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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诚信是美德,是现代社会的立法旨趣之一,约因制度:诚信原则的法律实现程式OO。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章第4条规定:“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原则,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字字如珠清晰明了。法律已明文规定了以“诚实信用”作为法律原则并严格要求“不得侵犯”,却为何现实生活中的人们屡屡感到诚信危机,在学界又引起如此激烈的诚信大讨论运动呢?“诚信”在法律层面上的内涵到底是什么,又应通过什么样的法律实现程式才能将之变OO们的自觉行动?西方契约文明较为成熟,其约因制度也许是可借鉴的思路之一。本文正是从普通法法系中的“约因制度”入手,试图从方OO的角度寻求“诚信原则”的法律实现程式,抛砖引玉,以与各位同仁商榷。
2、“诚信”这一语词,对于我们中国人而言应该算是最熟悉不过的了,哪怕是在日常的育儿经中,我们也常可听到父母会不自觉地以“诚信做人,踏实做事”等古训来教导儿女如何待人做事,我们甚至把“诚信”囫囵吞枣地接受为一个不必细晰、不证自明的“公理”,故而对它的传统内涵、现代含义、法律语境中的意义这三者的不同却鲜去深究。其实这三者貌似一致实则相去甚远,这里作个简要分析。
3、在中国传统文化中,“诚”者即“信”,“信”求于人,“诚”本于天。诚信合一,实为本我一统,天人合一。回顾一下中国法律思想史就不难证明这个问题:早期“五常”中之五者为“信”,实际上孔子也主要讲“信”,这是那个时代提倡的人的五大“素质”之一,法学OO《约因制度:诚信原则的法律实现程式OO》。至于孟子则开始转向,着重强调“诚”,“是故诚者,无之道也”(《孟子.离娄章句上》),将“诚”升格到哲学本体论上的“道”,谓为“达天地之化育”,这一思想对后期儒学的发展影响极深。直到宋儒将“信”完全融入“诚”并上升到“五常之本,百行之源”(周敦颐《通书》)。至此,包括“信”在内的“五常”便与其之本?D?D“诚”完全融为一体,在理论上完成了一次回归,达到诚信无二,天人合一。但二者不管经历怎样的理论演绎过程,其最终是同一个目的?D?D为封建礼教服务,为旧等级制度和宗法制度服务,这很明显是不同于现代意义上的“诚信”的`。
4、现代文明意义上的“诚信”为“诚实、信用”,其区别于传统内涵的一个重要特征是:不再是“君子不言利”、“成仁成圣”、只讲奉献的理想主义道德说教,而是以“利”为重要内容的权利义务关系,“它是平等主体间自觉按照市场制度中对待的互惠性原理办事,在订约时诚实行事,不诈不霸;在订约后,重信用,守契约,不以钻契约空子为能事”①。它是市场制度中契约文化发展的产物,后来被赋予了民法一般方法的极高位阶而成为“帝王条款”,从而将作为道德原则的“诚信”纳入到了契约精神的框架之下,完成了从市场道德(规则)向法律原则的演绎过程,充满了现代契约精神。
1、目?? 录OO摘要……………………………………………………………第三页?诚实信用原则的渊源 …………………………………… 第四页?诚实信用原则的内涵及本质………………………………第五页?诚实信用原则的特征………………………………………第六页?诚实信用原则的地位………………………………………第六页?诚实信用原则在合同法中的适用…………………………第七页?结论…………………………………………………………第九页注释…………………………………………………………………第十页参考文献……………………………………………………………第十一页
2、诚实信用原则在私法领域尤其是在民法债权理论中被视为“帝王条款”、“最高行为准则”,其基本语意是要求人们在民事活动中行使民事权利和履行民事义务时应当讲究信用,严守诺言,诚实不欺,在不损害他人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否则将获得不利的法律评价。我国民法通则第四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这就以法律的明文规定确定了诚实信用原则在我国民法中的地位。
3、 本文在对诚实信用原则分析的基础上,进一步讨论了它在合同法中的适用。认为诚实信用原则被法律界学者称之为“帝王规则”是无可质疑的,瑞士法典第2条规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依诚实及信用方法为之”。日本民法典新增第1条规定“权利之行使用义务之履行,应依信义诚实的为之”。可见它在我国甚至国外的法领域中都充当着主导地位,具有重要的实际意义。
