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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劳动关系有关的XX(如何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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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劳动关系有关的XX

如何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有关劳动关系管理的XX

与劳动关系有关的XX

与劳动关系有关的XX

与劳动关系有关的XX

1、 新时期构建农民工和谐劳动关系,要考虑到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大的背景,同时也要准确把握农民工的自身及群体结构特点。当前,我国进入高质量发展新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立足新发展格局,构建农民工和谐劳动关系不仅要聚焦于制度环境、社会文化、劳工权益等传……

2、 摘要:网络平台电子技术的蓬勃发展,中国转入高端化经济发展的黄金时代。在这种生产方式下用人单位的用工模式彰显出综合化健康发展趋势。在司法机关认定中,劳动关系的认定存在非常大的意见分歧。这种新型用工关系能否被认定为劳动关系,应当参照相关法律规……

3、 XXXXXXXX进入新时代,这对建设和谐社会提出了新的要求,也影响高校产业劳动关系的运行状态。高校产业在有着复杂的人员用工的背景下,在党建引领作用下,要明确和谐劳动关系的基本内容,推进产业工会发挥作用,统筹兼顾好企业发展和维护职工权益的关……

4、 摘要:随着社会的进步,科技的发展以及互联网技术的XX创新,人们的生活方式得到极大改善,弹性的工作时间、多元化的工作模式,导致个别劳动关系和集体关系的重组,新型劳动关系产生。但新型的劳动关系在处理的过程中往往存在劳动争议,直接影响劳动效率和……

如何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如何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1、摘 要:伴随着经济的腾飞及对劳动力的需求的增长,劳动关系中的不和谐因素日渐凸显,怎样建立健全和谐的劳动关系已经成为了当今社会不得不思考的议题。 范仲淹在《岳阳楼记》中曾用政通人和形容国家稳定、XXXX的社会状态。可见,欲达人和,通达的政令必不可少。

2、范仲淹在《岳阳楼记》中曾用“政通人和”形容国家稳定、XXXX的社会状态。可见,欲达“人和”,通达的政令必不可少。用诸当今社会,劳动关系的和谐发展,需以合理的法制建设相辅相成,而这也正是本文欲浅析的主旨论题。

3、劳动关系,从法律意义上讲,是指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为其成员,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提供有报酬的劳动而产生的权利与义务关系。这种权利与义务的实际运作,需要平等来保证。而这种平等,不仅体现在最基本的基于XX尊重的平等这种人身属性,更包括劳资双方履行劳动合同权利与义务的平等、劳资双方协商地位的平等等重要内容。

4、(一)从人身属性角度出发考虑劳动关系的平等。《中华XX共和国宪法》规定:“中华XX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宪法》还规定,我国公民享有劳动的权利。对于平等的要求结合劳动基本权的规范效力,使得上述宪法规范具有制度保障的效力,促使国家在劳动领域立法确保劳动权平等的实现。平等不仅仅是公民的基本权利,还是一项宪法原则,其指引着劳动法等部门法制度的构建。

