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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文试图从伯尔曼的《法律与宗教》一书入手,指出其所倡导的法律的信仰问题在我国当今推进法治的进程中仍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进而从理论上对法律如何信仰这一问题进行深入分析。
2、在最近的200年里,由于西方传统社会的二元论思维范式的影响,宗教逐渐地失去了它的社会性,慢慢退回到私人生活领域去,同时法律不断失去它的神圣性,日益变成为纯粹功利的东西,正义与神圣之间的纽带逐渐割裂。
3、伯尔曼对宗教与法律的关系的总结是:二者是相辅相依赖、休戚相关的,“法律给予宗教以其社会性,宗教则将其具有的方向、精神和法律赖以获得尊敬的神圣性赋予给法律。在宗教与法律相互分离的地方,法律自然容易退化为凝固的教条,宗教则易于变为狂信。”
4、没有这个神圣性,法律不过是呆滞的、机械的教条,是对人心没有任何约束力的外在的东西,立法和执法的人可以通过OO手段强行地制定法律、实施法律,但是,这样的法律不在人心中,只是统治者纯功利的考虑。
1、美国比较法学家和法制史学家伯尔曼说过:“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形同虚设。”法治社会的建设是一个极其漫长的过程,如果一个国家没有法律信仰,则难以实现真正意义上的法治。
2、法是由国家机关制定、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以权力和义务为调整机制的行为规范体系。“法律信仰是社会主体对于社会法的现象的一种特殊的主管把握方式,是社会主体在对社会法的现象的理性认识的基础上油然而生的一种神圣体验,是对法的一种心悦诚服的认同感和归依感;是OO对法的理性、感情和意志因素等各种心理因素的有机结合体,是法的理性与OO的升华;是主体关于法的主观心理状况的上乘境界”。
3、从中我们可以知道,法律信仰与其他的信仰有共通之处,便是一种心理的上乘境界。法律信仰是人们对于法这一抽象概念在理性认识的基础之上,产生的一种敬畏、尊崇、认同的高等的思想感情。
4、法律信仰的必然性与必要性。古罗马时,当时的法学家便把法人为是“善和衡平的艺术”,他们重视从社会的角度解读法的精神。他们对法的尊重确立的法的至高无上的地位,从而保证了古罗马各个城邦之间的平等OO的交易。古希腊的哲学家苏格拉底更是用生命去维护了法的至高无上的地位。而后到后来的人文主义者、自然法学派以及启蒙思想中,倡导人性的解放和OO、人与人之间的平等等观念都一一被在资产阶级OO中取得OO的资产阶级用以法的形式确立下来。这无疑给了他们的信仰一个强有力的保障措施――国家强制力。
1、 本文试图从伯尔曼的《法律与宗教》一书入手,指出其所倡导的法律的信仰问题在我国当今推进法治的进程中仍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进而从理论上对法律如何信仰这一问题进行深入分析。
2、 在最近的200年里,由于西方传统社会的二元论思维范式的影响,宗教逐渐地失去了它的社会性,慢慢退回到私人生活领域去,同时法律不断失去它的神圣性,日益变成为纯粹功利的东西,正义与神圣之间的纽带逐渐割裂。
3、 伯尔曼对宗教与法律的关系的总结是:二者是相辅相依赖、休戚相关的,“法律给予宗教以其社会性,宗教则将其具有的方向、精神和法律赖以获得尊敬的神圣性赋予给法律。在宗教与法律相互分离的地方,法律自然容易退化为凝固的教条,宗教则易于变为狂信。”
1、 本文试图从伯尔曼的《法律与宗教》一书入手指出其所倡导的法律的信仰问题在我国当今推进法治的进程中仍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进而从理论上对法律如何信仰这一问题进行深入分析
2、 在最近的200年里,由于西方传统社会的二元论思维范式的影响宗教逐渐地失去了它的社会性,慢慢退回到私人生活领域去,同时法律不断失去它的神圣性,日益变成为纯粹功利的东西,正义与神圣之间的纽带逐渐割裂
3、 伯尔曼对宗教与法律的关系的总结是:二者是相辅相依赖、休戚相关的,“法律给予宗教以其社会性,宗教则将其具有的方向、精神和法律赖以获得尊敬的神圣性赋予给法律在宗教与法律相互分离的地方,法律自然容易退化为凝固的教条,宗教则易于变为狂信”