4、诚信---市场的不变法则,是市场经济的生命,是任何事物在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的制胜法宝。在市场经济迅速发展的今天,人们一直恪守承诺讲诚实信用为自己创下打不倒的天下。诚实信用是民法中的基本原则,简称诚信原则,即人们在市场活动中讲究信用,恪守诺言,诚实不欺,在不损害他人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诚实信用恪守承诺,是一种古老的道德标准,随着市场交易的频繁被确立为一项交易的基本准则及基本的道德要求。
1、最大诚信原则,作为保险契约的基本原则,对保险契约的影响是全面而深远的。没有科学合理的最大诚信原则,保险行业就不能稳健经营、健康发展。但与此同时,诚信危机的出现,最大诚信原则与一般诚信原则的在立法上的无差异化,以及相应制度保障的不完善,使人们对最大诚信原则产生了疑问。在实践中,常有这样的疑惑:“似乎在有最大诚信原则之前,诚信危机没有目前严重。”在诚信危机的现实背景下,本文通过追溯保险契约最大诚信原则的历史进程,比较保险契约最大诚信原则与一般诚信原则之区别,揭示保险契约最大诚信原则的内容,以论证保险契约最大诚信原则存在的合理性,以及如何完善此原则和相关的规则,以求适应现实发展之需要。本文大致内容如下:第一部分为引言。第二部分到第四部分的中心论题是,何为保险契约最大诚信原则。第二部分通过追溯保险契约最大诚信原则的历史进程,发现其发源于海上保险,随着时间的推移,平衡双方利益的需要,其效力范围不断扩大,从单方面得约束投保人方的告知义务、保证义务,发展到约束保险人的说明义务、弃权与禁反言等,以约束保险人的权利。第三部分从国内法与英美法对比的角度,比较保险契约最大诚信原则与一般诚信原则之区别,我国关于一般诚信原则、最大诚信原则的定义、区别较模糊。通说认为,保险法中的最大诚信原则是指: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及履行保险合同的过程中,必须以最大的诚信全面而完整地履行自己应尽的义务,互不欺骗和隐瞒有关保险标的的重要情况,严格遵守保险合同的约定和承诺,否则保险合同无效。我国关于诚信原则的具体含义,有许多不同学说。而英美国家重规则、判例,而轻原则,定义简单明了,更注重实用性。把主观诚信理解为“不知、确信”,把客观诚信理解为“事实上的诚实并遵守行业中的关于公平交易的合理的商业标准”。第四部分指出保险契约最大诚信原则的内容是通过相关规则、制度得以体现,包括体现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义务的“告知义务、保证义务、维护保险标的安全义务、危险程度增加的通知义务、尽力防止或减少损失的义务”、包括体现保险人义务的“明确说明义务、弃权与禁止反言”。保险契约中,许多规则、制度体现出最大诚信原则的思想,本文以告知义务与说明义务为重点。第五部分论证保险契约最大诚信原则的合理性。基于保险合同之特殊性(信息不对称的存在),保险行业发展之需要,平衡双方的利益,以及弥补法律漏洞,最大诚信原则在保险法中,显示着其合理性与重要性。其中,以信息不对称的法律经济学分析为主。不对称信息是指:缔约当事人一方知道而另一方不知道的,尤其是他方无法验证的信息。此处的无法验证,包括验证的成本昂贵而使验证在经济上不现实或不合算的情况。在现实中,由于信息不对称导致的逆选择与道德风险是同时存在的。一方面,保险公司对关于保险标的风险的事前信息不了解,而投保方对专业性的保险条款的理解也是模棱两可。另一方面,保险人对投保方的事后防范措施也是无法准确掌握。第六部分从现实的角度,指出实践中的困境,对完善保险契约最大诚信原则,给出建议。包括: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不诚信、保险人的不诚信、在价值取舍上的公平与效率问题,笔者建议通过完善立法、加强监管、提高诚信意识等方面,使保险契约最大诚信原则为保险行业的健康快速发展作出贡献。结合法律经济学的分析方法,从有限理性、交易成本等角度,对保险契约最大诚信原则,给出不同视角的解读。其中,对公平和效率的再认识,不仅涉及本文的论题,也是笔者对法学研究方OO与价值理念所做的尝试性研究。第七部分是结束语。本文综合运用了法律经济学、法解释学、比较法学的分析方法。其中,法律经济学的分析方法是本文的特色。由于学科的区别,法学与经济学无法完全等同。经济学家强调的是“理性之人”,是寻求自身利益最大化之人,对于他人之福利,仅给予有限之关心。而法学家常引用“合理之人”(也称为善良管理之人),强调以合理勤勉方式行为之人,在行为之际,也要考虑别人之福利。但这并不表示二者完全排斥。因为“一个人要是合理的,必须是理性的,这是一个十分有力的论断。”笔者认为:虽然因时代变革,保险行业自身在不断调整完善,但最大诚信原则作为保险契约的基本原则,仍然是保险业发展之基石。面对现实中的诚信危机,有必要通过完善最大诚信原则中的具体制度(告知义务、明确说明义务等)、加强监管、提高诚信意识等途径,使最大诚信原则在保险契约、保险行业的发展中,起到应有的作用。