有关劳动关系管理的XX

有关劳动关系管理的XX

1、一先说一个案例,某建筑承包商在劳务市场找了一个劳工,给他的任务是给楼层的地面浇水,这活儿一天干完,干完后XX走人。结果,此劳工在干活儿过程中,掉到上下运输材料的卷扬机上,造成残疾。对承包商与该劳工的关系,是劳动关系,雇佣关系,还是劳务关系,争议颇大。有必要弄清这个法律关系,因为不同的关系可能导致不同的解决程序和处理后果。关于劳动关系,似乎大家都明白,可一牵扯到它于雇佣关系、劳务关系的区别,大家似乎又不明白了,起码我不太明白了。关键是我不明白到底什么是雇佣关系,什么是劳务关系,这两个关系和劳动关系一样,都是一方为另一方提供有偿的劳动服务。我们先来看看雇佣关系。雇佣关系,泛泛地来说,是拿钱请别人干活儿。这是一个广义的意思。要说企业的劳动者就是老板的雇员,也是没有错的。这是社会意义上雇佣的概念。可法律上的雇佣,应该不是这样的,不然,《最高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解释》也不用规定雇佣关系下的有关权利、义务问题了。从这个司法解释中揣摩立法者对雇佣关系的认识,大概有两点:雇佣关系在法律上应该是一个狭义的概念,是和劳动关系相区分的,也就是说,雇佣关系并不是劳动法上的劳动关系。在雇佣关系下,雇员是秉承雇主的意志、接受雇主的指派、以雇主的名义去工作的。这有点类似于劳动关系,所以,在工作中雇员致人损害或自己遭受损害的法律后果,也和劳动关系情况下的后果相类似。如此说来,雇佣关系和劳动关系的区别点在那里呢?《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规定:中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与劳动者之间只要形成劳动关系、即劳动者事实上已成为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并为其提供有偿劳动,适用劳动法。从这条规定可以看出,劳动关系有一个显著的特点是雇佣关系不具备的,那就是“劳动者成为用人单位的一个成员”。所以,一般来说,劳动关系是长期的、稳定的,劳动者作为用人单位的一个成员,接受用人单位的全面管理、服从全部规章制度,当然也享受和其他员工一样的权利。而雇佣关系,虽然也为雇主提供劳动服务,但一般说来,是暂时的、不固定的,更重要得是,雇员并未成为雇主组织的成员。一方面,雇主未这样接纳他、安排他,另一方面,自己也认为这是一个零工活儿。过去没有这样的法律规定,很多雇佣关系都被看作是事实劳动关系(为了保护雇员的权利)用劳动法来调整。现在不必如此了。例如,《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定劳动合同。那么,这些学生给用人单位干活儿,算什么性质呢?如果发生损害他人或自身的事情,如何处理呢?过去的法律没有给予回答,现在可说是雇佣关系,适用最高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我想是可以的。还有,对一些零碎活儿,即使企业雇人来干,也不应认为是事实劳动关系吧?现在再来分析一下劳务关系。从《最高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第二款的规定来看,(此规定为:前款所称“从事雇佣活动”,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雇员的工作就是一项劳务服务,劳务关系的范围等于或大于雇佣关系。但能大到哪里去呢,不至于连劳动关系也包括在内吗?可见,劳务关系这个概念没有多大意义,不创设这个法律概念也许更好。至于建筑工程中的劳务合同,一般意义是指一个包工头带领一帮人,揽下了工程中一项技术含量不大的力气活儿,就好象把水电或门窗等活儿交给另外一个分包人一样。所以,其性质应是承揽关系。由于没有技术含量,只是出苦力,所以叫劳务合同。而且,往往由于这些包工头没有从事建筑行业的资质,为了这些劳工的工资及工伤利益得到保障,法律倾向于由分包商或总承包商按雇佣关系或劳动关系承担责任。这就使劳务关系更加扑朔XX了。所以人们生活中所说的劳务合同,在法律上一部分应是雇佣合同,一部分应是承揽合同,没有单独法律性质的劳务关系。用上面的观点来分析本文开头的案例,我认为这是一个雇佣关系。雇工可按人身损害赔偿的有关规定主张权利,而不适用工伤条例和劳动仲裁的有关规定。在司法实务中,用人单位往往对“劳务关系”、“雇佣关系”和“劳动关系”三者之间的法律关系混淆不清,导致适用法律概念错误,造成企业劳动法律风险。二 “劳动关系”指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为其成员,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提供由用人单位支付报酬的劳动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雇佣关系”指雇员向雇主提供劳务,而雇主向雇员支付报酬的民事法律关系。“劳务关系”与“雇佣关系”系同一法律概念。 