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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矿山的整体补偿退出是一个既维护矿业权人利益,又能保护好绿水青山的双赢局面。但是矿山的退出面临诸多的问题,有矿权人股东之间的矛盾、政企之间的矛盾以及经济方面的矛盾。如何妥善处理这方面的矛盾,促使长石矿顺利退出,问题棘手又不得不做,需做出妥善处理及深入研究。

  关键词:矿山;补偿退出;矛盾及对策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市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决策部署和县委“生态立县”战略部署,全面执行县域范围内禁止开采长石的决议,确保全县今后不再新设小型矿山采矿权,并对现有小型矿山采矿权依法依规予以补偿退出,使全县生态环境得到有效保护。

  1矿石开采背景和矿权设置情况

  平江县矿产资源主要分布在梅仙、南江、三墩、虹桥、石牛寨等乡镇生态脆弱区,资源分布零散。虽然我县矿产开采历史悠久,但过去主要处于无序开采状态。据不完全统计,在开展小型矿山整治以前,全县因矿山开采造成水土流失面积达310平方千米,植被破坏达110平方千米,损毁耕地2平方千米左右,生态环境破坏惨重。

  历届县委、县政府曾组织多次整治行动,但效果不明显。多次反复未尽彻底,陷入了“整治、反弹,再整治、再反弹”的怪圈。为根治矿业乱象,还平江人民一方绿水青山,2010年县委、县政府下决心整治小型矿山开采,当年9月5日召开全县矿业整治动员大会,发出通告,成立专门机构,启动全县矿业整治专项行动,并于同年10月通过县人大常委会作出决议。坚持“打击非法,保护合法”原则,整治后逐步依法设置了12个小型矿山采矿权。分布在三墩(5家)、梅仙(2家)、虹桥(3家)、石牛寨(2家)。其中,地下开采的5家,露天开采的7家;到目前为止,矿权在有效期内的5家,已过期的7家。自2010年矿业整治专项行动开展以来,现有12家小型矿山都未正常生产,矿权人曾多次向县政府提出开采请求。县政府为确保来之不易的整治成果,均未批准其开采,但也未制定如何处置的方案,致使矿山企业信访不断,到了非得以壮士断腕的决心来解决这一久而未决问题的时候了。

  2小型矿山整体退出的意义

  平江县位于汨罗江上游,是全省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县,森林覆盖率高,境内矿产资源储量较为丰富,生态保护和矿山开采的矛盾特别突出。针对全县矿山开采对生态环境破坏的严重情况,县十五届人大常委会于2010年作出《关于依法整顿长石开采、加工、经营秩序的决议》。县人民政府和各部门认真落实,强力推进小型矿山整治工作,杜绝了乱采滥挖现象,矿区治理和复绿工作稳步推进,有效保护了青山绿水,取得了良好的生态和社会效果,得到了广大人民群众的支持和拥护,小型矿山禁采已成为全县共识。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发展理念,坚持“生态立县、旅游旺县”的发展战略,进一步巩固矿业整治成果,建设美丽乡村,促进全县生态环境持续改善,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习近平总书记2018年在湖南考察时提出“守护好一江碧水”和长江经济带“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的重要讲话精神,决定将县域内的小型矿山整体补偿退出。
 

 
  3整体补偿退出方式和程序

  3.1方式


  对全县境内12家持证小型矿山采矿权实行整体补偿退出。

  3.2程序

  一是由县自然资源局与采矿权人签订补偿协议;二是由县人民政府作出矿山关闭决定;三是由采矿权人向发证机关提出采矿许可证注销申请;四是由发证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对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注销申请,采取公告方式注销;五是由发证机关进行剩余资源储量备案登记、应退价款和备用金核算,并按规定办理退付手续;六是由采矿权人按“六个不留”(即不留井口、不留设备、不留工棚、不留人员、不留供电线路、不留危爆物品)的标准关闭矿山,修复矿区生态环境;七是由县自然资源局向采矿权人支付补偿资金。

  3.3进度安排

  (1)按照本方案明确的处置原则、方式和要求,由县自然资源局会同县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平江分局、县水利局、县林业局、县应急管理局、县司法局等单位,逐个核实采矿权情况后,按一矿一策要求提出具体退出补偿意见报县人民政府。

