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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游戏停运(浙江大学法学院研究生录取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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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游戏停运

浙江大学法学院研究生录取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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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拟财产具有几个特点

网络游戏停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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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络游戏虚拟财产刑法保护OO 虚拟财产的定义与特征 对于虚拟财产,至今仍然没有一个明确统一的定义。笔者认为虚拟财产是存在于XX络游戏之中,以电磁记录为存在形态,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可以以现实货币兑换的虚拟物品。包括游戏账号等级虚拟钱币虚拟装备(OO、装甲、药剂等)虚拟动植物虚拟ID账号及角色属性等。它具有以下特征: (一)虚拟性和现实性的结合 虚拟财产的虚拟性在于它本质上是一组电磁记录,其存在只能依托于XX络。但虚拟社会并不是一个完全封闭的“世外桃源”,仍然与现实社会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现实社会的法律关系在虚拟社会中也有所反映。目前,侵犯虚拟财产及其交易行为已经突破虚拟空间而向现实空间过渡,具有一定的现实性。 (二)价值性 虚拟财产属于法律上财产的范畴。虚拟财产最终是通过编程等劳动而形成,具有形成价值的客观基础;虚拟财产可以带来玩家参与XX络游戏的愉悦感并满足玩家占有和增加财产的成就感,具有使用价值,所以就具有转化为现实货币的能力;由于其可通过交易获得经济利益,因此具有了交换价值。可见,虚拟财产的现实价值意义不容否认。 (三)合法性 它主要是指虚拟财产获得方式的合法性,而并非特指符合现行法律规定,因为目前我国法律尚未明确将虚拟财产纳入法律上财产的范畴。 (四)OO性 虚拟财产还受到XX络及游戏软件技术、游戏运营期间等多种因素的OO。 (五)依附性 虚拟财产基于特定的虚拟社区空间而存在,基于特定的XX络游戏而存在。 XX络游戏中侵犯虚拟财产的方式 从目前掌握的资料来看,侵犯虚拟财产的案件类型千奇百怪,几乎所有现实社会中侵犯真实财产的违法犯罪类型均已出现。具体而言,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一)OO他人虚拟财产的案件 20XX年4月,XX络黑客杨某在短短10天时间里多次OO某信

浙江大学法学院研究生录取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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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选题创新:本文聚焦于大数据时代的背景,以恶意爬虫程序案件切入。当下数据成为网络的核心要素,也成为具有重要财产价值的资源,这对刑法的范式转换和创新解释提出了新的要求,而学术界鲜少有学者对此做出深入、细致的研究。

2、其次,比较研究的深度更深:本文对美国的《计算机欺诈与滥用法》做了比较研究,并对相关判例进行分析,归纳了具有借鉴意义的评判标准,这一研究领域还未有人涉足,而这一部分的研究,对我国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解释与完善具有重要价值。此外,对德国计算机犯罪的相关规定也在分析、比较的基础上,指出了其中可借鉴之处。

3、最后,对本罪构成要件作出创新性解读:本文对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作了深入的解释。一方面,对本罪法益的解读突破了传统的简单认知,提出该罪的法益不在于数据的秘密性,而是数据持有人对他人获取数据的控制,另一方面,对于其他构成要件要素,也提出了较以往或不同或更深入的见解。如借用授权标准,提出判断行为人获取手段的非法性在于是否通过技术手段突破系统的技术防护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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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人郑重声明:所呈交的OOOO,是本人在导师指导下,OO进行研究工作所取得的成果。尽我所知,除文中已经注明引用的内容外,本OOOO的研究成果不包含任何他人享有著作权的内容。对本OO所涉及的研究工作做出贡献

2、 网络虚拟财产的概念及其财产性质…………………………(4) (一)网络虚拟财产的概念…………………………………(4) (二)网络虚拟财产的财产性质……………………………(4)

3、 网络虚拟财产确认与保护的现实意义……………(8) 网络虚拟财产确认与保护的理论意义……………(9) 如何确认与保护网络虚拟财产………………………………(10) (一)网络虚拟财产如何确认………………………………(10) (二)网络虚拟财产如何保护………………………………(10)结

4、 [摘要]随着计算机网络信息技术的发展,网络业已经成为一个新兴飞速发展的行业,此行业积累了巨大的社会经济价值,与此同时有关网络虚拟财产的OO也越来越多。网络虚拟财产的概念,其是否具有财产性质以及有关法律确认与保护成为社会的焦点问题和法律界的争议热点话题,但是这

虚拟财产具有几个特点

1、在我国,“虚拟财产”如今还不是一个法律上的一般概念,随着这方面研究的深入,将来能否在法律意义上准确地界定出“虚拟财产”的范围,并正式明确这一概念的内涵,目前还难以做出肯定的判断。

2、不可回避的是,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网络生活在各个层面的展开,虚拟世界内部以及虚拟世界与现实社会的矛盾冲突也将不断呈现。“虚拟财产”正是在这样一个亦虚亦实的动态环境中不断产生、移转、消灭的。尽管那些由电子数据造化的“虚拟财产”并非如现实世界的实物一样,也没有传统的“物”的形态,甚至离开特定的载体、媒介、技术等软硬件环境就彻底消失得无影无踪。但是,对于在网络中创造和积聚财产的玩家来说,其对“虚拟财产”的拥有绝不是空无意义的。,从精神的角度讲,玩家能实实在在地感知到“物”的存在,当这些“物”被损坏、丢失、毁灭时,玩家的感受与在现实世界“物”被损坏、丢失、毁灭的感受近似甚至相同;其次,从价值的角度看,“虚拟财产”也是通过玩家的劳动得以实现的,也付出了“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因而具有了价值。当然,这种价值尚只是一种经由劳动本身创造的价值,是对主体的肯定,并不是那种社会关系中存在的价值,即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只有这两种价值才是对“物”的肯定。

3、法律对财产的保护并非指向“物”本身,而是一种“物”上的社会关系,只有当“物”脱离原始创造的价值而进入社会关系之中,“物”才成为“财产”,才具有了被法律保护的资格。在网络环境中,有一些虽然也被赋予了财产的可知形态和具体名称,但其本身只能产生、移转、消灭在特定的网络环境中,如网络游戏中的兵器、衣帽、金币等,并不能拿到现实社会来进行使用和实物交换,所以就不具有财产的属性,站在法律讨论的角度称之为“虚拟财产”其实是不确当的,至多只能被称为“虚拟物”。然而对于另外一些情形,如同样是兵器、衣帽、金币等“虚拟物”,如果玩家必须向网络游戏的营运商支付现实货币购到自己的注册名下才能投入游戏中使用,那么这些“物”显然已被实际赋予了交换价值,具有了财产的属性,因此也便具有了被法律保护的资格。

4、如此说来,“虚拟财产”这样笼统的定义是不科学的`,应当将其一分为二。即一部分只存在于网络环境,随网络环境而生,随网络环境而灭,未与现实社会发生经济联系的,只能叫“虚拟物”;而另一部分虽存在于网络环境,但玩家得到并使用被赋予了与现实社会有经济关联的条件,因而具有了财产属性,但由于其OO并非等同于现实中同类称财产的OO(甚至衡量各自价值的标准也不同),所以这类具有财产属性的“物”可以相对于现实中同类称财产而被称作“虚拟财产”。这样划分后,“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问题便有了一个可操作的范围,至于对具体网络环境中的“虚拟财产”施以怎样的法律保护和救济,还是让我们来看看“虚拟财产”权属都有哪些法律特征,因为所谓保护“虚拟财产”,实则是保护“虚拟财产”在社会生活中的权属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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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标签:财产  虚拟  网络  具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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