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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感染教育OO文对于很多想要评定职称的小伙伴们来说,应该都是需要撰写这方面的OO的,也都是希望通过这种方式来获得晋升机会,本OO分类为教育法学OO,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几篇感染教育OO文范文供大家参考。
[摘要]跟学生说道理,要求学生认清事实,这固然重要,但每个学生都是有着自我思想、感受的人,这就要求教师不能忽视感情因素,能在跟学生讲道理的同时,加入真诚的情感,从情感的角度切入问题。教育者要有目的有计划地设置和利用各种情感和环境因素,让受教育者受到潜移默化、耳濡目染的影响、感化和熏陶。
[关键词]潜移默化;爱;真诚持久
随着年龄的增长,学生的心理也在逐渐成长,孩子们会自觉或不自觉地维护自己的“自主”地位,不愿意受到别人的干涉或控制。但由于孩子们接触的事物比较有限,对于社会缺少全面地认识,因而对某些问题的看法和态度往往有一定的偏颇性。跟学生说道理,要求学生认清事实,这固然重要,但每个学生都是有着自我思想、感受的人,这就要求教师不能忽视感情因素,能在跟学生讲道理的同时,加入真诚的情感,从情感的角度切入问题,从学生心理发展的这个阶段来看,良好的教育方OO让孩子更容易接受,陶冶的教育方法就是其中一种。
一、陶冶教育法的方式
陶冶教育法的方式很多,概括来讲,主要以下几种:(一)情感陶冶爱,是一切教育的前提。教师与孩子沟通时,应该基于尊重、平等、友爱的前提。当孩子感受到教师善意、积极的情感态度时,他会更愿意敞开心扉、与之交流,更愿意倾听、接受教师提出的建议,更有利于与教师建立和谐的师生关系。教师的态度对孩子的心理健康常常起到举足轻重的作用。如果没有春风化雨般的教导,没有细致耐心的倾听疏导,孩子又如何能从教师处汲取鼓励与力量,去不断完善自己呢?反之,如果感受到的是教师的厌恶和责难,从学生内心就会产生一种自卑心理,不求上进,自暴自弃,甚至产生OO情绪,拒绝接受教师的任何教育。一年级的小明同学无故抢人家的东西,教师批评了他。在班上再次叫他回办公室接受教育,不来!几位同学扯他去,他又哭又闹甚至在地上打滚,硬不肯去。为什么小明犯错不肯改,不肯接受教师的批评教育,既娇气又霸道呢?其一,孩子刚从家庭走向学校,还不适应集体生活,不懂如何去处理这突然而来的矛盾。对教师、同学不了解,没有亲近感,受不了教师批评。其二,现在生活条件好,不管独生子女还是多生子,在家大人都围着孩子转,总是在各方面满足孩子,那种在集体生活中所需的谦让、关心他人等品质没有机会得到培养和锻炼。对此教师对学生首先要亲近,学会换位思考,真正体会学生的内心。跟学生说道理,要求学生认清事实,这固然重要,但每个学生都是有着自我思想、感受的人,这就要求教师不能忽视感情因素,能在跟学生讲道理的同时,加入真诚的情感,从情感的角度切入问题。如学生贪玩、不遵守规则,教师直接上去批评指正,学生没有办法从心里真正的改正,反之,教师如果从情感角度出发:“我知道,你一定很想成为一个好孩子,得到老师和同学的喜欢,我们来想想办法,看看怎么做可以达到这个目标”,通过这样的情感交流,从学生角度看问题,让学生感受到教育者的爱,从而使教师的严格要求转化为学生自觉的行动。(二)环境陶冶环境陶冶是指利用学生生活环境对其思想品德进行潜移默化的影响,使之形成良好的思想品德。诸如祖国的大好河山,校园的花草树木,班级的集体氛围、人际关系等,都可以陶冶学生产生热爱自然、奋发向上的最佳心理状态,从而使学生对生活充满了热爱,思想品德受到某种教育因素的启迪,产生美好的理想并激发出实现理想的巨大力量。因此,教师可以根据教育目的,充分利用环境中的积极因素,使学生受到熏陶、感染和影响。例如:教师把教室装扮得整整齐齐,窗明几净,窗台上摆放着鲜花等,学生在这样的环境中学习心情舒畅,又会不断激发出学习的热情和巨大力量。或在四季交替的季节,教师把课堂搬到大自然中,学生从中感受到大自然的魅力,对生活充满了热爱和向往。(三)情境陶冶在德育工作中,教师应重视活动对学生思想品德形成的作用。教师组织的各种集体活动,创设情境帮助孩子陶冶情操、培养学生集体主义。例如:教师组织的艺术欣赏活动、读书报告会或日记交流会等,就是让学生通过对优秀作品崇高的主题、直观的形象、丰富的内涵和优美的意境的分析和欣赏,从中得到美的享受和情感的熏陶。