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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势变更原则(合同法参考文献)

 人参与  2023-04-05 10:00:26  分类 : 论文知识  点这评论  作者:团论文网  来源:https://www.tuanlunwen.com/
情势变更原则(合同法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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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势变更原则

合同法参考文献

XXXX范文

简述XX选题的基本原则

情势变更原则

情势变更原则

1、案情: 原告:邢某,阳城县某村人,农民。 被告:阳城县某村村民委员会。 2001年4月23日阳城县某村村委与本村村民邢某签订一份《修砌红阁下东河坝合同书》,合同约定:因原石坝有塌陷、断残现象需要重新再打新坝,村委要求新坝全长170米,根基深0.8米,坝宽0.9米,坝高与路面平为准,总计立方400立方米;付款方式:村委暂不付款,坝起后经验收以村办矿97年前所留的煤顶付(具体X数以原村煤矿矿长同村委拍定的数字为基础1500-1800X)超出部分,由村委另作处理。合同订立后,邢某将此工程包由他人施工。2001年9月10日施工基本结束,2001年10月2日,村委干部与邢某共同到村办煤矿指认了合同中约定的存煤,并在煤堆上划线、钉桩。次日,邢某便组织车辆开始拉煤。2001年6月13日XXX办公厅作出《关于关闭国有煤矿矿办小井和乡镇煤矿停产整顿的紧急通知》,煤价开始逐渐上涨。2001年11月16日,村委书面通知其立即停止拉煤,有关事宜,待日后研究再作决定。期间,邢某共拉煤95X。2001年11月22日邢某诉至阳城县XXXX。 诉讼中,阳城县XXXX聘请专业技术人员对邢某施工工程量进行了鉴定,带附加工程共计完成河坝工程量为5448立方米。依据山西省2000年工程预算定额,河坝工程为灰泥片石砌体,每立方米砌体单价为837元。受村委委托,晋城市价格事务所阳城分所于2001年12月11日出具《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2001年4月份无烟煤面价格为每X15元;2001年11月23日之前无烟煤价每X60元;2001年11月23日以后无烟煤价每X为120元。再审时,证实邢某支付实际施工工程队工程款为23600元。 原告要求村委以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计算,按合同的约定,交付自己2700X煤。而村委认为,因国家整顿小煤矿的政策,导致煤价大幅上涨,应根

合同法参考文献

合同法参考文献

1、杨志军 摘要:可撤销合同是指合同因欠缺一定的生效要件,其有效与否,取决于有撤销权的一方当事人是否行使撤销权的合同。效力待定合同是指合同成立后,其效力有效与否处于不确定状态,尚待享有形成权的第三人同意或拒绝的意思表示来确定其效的合同。本文将主要介绍可撤销合同的概念和特征、合同可撤销的原因、可撤销合同的撤销权、可撤销合同与效力待定合同的区别以及可撤销合同和效力待定合同的法律后果。

2、可撤用合同是民法中可变更和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一种.可撤销合同主要是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可撤销合同的效力取决于当事人的意志,它是一种相对无效的合同,但又不等同于绝对无效的无效合同。我国《民法通则》第59条规定:“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和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一方当事人有权请求XXXX或者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消。”在此种情形下确定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它不仅不符合合同法的最基本理念,且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有悖于公平、平等、自愿原则。随着《合同法》的颁布施行,立法者们将可撤销合同制度写入《合同法》中,可撤销合同制度才逐渐趋于完善,使得当事人的权利得到保护。

3、可撤销合同是指合同因欠缺一定的生效要件,其有效与否,取决于有撤销权的一方当事人是否行使撤销权的合同。它是一种相对无效的合同,但又不同于绝对无效的无效合同。合同的撤销是指因合同的当事人意思表示存在瑕疵,当事人一方因此享有撤销权,通过撤销权人行使撤销权,使已经生效的合同归于消灭。此处是我们在学习合同法应注意的细节。享有撤销权的一方当事人是撤销权人。

4、可撤销合同具有下列几个特征:(1)从撤销的对象看,可撤销合同主要是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2)可撤销合同在未被撤销前,仍具有法律效力。(3)可撤销的原因有法律规定,撤销权的行使由撤销权人决定,可撤销合同的撤销,要由撤销权人申请XXXX或者仲裁机构来实现撤销权。 合同可撤销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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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TOC \o "1-9" \h \z \u 目录 1 正文 1 搞要 1 关键字:情事,变更,原则,适用 2 情事变更原则概说 2 条文解析 3 情势变更原则的涵义 3 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条件、效力及适用范围 4 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范围 6 结语 6 参考文献: 7 XX原创声明(模板) 8 XX致谢(模板) 8

