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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新设立化工园区是许多地方政府促进当地化工产业发展的重要载体。化工园区的设立从最初对审批机构的部门和级别无要求,到目前对审批机构、级别、专业性均要求严格,加上新设立化工园区筹备工作众多,许多地方政府在设立园区时无从着手。为此,文章梳理了化工园区设立的常见问题,并提出问题的解决思路或者方案,首先介绍了化工园区设立、认定相关政策要求;其次分析了筹备新设立化工园区时各地政府普遍面临的资格权限不明确、设立和认定关系不明确、设立工作思路不清晰问题,提出了园区设立申报、管理机构设置、盈利模式构建、基础设施建设内容和次序确认等关键工作;最后介绍了新设立化工园区重难点问题及工作开展思路,为全国各地新设立化工园区提供借鉴。

  关键词:新设立化工园区;管理机构;盈利模式

  0引言

  在工信部联原〔2021〕220号《化工园区建设标准和认定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中第二十一条提到“新设立化工园区应由省级及以上人民政府或其授权机构批准,承接列入国家或地方相关规划的化工项目应经省级人民政府或其授权机构同意,项目投产前化工园区应通过认定。”在此文件之前,国家没有相关文件对化工园区的设立管理机构做出明确要求,各地化工园区的设立部门、级别繁多,化工园区的设立部门有人民政府、发改部门、工信部门、工商部门、环保部门、应急部门、人力部门和政府办公室,设立部门级别上有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乡镇级,加之化工园区数量众多,管理水平参差不齐。有的化工园区是专业化工园区,也有很多是设立在经开区、高新区中以园中园的形式存在;管理机构有的是专班人员组成,也有很多兼顾乡镇市区的社会管理职能。

  工信部认定办法发布之后,许多地方政府在新设立化工园区时面临化工园区设立流程不清晰、化工园区设立和认定的关系难界定、化工园区管理和运营模式难抉择、化工园区公共设施建设要求难确定等问题。本文梳理了新设立化工园区筹备过程中的关键问题,并结合在深圳、广州、兰州等地新设立化工园区的实践中总结的技术支持经验,为全国新设立化工园区工作的开展提供借鉴。

  1筹备新设立化工园区面临的主要问题

  1.1对化工园区设立的资格权限不明确


  许多地方政府有意新设立化工园区,但对申报流程、审批机构和化工项目建设和投产要求等并不清晰。在工信部对认定办法的解读中提到,“考虑到新设立化工园区相关配套设施尚未建成,不具备通过化工园区认定的条件;若待配套设施建成后再引进项目,又将导致化工园区建设周期长、大型化工项目不能及时开工等。为统筹兼顾化工园区建设质量和有序推进重大化工项目建设,《办法》对新设立化工园区提出了三点要求:一是要由省级及以上人民政府或其授权机构批准设立;二是承接的化工项目必须是列入国家或地方相关规划的,并应经省级人民政府或其授权机构同意;三是园区内化工项目投产前,新设立的化工园区应按《办法》要求通过认定。”

  在工信部认定办法发布之后,2023年12月《江苏省化工园区管理办法》明确了该省化工园区新设立的条件。广东省目前依照工信部化工园区认定办法第二十一条,允许省级工业园区、高新区、经开区等直接设立化工园区。另外,广东省人民政府还授权深圳和广州等市人民政府化工园区设立和认定权限,新设立化工园区不再受省级工业园区条件的限制。

  1.2对化工园区设立和认定的关系不明确

  新设立化工园区通常无法分辨化工园区设立和认定条件。化工园区的认定是对工信部认定办法发布前已设立的可承接化工产业的工业园区(含专业化工园区)按照各省份化工园区认定标准进行评估,通过评估的工业园区,被称为省级认定化工园区。新设立化工园区是指在工信部认定办法出台之后设立的可承接化工项目的工业园区。由于工信部认定办法中提出,要由省级及以上人民政府或其授权机构批准设立,所以在工信部认定办法之后,只有省级工业园区或授权机构能够设立新的化工园区。化工园区在设立后,开展场平、装置厂房建设、公用配套工程设施建设、管理体系完善、产品中试、工厂试产等工作,待各项要素符合化工园区认定标准后,按照合规流程进行化工园区认定后,园区内化工项目方可正式投产运营。