记得那次班会课上,我和孩子们交流题为《,我想对你说》的日记,这场面真的令人感动,一位同学在日记中这样写:亲爱的奶奶,你知道吗?我是多么地想念你。自从你回老家后,没有人像你那样关心我,爱护我。因为我不懂事,经常去打游戏,而你经常给我钱,所以爸爸把你赶回了老家。我真是后悔,前天晚上我还做了一个梦,在梦中,你是那么慈祥,对我加倍呵护。等我醒来,我的枕边都湿了……读到这里,他再也读不下去了,失声痛哭起来,同学们也流下了感动的泪花,情感也得到了熏陶。由于集体活动具有融知识性、趣味性、情感性于一体的特点,因此教师应该组织学生参加多种多样的、有益的集体活动,有利于他们在积极向上的集体气氛中接受正面的教育影响,也有利于在潜移默化中形成积极的情感。
二、陶冶教育法的要求
教师运用陶冶教育法时应注意以下几点:(一)建立良好和谐的师生关系情感,师与生之间的“灵丹妙药”,教育内容要被学生接受,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师生关系的融洽程度。只有教师热爱学生、学生尊重教师,才能搭建起良好的情感桥梁,使得学生更容易接受教师的教育。反之,学生就会对教师产生一种敬而远之的回避心理,那么这个教师就不容易被学生接受,其提出的教育要求也会被学生自动回避。所以教师应遵守自己的职业道德,发自内心的热爱孩子,真诚地奉献出自己的爱心、耐心,与学生建立起良好的师生关系。这样,情感陶冶便有了浓厚基础。(二)创造契合完善的教育环境对于发展中的少年儿童来说,环境因素的影响是至关重要的。良好的环境,能激发学生健康情感和前进力,对形成他们良好的思想品德起着重要的作用。教育者应针对每个学生的个性特点,精心选择、设计、创造环境,充分利用其中的积极因素,使学生在这种精心安排的“气候”中耳濡目染,陶冶情操。(三)搭建真诚友善的情感平台教师对学生要以真心捂童心。真实是情感陶冶中最重要的因素之一,是使情感富有感染力的重要条件。只有付出真心,才能使学生信服,自觉去接受老师的帮助。当然,这份真诚的情感必须持久,这样才能发挥感化作用。否则,教育者情感像六月天,说变就变,往往使学生难以适应,不知所措,所以教师无论是以情育情还是以境促情,都应持久、稳定。总之,陶冶教育法,是一种行之有效的方法,它能够使学生在不知不觉中形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受到良好的思想教育。
作者:盛月清 单位: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斜塘学校
摘 要:该文论述了教育法学的研究对象,分析了其概念及与教育问题、法律问题、教育法的关系,最后总结的教育法学的学科性质。
关键词:教育法学;范式;研究对象;学科性质
“范式”又译范型、规范,这一概念为美国科学哲学家T?库恩首创。所谓的“范式”是指为进一步的科学研究提供模式的特定科学成就,或者说是多数或全部研究者所认同的一套成文或默许的制度,包括学科的术语、理论、方法、假设、论证方式、操作规则等。因此,一个学科的研究对象、学科性质构成了学科范式的基本内容。
1.教育法学的研究对象
目前,关于教育法学的研究对象有三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教育法学是以教育法律问题为对象,对教育法律问题进行研究的一门法律学科。另外一种观点认为,教育法学是以教育法、教育法律现象及其发展规律为研究对象的新兴学科。第三种观点认为,教育法学是以教育领域中的法律问题为研究对象的交叉学科。教育法学必须研究教育法律问题,但仅此却远远不够。教育法律问题不是孤立的,它与教育思想、教育制度、教育行为等密切相关。教育法学的目的在于揭示教育法律发展的规律,教育法律规律本身不能构成教育法学研究的对象。“教育领域中的法律问题”的外延过大,教育领域中的有些法律问题就不是教育法的调整范围,不是教育法学的研究范围,而是刑法、宪法或民法的调整范围。因此本文认为:教育法学是以教育法律思想、教育法律制度、教育法律行为和教育法律问题为研究对象的法学分支学科。为了更好地理解什么是教育法学,有必要先界定几个概念。
1.1教育法律思想、教育法律制度、教育法律行为和教育法律问题的概念
