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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唐时期教坊乐人的管理论文

 人参与  2024-11-16 11:12:09  分类 : 教育论文  点这评论  作者:团论文网  来源:https://www.tuanlunwen.com/
  唐朝是中国历史上一个辉煌灿烂的时代,社会政治稳定、经济繁荣、文化兴盛以及频繁的对外交流,共同塑造了一个多元而富有活力的朝代风貌。在唐代初期,太常寺负责管理全国有关音乐的一切活动,随后分别成立了教坊和梨园两个专门负责宫廷音乐与舞蹈的部门,且盛极一时。教坊作为宫廷中的音乐机构之一,主要职责在于培养音乐人才,传授宫廷音乐。除了雅乐,它还是唐代规模最大的俗乐机构。宫廷乐人作为盛唐时期的特殊群体,为唐代音乐的繁荣提供了保障,亦为后世乐人身份的确定、制度的延续提供了必要的依据和经验。本文结合盛唐时期文化背景,将教坊的音乐人员分为乐官和乐工两个主要类别,探讨其身份背景、选拔制度及社会地位,便于人们更加清晰地认识唐代教坊内部化管理模式。

  一、教坊探源

  在唐代,有四个主要的音乐机构,分别为太乐署、鼓吹署、教坊以及梨园。其中,太常寺负责管理太乐署与鼓吹署,而教坊与梨园则直接受宫廷的监管。唐朝初期,太常寺负责管理所有的雅乐和俗乐,直至教坊的成立。盛唐时期,太常寺的规模在不断扩大,拥有的乐工人数已达到数万。在这一时期,太常寺的职责变得日益复杂,随着俗乐的种类和形式的持续增加,成立新的音乐机构来专门管理太常寺之外的俗乐,也成为发展的必然趋势。唐玄宗即位后,将太常寺视为负责礼乐管理的机构,并指出其不适合管理俳优和杂技表演。所以,唐开元二年设立了专门负责管理俗乐的教坊。在举行大朝会时,会使用太常雅乐进行演奏,而在岁时宴飨上,则会使用教坊乐部的音乐。自此之后,教坊就演变成一个专门负责管理乐舞的部门,与太常寺分工明确,主要负责雅乐之外的各种音乐、歌唱、舞蹈、排练和表演活动,以及各类戏剧的教学等工作,对唐代音乐的快速发展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二、教坊乐官

  盛唐时期,教坊的组织结构和职责分工合理,保证了其运作的高效性和顺畅性。每位乐官根据各自的职责负责相关的事务,此种方式除了能提升管理的质量,也对唐代教坊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一)乐官设置

  教坊由教坊使负责,主要由宦臣担任。教坊使是唐代教坊中的最高领导者,最早起源于武德年间,并在开元年间逐渐发展成熟,负责俗乐的管理。教坊副使是教坊内地位比较高的人,只低于教坊使的地位,其职责为协助教坊使进行各项工作并积极参与教坊的各项活动,判官一职则以辅助教坊使处理教坊中日常音乐事务和音乐表演为主,都判官是教坊使判官的监督官。

  《新唐书·百官志》载:“开元二年,又置内教坊于蓬莱宫侧,有音声博士、第一曹博士、第二曹博士。京都掌俳优杂技。自是不隶太常,以中官为教坊使。”该信息充分表明,专门负责教授的人员包括以下几种,分别为音声博士、第一曹博士和第二曹博士。“音声博士”一职出现于高祖时期,由技艺精湛的乐人选拔而来,为专门教授声乐的乐官。“曹博士”未见其他史料记载,根据“博士”一词在太乐署中的情况可以推测其意应当是负责教授学生知识的乐师。
 

 
  (二)乐官考核

  盛唐时期的教坊有着比较严格的管理制度,逐渐走向专业化与系统化,以确保音乐人才的质量和水平。教坊执行了一套考核体系,在规定的时间内对乐官进行教学方面的考核,并将考核的成果报告给礼部进行存档。

  对乐官的选拔考核,皆以音乐技艺的考核为主。《新唐书·百官志三》中有记载:“凡习乐,立师以教,而岁考其师之课业为三等,以上礼部。十年大校,未成,则五年而校,以番上下。”由此得出,乐官考核每年会举行一次小考,十年会举行一次大考,如果在十年一次的大考中未能通过,将在五年后再次面临大考,对成绩表现优秀的人员,将由礼部进行复查,并授予相应的官职。

  三、教坊乐工

  (一)乐工来源


  在盛唐时期,随着乐工管理体系的不断发展,选拔乐工的方式也变得更加多样,进入教坊的乐工都拥有较强的音乐才能。教坊乐工者从宫廷内部精挑细选、民间直接推荐,有的依靠自身的技艺或者出身背景等,有少数为胡人乐工。另外,罪人家眷若身怀技艺亦充入教坊。

  1.乐户

  唐代教坊中,演奏音乐的乐工多数来自乐户,乐户的身份通常有两种,分别为官户与官奴隶。除此之外,教坊中还有一部分乐工,其社会等级稍微高一些,被称之为杂户,该类人群的社会地位,比官户低,比一般民众高一些。唐崔令钦《教坊记》中有记载:“任智方四女皆善歌。其中二姑子吐纳凄婉,收敛浑沦;三姑子容止闲和,旁观若意不在歌;四姑子发声遒润虚静,似从空中来。”所以,从这些信息可以得知,部分教坊乐工是出身于家族中世代从事教坊工作的。据此推断,任智方的四个女儿或许是来自一个从事音乐工作的家庭。唐段安节《乐府杂录》载:“开元中,内人有许和子者,本吉州永新县乐家女也。”按许和子为“内人”“籍于宜春院”,《教坊记》载:“妓女入宜春院,谓之‘内人’,亦曰‘前头人’。”所以可以确定许和子是一位教坊音乐家,并且也因此被誉为“永新县乐家女”,从该点可知其属于乐户的后代,基于此才被挑选入宫。