2、摘要:情事变更原则概说情事变更原则是指产生效力的法律行为或其他法律事实的基础和环境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事由,发生了当事人预料不到的变更,如果仍然使其发生原有效力显失公平时,应当使其法律效力相应变更的法律规范

3、情事变更原则是指产生效力的法律行为或其他法律事实的基础和环境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事由,发生了当事人预料不到的变更,如果仍然使其发生原有效力显失公平时,应当使其法律效力相应变更的法律规范。法律为贯彻公平原则,避免一方当事人蒙受不该承担的损失,另一方当事人意外得到预料之外的利益,特设允许变更或解除合同并免除当事人法律责任的一项法律原则。情事变更原则是诚实信用原则的具体运用,目的在于消除合同因不可预知的情事变更所产生的不公平后果。

4、在西方国家,情事变更原则是作为对"契约神圣原则"、"契约必须严守原则"的补充和XX而发展起来的。契约严守原则在保障合同交易安全方面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在法律上,它通常表

简述XX选题的基本原则

1、WTO协定基本原则的商法分析摘 要:本文从商法角度对WTO协定所确定的基本原则进行重新,认为指导商事主体从事商事活动的商事原则与WTO基本原则具有相同之处。关键词:WTO;基本原则;商事原则WTO协定所确立的基本原则既是WTO运营的规则也是各成员履行WTO协定义务和行使权力、制定各国国内法的国际法依据。这些原则包括:非歧视待遇原则,XX贸易原则,公平竞争原则,透明度原则等。而商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导和规范商事主体从事商事活动的准则,它包括:利润最大化原则,依法XX行使权利原则,意思自治原则,公平原则,安全原则等。从表面上看,WTO基本原则与商法基本原则有着本质的不同,但实际上二者具有“异曲同工”的特性。本文从商法的角度试图对WTO基本原则进行分析,以便重新阐释该基本原则,使其具有更加广泛的使用空间。WTO是为建立世界贸易统一市场而成立的多边贸易组织,正如霍克曼、考斯泰基评价GATT那样:“GATT的创立和成功成为在历史上曾以重商主义为准则的领域开展国际合作的杰出范例。重商主义政策的基础是保持最大的出口和最小的进口以积累外汇(诸如金银)。”1即GATT/WTO在推动各国实行XX贸易政策、削弱重商主义等方面起到了巨大作用。WTO基本原则是WTO规则的核心,也具有WTO规则的一般功能。商法的基本原则是商法的主旨和基本准则,贯穿于整个商法制度和规范中。它主要包括规制商主体因素的基本原则和规制商行为因素的基本原则两类。2表面上看,二者的区别十分显而易见:,适用主体不同。WTO基本原则适用于各成员,商法基本原则适用于商主体与商行为。其次,适用目的不同。WTO基本原则是规范各成员在国际贸易领域中的管制权力,商法基本原则的确定是为了保障各类商事法律关系基本要素稳定和统一,或是为了保障商事交易安全、公平、便捷的基本条件“最后,适用方式不同。一成员违反WTO基本原则,另一成员可提起”违反之诉“(violationcomplmnts),寻求DSB保护;商主体违反商法基本原则应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另一商主体可寻求一国XX、行政机关、仲裁机构或国际商事仲裁机构的或行政救济。然而,透过表面,我们也能从实质上探究WTO基本原则与商法基本原则的相同之处:第一,产生根据相同。WTO基本原则的确定奠定了WTO多边贸易体制的法律基础,促进了各成员间贸易XX化的发展,推动了世界统XX市场的形成。如前所述,WTO基本原则的产生基础是基于市场机制,商法的基本原则亦产生于市场交易的建立与完善。从商法历史发展讲,商法是伴随着商品经济的产生和发展而产生和发展起来的。商法基本原则的产生与发展依然如此。第二,规范对象相同。WTO基本原则适用于国际贸易关系,而商法基本原则适用于商事关系。通常人们认为,国际贸易关系即国际商事关系。施米托夫先生关于商法与国际贸易法关系揭示了国际贸易关系与国际商事关系的同一性,他指出:“我们正在开始重新发现商洽的国际性,国际法-国内法-国际法这个发展圈子已经自行形成;各地商法的总趋势是摆脱国内法的,朝着普遍性和国际性概念的国际贸易法的方向发展。”4第三,规范性质相同。WTO基本原则作为强制性规范,具有公法性质。尽管商法规范兼具公、私法性质,但究其基本原则规范性质而言,仍为强制性规范,且具有公法性质。第四,适用环节相同。WTO基本原则适用于国际贸易中的市场准入及准入后待遇、条件。商法基本原则亦同样适用于商主体设立、商行为等环节,换言之,即为商主体市场准入及运行条件、方式等。上述关于WTO基本原则与商法基本原则相同性分析,为我们从商法角度研究WTO基本原则奠定了理论基础。