  (2)处理意见确定后,逐个进行处置退出。完成补偿协议签订和作出关闭决定工作;完成采矿许可证注销、矿山关闭、补偿资金支付、价款和备用金退付等工作。

  3.4补偿方式和标准

  (1)补偿方式。由县人民政府按有关规定组织进行货币补偿。

  (2)补偿标准。综合考虑矿山的矿权取得成本、实际投入,确定整体退出补偿标准为:办证补偿。即采矿权人首次办理采矿许可证时编制和报批相关资料所产生的费用予以补偿,标准为30万元/矿,若采矿许可证办理过多次延续变更登记的,每次延续变更登记予以适当补偿。该项补偿最高不超过60万元/矿。投入补偿。即对矿山建设和开采过程中的投入适当补偿,根据矿山实际情况逐矿核定,该项补偿最高不超过740万元/矿。以上标准为补偿最高标准,两项合计每矿最高不超过800万元,具体执行中根据处置原则、结合各矿山实际投入逐个确定后,实行一矿一策,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县财政局、自然资源局等单位实施。

  3.5价款和备用金退付

  采矿权价款县级分成部分按退出范围内已经有偿处置的剩余资源储量进行核算,退付给采矿权人。备用金按退出范围面积核算,在规定的时间内,若采矿权人自主承担生态环境修复义务,则待完成生态环境修复并经验收合格后,将备用金退返给采矿权人;若采矿权人不承担生态环境修复义务,则由县人民政府组织对矿区生态环境进行修复,采矿权人所缴纳的备用金不予退返。

  4矿山整体补偿退出过重中存在的问题

  4.1企业负责人接受整体补偿退出方式程度不一


  一是部分矿山正在生产,整体补偿退出意味着断了整个企业的生存之路;二是各个矿山投资情况大相径庭,个别矿山近亿元,以800万元封顶补偿退出,企业难以接受;三是部分矿山已在平江县域内布局了下游产业,要求将下游产业也整体评估补偿退出。

  4.2矿山股东之间的矛盾

  每个矿山的投资均不少于3个股东,股东之间的利益纠葛不清,不少股东存在信誉问题,认为补偿退出对他们意义不大,不太愿意配合实施。另有矿山股东本身之间就存在经济纠纷,股权比例不清晰,存在利益分配不均的问题。一些矿山还存在股东之间对于退出意见不一致,导致无法签订退出补偿协议。

  4.3矿山生态修复方面的问题

  根据“谁破坏,谁修复”的原则,矿山企业需要承担生态修复的义务,因矿山整体补偿退出,导致衍生出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4.3.1矿业权人不愿意承担生态修复的义务

  矿业权人认为,矿权补偿退出系政府行为,生态修复产生的费用应由政府承担,否则不同意退出。另一方面,部分矿山多年未生产,已经自然复绿,但进行生态修复还需编制生态修复报告,生态修复验收报告等,这部分费用企业认为没有必要,故也不愿意承担。

  4.3.2矿业权人在承担生态修复时引发村组矛盾

  矿山基建留下来的固定资产部分被村组使用,矿业权人在履行生态修复义务的时候,需拆除这部分建筑物、构筑物,村民有阻工行为。一方面,这部分建筑物可对继续使用,拆除可惜;另一方面,建筑物占地未足额缴纳土地租赁费用。

  4.4矿权资产难以评估

  4.4.1矿权有形资产难以确权的矛盾


  平江县大部分矿山都是停产多年,矿业权人之前为组织矿山生产所修建的道路、排水沟、拦砂坝等等难以界定是村组参与修建还是矿业权人修建。矿山已有修建相对较好的建筑物、构筑物是否保留难以权衡。

  4.4.2矿权无形资产难以确定

  一是矿业权人租赁了村组的山林、道路等,且签订了10年不等的协议,并支付了相关租金,此部分难以评估;二是另有矿山因开采带来的利润以及风险难以预测;三是矿业权人通过借贷投入,产生的利息由哪一方承担。

  4.5矿山退出价款退付的问题

  4.5.1剩余资源储量评估难度大


  部分地下开采的矿山因已关闭多年,井下长期未维护,甚至井下存在多处坍塌,围岩不稳定。而确定剩余资源储量需通过下井检测,安全风险较大。

  4.5.2储量检测及评估费用大,价款缴纳少

  2010年设立的矿山,基本上都是小型矿山,储量少,规模小。以至于大部分矿山缴纳的价款在10万元以下。根据市场行情,编制储量报告和采矿权出让收益询价报告的费用都是5万元~10万元不等。按照相关规定,此部分费用需矿业权人承担,如果矿业权人按照退付价款的流程退付价款,甚至会出现退付金低于成本的情况。另外,矿山的价款仅部分缴纳在属地政府,另有一半缴纳在地级市,若市级不同意按照县级提出的方案退付价款,则工作难以开展。

