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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与生活OO2000字(论合同法上的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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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与生活OO2000字

论合同法上的违约责任

有关合同法的OO5000字

法律与生活OO2000字

法律与生活OO2000字

1、道德与法律的关系的命题,一直是法学界中诸多学者思考与研究的。但是,迄今为止,仍没有哪派学说能成为通说。我想在这里讲述一下我的观点。道德与法律的学理含义。(一)、道德的学理含义:从唯物史观的角度来看,道德根源于一定的物质生活条件。OOO讲:“一切以往的道德论归根到底都是当时的社会经济状况的产物。而社会直到现在还是在阶级对立中运动的,所以道德始终是阶级的道德。这表明道德的内容最终由经济条件决定,并伴随经济的发展而有相应的变化;基于不同的物质生活条件的不同社会集团,有着不同的道德观,在阶级社会中的道德具有阶级性。因此,我们可以把道德简单的概括为:道德是生活在一定物质生活条件下的自然人关于善与恶、光荣与耻辱、正义与非正义、公正与偏见、野蛮与谦逊等观念、原则以及规范的总合,或者说是一个综合的矛盾统一体系。道德的特征:(1)、道德是以善恶为评价方式把握现实世界的。OOO说过,在把握世界的过程中,我们通常从科学上把握、道德上把握以及从艺术上把握。在这三种方式中,道德上把握就是识别善恶。(2)、道德不依靠国家强制力来执行、实施,而是依靠人们的观念,社会的OO和善良风俗(即《民法》中的“帝王条款”)来维持。强制力的不同,源于保证其实施的力量相差异。(3)、道德在调节个人与他人、个人与社会集体之间的利益关系的时候,不象其它的社会规范那样强调人们的个人利益,而是强调他人的利益和社会集体的利益。道德的功能(1)、道德的调节功能:道德的调节功能是指具有通过评价等方式来指导和纠正人们的行为和活动,以协调OO之间的的能力。

2、道德应该是合于天理的行为规范.由于人类的智慧可以掌握自然天理的动态规律,来主导天理动态层面的提高,因此,随着天理动态层面的提高,道德的标准即随之提高.历史唯物主义认为,道德起源于人类社会生活的客观需要,起源于人类最初的生产活动.道德在本质上是由人们的经济关系、生产方式所决定的,是作为一种社会意识形态反映和服务于社会存在的.而人类社会是按照自身的规律发展变化的,经济关系、生产方式都是按照客观规律发展变化的.因而,道德也必然是有规律地发展变化的.不同的时代、不同的阶级有不同的道德观念,没有任何一种道德是永恒不变的.道德最初是从人类的劳动生产过程和人自身的生产过程中产生出来的.人类两种生产的不断发展,社会生活的矛盾、各种社会联系越来越复杂,就使得最初存在于原始人中的调节矛盾、维持正常生活的天然秩序,不适应发展人类两种生产的需要.人类社会的发展需要有一种新的借以协调自己战胜自然的规范,这就是最初的道德,即原始人的道德.由于当时生产力极其低下,人们必须结成某种集体,共同劳动,平均分配,相互协作,团结友爱,尽心竭力维护集体,而没有自私自利的观念与行为,以维持大家的生存.这就构成了原始人道德的基本特征.原始人的道德观念和规范包含在风俗习惯中.随着分工的出现,私有制产生了.与以私有制为基础的生产方式相适应的道德观念和规范亦随之产生.人类进入了阶级社会以后,原来统一的社会OO为相对立的阶级,统一的道德也OO为阶级道德.阶级社会经历了奴隶社会、封建社会和资本主义社会三种社会形态.这三种社会形态有某些相同之处,反映在道德上,构成整个阶级社会的道德与无阶级社会道德的根本区别.取代资本主义社会的是OOOO社会.OOOO社会是以公有制经济为主体的,它要求改变与几千年的私有制相适应的道德观念与道德规范,建立起与公有制经济相适应的新的OOOO的道德观念.这种道德观念和道德体系的核心就是集体主义原则.以往的阶级道德将逐渐地被统一的OOOO道德所取代.将来随着OOOO社会向OOOO社会高级阶段的过渡,道德也要发展到更高的阶段.纵观人类道德发展的历史,就是由统一的道德发展到阶级社会的阶级道德,随着阶级的消灭,全社会乃至全人类的道德又将取代阶级道德的过程.这是人类社会道德发展的三个阶段.道德的进步与每一社会道德生活中的问题,归根到底是对社会经济关系的进步与生产方式内在矛盾的一种反映.道德是一种社会意识形态,它是人们共同生活及其行为的准则和规范,衡量行为正当与否的...

3、既然你选择了这个题目,那么希望你能够用你选择的心态去面对这个严肃的问题。每个人的思想都不同,只有用自己思想做出来的,才是最好的。要是你只想勉强找一份工作而已,那...

4、刑法和合同法问题 一一解答 1取车时发现车被撞伤。问OO是否属于交通道路 答:这里的OO显然不是交通道路,交通道路是指相对OO的公共场所,允许机动车辆或者非机动车辆...

