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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是现行宪法的重要内容,它反映了宪法的性质和基本特点。基本权利的设定和具体内容,关系每一位公民的切身利益,具体表现了宪法作为根本性规范的特点。
2、 基本权利的行使与基本义务的履行构成了公民在一个国家中的宪法地位。基本权利对于公民来说,是最重要、最根本的权利,同时,也是社会生活中应当具有的最低限度的权利。它是一种稳定的权利体系。
3、 基本权利主体是指依据宪法规定,享有基本权利的主体。公民是基本权利的一般、经常性主体。所谓公民,是指具有一国国籍的自然人。我国《宪法》在第33条中规定,凡具有中华XX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XX共和国公民。我国采取出生地主义与血统主义相结合的原则确定国籍,不承认双重国籍。
4、 从平等权的概念中可以看出,平等权具有主观权利与客观秩序的双重性。从国家与公民的关系来看,公民有权要求国家给予平等保护,国家有义务无差别地保护每一位公民的合法权利。
1、“权利”是人类文明史上的古老的概念。在中国,“权利”一词最早出现于《荀子?君道》,其中指出:“接之以声色,权利,忿怒,患险,而观其能无离守也。”“权利”一词基本上指的是权势和财物。在西方,古希腊的亚里士多德曾把权利定义为正义的标准,“正义的观念是同国家的观点相关的,因为作为正义标准的权利,是调节XX交往的准绳” [1]。
2、权利利益说,这种观点摒弃了权利天赋的道德学说,从功利主义出发,认为权利就是受法律保护的利益。因此,当某人的某种利益被法律认为有义务促进时,该利益就成为此人的权利。
3、XXX主义关于权利的学说:XXX指出,权利产生的基础是社会成员和社会群体的利益要求和利益关系。“权利是社会产物,是社会的产儿,而不是自然的个人的产物”而所谓社会,就是人与人联系和关系的总和。因此,权利不过是人们之间利益关系的法律体现。最后,“权利”是指在特定的经济社会关系及其体现的利益关系基础上,由社会公共权利确认和保障的社会成员和特定社会力量主张其利益的法定资格。
4、关于公民XX权利, 法学家们给出的通行的定义是“ 公民依法享有参与国家XX生活、管理国家以及在XX上表达个人见解和意见的权利。然而这仅仅是关于公民XX权利的形式定义[2]。因为这一定义没有指明公民XX权利作为宪法上的制度设计的功能与本质所在,相比之下, XX学较多地注意到XX权利的功能。有学者将XX权利定义为“ 参与XX管理与影响公共政策的权利。[3] 这一定义指明了公民XX权利具有影响XX生活的功能, 但仍然是狭义的理解XX权利的功能。另有学者把XX权利定义为“ 社会成员实现利益分配的资格。”这一定义正确地将XX权利与利益分配联系起来, 较为深入地指明了XX权利的功能, 但否认XX权利属于利益本身而仅仅认为是XX手段, 更没有揭示公民XX权利的本质, 仍不足以作为公民XX权利的科学的定义。必须将公民XX权利与人的XX、人的自我实现联系起来才能获得对公民XX权利的深刻认识。对此,有学者写道“ XXXX从XX权利的意义上来说, 是指公民享有受到法律保障的按照自己意志参加国家XX生活, 管理和影响国家事务的权利。”这意味着, 公民XX权利在其质的规定性上,是人的XX, 是人在XX领域中的自我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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