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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与德治(儒家思想的现代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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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与德治

儒家思想的现代意义

政协OO会

全面依法治国建设法治中国

法治与德治

法治与德治

1、[内容摘要] 道德和法律的动态系统--德治和法治,作为调节人类 \o "社会学类OO" 社会的两个手段,有着密切的关系,特别在OOOO市场 \o "经济相关OO" 经济 中二者相互渗透,相互作用,法治、德治作为上层建筑是要建立在生产资料公有制及与之相适应的OOOO市场经济的基础之上的,同时法治、德治的结合又为OOOO市场经济的发展保驾护航。因此,二者的组合与OOOO市场经济的统一的。二者相辅相成又是党治理国家基本方略的完善和创新,这种创新体现着丰富的哲学思想,吸取古代儒法并用的思想精华,体现了软硬相佐的治国方略的辩证关系,二者相辅相成,相互促进,体现了矛盾统一性的关系。

2、“德治”与“法治”之争在中国与西方很早就有了。在中国,其最早起源于春秋战国时期的“儒家”与“法家”之争,这两家在治国方略的选择和运用上针锋相对,见仁见智,古代中国的“法治”学说与“德治”学说就诞生在这场纷争的硝烟之中,先秦法家管仲最早的的提出“法治思想”,但先秦法家提出的“法治”并非近代意义上的法治,虽然它们之间有共同点:都是用法来治国,但是古代中国法家思想的主旨在于维护君主集权,法律的主要价值在于防止OO,“法治”完完全全是统治阶级的一种驾驭人们的工具。先秦儒家德治思想由孔子开创,孟子完善,荀子改造。儒家学派提出了“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OO;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的德治主张,他们极力推崇道德教化在社会OO机制中的功能。认为人们经过道德自省和自律,在潜移默化中自觉成为“温、良、恭、谦、让”伦理信念的载体。

儒家思想的现代意义

儒家思想的现代意义

1、摘要: 作为治理国家的两种不可或缺的手段,德治与法治在不同的角度发挥着其重要的作用。在中国法制史上,无论是“引礼入法,礼法结合”还是“家庭本位,伦理法制”,无不渗透着儒家思想的精髓。然而,与此同时,以“三纲五常”为主体的封建等级思想观念也长期束缚着人们的头脑。历史的经验告诉我们,社会要想有彻底的改变,就必须要打破以儒家思想为主的封建等级制度。作为规范社会,维护其稳定的重要保障,法制更应如此。

2、一个国家的稳定与OO,一定要有秩序规范。法律对人们行为起到了硬性约束的作用。一方面它保护了公民的正当合法权利,另一方面它有要求了公民履行其法定的义务,具有一定的强制性。当然,法律也不是孤立地、凭意想而产生的。它总是随着新的危机社会和他人的行为的产生而制定新的法律或法律条文。当人们违反法律时,便构成了犯罪或违法社会就要依据相关法律加以惩处。纯粹的法制就是这样来解决相关问题的。因此,法律总是永存的、发展的。即“他律”。

3、然而,在君主OO的古代中国,法家所认可的法律并不是为了保护OO权利而制定的法律,而是所谓的“帝王工具”,是一种辅助君主治国,帮助其约束臣民,归顺教化的工具而已。“君主”们集立法、司法、行政与一身,而其本身并不受法律的约束,他们的意志可以说也是一种极其重要的法律渊源。至于“天子犯法与庶民同罪”之类的宣言,只不过当当口号喊几句罢了。

4、单有法律的硬性约束是远远不够的。在社会生活中,对人们行为的评判,除了法与非法之外,还有是非、善恶、美丑、高下之分。这个社会究竟提倡什么,反对什么,这些自然不能完全依靠法律,或主要不是依靠法律,而是依靠道德的准绳,因为“道德是人们关于善恶、是非、正义与否等等的观点、原则和规范。”即“自律”。

