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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法律OO教育OO6000字_法律OO教育毕业OO范文模板
导读:写作关于法律OO教育OO6000字_法律OO教育OO一直以来都是很多人都特别重视的,特别是对于毕业生或者是评定职称的学者来说,更是重中之重,而OO写作的好坏也都是会给将来的工作有很大好处的,本OO分类为OO教育OO,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几篇关于法律OO教育OO6000字_法律OO教育OO范文供大家参考。
关于法律OO教育OO6000字(一):OO教育法律专业职业化OO的理论与实践OO
摘要:OO学历教育从创办之初即带有强烈的普教化、理论化的教学烙印,发展至今既与当前国家教育政策导向不一致,又与培养对象的在职特征、学习模式相冲突,办学定位在普通高等教育和职业教育间首鼠两端,特色匮乏,社会好评度急剧下降,生存空间极度萎缩,教学OO刻不容缓。根据四川经济社会发展趋势和法律事务专业的职业定位,专科层次人才应以复合化、交叉型初级人才为培养目标,课程教学内容应进一步实务化,在教学资源设计、考试方式、考题内容上要针对OO学习者学习特点分别进行小微化、便捷化、应用化的调整。
关键词:OO学历教育;法律专业;职业化;教学OO;路径
一、OO学历教育法学专业职业化OO的必要性
1.OO学历教育的职业特征
有论者指出,OO教育的职业化是指:“OO教育以满足、面向服务对象的实际需求为导向,以促进服务对象就业、转岗为主要价值取向,通过校内校外两个课堂为服务对象提供学习产品,从而使服务对象在取得学历的同时,获得一技之长。”[1]有必要说明的是,OO学历教育的职业化并不是将OO教育吸收并入职业教育,因为OO教育与职业教育的分类依据不同,属于性质、定位不同的教育门类,那种“从某种意义上说,OO教育又属于职业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对职业教育内容的重要补充、职业教育实践的主要阵地。OO教育的职业化和职业教育的OO化,是OO教育与职业教育融合发展的重要交叉点”[2]的观点并不妥适。
(1)OO学历教育对象的职业特征。与普通高等教育相比,OO学历教育最显著的特征是,其教育对象是在职在岗的已就业者,多数在24—29岁这个年龄段,对依靠记忆作为主要甚至唯一的学习手段充满抵触,对记忆中的中学阶段的填鸭式教学更是天然排斥,这些学习特点决定了他们对纯理论知识的学习兴趣不高。OO学习者已经就职于某一行业,和普通高校学生相比具有鲜明的职业背景,不管其求学目的是补偿学历,还是职场充电,或是重新择业,进行职业技能训练、着眼于提升职业能力都不违反其求学目的和职业需求。因此,对教学内容、教学模式进行职业化OO是符合OO教育对象的特征的。“认清OO教育对象的职业化特征,使其和普通教育相区别,这是制定教育目标和教学计划的基础。”
(2)培养目标的职业化。进入21世纪后,OO学历教育尽管尚肩负着学历补偿教育任务,但培养目标已趋多元化,不少学生以提升职业能力为学习目标或虽以获得学历为目的但并不拒绝职业能力的提升(见表1)。
(3)教育政策的调整。早在2000年,OOO就发布了《高等职业学校、高等专科学校和OO高等学校教学管理要点》(教高【2000】2号),其第5条规定,该要点供高等专科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和OO高等学校参照实施,说明在教学管理要求上,OO高等学历教育与高职高专适用同一标准。其次,在专科专业目录上,“法学”已不再是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专业名称,而代之以“法律事务”为代表的法律实务类专业。
2.OO学历教育严重的理论化现状