1、一个国家的法律之所以能在社会生活中起作用不应该仅仅是公众对法律背后的国家强制力的`屈服,也不仅仅是因为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而应该是因为人们相信本国的法律体现了整个社会基本价值评判标准,是因为在法治社会中法律具有其至上的权威性,也即人们尊重法律,愿意自觉的遵守法律,在自己的权益受损时当然的去诉诸法律,法律因此而在社会生活中有效地运行,并承担着维护正义和规范秩序的角色。
2、但是当前我们所面对的现实是,传统的人际关系及传统文化,极大地影响了我国普通民众和官员对法律的信仰,人们更多地习惯于看重人情和关系,更有甚者以OO解决问题,在2008年轰动全国的OO案、中国政法大学学生杀教师案等均为典型代表,而法律却往往遭到冷落。
3、因为重人情、重关系,证人不愿出庭作证,只为避免得罪他人,破坏人际关系,而完全不顾诚实作证是法律公正、正义的要求;因为重人情、重关系,很多情况下,打官司成了“打关系”,没有关系也要找关系、拉关系,所以司法不公、司法现象日益严重。
4、人们对法律的信仰,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于人们需要法律并实际感知到法所具有的神圣性、公正性和权威性,如果法律不符合“法”的要求,不体现公平、正义等终极价值,法信仰就无从建立。
1、按照词典对信任、信心和信仰三个词的一般定义来看,理解这几个词?詹焕?难,但把它们放在法治的语境里则显得有点复杂了。最近国内发生的诸多事件都充分说明,民众与OO之间在此三者的理解和处理上存在很大的差异。
2、信任是对他人的肯定性的接受态度并且相信通过依靠这种态度能够达到希望的目标和目的。从社会角度看,信任是人际交往和互动的基础,是社会和谐的基本表现。从法治角度看,信任包括民众对OO的信任和OO对民众的信任。前者是OO施政的基础和保障,后者是OO存在的OO反映与互动。
3、信心是可以使人得以获得他相信可以获得的东西一种心境。信心包括他信和自信。自信源于对自己的认知和了解,通常不会有问题。但是他信,即相信他人,则复杂得多。他信取绝于当事各方,也是各方进一步行动的基础。从民众来看,是否对OO抱有信心取决于OO的行为和能力,即OO是否有公信力。从OO来看,对民众的信心则决定于自身的制度建设和执政水平。
4、信仰,是指极度相信和尊敬而产生敬畏和崇拜的思想感情,并作为行动的榜样或指南。信仰是持久稳定的信任、信心和依靠的意念和意志。法治语境下的信仰是对正义的信仰。信仰和实现正义是法治的目标。
1、法学理论中人具有三大OO,即人身OO,经济OO和言论OO,而这三大OO在强大的行OO力面前不过是烈焰中的宣纸,被烧得连灰烬都不会剩下。OO的干预不但带着权力机关特有的强制性和威严性,而且言外之意似乎总是代表“OO”在行使神圣不可侵犯的权力。在中国,法律如何被信仰,主体固然应该相信客体,那么客体是否具有可以被主体相信的力量呢?在大家陈词滥调的喊了好多年应该提高中国公民的法律意识和素质后,我想我们忽视了一个最重要的问题,那就是,在中国,法律是否值得被信仰?
2、我国新修订的《宪法》中有如下表述:“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保护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这是中华OO共和国宪法和物权法的明确规定,即便是为了公共利益需要征收个人或者集体的财产的也必须给予应有的补偿,在法律上,OO双方应该处于平等的民事主体地位,公平协商是双方应当遵守的原则。在现实中被OO者悲惨的OO遭遇比比皆是,成都市金牛区居民唐福珍面对OO大军的见人就打、OOOO,他最终爬上楼顶往身上泼洒汽油后点火OO,因伤势过重,经抢救无效死亡。如今,唐的数名亲人或受伤入院或被刑拘,而地方OO则将该事件定性为OO抗法。①因法律没有给与这位公民应有的保护,而使他选择了这样一种无奈又极端的方式来维护自己的权益,最终却换来一个违法犯罪分子的称号。在广西桂平市,OO办退休主任吴宗明因住房被强拆而踏入了OO的道路。而吴主任得到的仅有的“优待”是,工作人员给“老领导”倒茶,让他快点签上名,好排得靠前一点。但是OO过程中的吴宗明还是受到了太多的冷遇和敷衍:第一次OO到交通厅找领导,工作人员说厅里没有这位领导;到国土资源厅,接访者只在大门口接访一下;到纪检监察部门,接访者说“这事不归我们管;将材料转到自治区高院,结果是,没有相关案件,不能接访;想和领导当面谈,得到的答复是:我们回去研究。面对冷遇和挫折,作为曾经的主管领导吴主任是豁达的,他自言“我是搞OO工作的,知道OO没太大作用。”②OO办主任OO,这不是一段绕口令,而是在现代法治系统中,法律权威缺失给我们讲的一个黑色幽默。
