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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者按:虚拟加密货币作为一种相对新兴的货币形式,其在投资领域的地位日益突出,尽管虚拟加密货币引发了全球投资者的关注,但由于缺乏内在价值和全面监管,虚拟加密货币市场目前仍面临诸多挑战。各国政府和监管机构正在努力控制市场,确保其稳定性和透明度,建立区域虚拟加密货币法规至关重要,以促进市场的稳定和投资者的保护。虚拟加密货币市场的未来取决于建立一个平衡创新和投资者保护的强大监管框架,国际合作和政府间的协作将对此起到关键作用。

  关键词:虚拟;虚拟加密货币;投资领域;市场

  虚拟加密货币是一种相对较新的货币形式,通常被用于个人之间的电子支付,无需金融中介,以及无费用的交易,通常他们提供假名。由于虚拟加密货币在数字记录上工作,因此可以在任何时间点跟踪和验证所有付款。根据设计,它们可以在去中心化的支付系统中使用,该系统不一定由中央银行或任何其他金融机构控制,并且能够防止双重支出。与传统货币相比,虚拟加密货币仍然是一种相对有限的货币现象。然而,从投资的角度来看,由于几个原因,它们已经变得非常相关[1-2]。多年来,它们引起了媒体、投资者、从业者、学术经济学家、货币当局、政府和监管机构的关注。

  伴随虚拟加密货币概念的诞生,并且,一系列的重大挑战也随之而来,具体包括安全威胁、金融不稳定和缺乏一个普适的标准。并且,由于市场上的虚拟加密货币数量众多,且价格波动大而频繁,虚拟加密货币市场既复杂又危险。此外,大多数虚拟加密货币用户的匿名性也在这种复杂性中发挥了作用,市场的高风险和复杂性导致政策制定者和金融机构之间就其监管问题争论不休。尽管各方对于有必要监管虚拟加密货币市场这一观点存在广泛共识,但对于如何实现这一目标,各方依旧存在分歧。这种争议的根源是虚拟加密货币的法律性质不确定,一些政府认为它们是资产,而另一些政府则认为它们是支付或货币的转移。在本文中,我们认为虚拟加密货币可以被视为证券。在采取这种观点时,我们可以认为虚拟加密货币市场的行为方式与股票市场类似。然而,为了确保投资者的稳定性和流动性,大多数股票市场都受到监管,以此为出发点,便引发了虚拟加密货币市场监管的问题。

  本文的目的是研究各国政府关于虚拟加密货币的市场监管机制。首先,我们将对各国目前的监管政策和法规进行概述,并分析其对市场的影响。其次,我们将深入探讨一些国家的具体监管实践,包括监管机构的职责以及监管措施的执行情况。最后,我们强调了监管框架在确保市场诚信和投资者保护以及防止非法活动方面的重要性。

  一、虚拟加密货币监管框架

  全球第二大经济体中国最初监管各种虚拟加密货币,如Q币。Q币最初是互联网公司创造的,可以过渡到现实生活中交换商品和服务。但由于Q币的日益普及及其匿名性,中国政府对Q币实行了监管。但后来延长了这一禁令,以阻止金融和其他机构开展比特币交易。中国人民银行也拒绝承认比特币货币,并拒绝接受对比特币的任何索赔,比特币也不受中央当局的保护并被彻底禁止。中国在2021年全面封禁比特币,在全球货币市场造成了价格波动[3-4]。

  由于虚拟加密货币行业的新颖性,加上对其对现有金融环境的破坏程度缺乏明确性,使全球司法管辖区无法就是否、如何以及在多大程度上监管这些行业达成共识。这个数字资产市场的规模、结构性脆弱性以及与传统金融体系日益增长的相互联系表明,需要有效的监管政策方法和监管框架,虚拟加密货币市场的异质监管溢出效应也要求在虚拟加密货币监管方面开展国际合作。接下来是对当前现有的虚拟加密货币体系以及各国试图采取的监管干预措施进行的介绍[5]。
 

 
  (一)瑞士

  瑞士政府2018年12月发布的一份综合报告中总结了本国对虚拟加密货币和其他代币的监管待遇。该报告遵循瑞士金融市场管理局在2018年2月的指南中对代币的分类,即将代币分为实用代币、资产代币和支付代币三类。其中支付代币被定义为既不向持有人提供索赔也不为物权提供权利的虚拟加密货币(例比特币)。该报告指出,除了这些典型的虚拟加密货币之外,其他代币可能有资格作为支付代币,特别是由资产或法定货币支持的稳定币。根据瑞士联邦银行法案持有银行牌照的银行可以接受客户存款只有当发行人在发行虚拟加密货币时接受客户对发行人的索赔,虚拟加密货币的发行才有资格接受存款。只有当代币仅被转移用于安全存款,直接存储在区块链上,并且可以随时分配给每个客户时,代币的存储才会被豁免[6]。