  综合江苏、广东等地对新设立化工园区设立条件,基本原则有:

  一是遵守工信部认定办法中第二十一条规定;二是遵守三区三线红线、选址评估等基本要求;

  三是满足国家或省重大发展需要,搬迁园区外的化工企业;

  四是预估园区所发展产业的安全、环境影响,确定化工园区四至范围及化工园区设立后需要开展的关键工作。

  1.3对化工园区设立工作的开展思路不清晰

  化工园区的设立涉及设立申报、筹备划分、管理团队组织、园区建设、园区运营、民众互动、项目招商等环节,工作范围广、任务重、时间紧。多项任务之间环环相扣,各领域政策和条件常常相互制约。由于缺乏对政策和化工专业的了解,新设立化工园区对园区设立后认定前的工作边界不清晰,难以梳理工作重点和开展次序,往往需要借助第三方专业技术力量全流程协助开展筹备工作。
 

 
  2筹备新设立化工园区需要开展的关键工作

  2.1新设立化工园区申报工作的准备


  一是根据各省份化工园区建设标准和认定管理实施办法文件条款,对化工园区设立、认定、运营各阶段工作任务进行分解落实到责任人和设置工期,建立化工园区筹备组织和协调机制;二是对照设立和认定办法,准备园区设立所需文件资料;三是组织编制总规、产规、安评、环评、稳评等规划报告;四是开展重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评估;五是编制化工园区设立自查报告和申请报告。

  2.2新设立化工园区管理机构的设置

  新设立化工园区在设立管理机构时,需要确定的有管理模式、管理职能、园区级别、管理团队人员编制等。

  管理模式是管理体制的具体体现。我国大部分化工园区管理模式大体上可归纳为三种,即政府管理型、政府公司协作型、公司管理型[1],三种类型的管理机构在政府职能上发挥的作用不同。国内大部分化工园区采取的是政府型管理模式;协作性模式有上海化学工业区、上海金山第二工业园区等园区;公司管理型现实中不多,大多是小型园区,南方有些小型精细化工园区为该公司管理模式。新设立化工园区需结合自身实际条件,选择合适的管理模式。

  化工园区管理机构级别包括厅级、局级、科级、股级等级别,如天津南港工业园区管委会机构规格为正厅级,武汉化学工业区为正局级,新沂市化工产业集聚区管理办公室、肥城市化工产业发展中心等为正科级,孝义市梧桐煤化工园区管理委员会等为正股级。新设立化工园区的级别一般综合考量园区的经济规模体量、当地经济地位、园区定位、人员编制等因素确定。

  新设立化工园区普遍面临人员编制落实难的问题。为了维护专业管理人员队伍的稳定性,一般建议协调行政编制、事业编制或者签订国有企业劳动合同,提升安全管理人员的收入水平。

  2.3新设立化工园区盈利模式的构建

  化工园区运营一般由政府和国有企业合资单位、政府PPP模式合作单位或者协作型公司负责管理。不论采用何种运营模式,均需考虑公共设施和公共服务的盈利模式,新设立化工园区应结合自身条件,搭建合适的运营盈利模式。化工园区常见的运营盈利模式及案例如表1所示。
 

 
  2.4新设立化工园区建设内容和建设次序的确定

  化工园区相关设立、认定、安全风险等级评估政策中对安全、环保、消防、封闭管理等公用配套设施的建设要求比较明确,但是公用设施建设耗资巨大,对安全和环保危害较小、规模较小的园区是否需要满级配备,论证工作很有必要。在论证基础设施建设内容之后,第二步应理清化工园区开发建设公用配套设施和其他建设内容的建设次序,尽量减少建设返工、减少重复投资。

  公用配套设施建设必要性的论证应综合考虑战略要求、化工园区认定和风险等级评估政策、园区发展实际需要、经济技术可行性等因素。对政策和标准要求建设的交通物流工程、给排水工程、污水处理厂、供电设施、工业气体装置、公共管廊、危化品停车场、消防站、危废厂、事故应急池、仓储等公用工程及辅助设施规划和建设工程逐一论证。

