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秩序议OO(经济法与民法的价值差异O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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秩序议OO

经济法与民法的价值差异OO

生态文明教育OO

经济法相关OO

商法的功能

秩序议OO

秩序议OO

1、经济法OO1 内容摘要:法律的产生是一个“生成”的过程。这一过程是在社会基本规则的基础上,通过法学家的理性构建由立法赋予统一的形式和强制力。文秘帮经济秩序OO范文,选聘市OO法律的通知综合信息查询湖北咸丰法律电话号码是多少编者按:本文主要从新时期的思想解放、OOOO初级阶段市场经济特征、正确认识初级阶段的OO行政管理工作、如何做好OO行政管理工作四个方面进行论述。

2、试论经济法在规范市场秩序中的作用。请帮忙给出正确答案和分析,宜昌诉讼拍卖去开庭可以不请律师吗谢谢。商法OO后,我国的经济法律体系由民法、商法和经济法三个法构成。“经济法律”和“经济法律体系”本不是规范的法学术语,以之为基础而进行过深的法学理论探究是歧途末路。

3、经济法毕业OO写作参考范文 10 篇之第一篇:市场经济背景下经 济法的应用价值分析 摘要:OOOO以来,民法关于租房押金的规定我国经济形势实现了由计划经济向市 场经济转变,加速了我国经济发展和繁荣。

4、在经济平等与经济效率的关系中,经济法应该坚持经济效率优先原则和经济公平优先权。如果市场经济秩序失灵,市场交易机制被破坏,就不可能实现经济法所追求的经济效率和经济平等。经济法原则的层次论浅议OO 免费下载 摘要:经济法基本原则是我国经济法总论中一个十分重要的理论问题,它对经济法的理论构建与实践运作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价值。

经济法与民法的价值差异OO

经济法与民法的价值差异OO

1、TOC \o "1-9" \h \z \u 目录 1 正文 1 搞要 1 关键字:经济法;目标价值;功能价值 2 经济法的目标价值:社会整体效益的最大化 3 经济法的功能价值:实质公平、经济秩序、事实OO 4 (一)实质公平 4 (二)经济秩序 5 (三)事实OO 6 [参考文献] 7 OO原创声明(模板) 8 OO致谢(模板) 8

2、关于经济法价值的定位,当前存在着多种不同的看法。有的学者认为经济法的价值包括两个方面:一是社会经济福利价值;二是经济OO价值。[1]还有的学者把经济法的价值定位于:经济法的存在价值——商品经济的普遍法;经济法的法权价值——权利的规制;经济法的资源价值——发展公平;经济法的社会价值——经济安全。[2]这些定位因缺乏一个居于统帅地位的价值或因几个价值之间缺乏内在的关联而显得有些零散。有的学者把经济法的价值划分为目的性价值与工具性价值,认为目的性价值居于主导地位,反映经济法所追求的社会目的与理想;工具性价值是经济法为实现其目的性价值(法的理想)应具备的基本属性或共性价值。[3]这种划分的思想无疑具有合理性,但这种称谓值

生态文明教育OO

生态文明教育OO

1、思想OO教育的生态价值在思想OO教育的实践活动中可以使人们获得生态教育,提高生态意识,强调人在自然中的作用和责任,认清环境形势,树立环保意识,保持生态平衡,从而达到人与自然和谐共存的良好局面。

2、中国“天人合一”的传统思想是对人与自然关系的最好诠释,这就要求人类必须形成一种对生态危机的忧患意识。要知道,人类只是自然的一部分,人与自然必须和谐相处,一定要抛弃“人类中心说”的思想,停止对自然资源无止境的开采和浪费的掠夺。思想OO教育理应矫正“人类中心说”的思想,正确引导人们形成生态意识,这样人类对幸福的追求才能得到长久的保障。

3、要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就必须依靠法律和道德的帮助。人类具有对生态不可推卸的责任和保护生态平衡的使命感。思想OO教育的生态价值可以使人们形成道德和生态责任感,着重强调保护自然的责任和使命感,从而养成敬畏自然、保护生态的道德情感。