然而,WTO基本原则如何体现商法基本原则呢?(一)非歧视待遇原则。根据《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规定,WTO的宗旨是:在发展贸易和经济关系方面应坚持努力提高生活水平、保证充分就业和大幅度提高实际收入和有效需求,并扩大生活和商品交易以及服务等方面的原则,为可持续发展的目的而扩大对世界的充分利用,寻求对环境的保护和维护;根据各自需要和不同经济发展水平状况,加强采取相应措施,确保发展中尤其是最不发达能获得与其他贸易额增长需要相适应的经济发展;根据互惠互利安排,切实降低关税和其它贸易壁垒,并在国际贸易关系上消除歧视待遇;建立完整的、更可行的和永久的多边贸易体系,巩固原来GATT、以往贸易XX化的努力结果以及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的全部结果。5从这些宗旨我们可以看出,WTO以追求利润最大化、经济可持续发展、实现贸易XX化为终极目标。为实现此目标,通过设置非歧视待遇原则、降低关税、消除歧视性待遇,从而降低国际贸易成本,以提高社会全体之福利。同时,为了加快发展中的经济发展速度,为其规定了特殊例外,以消除其在国际贸易中的不平等待遇。非歧视待遇原则的功能与商法的“利润最大化”原则基本要求相符。利润最大化原则,也称营利原则,商人的经营目的、经营手段、经营方式无不渗透着营利的思想,受营利原则的支配。由于商法的全部法律制度无不体现营利这一最重要、最根本的原则,因而,从某种意义上说,商法就是利己的交易法。6(二)XX贸易原则。XX贸易原则是指通过多边贸易谈判,实质性地削减关税和减少其它贸易壁垒,扩大成员之间的货物和服务贸易。XX贸易原则体现了建立WTO的实现全球贸易XX化的思想。为了实现贸易XX化目标,WTO协定确立的规则要求各成员:以“多边谈判为手段”,逐步削减关税和减少非关税贸易壁垒,XX服务部门,减少对服务方式的:“以争端解决为保障”,“以贸易救济措施为安全阀”,通过援用有关例外条款或采取保障措施等贸易救济措施,以消除或减轻贸易XX化带来的影响。7商法中的“依法XX行使权利原则”和“意思自治原则”体现了XX贸易原则。依法XX行使权利原则要求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商主体可以XX地行使权利,任何机关、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其权利的行使;意思自治原则则强调在法律许可范围内以及不违背社会公共利益前提下,商主体有权基于自己的意思形成其私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在具体的商事交易中,意思自治原则的影响力主要表现为:其一,交易合同必须由交易当事人XX意志彼此达成一致才能生效;其二,交易方式以及交易相对人的选择等由当事人决定,他人无权干涉;其三,交易的内容由当事人XX决定。概括地说,该两原则均要求商主体在法律允许范围内,XX地行使权利。(三)公平竞争原则。公平竞争是市场经济顺利运行的重要保证。公平竞争原则是指成员应避免采取扭曲市场竞争的措施,纠正不公平贸易行为,在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领域,创造和维护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众所周知,市场竞争的基本观念是,竞争应当以“平等赛场”(levelplcyingfield)为基础,当竞争过于激烈时就有权介入。《1994GATT》有关降低关税、取消数量、消除歧视待遇、约束国营贸易企业经营特权的规定反映了公平竞争原则的内涵。同时,《反倾销协议》、《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保障措施协议》、《农业协议》等针对倾销、补贴、保障措施予以规范,以维护国际货物贸易的公平市场竞争秩序;《GATS》鼓励各成员通过相互XX服务贸易市场,通过磋商、交流信息,最终取消服务贸易中的性商业惯例,禁止垄断或专营服务者滥用垄断优势地位;《TRIPS》以国民待遇和最惠国待遇为基本原则要求成员加强对知识产权的有效保护,并严厉打击不正当竞争行为,如仿冒、盗版、排他返授条件、强制一揽子许可等。从商法角度讲,公平竞争原则即商法中的“公平原则”。公平原则可分为:平等交易原则,诚信原则,情势变更原则。平等交易原则要求商主体的交易地位是平等的,即其享受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是等同的。WTO所倡导的消除歧视待遇、约束国营贸易等反映了平等交易原则的内容。诚信原则强调了商主体的社会责任,即两主体在追求利润最大化时,以诚实信用的方法进行交易,任何欺诈或不正当的交易行为必须予以禁止。