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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3年6月13日,阿里巴巴的支付宝联合天弘基金推出“余额宝”业务。该项业务是支付宝为个人用户打造的一项余额增值服务。通过余额宝,用户不仅能够得到比银行活期存款利息更高的收益,还能够随时消费支付和转出,像使用支付宝余额一样方便。因此,余额宝一经推出,就受到了个人用户的热烈追捧。据天弘基金2015年一季报披露,余额宝一季末规模达7,117亿元,相对2014年年末增1,328亿元。在2014年连续四个季末保持在5,000多亿元后,余额宝规模首次突破7,000亿元。与传统的金融理财产品相比,余额宝有以下显着的特点:
2、(一)兼具消费和收益双重功能。这是余额宝最大的一个创新点。阿里的余额宝第一次把第三方支付和互联网金融理财结合起来的,这就让余额宝诞生之初就已经有了庞大的客户群体,加上高收益的吸引,余额宝的客户群体日益增大。客户把钱存到余额宝里面,不但可以有高于银行活期存款的收益,而且可以随时用来消费、转账和支付。
3、(二)余额宝销售起点低。传统的基金理财产品销售门槛是1,000元,有的甚至更高,这就把相当一部分客户挡在了基金理财产品的大门之外。但余额宝的用户在进行投资时是不用任何手续费等其他费用的,即便是一元钱也能购买。余额宝这种“积少成多”的经营手段能够让用户将自己的散钱汇聚成大钱,而且在这个过程中每一个用户都能享受通过理财带来的快乐。
4、(三)余额宝收益率相对较高。余额宝面世之初的收益率高达7%,而同期银行的活期存款利率仅是0.35%,虽然余额宝的收益整体呈现出下滑的趋势,截至2015年3月1日,余额宝的七日年化收益率为7%,银行的同期活期存款利率是0.35%,余额宝的收益整整是银行活期存款利率的13倍。
1、以余额宝为代表的互联网金融理财产品的发展与发达的互联网信息技术休戚相关,天然的承袭了互联网技术的优劣势。互联网自身的风险同样存在于互联网金融理财产品的风险中,如不断更新的计算机OO及木马程序,不完善的密钥管理和加密技术,电脑黑客高手的攻击等,都可能导致余额宝用户的资金损失。支付宝应提高其技术安全性,特别是在支付宝账户和余额宝账户出现大额的转出时,采用手势密匙和类似网银的动态密匙或者网银U盾等方式,开发能够OOOO及木马程序具有防盗功能的防火墙,以保障余额宝的资金安全2
2、面对互联网本身所可能导致的风险,支付宝应健全其企业内控机制,设立专门的部门和岗位进行实时监控,以便对互联网技术风险做到事前预警,事中控制和事后弥补。并与互联网企业建立互联网技术风险防控的合作机制,在提高防控技术水平的同时,降低企业成本,实现互联网技术风险管理的规模效应2
3、余额宝内资金所购买的货币基金的收益率远高于银行活期存款利率,而货币基金其实是将资金的大部分用来购买银行的协议存款。这种大部分资金用于银行同业存款的资金配置存在明显的资产集中度过高的风险。“提前支取不用罚息”这一政策被央行废除后,为了有效降低风险,余额宝应对货币基金的资金配置和资产结构做出相应调整。余额宝应该优化投资组合,降低对收益率不稳定的协议存款的持有比例,增加其他流动性更好、收益相对更稳定的理财产品的投资占比,提高余额宝收益率的稳定性2此外余额宝应该给予用户充分的风险提示,让用户明确余额宝理财不是银行的活期存款,不能保证万无一失的安全性,任何基金管理公司都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能向客户保证最低收益。
4、用户将余额宝中的资金转出就完成了余额宝内货币基金的赎回。余额宝采用的T+0赎回模式,只是实现了表面上的资金实时到账。实际上基金赎回时,基金管理是在操作中利用OO资金或客户备付金先行垫付,资金实时到账比较困难。如果出现大面积赎回,巨大的资金垫付压力将冲击支付宝和天弘基金,造成货币基金流动性风险。这就要求余额宝做好资金安全管理。为有效应对大面积规模的用户赎回,余额宝应当提前做好相应对策,积极运用云计算和大数据等技术对未来基金规模做出有效预测,并实现动态监测。由于余额宝账户中的资金没有强制监管,如果出现资金风险,都由投资人自担。要想改变这种局面,核心的资金托管应该从交易网站剥离,根据现有网络交易的流程不断完善银行的资金托管方式,将余额宝等货币市场基金投资的银行存款设立存款准备金OO,这样才能保证众多余额宝用户利益。即天弘基金公司应该保证充足的资本率,配备相应的准备金,如果按照现今5000亿的基金规模,那么至少要配备5%的风险预留金。
1、在现代社会的发展中,互联网已经逐渐发展成为一种日常性的生活工具,在互联网技术提高的过程中,传统生活领域中已经逐渐呈现出了与互联网相结合的趋势,互联网金融就是互联网技术应用发展衍生出来的重要应用之一,在人们的生活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改变着传统的投资与支付方式,但是在这种新型的财政金融投资理财逐渐渗透到人们生活的过程中,一系列的法律问题也随之而生。本文将针对当前阶段互联网金融投资理财在法律保护上存在的问题提出针对性的解决措施。
2、互联网的出现是社会经济与科学技术交融发展的产物,它挑战了传统的金融发展,互联网金融产品的不断创新在推动传统银行体制OO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为民众的生活提供了便利,迎来了全民理财的时代,但是在这种蓬勃发展的互联网金融发展形势下也出现了各种法律性质的风险问题,导致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举步维艰,如何有效的解决当前互联网金融在投资理财方面的法律保护问题成为推动互联网金融进一步发展的重要研究问题。以下笔者将针对相关问题进行论述。
3、(一)法律保护中的监管权责分配不明,主体不一。中国OO银行OO了相关法规规定应当加强对第三方支付机构的市场准入、业务规范等的管理,也就是说以支付宝公司支付业务为典型的互联网金融发展也是需要接受中国OO银行的.管理的。但是余额宝作为支付宝业务中的一种重要构成,其是和货币基金相衔接的增值余额的金融业务,应当接受的是OOO的监督管理,由此来看,支付宝公司中具体的业务类型需要面对的是不同监督管理的主体,但是问题就在于余额宝中的资金具有消费与流转的OO,假如没有具体按照相关的规定对监管主体的权责做出明确的划分,那么很有可能在监督管理中出现权责交叉重叠或者空白的情况。
4、(二)平台定位模糊,账户的信息保护不到位。针对于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支付宝公司曾专门在《余额宝服务协议》中做出了相关规定,明确将支付宝公司限定为一个资金支付的平台,不涉及实际交易的参与。但是在很多人看来,利用支付宝进行支付的过程中,支付宝公司实际上在交易中承担的是委托代理人的身份,也就是用户办理账户并将资金储存其中相当于将资金交给了支付宝公司进行保管,而支付宝 则同第三方的基金管理公司进行合作,基金管理公司用支付宝账户中的资金进行投资。那么,在基金交易过程中究竟该如何定位支付宝公司的行为、是否支付宝公司单方面发布的不承担任何责任的服务协议是正确的等等此类问题成为业务发展中亟需解决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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