政协OO会

政协OO会

1、,以人为本是现代德育的核心。OOOO的本质就在于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对社会发展本质的正确把握要求我们以人为本,把实现人的全而发展作为经济社会进步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当今世界范围内的科技竞争、经济竞争、综合国力的竞争,根本上是人才的竞争,重视人的发展、提高人的素质已成为世界教育OO的主流。科技的进步,社会的发展,要求人们必须终身接受教育,不断提高自己的水平,不断完善自己的人格,回归人的本质,做一个全面和谐发展的人,这就是科学发展观对大学德育的根本意义。从世界各国德育的共同趋势来看,“学会做人”“学会关心”“学会共处”“学会生活”成为德育的主题,以人为本的人文主义色彩日趋浓厚。无论从社会发展和OOOO现代化的要求,还是从道德的实践主体本质,或从教育是培养能OO思维、有创新精神、有自主意识和自觉行为的个体来讲,以人为本都是现代德育的核心。现代德育具有突出的人学特征,核心思想是促进人的现代化,实现人的和谐全面发展,从而促进人与自然、人与社会的和谐全面发展。

2、其次,以人为本也是现代法制精神的核心。关于“法治”,西方思想家亚里士多德有个著名的公式被人们广泛引用,他说,法治应当包含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服从的法律本身是良好的法律。而什么样的法律才是“良好的法律”,涉及法律价值取向的问题。“现代法治的核心价值意义就在于确信法律提供可靠的手段来保障每个公民OO地合法地享用属于自己的权利,而免受他人专横意志的摆布,充分发挥社会主体的自主OO性和能动性。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实行OOOO政策,大力发展OOOO市场经济,经济社会的迅速发展必然离不开人的OO发展,人的价值开始被重视,维护人的人格尊严、尊重保障OO、实现人的全面需求、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也成为法律的必然价值取向。OOOO的总设计师OOO同志提出,一手抓经济建设,一手抓法制建设,实行依法治国,建设OOOO法治国家。发展了OOO理论,在党的OOO上提出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的治国方略。新一届OOOO集体丰富和发展了OOO理论、“OOOO”的重要思想,提出了构建OOOO和谐社会,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科学发展观。实行依法治国,必须坚持以人为本,人是法律价值的承载者和终极目的。我国制定法律的出发点和终极归属都是为了对人的OO幸福生活提供制度基础和法律保证,也只有坚持以人为本的法律价值取『旬所制定的法律才能形OO们对法律制度的自觉认同。以人为本是现代法制精神的核心,也是OOOO法律价值取向的必然选择。因此,坚持以人为本,以提高人的综合素质,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为目标,是大学的法制教育与道德教育整合的人本基础。

3、回顾中国历史,强调道德的重要性是古代儒家OO思想和伦理思想的一项重要内容。生活在两千多年前的孔子就已经看到法律和刑罚并不能从根本上达到维护社会秩序的目的,已经看到道德教育在维护社会秩序中的重要作用。他认为,如果不重视道德教育,一味地依靠刑罚的强制手段,靠强力来OO那些违反法律的人,人们就不可能产生“羞耻之心”,也不知道违反法律是“可耻的”,不可能在内心中形成一道防御犯罪的堤防,而只是力求逃避法律的惩罚,甚至想方设法去钻法律的空子,一犯再犯,从而陷入OO的深渊。纵观儒家学派“德治”思想,尽管其强调“德治”往往重于、多于强调“法治”,而且常常用滥用刑罚的OO亡君的事例来强调“德治”的重要性。但在其“德主刑辅”“明德慎罚”的后面仍能看到其德法并举思想。中国封建社会繁荣时期的唐朝,统治者一方面搞“贞观修礼”,制定了一套封建的道德体系;另一方面又制定法律,形成了我国历史上最严密、最系统的封建法典——唐律,不仅把统治阶级的意志以法律的形式体现出来,而且以法律的形式强制推行其道德观念。目的是“制礼以崇敬,立刑以明威”,促进社会发展。总结历史经验,法治与德治,法制教育与道德教育是相辅相成的,二者缺一不可。科学发展观的提出,要求我们用系统整体的思维对高校大学生法制教育与道德教育整合问题作综合的、动态的思考和OO。大学生思想OO素质包括OO素质、思想素质、理论素质、法律素质、道德素质、心理素质。法制教育与道德教育都是大学德育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两者是相辅相成的辩证统一关系。

