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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登记制度(关于公产房OO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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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登记制度

关于公产房OO的法律规定

房产登记制度

房产登记制度

1、随着市场经济的日趋活跃,当事人之间的不动产交易大量涌现,因不动产登记制不完善而引发的OO也由此增多。OO在认定未办理不动产权属登记的买卖合同效力时,一般有以下4种作法:1合同不成立,一方收受的财产以不当得利返还给另一方,造成损失的由过错一方负责赔偿;2合同无效,由双方承担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3合同“尚未发生效力”,一方可强制另一方实际履行或在解除合同时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4合同成立生效,产生一种债权请求权。但不动产所有权未发生转移,买方可依合同请求卖方承担违约责任,其中前三种做法都将登记的效力及于房屋买卖合同本身,认为未经权属登记,合同债权或不能成立或成立后不能生效,唯有最后一种做法将登记的效力OO于买卖合同之外,认为登记与否不影响合同债权的发生。由此可见,各地OO在不动产登记的效力上认识并不一致,究其原由,是由于我国立法的不明确,不但有关不动产物权变动的登记制度尚未在中国得到系统的建立,而且现行OO中的有关制度也说不上完全是民法物权法意义上的制度,它仍然是带有浓厚的行政法色彩的制度。

关于公产房OO的法律规定

关于公产房OO的法律规定

1、第一,凡以房屋为标的物的房屋确权、使用、买卖、租赁、典当、抵押等民事行为发生的OO,以及与房屋相关联的房屋装修、装潢、设计、附属设施的归属OO,当事人有权直接向OOOO提起民事诉讼。

2、第二,OO人与被拆人因OO补偿、安置等发生OO,双方协商达不成协议的,由批准OO的主管部门或房屋OO主管部门的同级OOOO裁决,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在接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OOOO。

3、第六,因违章建筑引起的房产OO,以及因违章建筑的认定、拆除引起的OO,行政机关不依法处理或处理不当,当事人不服的,可以作为行政案件提OO讼。但是, 当事人以违章建筑物为标的发生的买卖、租赁、抵押等民事OO以及因违章建筑妨碍他人通风、采光等引起的相邻OO,可以作为民事案件向OOO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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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标签:登记  合同  纠纷  制度  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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