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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待实质审查可以用吗(中西时间观念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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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待实质审查可以用吗

中西时间观念差异

等待实质审查可以用吗

等待实质审查可以用吗

1、OO摘要 我国《婚姻法》、《婚姻登记条例》明确规定,结婚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登记方可取得合法效力,但是对于登记审查却仅限于形式,导致关于婚姻登记效力的案件层出不穷,个案中结婚的实质要件与登记程序都出现过,各个OO对于此类案件的态度也大不相同,这既不利于婚姻家庭的稳定,也无疑有悖于我国的法制统一,建立婚姻登记实质审查制度的必要性日益明显。

2、婚姻登记属于行政许可还是行政确认,理论界还有所争论,但通说认为是行政确认。 因为婚姻从本质上来讲是男女双方的一种关系,婚姻登记机关只是通过审查为这种关系予以法律层面的确认,以便确定结婚后夫妻之间的权力与义务,同时也起到将该关系向社会公示的效果。而行政许可本质上是行政机关通过审查申请人是否满足一定的条件,进而允许或禁止其为一定行为的活动,那幺假如一个婚姻登记机关作出允许当事人结婚的行政许可后,再为其颁发结婚证,这时申请人就没有为该被许可的行为的必要,相当于该登记机关实行了一个自己向被申请人做出的行政许可,在逻辑上是站不住脚的。所以,婚姻登记是行政确认,而非行政许可。

3、我国《婚姻登记管理条例》与1994年2月1日起正式实施,在此之前,对于那些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符合结婚条件,但并没有办理结婚登记的可以按照“事实婚姻”对待,但是该条例实施后,一律不承认“事实婚姻”,既凡是没有登记并OO结婚证等的,不管是否符合《婚姻法》规定的结婚的实质要件,都不承认其婚姻效力,只能视为OO关系。这就表明,在我国结婚的条件分为实质条件和程序条件两种,缺一不可。具体来说,实质条件包括结婚必备的条件和禁止结婚的条件,其中必备条件包括:(1)双方自愿;(2)双方均达到法定婚龄;(3)一夫一妻;禁止性条件包括:(1)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之间禁止结婚;(2)患有医学上不宜结婚疾病的人治愈前禁止结婚。程序条件既是指当事人须履行登记手续。

4、既然婚姻登记是行政许可,也是结婚的程序性要件,可见婚姻登记的瑕疵问题本质上就是行政许可中程序违法的问题。 那幺该程序违法的责任应由谁来承担呢?行政主体还是行政相对人,亦或是都承担责任?我国相关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婚姻登记管理条例》与《婚姻登记工作暂行条例》只是简单要求办理结婚登的,应当出具特定的OO和证明材料。此类规定属于强制性规定,内容是为婚姻登记申请人设定义务,但是法律却没有规定申请人违反该类义务后应当承担何种责任。

中西时间观念差异

中西时间观念差异

1、摘要:本文以中西方婚姻观念的多个方面的差异为对象,对这些差异进行了深入探究。随着时代和社会的迅速发展,人们的婚姻观时刻在发生着变化。对于中西方婚姻观念差异,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婚姻观念不同,中国的婚姻观念比较保守,大多遵循传统的固有礼节仪式,而西方的婚姻观念比较OO,不拘泥于固定的礼仪;二是婚姻基础的不同,中国的婚姻是以家庭的利益为基础的,婚姻双方的结合要以最利于整体的家庭利益才能得到大多数人的认可,而西方的婚姻则大多以爱情为基础,因而更重视双方的感情。三是婚姻的目的不同,中国的传统婚姻是以延续子孙,繁衍后代为根本目的的,而西方的婚姻目的更在于双方共同生活。

2、通过分析中西方婚姻观念差异,论证了中西方文化差异,找出了跨文化交际中因观念差异而导致的冲突,并提出了解决办法。了解婚姻的丰富内涵和特点,加深人们对婚姻的理解,有助于引导婚姻健康发展。婚姻已成为一个普遍的社会问题,研究婚姻观能够为婚姻这种社会现象的理解提供理论帮助和指导,对解决当前社会的婚姻问题提供科学的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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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标签:婚姻  结婚  婚姻登记  行政  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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