4、法律和道德有共同点,它们都是建立在一定经济基础之上的,都是调节人与人、人与社会、人与自然之间关系的社会规范人是社会的人,人的本质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无论自我是否意识到,从客观上来说,人在社会里生活就必然要受到法律和道德的制约。法律把利己不损人作为对人的行为的普遍要求,而道德则把利己不损人作为对人的行为的最低要求。法律是道德的底线,守法是公民的基本道德规范。也许我们不可能做到使每一个大学生都达到道德教育所追求的完美境界,但是至少可以通过法制教育,给每一个大学生的行为确定最后一道防线。可见法制教育与道德教育的结合点之一在于把利己不损人作为对人的行为的最低基本要求。

全面依法治国建设法治中国

1、古希腊和古罗马这两大文明是西方文化的摇篮,是世界文化史上两座永恒的丰碑,是西方人所津津乐道的光辉时代。勤劳的古希腊和罗马OO用他们的智慧给我们创造了一个个令人叹为观止的杰作,留给我们一个无论是文化史上还是艺术史上的维以超越的高度。其中古希腊文化又是罗马文化的源头,罗马文化在其基础上不断地发展创新,创造了许许多多独树一帜的文化,艺术构想和杰作。因此本文主要是讨论了这两个文化的异同,找出“原希腊”的东西,区分罗马的创新,给西方文化的传承和发展提供一些粗浅的线索和脉络。经济发展模式希腊是由本土半岛和一些散落在爱琴海和地中海的一些小岛组成的。它三面环海,只有北面与陆地相接,且多丘陵少平原,属于温和的海洋性气候。正是因为这样的地理条件使得它的农业难以发展,为了生存,希腊人学会了和其它地区进行农产品的交换,并逐渐形成了地中海地区繁荣的贸易往来。罗马的环境和希腊类似,它地处今意大利半岛,是一个多丘陵,多沼泽的地区。因此农业也不十分发达。但罗马解决这一问题的方法并不是像希腊一样通过OO贸易,物物交换。它使用的是一种血腥的方式—侵略和扩张。为了满足罗马帝国日渐庞大的粮食、财富的需求,罗马人选择了不断地侵略。依靠着强大的OO、OO,罗马从昔日台伯河边上一个卑微的小城一跃成为统治着200万平方英里的帝国的中心。同时随着罗马帝国的不断膨胀,使得对这些物资的消耗急剧增多,反过来这又导致了罗马帝国的继续扩张,如此一来便形成了一个恶性循环,它由始至终都伴随着罗马帝国。相比而言,为了抵御恶劣多变的海上环境,希腊发展起来的却是一种互相合作的良性竞争模式。并且,后者己渗入当代西方人的精神领域。除此之外,希腊的经济发展主要是靠商人进行的海外和地区间的贸易往来和本土的农民耕种。希腊城邦中的奴隶数量比罗马少得多,罗马经年累月的征战,带来财富的同时还有大批大批的奴隶,这些奴隶广泛地分布在大部分的产业,比如采矿,冶金,驾船,铺路和大型建筑的建造。可以这样说,古罗马的伟大和成就很大一部分是由奴隶创造的。总的来说,希腊和罗马的经济发展走的是截然不同的道路,体现了两种截然不同的思想,这些思想的以后西方国家的经济发展上有着深远的影响。只要稍了解历史的人都知道,后世西方各国基本上都经由了这两个阶段,比如欧洲新帝国对非洲,美洲的海外扩张,奴隶贸易,俨然是罗马形式的另一版本,而同时期广泛存在于各国之间的贸易往来却又是...