然而,与OO学历教育职业化特征形成严重反差的是其严重的理论化现状,突出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课程设置、教学要求上向本科院校看齐。OO学历教育的“降生”是政策推动型的,上级政令一出,各地全面开花,要多快好省上规模,采取“拿来主义”,直接套用、照搬普通高校现成的计划、课程、教材、考试评价标准是最简单易行的做法。在OO学历教育兴办之初的1978年,高等教育毛入学率仅为1.55%,[4]客观上还担负有帮助大量优秀在职人员一圆大学梦的学历补偿任务,因此尽管也存在前期理论论证不足、顶层设计过于粗放、缺乏对OO教育特殊性进行系统研究、普教化严重等弊病,但鉴于当时主要教学目标就是弥补文化理论知识,矛盾尚不尖锐。
(2)大量使用与普通高校高度同质化的教材。当前国家OO大学(电大)系统使用的教材编者不乏大家,在编写、印刷、出版质量等方面也没有任何问题,但偏重理论、内容枯燥、版式设计单调,与普通高校教材高度同质化,或者就是普通高校教材的翻版。其次,拥有与文字教材配套的音像教材或OO讲解曾经是OO教育引以为傲的特色教材,但观看这类音像资料后,会发现多数授课专家一本正经地把概念的“定义—特征—比较辨析”从头说到尾,讲得多,互动少,在拍摄时长时间保持同一个镜头,画面呆板,课堂实录化严重,严肃有余而吸引力不足,不能激发学生观看兴趣,实践中利用率极低,更别提对教学的辅助功能了。
(3)考试题量上死记硬背题“一家独大”。仅以OO教育民法学课程考试为例来说明。在2019年X月期末OO100分的总分值中,除16分的案例分析和一个3分的单选题外,其余81分均系就概念术语、法律理论进行考核,学生必须在大量的背诵记忆基础上方能作答。
(4)实践环节考核以OO等理论化成果为唯一方式。就法律专业而言,实践环节是为数不多的将抽象的法律原理应用到具体生活现象的从理论到事实的思维训练过程。实践环节是将书本理论知识转化为活知识的桥梁,是将法律条文实用化的过程。
二、职业化OO的路径探索
OO学历教育严重的理论化现状和职业化特征形成尖锐冲突,在理论化和职业化两者之间长期的角色错位导致其自身定位上的不明,定位上的OO反过来严重OO了OO学历教育的发展思路,因此,不再跟在普通高校后邯郸学步,而是勇敢地承认自己的职业定位有利无弊。有鉴于此,结合法律人才的社会需求和专业特点,我们对法律事务专业按照以下思路进行了初步的职业化OO。
1.培养目标的复合化
普通高校学生以职业选择为求学目的,顺利就业或继续深造是学习需求也是教学目标,培养研究(预备)型人才或高级应用型人才是普通高校人才培养目标。OO高校学生不以就业或升学为目标,他们已经有特定的工作岗位,毕业后多数还是继续原来的职业,他们会不知不觉把工作困惑、业务需求带到学习过程中,也会本能地把所学到的知识和真实的工作、生活相比较,并自然地用个人经验来评价所学知识对工作有无裨益,因此单纯以知识灌输为手段的教学很难满足学生实际需求,极易形成教与学的严重对立。
2.课程设置技能化
在确定复合型的人才培养目标后,我们放弃了对普通高校专业建设模式的简单模仿,以应用化、技能化为指导思想对法律事务专业教学计划进行了改造(新旧教学计划部分课程对比关系见表2)。法律事务专业共开设有民法基础与实务、刑事法律基础与实务、民事诉讼法律制度与仲裁实务、行政法律制度与实务、经济法基础实务、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律基础与实务、办公室实务、OO员工作与实务、律师与OO实务、合同法律制度与实务、行政执法实务、法律文书、婚姻法、司法笔录14门专业课程,课程名称“实务”化成为显著特征。
3.教学资源设计小微化
根据注意力衰减规律,长篇、大幅的文字阅读容易使读者产生枯燥感,因此,在教材的选择上,原则上以高职高专教材为主教材,以理论够用、重应用分析、“互联网+”教材为选用原则,避免单一章节文字过长、板式设计单一的版本。
4.考试方式实用化
考试是评价教学效果的重要一环,任何回避考试环节的教学OO都难以形成“教学设计—项目运行—成效评估”的逻辑闭合圈,都可能陷入纸上谈兵。OO教育学生天然存在工作与学习时间的激烈冲突,生存本能会促使他们在时间安排上以工作为优先,闲暇的时间才会安排学习,甚至考试,也会让位于工作。
