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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体制(公平和善意原则)

 人参与  2023-02-05 10:56:17  分类 : 教育论文  点这评论  作者:团论文网  来源:https://www.tuanlunwen.com/
司法体制(公平和善意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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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体制

公平和善意原则

如何适用法律规则

国际法学XX

司法体制

司法体制

1、WTO成立后,已度过六个年头。在它取得的成就中,最辉煌而引人注目的,也最为成功的是它的争端解决司法机制。六年来,专家组和上诉机关判定了一个又一个疑难案件,为WTO的顺利运转解开了一个又一个扣环,获得了极高的威望,值得引以为荣。

2、这个其名称不同于XX体制的司法制度,是GATT经过40余年实践,历经经济贸易与法律的连结、碰撞、排斥、交融而逐步结晶出来的。它具有鲜明独特的形式或外表,却是适应经贸特点的司法制度。按GATT第XXX规定,如争端当事双方,经外交协商解决不了XX,“得将问题提交缔约方全体。缔约方全体应迅速调查向之提出的任何这类事情,并向它认为有关的缔约方提出适当建议,或者在适宜时作出裁决(ruling)”。这段条文虽有一定的含糊性,但其中的司法或准司法因素则是显然的。GATT刚起步时,确有缔约方全体开会时由会议XX当场拍板,作出裁决的情况。然而,解决贸易XX的复杂性,当然不能靠这种简单办法处理。于是,缔约方全体先是委托一个“工作组”代行这个职权,进而发展成由第三方(排除当事方)常驻GATT代表(具有丰富经贸知识的外交官)以“专家”身份,组成了3一5人的“专家组”(Panel)执行XX的解决。专家组提出的“报告”要经GATT理事会通过,始为有效。在历史上,对外贸易属一国外事范围,而这些“专家组”成员作为经贸世界外交官,在传统上对法律人士持有较深成见,认为法官、律师等头脑死板简单,处理不好复杂的经贸事务和XX,因此对法律专家进入“专家组”持排斥态度。美国著名GATT/WTO专家R.EHudec在他的著作中对此有详细的评述。近来又有两位学者在合写的XX中,从一个侧面对此作了很中肯的评说:在GATT时期的“专家组〔裁决〕报告里,很少能找到引用GATT法方面权威公法学家著作的情况。在很大程度上这来自GATT的外交传统。现行基本是司法制度的东西却起步于一种外交性质的”调解“体制。GATT时期的外交官们多年来是反对把”调解“换成法律诉讼的。公法学家的见解不论多么高明,都很少能引起这些‘GATT行家里手们’的重视”。

3、直到单靠“调解”造成GATT纲纪废弛,濒临解体时,1973-1979年东京回合才XX扭转这种局面,重开“法律诉讼”之门,专家组也开始引入法律专家。进而在GATT秘书处设立“法律司”,负责拟定专家组报告。用杰克森教授的话来说,GATT的运转才从“权力型”(power-oriented)转入“规则型”(rule-oriented)的轨道上来。

4、WTO继承了这个传统,并如虎添翼,设置了两级审理制,在专家组之上加了一个“上诉机关”作终审。这个常设的上诉机关不设“法官”,只有任期为四年、具有经贸与法律知识的权威人士,称为“成员”(member)。其权限却只限审理“专家组报告中的法律问题及专家组所作的法律解释”(《解决争端谅解》(简称DSU)的第17条)。上诉机关这种鲜明的司法色彩,给WTO争端解决制度穿上了“司法机关”的外衣。现在人们只要打开WTO专家组的,尤其上诉机关的案件“〔裁决〕报告”,扑面而来的是强烈的XX判决的气息与风格。不论在WTO条文的解释、演绎、推理和逻辑结构上,还是在大量引用国际法各种“渊源”(国际条约,国际习惯,一般法律原则,案例和XXXX学家的著作)诠释条文含义方面,全都是一派典型的司法风光。难怪朱榄叶教授在他的新作《世界贸易组织国际贸易XX案例评析》中惊叹说,“当我读到一个报告时,不禁为专家组与上诉委员会那逻辑严密、精辟的分析所折服”。在一个个与一般XX判决并无二致的WTO案例报告面前,不知原先坚持认为WTO专家组/上诉机构判案“不是司法性体制”的学者,又作何感想。