本文拟就上述三者之间的法律关系予以剖析,以明确各自的适用范围。 “劳务关系”与“雇佣关系”系同一法律概念。 2007年10月29日,最高XXXX通过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中“合同XX”规定:“ 1劳务(雇佣)合同XX”。 XX已经将劳务合同和雇佣合同视为同一民事法律关系,当作同一案由来受理。案由是指XX依据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所确定受理案件的类别,同一民事法律关系归入同一类别,属于同一案由。 由此可见,在我国司法实践中,XXXX对于“劳务合同”和“雇佣合同”是按照同一法律关系对待的。 从“雇佣关系”到“劳动关系”的历史沿革 从法制史的角度来看,劳动合同关系作为雇佣关系的法律调整,经历了一个从民法到社会法的历史转变。 在罗马法(罗马法大约起源于公元前7世纪前后的古代罗马王政时代)中雇佣关系的两方主体是被作为完全的平等主体对待的。当然,这种雇佣关系是不包括奴隶主与奴隶之间的雇佣关系,而仅限于平等市民间。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从体例到内容都沿袭了罗马法,雇佣关系仍被当作民事契约的一种。雇佣关系被认为是两个XX人格之间就劳动和报酬之间的财产交换关系,这种交换关系受合同XX原则的规范,当事人具有充分的契约XX。 但在1900年实施的《德国民法典》中,突破了罗马法的模式,其617条至619条规定了雇主在安排组织劳动过程时,应保护劳工免于生命及健康的危险。劳动法对一方主体的强制性义务规定开始出现。而此后在德国发展起来的社会法,更是将劳动契约关系作为强调雇主义务保障雇员权力的特定的劳动法律关系。 民法局限于平等主体的调整模式,显然不能够适应现代雇佣关系。从雇主与雇员之间的这种强弱失衡的社会现实出发,劳动合同从民法中的合同法体系中XX出来而隶属于劳动法,便成为一个普遍的法律现象。(援引《论劳动合同法的立法依据和法律定位》常凯着) “雇佣关系“逐渐演变成为了“劳动关系”,但“雇佣关系”却没有因此而消亡。 “雇佣关系”与“劳动关系”的区别 所属法律领域不同 “雇佣关系”属于私法领域中民法(狭义)的调整,包括《民法通则》及《最高XXXX关于人身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 “劳动关系”属于社会法领域中劳动法的调整,包括1995年颁布的《中华XX共和国劳动法》及2008年颁布的《中华XX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其实施条例。 法律关系主体不同 (1)“劳动关系”中的主体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 “用人单位特”指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或个体经济组织。“劳动者”特指符合劳动年龄16(周岁)具备民事行为能力,没有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自然人。 (2)“雇佣关系”中的主体是雇主和雇员。 雇主的范围比较广泛,包括自然人和用人单位。雇员则不限于劳动者的范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自然人不能作为“劳动者”,但能够作为雇员。 是否具有隶属性不同 “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具有隶属性,劳动者要加入用人单位成为其一份子。劳动者要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与指挥。 而“雇佣关系”中的雇员与雇主之间就不存在隶属关系。最为典型的案例就是保姆与雇主之间(非家政公司委派)就没有隶属关系,保姆不可能成为雇主的家庭成员。 XX处理方式不同 用人单位雨劳动者之间的XX属于劳动XX,应当劳动仲裁。而雇主与雇员之间的XX应当直接向XXXX提起民事诉讼。 支付报酬的方式不同 劳动关系以工资的方式定期支付报酬;雇佣关系多为一次性地即时清结或按阶段、按批次支付报酬。 用人单位作为雇主的法律风险 在法理上,用人单位与自然人之间可以成立雇佣(劳务)关系,但存在范围极其狭窄。例如:用人单位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自然人之间就是典型的劳务(雇佣)关系。 如果用人单位与自然人(符合劳动者特征)之间长时间存在管理、指挥关系,而且劳动者要遵守其规章制度,按时XX报酬的情况之下,只能是劳动关系,而非劳务关系。即使双方之间签订所谓的“劳务合同”,也无法改变不“劳动关系”的事实。上述行为可能导致XX认定用人单位雨劳动者之间没有劳动合同,而要求双倍赔偿。

与劳动关系有关的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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