5.考题内容应用化
OO学习者的另一个学习特点是机械记忆能力明显下降,具备一定的逻辑分析能力。对他们而言,背诵记忆大量的概念、术语有相当的难度,更重要的是,就算概念、术语烂熟于心对实际工作也裨益不大,所以主观上也排斥概念、术语的死记硬背。如果考试一味考法律术语的概念和特征,一方面极易诱发学生考试时铤而走险去OO抄袭,另一方面会降低其学习获得感。
三、职业化OO中出现的问题分析
法律事务专业的一系列职业化OO措施因应了学习者实际情况,受到学生的欢迎。通过问卷调查、学生访谈得知,学生对课程设置、教学资源小微化、形成性考核方式的满意程度分别达到84.55%、97.56%、95.93%。当然,在新教学计划和教学要求的实际运行中也产生了一些新问题,使OO的设想和实际效果间出现一些差异。
1.考试内容应用化后,成绩及格率反而下降
这是在制订专业OO方案时未曾预计到的情况。如民法基础与实务课程目前经过了三次考试,第一次考试及格率为93.75%,第二次为33.33%,第三次为86.36%;而课程OO之前的三次民法学课程考试及格率分别为94.74%、100%、100%。刑法基础与实务课程最近三次考试的及格率为90.91%、77.78%、86.36%,而OO之前三次刑法学课程考试及格率分别为91.67%、75%、100%。
2.适用的文字教材匮乏
尽管各式文本教材种类繁多,但真正适用OO学习者且满足职业技能训练所需的教材却不多。首先,绝大多数教材内容上严重理论化已有如前述。其次,部分专为OO学历教育编写、设计的教材因出版日期久远或不再版或内容老旧而无法选用。再次,尽管高职类教材为数不少,但因高职教育以技术、工程类见长,法律类教材却并不多见。
3.实践环节依旧相当薄弱
首先,虽然与律师事务所合作建立了实践基地,不过学生地域分散、时间难以统一,加之OO学生也没有寒暑假可言,难以集中组织教学实践,学生自行联系的实践又难保质量。其次,在进行需求调研时,尽管学生都对流于形式的实践极为不满,希望大幅提升实践环节的质量,而一旦真正要求其协调好工作安排、牺牲部分个人闲暇时间时,又畏难退却,认为实践环节没必要一丝不苟,没必要进行刚性考核,学生的两面性暴露无遗。
4.教学质量保证体系脆弱
首先,课堂教学仍旧形不成双向互动。尽管在教学要求中安排了不少微型案例分析的内容,也受到学生欢迎,但学生更习惯于听教师讲案例,极不情愿主动参与分析讨论,也鲜有提问或质疑。课
其次,OO学历教育目前采用课堂面授+网络自学的混合教学模式,相较而言,网上学习的质量更难以保证。通过技术手段,可以对学生是否上网学习、学习时间等进行记录,但是否挂机学习、形成性考核是否本人完成、学习状态、学习效果等学习质量要素却不可能以技术手段来监控,只能由学生的自觉性来保证,而一切依赖于个人自觉性的保证体系经证明都是非常脆弱的。
四、对法学本科教学OO的借鉴意义
四川电OO律事务专业的职业化OO绝非完美,但也可以为下一步的法学本科教学OO提供以下有益借鉴。
1.坚持人才培养目标的实用性
在过去普通高等教育精英化的时代,OO学历教育尚负有为在职人员提供学历补偿教育的使命,学科理论体系的教学被置于相当重要的地位,以获取学历为学习目标有其历史合理性。这样的功能定位决定了除受教育对象有区别外,OO学历教育几乎是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的翻版,“事实上OO教育在一定程度上是普通教育的简单移植和翻版,毫无特色可言。
2.课程设置的构想
(1)课程体系宜简单化。可设公共课、专业课、综合实践课三个板块,各板块学分之比为3∶6∶1,公共课、专业课相应分必修课、选修课,必修课、选修课学分之比以6∶4为宜。
(2)在具体课程设置上,鉴于法律事务专科未开设法理学课程,在本科阶段应开设法理学,以帮助学生形成系统的法律思维方式,为未来更高层次的专业学习奠定理论基础。首先,有学者认为专升本课程“应以专科的‘可持续发展’为基本目标,基础课程应少而精,理论知识应以实用、够用为度,不能盲目以宽口径、厚基础来要求‘专升本’学生”。