  (二)马来西亚

  马来西亚中央银行(CBM)没有对虚拟加密货币实施全面禁令,而是在发布了反洗钱和反恐怖主义融资法《数字货币政策文件》,以应对与数字货币相关的风险。其中规定了必须遵守的显低报告要求和标准,以提高与数字货币相关的活动的透明度,没有关于虚拟加密货币本身的明确规定,而是为数字货币交易所提供了更广泛的监管指导,以避免洗钱和恐怖主义融资。CBM还发布了金融科技监管沙盒框架,旨在为金融科技的部署提供有利的监管环境。承认虚拟加密货币的重要性,虚拟加密货币是金融科技的产物,更能适应新的技术转变和新的支付系统机制,这表明监管在这方面的重要性。金融科技或虚拟加密货币公司不仅需要获得CBM的批准才能经营其业务,还必须证明其产品和服务是有用的、功能性的和符合法律法规的。公司拥有足够的资源和专业知识来减轻和控制潜在风险,公司由信用和诚信的人领导和管理。

  (三)欧盟

  2018年,欧盟就通过了第五项反洗钱指令,这项指令旨在涵盖虚拟货币的所有潜在用途。在该指令的叙述中,澄清了在非常有限的网络中使用的当地货币不应被视为虚拟货币,并且虚拟货币也不应与欧洲议会和理事会指令中定义的中子货币相混淆。从事虚拟货币和法定货币之间交换服务的提供商和托管钱包提供商没有义务识别可疑活动,恐怖组织可能能够将资金转移到欧盟金融体系中,并从虚拟货币网络上一定程度的匿名性中受益。因此,反洗钱指令的范围扩大到包括从事虚拟货币和法定货币之间兑换服务的提供商以及托管钱包提供商。主管当局通过这些手段能够监测虚拟货币的使用[7]。

  欧洲银行管理局指出,现行的欧盟金融服务法不适用于多种形式的加密资产和相关活动,例如,加密资产托管钱包提供和加密资产交易平台,并指出,在成员国层面已经确定了整个欧盟的不同方法。因此,欧洲银行管理局建议进行分析,以评估欧盟层面的行动是否合适。如果采取行动,建议将重点放在传统金融体系的接入点和消费者身上。欧洲证券和市场管理局指出,即当加密资产不符合金融工具或电子货币的条件时,投资者将无法从此类规则提供的保护措施中受益,项目投资者可能不容易区分各种类型的加密资产。因此,建议对特定类型的加密资产实施定制制度,一方面关注反洗钱考虑,另一方面关注适当的风险披需要求,以确保消费者了解风险。

  (四)美国

  美国国税局发布了虚拟货币指南,规定出于美国联邦税收目的,虚拟货币应被视为财产。美国反洗钱机构建议被归类为货币服务业务的活动汇款业务应平等地适用于真实货币和虚拟货币。美国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是第一个允许虚拟加密货币衍生品交易的监管机构,即虚拟加密货币可以被认为是用于投资目的的新资产类别。该委员会将与相关虚拟加密货币交易所持续进行对话,以保持衍生品业务的一定质量市场行为。美国没有关于虚拟加密货币的专门规定或法规,而是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管理该行业或活动的监管机构。

  (五)日本

  日本在监管虚拟货币活动方面采取了额外的审慎措施,比特币等虚拟加密货币的消费税现在被免征,取而代之的是应税资本利得税,在这种情况下,比特币被视为一种类似资产的资产。由于虚拟加密货币交易所可能面临的抢劫和盗窃风险增加,日本目前正在探索建立各个虚拟加密货币交易所的自律机构,以增强公众的信心和信任。日本为数不多的虚拟加密货币交易所受到的打击促使他们成为最早对虚拟加密货币交易所引入许可要求的几个国家之一。引入许可要求使监管机构能够应对洗钱和恐怖主义融资风险。因为需要确定缔约方的身份,当实施发牌要求以保护涉及虚拟加密货币交易的任何道德风险时,消费者的权利和保护也将得到更好地保护[8]。