教育法律思想是关于教育法的关系、规范和设施的本质和作用等方面的理论、观点的总和。是经过人们理论加工而形成的,具有思维深刻性、抽象概括性、逻辑系统性和现实普遍性的教育法律认识。教育法律思想分为理论型、政策型和实践型三类。(1)理论型的教育法律思想是一种以抽象的理论形式存在的教育法律思想。理论型教育法律思想的出现是现代教育和法律发展的结果。理论型教育法律思想是现代教育法律不断变革、发展和进步的重要动因。(2)政策型的教育法律思想,是指体现于教育法律法规和政策中的思想,这是国家及其OO在管理和发展教育事业的过程中,以教育法律、法规和政策等表达的思想。政策型教育法律思想既有实践意义又有理论价值。面对当前教育法律事业的发展和现实教育法律实践活动的开展,也强调思想概括性、逻辑严密性、客观规律性等等。(3)实践型教育法律思想,是指由教育法律理论工作者或实际工作者面向教育法律实践进行理论思考,以解决现实教育法律实践问题的思想。实践型教育法律思想以它对教育法律实践问题的研究,解决教育法律活动的技术、技能和方法问题,而实现了教育法律思想指导和服务于教育法律实践的功能。实践型教育法律思想是教育法律思想的重要类型,是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教育法律思想是人类智慧的结晶,是对教育法律实践的思考,教育法学必须研究教育法律思想,才能对教育法律实践起到理论指导作用。
教育法律制度是指根据国家的性质所确立的教育目的、方针和开展教育活动的各种教育行政管理机构及各类教育机构的法律体系和运行规则的总和。现实中很多的教育法律问题都源于教育制度问题,因此对教育法律制度进行研究,可以为改善现行教育法律制度提供依据。一般包括对教育法律制度史的研究,对各国现行教育法律制度的研究,对本国现行教育法律制度的研究等。教育法学必须研究教育法律制度,才能为根本解决教育制度的弊端问题提供思路。
教育法律行为是人们所实施的、能够发生法律上效力、产生一定法律效果的教育行为。它包括合法行为与违法行为、表示行为与非表示行为、积极行为与消极行为等。行为是法律调整的核心对象,教育法所调整的对象就是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行为。教育OO是通过影响人们的行为而实现对教育关系的调整。如果对行为这一教育法调整的直接对象没有科学的研究,就无从谈及教育的法律调整。从教育法学角度研究教育法律行为,旨在从宏观上综合研究教育法律行为的性质、特征;教育法律行为的一般模式;教育法律行为的过程与结构;影响人们行为的各种因素等,为有效地对教育法律活动中人们的行为实行法律调节,提供必要的理论。因此教育法学必须把教育法律行为作为研究对象。
教育法律问题是指由法律规定、受法律调整、能够发生法律效力或产生法律效果的教育问题。并非所有的教育问题都是教育法律问题,也并非所有的法律问题都是教育法律问题。作为一门学科,必须以研究问题为己任,教育法学也不例外。教育法学必须研究教育法律理论问题和教育法律实践问题,这样才能发现教育法律规律,形成教育法律理论,指导教育法律实践。
1.2教育法律问题与教育问题、法律问题
教育法学以教育学和法学为基础,但不是教育学和法学的交叉学科。教育法律问题和教育问题、法律问题不能划等号。教育法律问题必须是成为法律问题的教育问题。教育法律问题与教育问题有重合的地方,但更多的是区别。例如,师生的权利义务问题属于教育法律问题,而教师的教学手段的改进就属于教育问题;教育法律救济不是教育问题而属于法律问题了。教育法律问题属于法律问题,但并非所有的法律问题都是教育法律问题,甚至可以说,在法律问题中,教育法律问题只占很少部分,法律问题更多的是宪法问题、行政法问题、民法问题、刑法问题、诉讼法问题、经济法问题等。
1.3教育法和教育法学的概念
教育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调整和规定教育活动和教育关系的行为规则的总称。是调整国家行使教育行OO力和公民行使受教育权利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一类法律规范的总称。它是教育法律的反映和一个国家绝大多数公民共同意志和教育利益的体现,其目的是保证和维护教育活动的有效性、有序性和正义性。
教育法学是以法学和教育学为基础,以教育法律思想、教育法律制度、教育法律行为和教育法律问题为研究对象的法学分支学科。这一定义可从几个方面来理解。第一,教育法学的主要学科基础是教育学和法学。教育法学是研究教育领域中的法律问题,以法学方法来研究教育法律问题。因而必须以教育学和法学为基础,才能既顾及到教育规律,又不违背法学规律。第二,教育法学的研究对象是教育法律思想、教育法律制度、教育法律行为和教育法律问题,这在前面已经有所阐述,此处不赘述。第三,教育法学的学科性质是法学分支学科。对于教育法学的性质,学术界有不同的看法,有的认为教育法学是边缘学科,有的认为教育法学是交叉学科,有的认为教育法学是应用学科。通说认为教育法学属于法学,是法学的一门分支学科。基于此,我们必须以法律视野来审视教育问题。
