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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内容提要:善意取得制度是民法物权的一项重要制度。善意取得制度的价值应当定位在合理XX所有权、保护交易安全上,建议在制定物权法时,应注意善意取得的制度构成,以及善意取得制度与合同法中的无权处分制度、物权法中的时效取得制度、公示公信原则的衔接和协调,并对《物权法》草案的相关规定进行了评析,希望本文的对相关立法的批评建议能引起立法者的重视。
2、??善意取得又称即时取得或善意受让,是指无权处分他人动产的让与人,于不法将其占有的他人的动产交付于买受人后,如买受人取得该动产时系出于善意且无重大过失,则其即取得该动产的所有权,原所有人不得要求受让人返还。善意取得制度最早起源于对所有权的绝对力加以XX的日耳曼法法理,即所谓的“以手护手”(Hand?muss?Hand?Wahen)法谚原则。按照此原则,任意将自己的动产交付于他人者,仅能向此该他人请求返还,若该他人将动产让与第三人时,则原所有权人不得向第三人请求返还其动产。而与此相反的则是对所有权不加任何XX的所有权绝对性原则。善意取得制度与诚实信用原则、权利不得滥用原则所共同构筑起来的XX绝对所有权、保护相对人及社会公共利益的制度体系促成了古代民法向近现代新型民法的转变。善意取得制度已被大多数国家的立法所采纳(如法民2272280条;意民707条;德民9393935条、1207条;奥民36368条;瑞民71884条2项,933条;日民192?条),并在现代社会日益凸显出对物权变动中交易第三人的利益保护的重要价值。但颇为遗憾的是,由于历史原因和其他原因,我国迄今为止没有制定民法典,也没有完善的物权法,而作为私法之基本法的民法通则也未明文规定善意取得制度(尽管现实中,我国司法实务与民法理论已承认此项制度),这样规定善意取得制度的重任就落在了即将XX的民法单行法《物权法》上了。
3、???ァ「?据一般民法理论,所有权的取得有两种方式,即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而善意取得即是动产所有权原始取得方式之一种。然而,善意取得制度设立的宗旨并非为了授权,而是通过对原所有权进行合法、合理的XX,以保护交易安全、维护善意第三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具体体现在:(1)善意取得制度有利于维护市场交易安全,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尽管善意取得制度是物权法的一项基本制度,但是此制度在对所有权取得进行规制的根本目的还是在于保护正常的市场交易关系,保护善意的交易相对人,促进社会经济秩序之稳定。任何善意受让人在进行市场交易时,都是基于对让与人及其所有权的无瑕疵(或权利保真)事实的一种信赖,而物权法规定的善意取得制度正是对这种交易信赖和交易安全的一种保护。但如果法律对此信赖置之不理,则交易势必难以进行,因为由相对人去查知让与人是否为所有人、有无处分权,交易成本甚大。(梁慧星?敝泄?物权法研究〔M〕?北本?:法律出版社??1998474)总之,善意取得制度是以牺牲财产的静的安全为代价来保护财产交易动的安全的制度。(2)善意取得制度是民法的诚实信用原则与公平原则在物权法中的典型体现。诚实信用原则与公平原则都可以说是起源于债权法的民法的基本原则,它们贯彻于民法的全局,而在物权法中的具体体现即为善意取得制度。善意取得制度中的相对人的主观上的“善意”、无过错,客观上的稳定的财产占有关系,都是物权法对相对人进行保护的价值依据,而这些价值本身也要求将诚信原则与公平原则内化于物权法领域对当事人行为进行规范。
4、???ァ≈泄?物权XX在加紧的制定过程中,按照民法起草工作小组议定的计划:1999年3月通过统一合同法;4~5年内通过物权法;2010年前完成中国民法典的编纂。(梁慧星?敝贫ㄖ泄?物权法的基本问题〔J〕?北本?:法学研究??2000??(4):6?保┖贤?法已经通过,因此物权法的完善与否直接关系到中国民法典的前途与命运,因此笔者建议在制定物权法时,针对善意取得制度应着重解决好以下几个问题:
1、摘要:谎言并非在任何场合任何情况下都不正确。德国着名哲学家、伦理学家弗里德里希?包尔生将必要谎言总结为三种形式。本文结合实际生活对这三类必要谎言的必要性进行分析,提出其必要性存在的几点原因。最后指出也有一些道德家对必要谎言持严格的态度。?
