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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法法定继承人(学术OO范文范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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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法法定继承人

学术OO范文范例

放弃遗产继承权声明书范本

民法典继承编案例分析

继承法法定继承人

继承法法定继承人

1、摘 要:法定继承的人范围和顺序,是我国《继承法》修改的难点问题之一.围绕这一问题,业界人士一直在争论.关于我国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顺序,立法上还存在很多不足,应结合我国民众的继承意愿和继承习惯,借鉴外国立法经验,修改、完善相关立法.

2、我国现行《继承法》制定于20世纪80年代.该法从1985年施行至今已有27年.在21世纪,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人们社会生活条件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在遗产继承中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我国学界普遍认为,法定继承人范围过窄,法定继承顺序也存在某些不合理之处,需要进行相应的修改,以适应调整新时期我国民众遗产继承新情况的需要.但对法定继承人范围和顺序应当如何修改,专家学者们的观点不尽一致,提出的立法建议也不尽相同.因此,法定继承人范围和顺序究竟应当如何修改,是《继承法》修改中的难点问题之一.

3、我国法定血亲继承人的范围过窄.除配偶继承人外,《继承法》规定的直系血亲继承人上至祖父母、外祖父母,下至全体直系卑血亲,旁系血亲继承人止于兄弟姐妹,此外还有因扶养关系而取得法定继承权的人(包括形成扶养关系的继父母和继子女,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和丧偶女婿).目前,我国法定血亲继承人范围是世界上最窄的国家之一.这种立法例的主要OO如下:

4、第一,这和我国现有的家庭结构和血亲关系的变化不相适应.我国实行计划生育政策已30多年,提倡“一对夫妻只生一个子女”的独生子女政策的实施,使我国家庭结构已呈小型化核心家庭为主,在核心家庭中近血亲的种类和数量都在减少,如兄弟姐妹数量的减少甚至家庭中无兄弟姐妹.随之而来的就是叔、伯、姑、舅、姨、侄子女、外甥子女这些血亲的种类和人数也减少.我国第六次人口普查结果显示,平均每个家庭户的人口为10人,比2000年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的44人减少0.34人.我国家庭结构以核心家庭为主,法定血亲继承人的总量有所减少.基于这一社会现实情况,应当适当扩OO定血亲继承人的范围.如前所述,对于扩OO定血亲继承人的范围,学者们已提出了不同的建议,对其范围扩大最宽的建议是将法定继承人范围扩大到四亲等以内的血亲,对其范围扩大最窄的建议是仅增加兄弟姐妹的子女为法定继承人.我们认为,就四亲等以内的血亲而言,在我国现实生活中,有些亲属如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之间发生继承的情况非常少,民间也没有这样的继承习惯.借鉴外国的相关立法例,结合我国民众的继承习惯,新增加的法定继承人,应当和被继承人具有一定经济上和情感上联系、在一定情况下能尽扶养和扶助义务,并且在民间有相互继承遗产的习惯的血亲为宜.因此,增加兄弟姐妹的子女为法定继承人较为适宜.

学术OO范文范例

学术OO范文范例

1、摘 要:很多国家的继承法中已存在归扣制度,我国是否要移植该制度于继承法中值得讨论.归扣制度在实现共同继承人之间遗产分配的公平上发挥着重大的作用,但是其自身存在一定OO,并且和法律制度有冲突之处.

2、从各国民法规定来看,归扣又有扣除、合算、冲算、扣减等称谓.所谓归扣,一般是指被继承人对于继承人为其应继份之预付,为赠和或遗赠,于算定其现实之应继份时,应予以加算或扣除的制度.

3、财产归扣源自古罗马继承法.在罗马法中,已解放和已出嫁的直系卑亲属,和仍处在家长权下的子女一样享有對其父系血亲尊亲属的继承权,但前者的劳动所得或者得到的赠和、遗赠以及嫁妆归他们自己所有,而仍在家长权下的子女等,其劳动所得和接受的赠和、遗赠等,都要放在家中归家长所有或用益,这就产生了不公平现象.OO官为了补救此项OO,则设了一种“财产加人”,简称“加人”制度.“加入”制度的实质,就是将所有晚辈直系血亲的财产都计入遗产的范围内,让全体继承人在平等的条件下分配遗产.后来,随着家父权的逐渐消亡,这种制度逐渐演变为赠和冲算制度,即将被继承人生前给予继承人的赠和,在遗产分割时要归入遗产进行分配.