  2.梨园新院

  《乐府杂录》载:“古乐工都计五千余人,内一千五百人俗乐,系梨园新院于此,旋抽入教坊。”该段资料凸显了梨园新院肩负着为教坊培养出色人才的重要职责,部分教坊乐工由梨园新院严格筛选而出。

  3.民间乐工

  在盛唐时期,对音乐和歌舞的需求极大,宫廷中的教坊乐师常常难以满足需求,因此,时常需要从民间借调才艺出众的艺人。当教坊有需求时,这些人会被召入宫中表演,他们不受教坊直接管辖,仅仅属于临时调派之用。

  4.胡人乐工

  教坊中有一部分为胡人乐工。在盛唐时期,随着与邻近地区在经济和文化上的交流日渐增多,主要包括各周边国家及民族献上的胡人乐工;唐朝接纳了大量胡人乐伎,后被纳入教坊从事音乐工作;此外,还有在战争中被抓获的胡人乐工。

  《教坊记》载:“筋斗裴承恩妹大娘,善歌,兄以配竿木侯氏,又与赵解愁私通。”《教坊记笺订》记载:“裴承恩原为域人。陈寅恪元白诗笺证云:‘裴为疏勒国姓,裴承恩有为西胡之可能’。”再如《教坊记》载:“范汉女大娘子,亦是竿木家,开元二十一年出内。有姿媚,而微愠羝。”根据陈寅恪《元白诗笺证》记述:“裴为疏勒国姓,裴大娘、范大娘当杂有西胡血统。竿木之戏,来自西域。”根据以上史料可知,盛唐时期著名的胡人乐工包括裴承恩、裴大娘、颜大娘、范大娘等人物。

  5.罪人家属

  教坊乐工有机会在皇帝面前表演,但社会地位低。在这种社会背景下,罪人妻女被充为教坊乐工。《唐语林》载:“天宝末,番将阿布思伏法,其妻配掖庭,为善优,因使隶乐工。”由此可见,即便是番将的妻子,也难以避免因牵连被判罪,充当乐工的不幸命运。
 

 
  (二)薪资管理

  在盛唐时期,教坊的表演在皇宫内部非常频繁,几乎所有教坊的资金都由国家提供,因此,乐工们的经济水平较高。乐工薪资来源主要有朝廷薪俸、皇帝赏赐两个方面。

  1.朝廷薪俸

  教坊乐工定期所得的朝廷薪俸,是乐工的固定收入。《教坊记笺订》记载:“妓女入宜春院,谓之‘内人’,亦曰‘前头人’。常在上前,若其家犹在教坊,谓之‘内人家’,四季给米。”其中,“四季给米”是朝廷对教坊乐工按季度支付劳动报酬的一种制度。

  2.皇帝赏赐

  在教坊内,无论是资深乐官还是一般乐工,只要拥有出众的才华和表演能力,皇帝对其的重视度也会随之提高。《教坊记笺订》中载:“(内人)得幸者,谓之‘十家’,给第宅,赐无异等。”那些能够被评选为“十家”的乐工或者乐官,能够享受朝廷所赏赐的房子。从该点可看出,教坊乐工在朝廷的待遇丰厚。

  四、社会地位

  教坊中乐官和乐工虽常常与当时的统治者有密切接触,一些乐人因得到皇帝的信任而在一段时间内享有相当高的社会地位。然而,受制于古代严格的阶级制度,该类人群的社会地位普遍不高。

  乐人因受宠而自负,偶尔与朝廷官员相互争宠。《旧唐书》载:“二年春正月己巳朔。辛未,贬殿中侍御史王源植昭州司马。时源植街行,为教坊乐伎所侮,导从呵之,遂成纷竞。京兆尹刘栖楚决责乐伎,御史中丞独孤朗论之太切,上怒,遂贬源植。”以上内容指出王源植在街头行走时受到教坊乐人的侮辱并引发争执,随后,京兆尹刘栖楚对涉事的乐伎进行了处罚。当皇帝得悉此事后,决定对源植进行贬职。尽管教坊乐人是为宫廷服务的,但统治者有时还会把他们作为礼品赐予他人。《旧唐书·李晟》载:“入第之日,京兆府供帐酒馔,赐教坊乐具,鼓吹迎导,宰臣节将送之,京师以为荣观。”

  五、结语

  教坊的设立使得宫廷俗乐从太常寺中独立出来,其内部人才管理体系完整,制度严谨。唐代教坊音乐表演的质量直接取决于对教坊乐官和乐工专业素质与技能的严格评估,是唐代音乐高度发展的一个侧面写照,带动了唐代宫廷乃至整个社会俗乐的发展与繁荣,为之后其他音乐机构的创立奠定了基础。尽管乐人能为统治者提供精神、视觉和听觉上不同程度的享受,不过该类人群的社会地位依然比较低。部分优秀的乐人偶尔因皇帝的青睐而享受到一时的社会认可,但大部分乐人依然属于弱势群体,成为统治者娱乐消遣的一种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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