其次,根据2018年4月OOO《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不能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OO学历教育毕业生很难再从事律师、OO、司法人员等职业。
最后,为增加课程的实用性,可以用司法文书取代法律文书课程,加大实务中常用、常见的行政执法文书、调解文书的教学内容。
3.课程内容建构的职业化
课程内容建构,包括课程教学内容的OO与调整,在广义上还应包括考试以及实践环节的设计,以下分别说明之。
(1)根据OO学习的特点和人才培养要求,进一步增强课程教学内容的针对性。OO学历教育“在教材、教学内容上应体现‘学以致用’的原则,讲究实用性,在课程内容上要结合专业实际和学生的具体情况进行增减、融合或重组”,[9]即教学中不一定面面俱到,根据OO学生行业特点,合理增删教学内容或根据实际对教学重点适当做出调整,以实现针对性施教。
(2)题型、考题的均衡化。教学内容的变化必然要求考试题型、试题与之相适应,方能实现教考一致性。在设计OO教育考试题型时,可以减少名词解释、概念比较、问答、论述等记忆类题型,增加分析类题型如判断分析、案例分析等,适应成年人机械记忆衰退的特点。在试题设计时,可以将概念、特征等知识点生活现象化,通过对生活现象的判断帮助学生掌握基本原理。
(3)课程内容的合理建构同时也要反映在实践教学环节上。目前,OO学生跨职业、跨专业学习比例相当高,据统计,有68.18%的法学本科学生没有从事法律实务的经历,有15.91%的学生是为了换工作而新选择法学专业,他们没有专业背景,更没有实践经验,让这些零基础的“法律OO”建立起起码的专业感性认识非常迫切。
4.综合实践考核方式的多元化
长期以来,法学综合实践环节都被设定为综合实践和毕业设计(OO)两部分,毕业OO通常计5学分,不仅在分值上高于3学分的综合实践(以国家OO大学法学本科教学计划为例),同时还因与学位挂钩而倍显重要,写毕业OO是毕业前的最后一环已成为头脑中根深蒂固的认识。
5.职业化与人文性相统一
职业化是法学专业教学OO的方向,但职业化与教育的人文性不仅并不矛盾,更是相得益彰。《尚书·周书·泰誓上》载,“惟天地万物父母,惟人万物之灵。”对人的教育不是简单的授予数理技艺或谋生技能,而是知识技能与文化素养的综合提升,也是对心智、心灵、情操的培育和陶冶,还是对人格、人品和人性的锤炼和完善。教育担负着传承文明、启迪民智、立德树人的使命,其终极关怀并不在于知识是否被传授,而是受教育者的品质是否完善、人格是否健全。换句话说,只有具有人文情怀的教育才能于无声处感动人心,于细微处浸润心灵,才能持久弥新,才是富含旺盛生命力的。
法律OO教育毕业OO范文模板(二):基于OO教育途径的农民法律意识培养模式研究OO
【摘要】培养农民的法律意识是农村法治建设的基本前提。法律知识欠缺、法制观念淡薄等各种因素是制约农民法律意识完善的重要原因。通过OO教育途径,不断开展法律知识的学习活动,大力加强农民法制观念,有助于培养农民的法律意识。
【关键词】农民法律意识OO教育
一、前言
农民法律意识是农村法治化进程中的重要精神因素,它与农村社会的持续和稳定发展息息相关,对于提高全国公民的法律意识,实现依法治国,建设OOOO法治国家有着重要的战略意义。农民法律意识培养是农村法治建设的基本前提,从目前来看,我国农民的法律意识还比较淡薄,如何有效地提高我国农民的法律意识,是摆在广大普法工作者面前的一大难题。
二、农民法律意识现状分析
相关数据显示,我国约58%的农民对法律表示陌生,不具备基本的法律常识;27%的农民认为只有在走投无路迫不得已的情况下才会考虑通过求助法律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只有15%的农民明确表示在切身利益遭受侵害时会主动利用法律OO。总体来说,我国农民法律意识较为淡薄,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法律知识欠缺:农民法律意识欠缺是导致农民法律意识水平低下的首要原因。正是由于缺乏相应的法律知识,所以农民们才会对法律有很多的不解与迷惑,客观导致了他们不信法、不用法,形成了较为严重的恶性循环。农民对于法律知识了解的有限性,即使有所了解也仅仅只是停留在肤浅的层面上,甚至了解到的信息根本上就是错误的信息。