4、罗马法上创立加入制度的目的在于维护共同继承人应继份的平衡,其根据是尊亲属对卑亲属有同等的慈爱,其情感是一样深的,因而在继承时应当一视同仁,平均分配,尊亲属过去对某卑亲属的赠和或设立的嫁资等,视为该卑亲属预先提取了自己的应继份,所以现在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时,应当将预先取得的那部分财产“加人”到遗产中,以示公平.

放弃遗产继承权声明书范本

放弃遗产继承权声明书范本

1、摘 要:我国法律规定,男女具有同等的继承权,然而一直以来,在中国广大的农村地区,女性的合法继承权很难得到保障.尤其是在城镇化背景下的今天,因为传统习俗的影响,女性的法定继承权引发的法律OO层出不穷.

2、妇女的继承权,是指妇女作为继承人所享有的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我国的《继承法》明文规定,女性和男性享有同等的继承权.但是在很多落后的农村地区,现实情况往往是女性主动放弃或者被动剥夺了继承权,法律上的规定和农村对妇女继承权的实际执行现实往往有着较大的脱节.女性继承权得不到彰显在物质匮乏的年代,对女OOO质量和家庭和谐关系的影响并不突出,但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尤其是城镇化的进行,家庭财产不断增多,动产和不动产的份额不断增大,在这种情况下,女性的继承权无论得到或得不到彰显,都易引发OO和矛盾冲突.本文选取平顶山市某城郊村为例,试图对此现象从法律的角度进行剖析和解读.

3、近年来,农村因家庭继承权引发的家庭OO和诉讼持续上升.过去,按照传统继承习惯——诸子均分,父母去世后所留下的动产和不动产都由儿子继承,女性不参和财产分配.客观地说,这种继承习惯在相当长的历史时期内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对于维护家庭和谐、调整家庭财产关系发挥了重要功能.尤其是在OOOO前,虽然国家已经颁布了继承法,但是在广大农村地区实际执行的仍然是这种约定俗称的民间习惯.应该说吗,在宅基地和耕地的经济价值并不高的时代,人们对这种家庭财产继承分配的习惯一般情况下并没有太大的争议.但是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尤其是大规模房地产的开发,一些城镇的郊区农村,因为OO和土地征用,家庭的动产和不动产财富急剧增加.以信阳罗山县郊区乡镇为例,有些农户获得的OO安置房二十多处,数百万元的OO款.在巨额的财富利益面前,继承OO数量急剧增加.一些较开明的父母会主动给出嫁或未嫁的女儿分割一小部分财产,但是也有相当一部分女性仍然是一无所得,娘家财产全部由她的兄弟继承,所以这造成因为继承权引发的亲人之间的肢体OOOO层出不穷,家庭亲情关系在金钱面前变得非常脆弱.

4、随着女性受教育程度的提高,媒体对法律常识的普及,广大农村女性权利意识觉醒,法律观念增强,OOOO、男女平等的观念逐渐得以树立.笔者连续9年在信阳市郊区农村做调查,女儿认为自己应该享有家庭继承权的比例逐年上升,其中,2006年为5%,2010年为14%,2014年为27%,2014年为30%.但是调查也发现,很多农村男性认为自己的姊妹应该少分或者不分家庭财产,因为他们认为财产分给自己的姊妹后最终会落入异姓的“外人”手中.同时调查还发现,虽然现在女性权利意识觉醒,家族财产继承时并没有得到公平的对待,但是有很多女性选择了沉默和谦让,而不是诉诸于法律,因为她们本身非常注重家族感情,“不O心惹父母伤心”,这就是目前农村妇女在继承权问题上的纠结矛盾和现实困境.

民法典继承编案例分析

1、冯啸鸣与冯小丽,两人应分得财产不一样多;因为,长孙冯啸鸣父亲先予祖父前死亡,代父继承父亲一份遗产;次孙女冯小丽父亲推定在祖父后死亡,祖父遗产先由父亲继承以后,再与母亲平分父亲继承的一份遗产。

2、附:中华OO共和国继承法第九条、继承权男女平等。第十一条、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由被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船第二条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分额。第十二条、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赡养主要义务的,作为为之一顺序继承人。

3、第1问是有问题的。稿费李某有权继承,但不能说4万稿费李某能够继承。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十二条,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的"知识产权的收益",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这4万元属于王某和李某的共同财产,应当先进行分割,2万元归李某,2万元为王某的遗产。

4、房屋全部归丁所有。甲先死亡,夫妻共同财产全部归乙所有,其中一半是自己共有份额,一半是继承所得。乙是之一顺序继承人,顾甲的遗产不在其兄所在的第二顺序分配。乙后死亡,此时没有之一顺序继承人,在第二顺序继承人中只有丁一人,丁继承了其姐的全部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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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标签:继承人  继承  法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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