4、地球是全人类的共同家园,保护地球是人类责无旁贷的责任。21世纪是经济全球化、文化全球化的时代,人类的价值观应该从个人功利性转变成多元互惠性,为了全人类的`幸福利益,国家之间要树立整体利益观念,不断加强合作交流,共同研究生态问题,寻求最佳解决方法,谋划全人类的幸福远景。

经济法相关OO

1、法律解释似乎是伴随着法的出现而出现,同时,也是伴随着法的发展而发展的,法所具有的概括性和抽象性,使其面对所要规范的具体行为时,不得不做出“我为什么能规范你”的阐释,甚至我们也可以认为,法律的适用必须伴随着法律的解释,后者是前者的必由之路,不经由解释法无法适用。在成文法中,法律解释的重要性尤为突出。经济法面对的是复杂的经济生活,而经济生活是关于“利”的生活,人们的逐利本性,决定了经济生活的复杂性,而经济生活的复杂性也恰恰是经济法解释的内在接受力。

2、经济法的活力也恰恰在于其对经济生活的解释力,正如有的学者指出的那样:“习惯民法与判例民法固亦不免发生解释问题,然解释之必要,殆以成文法为著。”笔者以为,经济法对经济生活的解释的目的就在于使经济法所体现的意志、经济法的目的、经济法的调整对象等经济法所蕴含的的某一个维度具有确定性。而法律解释本身所昭示的一个法的不容忽视的一个事实就是-法具有不确定性的特征。

3、经济法对经济生活的解释的最终原因恰恰源于人们对经济生活的预期的依赖。预期是对未来情况的估计。市场经济中,没有人希望自己对于未来情况的估计都落空。哈耶克说“虽然新规则的制定乃旨在保护既有的预期,但是每一项规则的制定也会产生新的预期”。经济生活的预期和经济法是相互交织的,相互促进的,预期和法律不可分割。从某种意义上说,人们对经济生活上的某一方面强烈的感到必须由法律来调整,对这个方面有了强烈的预期,那么制定出相应的经济法律规则来也就是水到渠成的`事情了。然而,??济生活的特定预期的形成却又会约束个人行动者在未来的可能选择,亦即对“将来”的特定情势产生一定程度的影响。因此,预期既引导个人指向和应对经济生活的“将来”,又约束和构成个人行动的“将来”。

4、进一步说,也就是当人们的经济生活的特定预期被法律保护之后,那么这种特定预期就在将来对人们的行为也就有了特定的指引,也就是成为了人们经济行动的将来。要达致这种特定的经济指引、经济行动的将来恰恰就是人们渴求的经济法对经济生活的解释力,因为只有调控人们的经济生活的经济法有了对经济生活的解释性,才会达到这种指引、这种将来。

商法的功能

1、商法的价值是一个相当宽泛的问题,笔者认为要谈论其价值,必须的先弄清楚一般意义上的法的价值,在这之上,才可能对商法的价值有一个比较清晰的认识。价值,普遍意义上的看法是是客体对主体的满足程度,它既反映了客体呈现给主体的客观属性,也包含了主体对客体的评价。因此,法的价值我们可以这样给它定义:法的价值是以法与人的关系为基础的,法对于人所具有的意义,是法对于人的需要的满足。这样的一个定义重点在于强调人们对于法在维护各种基本价值方面的希望,而并不强调法自身所具有的品质(虽然在广义上,这也是法律价值的一种。但是,笔者认为人的存在是价值研究的出发点。所有价值问题都与人有关。离开人,所有价值问题都变得没有意义。因此,价值判断的问题应当通过人们的目的论来解决。即所有的价值都是相对于人来说的。所以,在以下的讨论中,本文主要讨论人们对商法价值的追求,而忽略商法自身的功能)。法理学上,对法的价值的分类可以说是众说纷纭。但不管哪一种分类,只要是建立在法律价值的科学概念基础之上,都是有一定的意义的。为了更好的研究商法价值,本文尝试着将商法的价值划分为两个层次。一是商法的终极性的价值追求,一是商法在这个终极追求下的价值名目。前者就是“商法所追求的社会目的和理想”。如果给它一个比较容易理解的称谓的话――法的目的性价值。而后者则指的是“商法为了实现其目的性价值而应具备的基本属性或共性价值”,我们可以称之为工具性价值。当然需要指出的,目的性价值与工具性价值的分类法具有相对性,它们之间并没有十分绝对的界限。应当说,一切价值都表现为目的,只不过是有些价值是从整体和最高意义上而言的,而有些价值则是局部的服务性的,和那些更高的目标相比,它们是为了实现、完善这些更高级目标的条件的。