论合同法上的违约责任

论合同法上的违约责任

1、有着五千年文明史的中华民族自古以来就是名扬天下的礼仪之邦,有着崇尚诚实守信的传统美德,并把诚实守信作为人处世,接人待物的伦常规范。一些流传至今、广为传诵的成语典故,如“一言为定,一诺千金,信誓旦旦,言而有信,一言既出、驷马难追,言必行、行必果” 等等就浓缩了对诚信重要性认识的精华。追溯到先秦儒家。孔、孟、荀子把诚信从做人之道扩展到治世之道,具有促进道德完善、家庭和睦、国家兴旺和天下安宁的多种社会功能。三国时,诚信的当时模式“义”帮助蜀国在 三分天下中有了一席之位,之后又日渐形成了“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诚信文化;利用人格诚信关系,自明清以来,中国人逐渐冲破了“要想富,男力田女织布”的重农思想,开始“求富于市”,在寻求财富的漫长过程中人们总结出一条不可违背的法则“君子爱财,取之有道” 思诚者,人之道也”,这个“道”就是商业经济和资本运作的规律。为此商人们一直坚持义利并重,讲求诚信“利从诚中出,誉从信中来”认为这样做才是走了正道,才是诚商正贾,才能取得好的效益。商品经济发展过程中历来将诚实守信,童叟无欺作为重要的商业道德。

2、作为法律上的诚信原则的伦理基础是“诚”和“信”,作为个人的内在德性的“诚”,也就是诚实,这种诚实在人与人的交往中体现;信则是个人对他人产生的信任。古往今来,诚实和信用都是人与人所要遵循的基本道德规范。两千多年以前,孔子就强调“民以诚而立”,并将“信”与“仁、义、礼、智”并列为儒家道德的基本范畴。诚实和信用也往往被作为区分善恶的分水岭,是支撑社会的道德支支点。儒家文化“言必行,行必果”信用被中国传统道德提升为立人与立国之本。

3、我国的“诚实信用原则”是在近代民事立法中仿效了OO法系的传统,从德国、日本等国继受了这一术语。诚实信用原则源自罗马法学家所崇尚的“善意与衡平”等自然法思想,在实践中来自于罗马法中的诚信契约和诚信诉讼。所谓诚信契约,是指债务人不仅要承担契约规定的义务,而且要承担诚实,善意的补充义务。由诚信契约发生的诉讼称为诚信诉讼,在诚信诉讼中法官享有OO裁量权,不受契约字面表述的约束,而可依照公平正义的原则进行裁判,并可以对当事人的约定进行干预,在现代的合同立法中将这一思想加以援用和发展。

4、我国《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有关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同时由于诚实信用原则本身内含法律之公平正义之价值,因此在对有关模糊性,不周延的法律规定解释时,依诚实信用原则加以解释,并通过这一解释达到法律具体化之目的。

有关合同法的OO5000字

有关合同法的OO5000字

1、内容摘要:合同转让制度在司法实践和经济生活中具有广泛的使用性。债劝让与、债务承担、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移转是合同转让制度的三大组成部分,其功能各异,集体规定也有差别。《中华OO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第八十四条规定:“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第八十八条规定:“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

2、在日常合同关系中因债权债务转移而产生的OO却屡见不鲜,材料所诉述的情况,我认为丙公司可以采取向OO请求判令甲公司承担合同违约责任,也可以进行债务的转移,就是让债务人甲所欠的100万还给债权人丙,此举乙只需通知债务人甲即可,但需取得债权人丙的同意,如不同意则无效,不能进行债务的转移。关于债务的转移的相关知识和问题如下: 转让制度的现状分析

3、合同转让,是指合同权利、义务的转让,亦即当事人一方将合同权利或义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现象,也就是说由新的债权人代替原债权人,由新的债务人代替原债务人,不过债的内容保持同一性的一种法律现象。按照所转让的内容不同,合同转让包括合同权利转让的让与、合同债务的承担和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移转三种类型。当然,转让可以是全部也可以是部分,以为转让的内容有所差异,其条件和效力也有所不同。债务承担制度同样也经历了由不承认至一定条件下允许的演变经历。我国民法也承认合同转让,合同权利义务一旦转让,就会在转让方与受让方及相对人之间发生一定的法律效力,一方面就转让方与受让方而言,在全部转让的情况下,受让方将成为新的合同主体,或取得转让方的权利,或承担转让方的义务,或兼而有之。而转让方将脱离合同关系,由受让方代其位;在部分转让的情况下,受让方与转让方或一同成为债权人,或一同成为债务人。值得一提的是部分转让不可能适用于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移转,因为该活移转的两种情况中,无论是合同的承受,还是企业的合并,都是全部转让,由此可见一班。另一方面就转让方与相对人而言,在合同权利义务转让以后,相对人不得再向转让人即原合同当事人主张权利,请求履行,而应当向新的合同当事人作出履行。如果相对人仍向转让方履行债务,则不构成合同的履行,更不应使合同终止。 合同债权让与的构成要件 须有合法有效的合同债权存在

4、合同债权的有效存在,是该合同中的权利能够被让与的基本前提。以不存在或者无效的债权让与他人,或者已经消灭的债权让与他人,即为标的不能,其转让行为为无效。如果受让人因此遭受损失,让与人应予以赔偿。因可撤销法律行为所发生的债权以及诉讼时效已经完成的债权,也可以成为债权让与的标的。但是,如果撤销权人行使撤销权而使债权归于无效,或者债务人以诉讼时效已经完成为由拒绝履行债务,受让人可以因此主张债权让与行为无效。 合同权利须通过协议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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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标签:道德  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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