  5矿山退出对策

  5.1约谈矿业权人,签订意向协议


  (1)在行政部门制定矿山整体补偿退出方案之前,约谈矿业权人,要求矿业权人法人代表和主要股东到场,将政策、退出程序、退出方式、退出时限、双方权利与义务讲述清楚。

  (2)在约谈中有意向退出可直接与政府部门签订退出意向协议,或者在制定整体退出方案期间均可与自然资源管理部门签订退出意向协议
 

 
  5.2明确生态修复义务以及修复内容

  在退出方案中明确矿业权人是生态修复的第一责任人,矿业权人不修复,由行政部门下达限期完成生态修复的通知,到期还不修复的,由政府部门提取生态修复基金修复,生态修复基金不足以修复的,从补偿退付金中抵扣。

  5.3制定奖励机制

  明确补偿退出协商阶段,凡在补偿退出协商阶段签订补偿退出协议,并申请注销采矿权的企业,按每矿20万元的标准给予奖励;补偿退出协商阶段后,半年内签订补偿退出协议,并申请注销采矿权的企业,按10万元的标准给予奖励。补偿退出协商阶段半年之后退出的不予奖励。

  5.4确定支付方式

  在退出补偿协议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补偿资金总额的50%。其余补偿资金与奖金在乙方按本协议约定限期完成所有矿山关闭退出工作任务,并经县政府组织相关部门验收合格后,除按规定预留5%的质保金,由甲方一次性支付给乙方。关闭退出工程验收合格满半年后,经甲方会同相关单位再次复验合格的,由甲方在5个工作内向乙方退回质保金。

  5.5资产评估问题的对策

  聘请有资质的第三方评估单位对每家矿山逐个清产核资,最终核算成果不出具正式的评估报告,以清产核资的结果为导向,与矿业权人协商最终补偿退出金额。

  5.6价款退付问题的对策

  乙方申请注销采矿权后,凭采矿权注销通知单和采矿权价款缴纳票据,申请退付采矿权剩余价款县级分成部分,经甲方与县财政局审查把关后,由甲方将剩余价款县级分成部分退付给乙方。剩余价款市级分成部分由甲方会同县财政局协助乙方向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财政局申请退回。至于储量报告和价款评估报告编制问题,可提请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长期停产矿山直接全额退付,生产矿山可根据最后一次储量报告剩余资源储量,按比例换算退付金额。

  6责任分工

  采矿权退出处置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矛盾纠纷多、处理难度大,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各单位既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又要密切配合、形成合力。

  (1)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做好辖区内采矿权退出处置信访维稳工作和关闭退出矿山日常巡查。

  (2)县自然资源局。负责与采矿权人签订退出补偿协议,采矿许可证注销、应退价款和备用金核算,督促采矿权人完成矿区生态修复和土地复垦等工作。

  (3)县财政局。负责补偿资金和退出处置工作所需经费的筹集、拨付,协助自然资源部门核算剩余资源储量价款和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备用金。

  (4)县林业局。负责指导、督促责任单位做好矿山关闭复绿、植被恢复工作。

  (5)县应急管理局。负责关闭退出矿山安全隐患排查工作,对重点隐患点制定整改方案,报县人民政府审批并组织实施。

  (6)县水利局。负责关闭退出矿山水土保持工作检查,制定重点部位和地段的水土保持修复方案,报县人民政府审批并组织实施。

  (7)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核实提供关闭矿山企业工商登记企业名称、股东构成、法人代表等相关情况,及时注销矿山营业执照。

  (8)县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供电公司。负责对关闭矿山企业进行不可自行恢复性停电。

  (9)县司法局。负责矿山关闭退出中的行政复议、听证、诉讼工作,审核关闭退出协议。

  (10)县公安局。负责维护矿山关闭退出社会秩序,严厉打击非法上访闹事、偷采盗采的违法犯罪行为。

  (11)市生态环境局平江分局。负责开展矿山关闭退出的环保综合检查。

  (12)县信访局、县维稳办。加强对矿山关闭退出信访、维稳工作的指导,加强与相关部门的信息沟通,及时掌握相关信息,坚决防止群体性事件发生,确保社会稳定。

  (13)县政府督查室。负责对关闭退出工作的全面督查。

  7结语

  平江县是生态文明示范县,小型矿山的整体退出对平江县的生态文明建设有积极的作用,矿山退出既保障了小型矿山采矿权人的合法权益,又保护好平江县的绿水青山,实现双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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