(二)法制观念淡漠:在农村的广大地区,农民“惧法厌讼”现象严重。在农村地区,法律并没有发挥其作用。他们不了解法律也不愿了解法律。在学术界往往把这种情况称为法律情感低迷。即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了侵害,他们也会采用“和为贵,O为上”的方式处理,宁可委曲求全,也不愿走向法庭,更不会主动自觉地寻求法律的保护。
(三)权利意识不强:许多农民不知道作为公民所应当享有的权利,他们对国家的法律认识到的只是其强制性的一面,而并没有认识到权利保护的一面。对义务意识愈加浓厚,权利意识愈加淡薄,对法律从内心更加难以接受。
(四)缺乏OO监督意识:调查中发现农民群众的OO监督意识淡薄,OO选举的参与度低。很多农民对此非常淡漠,对村务公开内容的了解不够,村务公开是为了更好的让全体村民对村委会的各项工作有一个清楚的认识,可以对村委会的工作起到监督作用,也便于村民参与村务管理,达到真正的村民自治。然而,广大的农民群众根本就没有把这当回事。
三、农民法律意识培养模式
研究表明,人们法律素质的高低与其文化程度成正比,即文化程度越高,其法律素质和法律意识水平就越高;反之,其法律素质和法律意识水平就越低。文化程度相对较高的新生代农民在法律行为方面就会表现出明显的优势,当在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情况下,他们能够敢于和善于用法律OO来維OO律赋予自己的权利。因此,要增强农民的法律意识,就需要从提高农民的科学文化素质入手。OO教育是指有别于普通全日制教学的教育形式,该形式以OO为教育主体,通过这个教育过程,OO学习者直接面对社会OO、经济及社会生活方式的OO性变化,直接参与社会工业OO和科技OO等社会活动。
目前我国的OO教育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1、函授教学:是指运用通讯方式进行授课的一种远程教学方式,主要通过信函或其它媒介进行沟通学习的过程,学员利用业余时间,以自学函授教材为主,由函授学校给予OO与考核,并在一定时间进行短期集中学习和就地委托OO。
2、广电教学:是指相对于封闭教育而言的一种OO性教学形式,基本特征为:以学生和学习为中心,取消和突破对学习者的OO和障碍。在学习方式、学习进度、时间和地点等方面可由学生根据需要决定,在教学上采用多媒体教材和现代信息技术手段。
3、网络教学:是指通过计算机网络进行的一种学习活动,它主要采用自主学习和协商学习的方式进行。相对传统学习活动而言,网络学习有以下三个特征:一是共享丰富的网络化学习资源。二是以个体的自主学习和协作学习为主要形式。三是突破了传统学习的时空OO。
4、移动教学:是指在终身学习的思想指导下,利用现代通讯终端,如手机、PDA等设备进行远程教学的一种学习形式。该形式所使用的移动教学设备必须能够有效地呈现学习内容,并且可以提供教师与学习者之間的双向交流。
四、提升农民法律意识培养的成效
培养农民的法律意识是一项长期性的工作,在其过程中要注意培养工作的实效性,而不是流于形式。据调查,大多数新生代农民均希望在其工作生活当中能够得到专业的法律教育,他们对于学习法律知识有着一定的热情,我们应当充分利用农民在外出务工以及春节返乡期间,运用不同的OO教育途径,长久深入地做好法律知识的宣传工作。
宣传的内容要有针对性,应当同农民的生活实际相结合,选择一些当代农民比较关注的问题进行宣讲。同时,应当随时掌握农民关注点的变化,以便及时作出相应的调整。宣讲的形式要多样化,要选择农民喜闻乐见的形式进行法律知识宣传,诸如知识竞赛、法制讲座、文艺演出、播放电影等等,让农民在轻松的环境下接受法制教育,从而提高他们知法、懂法、学法、用法的热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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