公平和善意原则

公平和善意原则

1、有关善意原则的规定在WTO相关协定中明显可见,在起草和签订过程中,让善意原则得到的重视是极大的,不仅仅在法律上有明文的规定,而且还有其他许多条款中都暗含有善意原则的要求。争端各方必须遵守善意原则的规定多次在《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简称DSU)中呈现。在DSU中的总则第三条第二款中说明了WTO争端解决机制对于多边贸易体制来说提供了可靠性和预测性,在该体制中,WTO各成员方对于各成员在适用协定下的权利和义务起到了保护作用,依照解释XXXX的惯例,这些协定的现有规定被澄清。XXXX解释的习惯性原则被规定为解释WTO法律体系现有规定的标准。而此处的“XXXX解决的习惯规则”指的就是《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31条中的善意解释原则。普遍地来说,在DSU中第三条第十款对善意原则的规定起到了总领性的作用。该款规定若发生争议,所有成员都应真诚善意地参与这些程序以努力解决争端,达到达成双方满意的程度,达成协议的实现。DSU第四条是有关于磋商的整体性要求。其中第三款规定了磋商应该善意进行,在规定的时限内进行磋商,磋商的法定程序,并且规定了若磋商无法达成一致或无法进行磋商时,可以直接开始请求设立专家组。中国XX在《加入协定书》时做出的承诺隐含了国际法一般法律原则中极为重要的“善意”原则,对于中国履行WTO条约义务具有实实在在的法律意义和后果。对于协定书中的这个暗示的善意原则,WWW.Eeelw.com中国有学者曾经指出:《加入协定书》中以统公正、合理的方式适用和执行法律、法规及其其他措施,涉及立法、执法和司法等三个方面。[7]这些正当方式和程序,涉及方方面面,都在一定的程度上体现着善意原则。对于商标的注册、申请以及取得的规定在TRIPS协议中规定了要遵守善意原则的义务。

2、?综上,WTO法律体制与各协定相关条款都能找到很多关于善意原则的“痕迹”,这明确体现善意原则不容替代的重要地位。但是善意原则具体公认的含义是什么,这点并没有在WTO法律文件中有明确的规定。这点就决定了在处理具体案件时在XXXX的习惯解释规则的基础之上,对善意原则下具体定义。

3、如上发现,善意原则的具体内涵并没有在WTO法律文件和诸多条款中被明确定义。加之以善意原则本身主观性色彩浓厚,其具体内涵是根据具体案例而发生变化。虽然如此,但无容置疑的是争端解决机构在处理案件时高频率地需要使用善意原则。因此,争端解决机构需要对WTO案例进行研究,才能具体阐释善意原则的内涵。海龟案就是经典案例。海龟案的争议的焦点是美国的禁止使用对海龟产生不利影响技术所捕的虾进口到美国,这条XX是否符合GATT1994第20条一般例外条款。该案中的上诉机构对善意原则的解读和运用,有助于上诉机构通过了善意原则解释GATT1994第20条的条款。在海龟案中,上诉机构认为:“GATT1994第20条引言部分其实是善意原则的一种表述。该原则为法律的一般原则以及国际法的一般原则,国家权利的行使必须遵守该原则。[8]上诉机构的此举的目的在于:当WTO成员方引用该条款时对于其应当承担的WTO协定义务予以逃避时,这个序言中的“善意”原则就为它设置了一个关卡,看该成员的具体贸易和措施是否符合第20条的立法本意,防止其利用这些例外实施贸易保护主义政策。先前几个案件专家组对GATT1994第20条的法律解释被该案否决,上诉机构认为:判断国内措施是否与GATT1994条款相符的最终标准为其序言。防止权利滥用之间和合法的目的(符合具体项要求)之间的一条平横线,就是善意原则的一个具体体现,要求不得偏离此种平衡,就是要求善意。[9]

