存在,就没有相互忠实义务,因此,夫妻忠诚协议中的人身关系应当具有身份权性质。

4、随着我国步入社会转型期,利益诉求日益多元化、多样化,婚姻家庭领域出现了许多新问题,而滞后的婚姻法并不能为解决这些新问题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我国现行婚姻法仅有第4条、32条、46条三个条文与夫妻忠实义务有关,且具有极大的局限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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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标签:夫妻  法律  道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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