2、对社会影响随着罗马社会文明程度的提高,法律逐渐影响到国家和个人生活的各个领域。各种法规的及时制定和有效执行,提高了国家各级官吏的办事效率,规范了他们的从政行为;裁决了大量的商业OO,保护了正当的商业利益;同时还调节了债务,继承等个人财产关系,减轻了社会各阶层关系的紧张程度,有利于罗马帝国的长治久安与繁荣进步。德国著名法学家耶林(Rudolph von Jhering)说:“罗马三次征服世界,第一次是以OO,第二次是以宗教,第三次是以法律,而第三次征服也许是其中最为和平、最为持久的征服。文中的第三次征服是指罗马法对后世各国影响深远对法律影响罗马法对后世法律制度的发展影响是很大的,罗马法中所蕴涵的人人平等,公正至上的法律观念,具有超越时间,地域与民族的永恒价值。尤其是对欧洲OO的法律制度影响更为直接。正是在全面继承罗马法的基础上,形成了当今世界两OO系之一的OO法系,亦称为罗马法系或者民法法系。罗马法对后世法律的影响,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罗马法的有关私法体系,被西欧OO资产阶级民事立法成功地借鉴与发展。《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就是对罗马法的继承和发展。如1804年制定的《法国民法典》,就继承了《法学阶梯》的人法、物法、诉讼法的体例;而1900年实施的《德国民法典》则是以《学说汇纂》为蓝本的,形成了总则、债法、物法、亲属法、继承法。法、德两国的民法体系,又为瑞士、意大利、丹麦、日本等众多国家直接或间接的加以仿效。罗马法中许多原则和制度,也被近代以来的法制所采用,如公民在私法范围内权利平等原则、契约OO原则、遗嘱OO原则、“不告不理”、一审终审原则等,权利主体中的法人制度、物权制度、契约制度、陪审制度、律师制度等。罗马法的立法技术已具有相当的水平,它所确定的概念、术语,措词确切,结构严谨,立论清晰,言简意赅,学理精深。扩展资料:影响的原因罗马法是建立在简单商品生产基础之上的最完备的法律体系。它对简单商品生产的一切重要关系如买卖、借贷等契约以及其财产关系都有非常详细和明确的规定,以致一切后来的法律都不能对它做任何实质性的修改,成为后世立法的基础。罗马法的内容和立法技术远比其他奴隶制和封建制法更为详尽。它所确定的概念和原则具有措词确切、严格、简明和结论清晰的特点,尤其是它所提出的OO民在“私法”范围内形式上平等、契约以当事人之合意为生效的主要条件和财产无OO私有等重要原则,...

3、法律的生命在于推理我眼中的中国法学的困境和出路“不可调和的调和,矛盾的结合,对立的综合—这些就是法律的问题。卡多佐“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霍姆斯摘要:本文从中国法学当下的困境—因非法律因素的干预造成法律结果的不确定性,以至于人们普遍对法律失去信仰,甚至信心—出发,强调在法律适用中法律推理(主要是实践推理)的价值,以期通过对形式正义的追求,使法律更具明确性,挽回普罗大众对法律的信心,最终实现追求实质正义的目的。至于如何使法律更加明确,更具预测性,我选择的进路是建立以类比推理为基础的遵循先例原则。关键词:法学困境?法律推理?演绎推理?实践理性?类比推理?遵循先例?判例制度?一.我所谓的当下中国法学的困境?在我看来,中国法学的最大困境乃在于它的权威远没有达到它应该有的高度。这种表现是多方面的。“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1],而“敬法者始能成为OO者”,但中国当下的法律人显然没有足够尊敬法律[2]。有学者指出,中国法学困境的关键是因为主体性中国的身份缺失。中国的法律人迷失了自己,成为留声机或者传话筒,看似对一切事物都思考,但唯独“对思想根据本身不思想,根据本身是没有的,或者说是物质的”,以至于“我们没有中国自己的未来,拥有的只是西方的过去和今天”[3]。而这在我看来也是其对中国自有法律信心缺失的表现。法律人尚且如此,遑论普罗大众。中国人并不习惯法律思维,中国人乃是最务实的。中国人习惯的是信仰权威[4],所以,“有困难找OO”才是中国人数千年连绵不绝的思维方式,期待青天大老爷出来给自己做主才是大多数中国人的期望。这种传统乡土中国[5]留下的深深烙印,已经成为我们民族性格的一部分,难以更易。而所谓法治又必须活在普罗大众心中成为其生活之常态始有实现之可能[6]。这种悖论造成了法律在现实中的尴尬[7]。而造成这种状况的最主要原因又是什么?我认为是法律的不可预测性。所有人都知道,法律并不是我们寻求解决问题的最终途径,甚至不是主要途径(遑论唯一途径)。“大案讲OO,中案讲影响,小案OO律”这几乎是一条众所周知的OOO,深深藏在每个法律人(至少是司法者)的脑海深处,无论遇到什么案件,这条原则总是扮演着过滤器的角色。所以毫不夸张地说,法律最多只是第三选择。这是所有法律人的悲哀。所以,当法律(特别是司法和执法中)过多掺杂进意识形态、OO、民愿、道德等其他因素之后,法律并不能给人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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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标签:法律  罗马  思想  法治  道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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