4、从一定意义上讲,美国“海龟案”所取得的实际效果,大大促进了WTO与国际法的融合,为WTO注入新鲜血液。我国赵维田教授就曾评价过,“‘美国—对某些虾及虾制品的进口XX措施案’是迄今为止GATT/WTO发展史上一个著名的案例”[10]。上诉机构运用善意原则作为被诉方美国实施的具体措施是否构成滥用权利的指导原则,在GATT第20条例外权利和滥用权利之间划出一条平衡线,为WTO成员方今后适用该条款确立了可借鉴的法律标准或尺度,为法律解决了一道难题。那么要不违反善意,我们该如何把握合理限度这XX衡线。善意有一个要求,各成员国要在合理的限度内,即在量上面设一个限度,行使WTO给予的权利和履行义务时。从海龟案等WTO案例中,派内森总结处善意原则的具体内容,他认为WTO法中的“善意”体现在:善意的一般法律原则;条约必须信守的习惯规则;善意协商的规则;善意履行WTO义务的规则;禁止反言的一般规则;保护合法预期原则。善意原则内涵丰富,且在WTO领域中所发挥的作用覆盖面日益广阔。国际法“善意”原则所固有的法律内涵以及与之密切联系或由其派生出的具体原则,不但体现于WTO的实体法,而且也反映在争端解决的程序法之中,不但已成为WTO专家组和上诉机构判断法律问题的基本理念,而且还可被用来指导WTO专家组和上诉机构对WTO涵盖协定的解释,填补WTO规则的某些空白。

如何适用法律规则

如何适用法律规则

1、文档摘要:?WTO规则的国内适用WTO规则的国内适用 何进 WTO规则的适用应包括两层含义:第一,WTO成员之间在国际层面上依照WTO规则来处理相互之间的关系,其最主要的“司法机关”是WTO争端解决机构;第二,WTO成员将WTO规则转化为国内法,在自己的领土内适用WTO规则,从而“保证其法律、规章与行政程序符合附件各协议规定的义务”(《关于建立世界贸易组织的协定》第十六条第四款)。??????? 关 键词:

国际法学XX

1、国际法方学说及学派与国际法研究方法紧密相连,一定程度可以说方法是学说、学派之因,学说、学派则是方法之果。自然法学派和实在法学派是国际法的主流学派,与其相对应的国际法研究方法便是价值分析研究方法和实证分析法方法,这两种方法对于国际法的发展和完善起到了重要的“构建”作用。

2、近些年来,我国国际法学有了相当程度的发展,涌现出大量的学术著述,但在研究方法上并无显著变化。国际法的研究方法只是在一些教科书中有简要陈述,而在实际研究领域较少有人谈及。德国法学方XXXX卡尔?拉伦茨在其名著《法学方XX》中指出:法学之所以成为科学,在于其能发展及应用其固有之方法。判定一门学科成熟到何种程度,一个很重要的学术标示就是看其有无特定的研究方法。[1]国际法作为法学门类的一门XX学科,自然要适用法学的一般研究方法,同时应有自身特殊的研究方法或者至少在法学一般研究方法中有所偏重。

3、国际法在其长期的发展过程中,形成了许多学说和学派,这些学说及学派和研究方法紧密相连,一定程度可以说方法是学说、学派之因,学说、学派则是方法之果。[2]20世纪之前,自然法学派和实在法学派是国际法的主流学派,自然法学派主张国际法是自然法的一部分,自然法则是从自然现象中抽象出来的一些概念,如人类良知、理性、共同法律意识等。实在法学派则认为国家意志是国际法效力的根据,否认从自然法抽出来的抽象概念作为国际法效力根据。与自然法学派和实在法学派相对应的国际法研究方法――价值分析研究方法和实证分析法方法,实证分析采用事实分析、判断和评价的方法,而价值分析则多采用价值判断和评价的方法。前者要解决的问题为“实际是什么”,而后者要解决的问题在于回答“应该是什么”。[3]就国际法而言,实证分析方法要解决的是国际法“实际是什么”的问题,价值分析方法要回答的是“国际法应该是什么”的问题,这两种方法对于国际法的发展和完善起到了重要的“构建”作用。

4、价值分析方法是一种从应当如何的角度分析、判断和评价法律问题的研究方法,它实际上是对法律进行一种超越其规则形态的价值判断和终极关怀。[4]价值分析的方法一般被法学家用来研究、分析既有法律规则的优点与不足,侧重于对法律漏洞的分析,以期对未来立法及法律适用有所贡献。法律及法律活动之所以不是价值无涉或价值中立的,是因为法律不是自然物,不属于自然界,而是人造物,与人类的社会生活密切相关。而人不仅仅是生物地存在者,而且是能够追问意义和追寻价值的存在者。价值分析研究方法对于认识国际法的本质和价值取向,XX和完善现有国际法制度,推动国际法的发展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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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标签:原则  善意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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