2.教育法学的学科性质
对于教育法学的学科性质,20世纪90时代以来,学术界主要有两种观点。一种认为教育法学是教育学和法学的共同分支学科,属于边缘学科。另一种观点认为教育法学是法学的一门分支学科。目前,学术界占主流的观点是第二种观点,即教育法学是法学的一门分支学科。在这个问题上又存在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教育法学隶属于行政法学,另一种观点认为教育法学与行政法学相互联系又相互区别,是法学的OO分支学科。在这个问题上学术界占主流地位的是第二种观点,即教育法学是法学的一门OO分支学科,不隶属于行政法学。教育法学以其专门的研究对象区别于教育学而归属于法律科学;以其特定的研究范围和研究宗旨而定位于法学之下的二级学科;以其自成系统的理论体系分离于行政法而成为OO学科。教育法学是一门OO的法学分支学科。这个问题可以从两方面来分析。
2.1教育法学是法学的一门分支学科
从研究对象来看,教育法学是以教育法律思想、教育法律制度、教育法律行为和教育法律问题为研究对象的。这些研究对象都属于法学范畴。从调整的方法来看,主要通过立法机关的教育立法活动,司法机关的教育司法活动,以及行政机关的教育执法活动。从研究的思维来看,无论是教育学者研究教育法学,还是法学者研究教育法学,都是从法学的方OO出发,对教育法律的相关问题进行探讨。因此可以说,教育法学是法学的一门分支学科。正如行政法属于法学而不属于行政学、经济法属于法学而不属于经济学一样,教育法学也不属于教育学而属于法学。
2.2教育法学不能完全隶属于行政法学,而是OO的法学分支学科
在20世纪90年代以前,无论是理论界还是实务界,都将教育法学看作是行政法学的分支学科。这主要是由于当时教育法学的研究对象比较狭窄,未能突破行政法学的范围。现在的教育法学已经不能被行政法学所完全包容。行政法学主要研究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之间的法律关系,而教育法学除了研究教育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外,还要研究教育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平等的民事关系,这种民事关系是行政法学所不能调整的。教育法律行为除了行政行为之外,还有民事行为。例如学生权利的法律保护,属于教育民事关系。而且目前的教育法学已自成体系,包括立法体系和学术体系。已经制定的法律法规有《学位条例》、《教育法》、《义务教育法》、《高等教育法》、《职业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教师法》等。在学术体系上,教育法学包括总论和分论两部分,具体而言,包括教育法学学科建设问题、教育法的本体论、教育法的历史发展、教育权与受教育权问题、教育法的运行问题、教育法的作用和价值问题、部门教育法律制度、教育法与社会的关系问题等八个方面。以部门教育法律制度为例,包括学前教育法律制度、义务教育法律制度、基础教育法律制度、高等教育法律制度、职业教育法律制度、OO教育法律制度等。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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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谭晓玉.关于中国教育法学研究与发展中若干问题的思考[J].当代教育OO,2002.
余中根:(1976―)男,硕士,保山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教育系讲师。
研究方向:教育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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