2、一个部门的法律规范相互之间及其整体,都应当是一群具有“目的性”的规范。整体的法就应当是为了实现该体系的目的和价值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在价值体系中,人们往往把它叫做终极性价值。这是一个更上位、居统帅地位的概念。这就好比一支OO总有一个内容明确的目标;一次行动总有一个光明正大的任务一样。正如前面所论述的那样,终极性价值是最高的统帅性价值追求,那么在商法体系中的这样的终极性价值就应该是唯一的了。也就是说,在商法中,这个终极性的价值将是其所有内容以及在此之上体现出来的所有精神所追求的唯一目标。在商法中,所有的特征和原则都是为体现终极性价值而服务。它是商法的核心所在。那么商法的终极性价值究竟是什么呢?对此学者们众说纷纭。观点一认为,商法最终的价值是实现商事活动的OO、安全;观点二认为,商法的终极价值是实现商事主体的营利……

3、笔者认为商事法的终极性价值是实现商事主体的营利,即实现整个社会的经济效益。这一点表现在商法上就是从法律制度上规范以营利为动机的商事行为,保护自然人、企业的营利,从而实现整个社会的经济效益。之所以这么说,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进行论证

4、从商法的发展历史来看。商法的历史可以追溯到公元3世纪的罗德岛法(Lex Rhodia),甚至更早的腓尼基人和希腊人的海事法。伴随着人类从自给自足的原始社会进入到奴隶社会,简单的商品生产与商品交换问世于人间。尤其是货币出现以后,奴隶社会的商事交易出现某种繁荣。伴随着简单商事交易的发展,为了适应现实的需要,规范商事交易行为,简陋的商事法规就自然而然的出现了。虽然,古代商事法被深深的打上了奴隶制商品经济不发达的烙印,不仅尚未从一般的民法规范中分离出来,而且自身也积极简单。但不能否认其是商品经济发展的产物。中世纪,欧洲虽然处于封建王权和神权的铁幕统治之下,但商品经济的发展已经不可阻挡,地中海沿岸城市的发展,“经济的专门化促进了商品交换的发展:除本地及市镇市场以外,出现了大的定期集市,其中最着名的是香槟伯爵领地的四大集市……” 伴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商人作为一个OO的阶层的出现。但是由于封建主和教会势力的强大以及对商业的歧视和OO,封建法和教会法不可能为商人提供法律规则和救济措施。基于此,商会不得不另立规范,同时在其发展过程中,商会形成了自己的自治权和裁判权,这种规约经历了从11世纪至14世纪几百年的时间,终于形成了中世纪商事法即商人习惯法。虽然商人阶层通过自治运动而创立的习惯法无法被纳入到国家法的体系之中,只能以民间法的状态存在。但其以成为近代商事法的起源,无疑也是不争的事实了。进入近代,伴随着资本主义在欧洲的纷纷确立,以及工业OO的推动,欧洲资本主义经济获得全所未有的巨大发展,与之相适应,以法国为代表的欧洲各国开展了大规模的商法编撰运动。并影响到全世界。最终奠定了商法在现代商品经济条件下不可动摇的地位。从商法的确立的历史过程来看,我们可以看到商法始终是伴随着商品经济的不断发展壮大而发展的。而商品经济的一个显着特点就是追求经济效益,调动全社会的一切资源来实现经济效益的最大化。而在这个过程中,商法担当的任务就是为整个社会实现营利的目的提供制度上保障。这从更本上反映了商法的终极价值就是追求营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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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标签:价值  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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