倾销、补贴、性商业惯例、滥用垄断优势地位、侵犯知识产权、排他返授条件以及强制一揽子许可等行为即属于违反诚信原则行为。情势变更原则则是指在商事合同订立后,因情势变迁或不可归责于当事人之间之事由,致使发生非双方当事人所能预料的情势,该当事人可以请求合同内容的变更。WTO允许各成员实施保障措施,其根本原因正是基于情势变更原则。(四)透明度原则。为保证国际贸易环境的稳定性和可预见性,WTO要求各成员应公布所制定和实施的贸易措施及其变化情况(如修改、废除等),不公布的不得实施;同时还应将这些贸易措施及其变化情况通知WTO.成员所参加的有关影响国际贸易政策的国际条约也在公布和通知之列。一言以蔽之,透明度原则主要包含两个内容:贸易措施的公布和贸易措施的通知。就公布与通知的内容讲,除包括涉及各成员的法律规范,还包括有关政策、判决和行政裁定,也包括各成员依法实施的有关措施,如反补贴措施、反倾销措施、保障措施、技术性贸易壁垒措施、卫生与植物检疫措施等,均应履行公布和通知的义务。此外WTO协定所确立的磋商机制亦为透明度原则的反映。透明度原则在商法上即为安全原则。安全原则主要表现为对于商事交易条件采取强制主义、公示主义、外观主义及严格责任主义。透明度原则的通知与公布制度,可使各成员及商主体及时了解、掌握各成员的法律、政策、规章及行政、救济状况,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并监督其他成员履行WTO协定义务。通过如此,可以保证各成员商主体的交易安全与交易效率。尽管WTO基本原则具有与商法基本原则相同之处,但究其功能毕竟不是直接规范两主体及商行为的基本准则。与其它规则、制度一样,WTO基本原则也是发达与发展中经过斗争、相互妥协的产物,也就是求同存异的产物。从形成过程看,WTO基本原则也是以西方经济理论中的“比较优势论”和“博弈论”为理论基础的,但实际情况要比理论所设想的情况复杂得多。为了维护发展中成员的利益,WTO基本原则规定了一些例外,为发达寻求其他管制方法了“寻租”可能。同时,这些基本原则是在西方发达主导下制定的,正如美国乔治敦法学院Rnd蒙德教授所言:“WTO规则不仅理念是美国式的,连措辞都是美国式的。”8然而,WTO多边贸易体制的功能能够弥补WTO基本原则本身存在的缺憾。WTO功能:“是把这个机构看作是一种行为准则;其次是把它看作一个市场。”9WTO的“贸易谈判就好比是一个市场,通过这个市场各国建立并修改规范各成员行为的准则,互相给予对方XX化的承诺。在这方面有两个基本要素:达成协议并且付诸实施。基础国际贸易理论认为,从一国的福利出发,是否实行贸易的理论基础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该国的市场影响力。一个不能影响世界价格的小国实行贸易将会遭受损失,因此削减贸易壁垒的多边协议将使其失之甚少而获利颇多。……一个或多个实行贸易将使全世界的福利受损。大发现自己处在一个所谓‘囚犯’的境况中:从各国本身利益出发应实行贸易,但与所有都实行贸易XX化相比,这种个体合理行为却会使各国的福利都降低。因此无论大国还是小国都愿意进行合作,不实行贸易。贸易XX化是一种大家都赢的。”总之,WTO所确定的多边贸易体制对于推动经济全球化进程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封闭的、隔绝的市场只能阻碍一国经济的发展、降低的福利。虽然在这种多边体制下存在其基本原则并非完备的XX,但通过磋商与谈判,制定出新的规则,可以弥补这些XX,进而完善全球市场的交易规则,使各成员及商主体从中获取更大的利益。注释:910[澳]伯纳德·霍克曼迈克尔·考斯泰基著,刘平等译:《世界贸易体制的XX经济学》,2000年出版,第10;14;14页。赵中孚主编:《商法总论》,中国出版社,1999年出版,第23页。夏雅丽主编;《商法学》,XX出版社、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2年出版,第7页。[英]施米托夫著:《国际贸易法文选》,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年出版,第2页。石广生主编:《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知识读本》(二),出版社,2002年出版,第6页。王良田,崔旺来著:《商法新论》,甘肃文化出版社,1997年出版,第36页。石广生主编:《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知识读本》(一),出版社,2002年出版,第33页。杨景宇:《加入世贸组织与我国法制建设》,西湖法律网,2002年3月28日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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