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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荣枝案律师发声(哪一情形构成无权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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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荣枝案律师发声

哪一情形构成无权代理

劳荣枝案律师发声

劳荣枝案律师发声

1、本文就诬告OOO的渊源、构成、形态、认定四个方面对本罪分析和论述,旨在对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中有关本罪的问题做一诠释。本文共分四个部分:第一部分——诬告OOO概论。主要是对诬告OOO的由来及定义界定,意图从法律史学的角度对诬告OOO这一古老而又具有悠久历史的罪名的起源、发展、演变加以阐述,以求对当下本罪的立法和司法实践起到指导意义。同时针对刑法理论界有关本罪的不同理解加以分析,并提出笔者自己的观点。第二部分——诬告OOO构成论。主要针对我国刑法分则中第243条对诬告OOO的规定,从犯罪客体、犯罪对象、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观方面、犯罪主体等五个方面涉及司法实务中的种种问题加以分析和论证。对犯罪客体而言,诬告OOO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和OO权利还是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如果是两者都可成为本罪的客体,哪一个又可成为是主要客体?对于犯罪对象而言,单位和无刑事责任能力人或者OO责任能力人可否成为本罪的犯罪对象?对于犯罪的客观方面而言,捏造事实是否限定于犯罪事实,达到何种程度可以构成本罪?如何理解本罪中的“告发”的含义和形式?对于主观方面而言,行为人的主观方面是否可以是间接故意?如何理解本罪的犯罪目的等问题,笔者对此一一分析,并提出自己的看法和主张。第三部分——诬告OOO的形态论。针对本罪的本质而言,刑法理论界存在不同的看法,笔者对行为犯、结果犯、危险犯、情节犯的含义一一分析之后,认为诬告OOO是抽象危险犯,对本罪的既遂和未遂问题提出了具体的看法和判断标准。第四部分——诬告OOO的认定论。本部分旨在将诬告OOO与一般诬告行为、诽谤罪、报复OOO等罪名进行区别,同时将诬告OOO在刑事司法实务中可能遇到的罪数等问题,笔者提出了自己的见解。

哪一情形构成无权代理

哪一情形构成无权代理

1、2013年5月,张某、王某、李某共同出资设立了甲普通合伙企业(下称甲企业),合伙协议约定由张某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且约定超过10万元的支出张某无权自行决定。合伙协议就执行合伙事务其他事项未做特别约定。

2、2015年4月,张某以甲企业名义与赵某签订一份买卖合同,价款为15万元,合同签订后,甲企业认为该合同是张某和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合同无效,赵某向OOOO,经查,赵某知悉张某超越合伙协议对其权限的OO签订了该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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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标签:诬告陷害  犯罪  方面  构成  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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