3、其实我们都清楚却不敢正视一个明显的现实:在中国,法律值得被信仰的程度极为有限。这与中国历史上形成的以德与礼治天下的OO观念是分不开的,但今天行OO力的过分膨胀,国家权力压榨公民权利的生存空间同样是罪魁祸首。我愿意同大家共同思考一个问题:法律的作用是什么?普遍而传统的认识是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利益,继而产生了以公民义务为本位的法治理念,因为只有在公民恪守自己义务的时候,社会秩序和公民利益才得以实现,听起来好像十分贴切。但实际上这违背了“社会契约论”的思想,“社会契约论”简单地说是人们放弃自己的一部分OO和权利,让渡给集体,从而订立社会契约,建立国家与社会。这是一个放弃一部分天然OO而获得契约OO的过程,这就是卢梭的社会契约论。笔者认为在这一过程中产生了两个最重要的问题:一是获得权力的国家有义务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和OO,二是国家权力应该受到OO以避免滥用。公民义务的履行实际上在这两个问题面前显得十分容易和简单,因为获得强大权力的国家有令个人无法反抗的力量,面对国家机器的监督和制裁,任何个人的不履行义务,或者侵害他OO利的行为都将在整体上被OO在有限的程度内,当然这并不是说对抗违法犯罪是轻松的工作,而是说个别的违法犯罪行为在国家和社会的强大力量面前是相对可控的、弱小的。所以,相对于个人的力量,国家的力量要强大何止万倍,如果一旦国家的权力失去OO,权力滥用,OO滋生,正义丧失,公民将完全没有办法在和平状态下维护自己的权利,如果真像卢梭阐述的那样,公民赋予国家权力,那么公民同样有权利OO不合格的OO,到那时社会秩序完全崩坏,OO和正义将面临巨大的挑战。这样分析来,法律的作用就很明了了,即法律的作用是公民用来维护公民权利,OO国家权力的工具,而保证义务的履行处于相对次要的地位,这就是现代法治理念下的“权利本位说”。举个简单的例子,房屋开发商侵犯了业主的合法利益,虽然不幸,但并不可怕,法律、社会、国家都有相应的措施制裁和惩罚他,但是如果国家放纵开发商违规囤地、营销、OO,甚至将这种违规行为以法律的形式合法化,那么公民将一筹莫展,因为小船没有办法让大海低头。
4、让我们再深化一层,法律是公民对抗国家的工具,这里的公民不单单包括守法公民,而且包括违法公民。守法者当然处在法律的保护之下,这是毫无疑问的,权利遭受侵害的人将会得到法律的援助和社会的支持,正义的法律将给受害者以温暖和力量,这时候仿佛违法者只是一个等待判决的OO和败类。但是违法者应该同样具有法律赋予的神圣不可侵犯的权利。我们都知道著名的“米兰达警告”,就是那句“你被捕了,你有权保持沉默,但是你所说的一切都将成为呈堂证供”,这就是绝大部分犯罪分子都享有的沉默权。最重要的是,不论什么样的违法者,即使他是一个故意杀人罪的犯罪嫌疑人,即使种种证据都证明他有罪,即使他将肯定被执行OO,但是他仍然保留最后一项权利:接受法律公开、公平、公正的审判的权利。让我们摒弃对违法犯罪的憎恨,冷静的思考某些问题,实际上每个人都存在违法的可能性,因为犯罪是可能存在于临时起意进行犯罪的情况下的。那么法律实际上是将对每个可能犯罪的人的处罚态度和方法事先以公开、明确的方式告诉社会上的每一个人,将相应的处罚方式与相应的违法行为对应起来恰恰是为了防止法律制定者和执行者对手中处罚权的滥用,通过公开的程序和公正的审判使受害者得以慰藉,使违法者得以信服,从而保证每个违法者接受公平的制裁并有改过自新的权利。我们无法想象如果法律不保护违法者的权利,法律执行者可以任意凭借感情亲疏、爱憎立场、个人喜好甚至心情变化来对待违法者的情形,毕竟每个人都有可能触犯法律,而法律制裁至少要为每个人保留改过自新的机会。我们看到法律女神忒弥斯的双眼用黑布蒙上,义喻在法律面前,人是没有差别的存在,不论相貌、学历、出身、肤色、地位等等,同样,也不论你是受害者还是违法者,一律得到法律的公平审判和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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