  二、影响讨论

  虚拟加密货币和加密资产的兴起是最近的重大金融发展之一。在过去十年中,虚拟加密货币获得了极大的关注,特别是作为去中心化的数字资产,可以在不需要中介的情况下进行转移和存储,它创造了一个在传统金融体系之外运作的生态系统,推动了投资者和学者的兴趣,加密资产的去中心化架构及其假名导致需要对虚拟加密货币领域进行更多的监管,这种监管机制的缺乏引起了一些问题。
 

 
  首先,缺乏监管机制导致了虚拟加密货币市场的极端价格波动,这使得市场容易受到新闻、事件和市场情绪引起的价格突然波动的影响。极端波动可能会对传统金融市场产生连锁反应,给持有虚拟加密货币的金融机构带来风险,这进一步阻止了机构投资者进入市场,从而限制了虚拟加密货币市场的增长。

  其次,虚拟加密货币的不受监管的性质使市场成为非法活动的温床,虚拟资产提供的匿名性导致使用虚拟加密货币的欺诈、诈骗、洗钱和恐怖主义融资增加。随着虚拟加密货币犯罪规模的迅速增长和最近更加先进,及时性至关重要,这证实了需要更多的法律法规来确保虚拟加密货币的合法性和安全性,从而在加密市场中创造一个安全的投资者空间。

  再次,在加密市场面临严重瓶颈的背景下,国家当局和全球监管机构有必要采取积极和全面的监管方法,以遏制各国的此类风险,加强虚拟加密货币生态系统的金融监管有助于保护投资者、促进市场诚信、降低系统性风险、鼓励创新并增加机构采用率。由于不同地区的监管框架大不相同,投资者和企业家逐渐退出进入虚拟加密货币领域,从而扼杀了创新,并最终阻碍了该行业的发展,跨地区一致的监管框架可以为企业和投资者创造更公平的竞争环境,使他们更容易开展跨境业务。因此,各国应合作避免监管套利,并促进一套全球协调的标准。

  最后,实施有关虚拟加密货币市场的统一监管框架需要各国就虚拟资产的基本因素达成共识,迫切需要对跨地区的加密资产进行确定和法律分类。目前,虽然一些国家几乎没有将虚拟加密货币指定为“虚拟资产类别”,但其他国家则根据法规将其分为实用代币、可转让证券甚至商品,对加密资产进行适当的分类可以分离其混合特征并减少定义混乱,从而使法律处理更容易。同样,缺乏准确、可比较的数据和通用的分类法限制了对虚拟加密货币市场的监管。

  三、结语

  虚拟加密货币的快速发展及其作为投资资产的日益突出,引发了全球狂热,吸引了全球个人和机构的关注。然而,虚拟加密货币缺乏内在价值和缺乏全面的监管引起了人们的极大关注。近年来,金融监管机构和政府出于多种原因试图控制市场,旨在提供由政府控制和监管监督支持的稳定性、流动性和可信度。虽然一些国家已经接受了虚拟加密货币,但其他国家却谨慎对待它们。印度等国家的经验提醒人们,监管的缺失导致了对市场效率和庞氏骗局特征的担忧,这体现了监管监督的重要性。

  鉴于围绕加密市场的不确定性和矛盾性,需要采取紧急行动来建立区域加密法规,以确保稳定性、投资者保护和透明度。这将有助于建立信任,鼓励负责任的投资行为,并降低与虚拟加密货币相关的风险。加密市场的未来取决于实施一个平衡创新和投资者保护的强大监管框架。国际机构、监管机构和政府的合作对于塑造一个监管良好且可持续的加密市场至关重要,该市场可以利用区块链技术的优势,同时将相关风险降至最低。

  参考文献

  [1]郝珈锐.欧盟立法视角下加密数字货币的反洗钱监管法律制度研究[J].北方金融,2022(8):55-60.

  [2]陈习盛.利用数字虚拟加密货币洗钱:监管挑战与制度改进[D].江西财经大学,2023.

  [3]李楠.基于行为视角的虚拟货币异常交易检测研究[D].东南大学,2024.

  [4]周子健.涉虚拟货币非法集资行为的刑法规制问题研究[D].华东政法大学,2023.

  [5]潘文博.数字货币的运行机制与法律治理[J].清华法学,2023,17(3):75-89.

  [6]柯达.元宇宙金融的跨界融合治理——以多元货币融合为重点[J].财经法学,2024(2):162-177.

  [7]张明,王喆,陈胤默.三大数字货币的比较分析:比特币、天秤币与数字人民币[J].国际金融,2024(3):53-63.

  [8]王娟,尹升,胡垚,等.金融科技支持金融中心建设的国际经验与发展思考[J].金融科技时代,2024,32(3):50-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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