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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政策调整案例(韦伯关于权威的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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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政策调整案例

韦伯关于权威的理论

公共政策调整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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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汉语中的“政策”一词,是由汉字中的两个字“政”与“策”组合而成。“政”在中国古汉语中有“XX”、“政事”之意,如人们常说的“不在其位,不谋其政”。“策”在中国古汉语中有“计策”、“策划”之意,如《战国策》中的“策”,是说战国时代各国发生XX事件时所采取的各种对策。

2、我国现代汉语对“政策”一词的解释,往往与路线、方针、策略相联系。关于“政策”的定义很多,其中最有代表性的是工具书《辞海》对“政策”的定义:“国家、政党为实现一定历史时期的路线和任务而规定的行动准则。”

3、人们往往发现,在实际生活中为实现一定阶段的路线与任务而制定行为规范的主体不仅仅是政党和国家。一般的社会团体或各类组织同样也存在着这种需求,不过是性质、范围和影响力不同而已。《辞海》把政策主体仅限在“国家与政党”层面上似乎太窄,因为按照这种理解,并从我国的现实出发,只能说明政策所体现的是国家的管理行为。

4、与之相反,国外也有许多著名学者曾对“政策”下过定义。卡尔·弗雷德里奇把政策看成是:“在某一特定的环境下,个人、团体或XX有计划的活动过程。提出政策的用意就是利用时机、克服障碍,以实现某个既定的目标,或达到某一既定的目的。”这一定义不仅强调了政策是朝着既定目标或目的前进的某一活动过程,而且认为政策主体既有XX也有社会团体或个人。美国学者安德森也认为:“政策是一个有目的的活动过程,而这些活动是由一个或一批行为者,为处理某一问题或有关事务而采取的。”

韦伯关于权威的理论

韦伯关于权威的理论

1、权威理论由德国社会科学家韦伯提出,他认为,任何一种组织都是以某种形式的权威为基础的。他将人类社会的统治形式分为超人(克里斯玛)型的统治、传统型的统治与法理型统治形式三种。韦伯认为这三种权威当中只有合理和法定的权威符合理性,是现代行政组织的基础。法理型权威是通过人们认为合法的程序而形成的、具有合理性的权威,传统型权威是由于世袭等原因而形成的权威,下级对上级的臣属和忠诚是其权利特征,魅力型权威是由于个人具有超人的才能而形成的权威。在现代社会组织中法理型权威占主导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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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标签:政策  权威  认为  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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