2、关键词:必要谎言;形式;必要性? 众所周知,谎言会对被欺骗的一方造成伤害,毁灭人们的信念和自信,最终损害人们的社会生活和侵害人们的社会关系。但是谎言并非在任何场合任何情况下都不正确,人们的生活常识和实际经验也足以证实这一点。这种在某些情况下是允许的甚至说在道德上是必要的谎言称之为必要谎言。? 必要谎言的三种形式? 德国着名哲学家、伦理学家弗里德里希?包尔生在其着作《伦理学体系》中对必要谎言的三种形式及如何界定进行了论述。他将必要谎言分为善意与不一定善意的谎言、礼貌与奉承、战争与外交三类。? (一)善意与不一定善意的谎言? 包尔生认为在道德上不存在固定界限。法律划出的是强硬的、不变的因而也是专断的界限,而道德却必须处处去对付那些逐步过渡的情况。个别情况只能着眼于具体条件,根据个人的洞察力和良心来确定。道德只能提出引导人们作出决定的基本观点。例如,医生对病人隐瞒病情以唤起生活的希望;儿女对老人报喜不报忧以免家人担心;小孩一人在家遭遇小偷,大声喊爸爸的名字把小偷吓跑;为寻凶作恶的凶手指一个错误方向,使之落入XX手中等。无论是前两种情况中对被欺骗者的谎言是善意的,还是后两种情况中对被欺骗者的谎言并非善意的,施骗者的行为都给更多人带来利益,所以人们也不会从道德上去谴责他们。? 这类谎言并非无任何危害。例如,向病人隐瞒病情,其实剥夺了病人了解自己病情的权利,假如病人生存的日子所剩不多,那么他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安排好剩下的生命,但是如果不告诉病人病情,病人误以为自己没事,一旦病情恶化,对病人和家属都是更大的打击。再比如,儿女在对父母报喜不报忧的同时也放弃了父母全面了解我们的权利,放弃了父母本可以提供给我们的解决困难的方法。因此,善意的谎言是必要的,但是怎么说以及在什么情况下说需要把握好度。? (二)礼貌与奉承? 这条界限也必须由道德上的老练独自确定。习惯上的半真半假和假客气就不能武断地认为其是否是不道德的,如我们欢迎一位不速之客,我们在一封写给一位我们不了解的或我们视为地地道道的恶棍的人的信尾表示我们的高度的敬意。我们这样做是因为和这样的人打交道,不采取某些口是心非的作法,顺利的、和平的交往就是不可能的。? 而且这类谎言也并非没有危险。一个过多地生活在社交之中的人容易形成说谎的习惯,他的良心逐步枯萎了,说谎成了他的第二本性并最后成了对他来说必不可少的东西。实际经验中,我们总是不信任一个在礼貌言辞艺术上表现出极大的技巧的人,我们也更乐于相信一个在讲习惯上的假客气话方面有些笨拙和畏缩的人。? (三)战争与外交? 在战争中,士兵用自己的计划、战术或兵力去欺骗敌人,不会有聪明的战士在战争中表明自己的真实目的。外交领域中,在一定意义上也奉行着战争的规则:谁也不表明他的真实目的,至少可以说,每个人都不想让对手“醒悟”,甚至还去加强一点他的虚假信念。在战争这种状态中,一切力量和计谋都是绝对允许的,交往双方都是互有保留,互不信任的;他们隐藏着各自的措施和协议、计划和意图。但是如果外交双方的真正目的是维持和平,是以谈判来解决那些否则就不得不以战争仲裁来解决的问题而言,一定程度的相互信任又是需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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