1、 诚信是立人、立业、立国之本.近年来,诚信危机在社会各领域蔓延,严重阻碍了人类文明发展进程,超越诚信困境成为亟待解决的******难题.令人甚为忧虑的是,被誉为“正义守望者”的大学也频繁出现诚信失范现象.众所周知,现代大学是社会轴心机构,被视为经济发展的“动力机”、先进思想的“辐射源”,理应成为诚信风尚的引领者、诚信建设的示范者、诚信研究的先驱者.因此,在已有研究的基础上,将大学组织纳入诚信批判和建设视域,在诚信研究中进一步拓展和延伸诚信主体范围,为建设大学诚信提供理论支持,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2、 大学诚信是大学组织在高等教育实践活动中的诚实守信.大学组织属性和职能决定了大学诚信“求真知”、“育真人”的双重本质.这种本质又内在地规定着大学诚信在生成动机上的超功利性、作用机制上的重自律性、运行过程中的易遮蔽性、影响范围上的强辐射性,构成大学诚信的四重特征.基于大学组织总体运行逻辑,大学诚信的内容通过理念、制度和实践三个层面得以体现.
3、 大学诚信具有组织价值、个体价值和社会价值.大学工作以高深知识为基本材料,诚信则是智性活动的首要原则,大学诚信是进行知识创新、发展和应用最基本的******需求,决定着大学组织能否维系持存;诚信也是育人的******前提,大学诚信不仅是养成个体诚信人格的关键,也是遵循教育规律和人才成长规律提升个体思想OO素质、实现人OO而全面发展的必然要求;对于社会而言,大学诚信在社会诚信建设、文化软实力提升和创新型国家建设的过程中具有突出重要的意义.
4、 审视并反思大学诚信实然,是大学诚信研究的必要环节.从系统论的视角审察大学组织行为,大学诚信失范主要表现为职能履行过程中的教学诚信失范、科研诚信失范和社会服务诚信失范.大学诚信失范,可能撼动大学基石、损蚀大学声誉并造成高等教育系统的紊乱;
1、诚信,其实就是诚实与守信,它是一种美德、一种品质,一直为我们中华民族世代所信奉。中华民族是一个具有五千年历史的古老民族,在历史的长河中积淀下很多为人所一生受用的真谛。诚信——人们说的最多,追求最多的德行。作为新一代的少年,我们更应该把诚信二字作为做人的基本原则。
2、我在查找有关这这一题目时,看到一个人的亲身感受:“有一件事让我真正体会到了诚信的含义。一次去火车站,乘火车去奶奶家玩,上了火车,和对坐的人聊的非常投入,突然我想去WC可是人太多了,东西拿不了,这可怎么办,只见那人对我说“小妹妹,你去吧,我帮你看包,放心少不了。”看她那样子不象是坏人,于是就去了,去了好长好长时间,回来了,又和她聊了起来,过了一会我到站了,她也下了车,这时,我突然想起,她不是说她比我早到地方吗,怎么和我一起下车,于是我问了她,她说:“刚才给你看包时,我正好该下车了,可看你还没来,就等你,没捞着下车,所以就……”看完时,莫名的一阵感动,鼻子有点酸酸的感觉,只是为了”诚信”二字,绕了很远的路。
3、然而,在21世纪的今天,诚信这一美德却被一些人逐步淡忘和遗失。那些可恶的骗子,防不胜防的那么骗术、和同学在约定是时间内却没有准时的出现、等等……也许你还会说,这些与我无关、或者这些只是微不足道的小事,非常自大的认为到了作大事的时候,我自然会讲诚信,那么我可以肯定的说那你错了,高尚的品德是靠平时的一点一滴、日积月累、慢慢修养而成的,怎能轻易一下子就说到做到?只是些小事,就不能严格对待自己,又何谈做大事?而在那些小事中,我们所养成的习性、习惯,只会让我们背离诚的道路上信越走越远,越走越远。
4、诚信是人类最美的外套,是心灵最圣洁的鲜花;诚信,是一股清泉,让世界的每一个角落都流淌着洁净;诚信是一轮金赤朗耀的圆月,惟有与高处的皎洁对视,才能沉淀出对待生命的真正态度;诚信是高山之巅的水,能够洗尽浮华,洗尽躁动,洗尽虚诈,留下启悟心灵的妙谛;诚信,是我们心灵深处,永远的美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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