  在化工园区建设咨询及化工园区认定和风险评估工作中发现,国内化工园区常见问题有:园区安全距离范围内有居民区,短期难以拆迁;园区实际开发用地在城镇开发边界外,认定时难以划入化工园区四至边界内;采用市政污水处理厂处理生产废水,未建设或利用专业污水处理厂;供电线路未采用双回路;许多园区借助城市消防站,未建立特勤消防站或适应化工园区消防的设施;危化品停车场应建未建,或无需建设但为通过认定先行建设,后期需要调整用地性质等。

  除此之外,新设立化工园区应充分发挥新设立的优势,在规划建设初期按照化工园区建设管理的“六个一体化”理论体系,通过构建化工园区原料产品项目、公用工程物流、安全消防应急、环境保护生态、智能智慧数据、管理服务科创六大方面的协同、合作、共享体系,完成化工园区的产业升级、设施完善、管理优化,从而发挥公共设施效益,规范化工园区管理,帮助园区实现高质量发展[2]。

  3新设立化工园区重难点问题分析

  3.1园区设立时间紧、任务重,对进度把控要求高


  新设立化工园区一般要求在有限的时间内完成对申报资料的准备、审核、审批,需要园区在较短时间内协助完成资料准备和审核,编制完成设立请示和一园一策表。其重点工作在筹备委员会的构建和职责的划分,建设资金来源,征地拆迁,总规、产规、安评、环评的协调编制,列入省级或市级重点项目计划的项目的审批,资料真实性现场评估,园区整改清单的持续跟进等。

  3.2总规、产规、安评、环评、控规难以协调一致

  这主要由两个方面因素造成:一是总规、产规、安评、环评、控规等规划报告内容环环相扣、相互关联,编制单位之间往往缺乏沟通,导致各单位对报告的阶段性用途认识不太统一,编制的报告涵盖范围和深度不匹配;二是部分规划编制单位对化工园区设立、认定、安全风险等级评估等化工园区相关政策不熟悉,造成报告内容缺乏或内容达不到专业要求。主要的解决措施有:一是园区建立协调机制,协调各报告编制单位对技术问题的沟通,达成编制目的和深度统一认识;二是引入化工园区设立、认定、安全风险等级评估政策外用大脑,协助审核规划内容。

  3.3新设立园区许多条件未知,无法精确计算和推动施工

  新设立化工园区招商项目未定、土地性质划分未定、配套设施建设内容未定、重点计划项目未通过审批,众多条件未知,一些必需的数据无法通过计算准确得出,公用工程无法确定是否施工。这样一来,不论是规划报告还是园区施工建设的资源保障都无法找到准确依据,园区需要从政策、技术、资源渠道等各方面确认前置条件。在条件仍然未知的情况下,对规划和建设目标的类别进行细分,选取细分类别下的相应参数。从政策和技术层面仍然无法筛选前置条件的,采用同类型园区类比案例估算条件。

  3.4新设立化工园区涉及专业领域广、涉及人员多,项目管理复杂

  化工园区设立阶段的工作不仅包含园区设立的流程、组织构建等工作,还包括征地拆迁、场平、给排水工程、污水处理厂、供电设施、工业气体装置、公共管廊、危化品停车场、消防站、危废厂、事故应急池、仓储等建设,以及安全、环保、应急、消防、产业、物流等各个专业方向管理体系构建和部分园区运营管理、项目准入、招商等运营类工作。涉及的技术服务人员和专家众多,各方对项目熟悉度不一,容易造成决策偏差,极大考验项目管理人员的项目协调能力。而园区的开发建设一般是园区的开发建设公司负责,在项目组织协调工作中向上汇报协调,决策进度慢,因此化工园区设立的审批机构应给予最大程度支持和开通便捷通道。

  3.5新设立化工园区难以选择适合的管理模式和运营模式

  国内化工园区的运营模式较多,与当地政策、园区规模、产业种类、土地面积、地域条件、商业谈判等因素有关。新设立园区在初始阶段很难确定合适的管理模式和运营模式。在做决策之前,新设立园区需要了解国内化工园区管理组织模式、职责任务要求、资金落实来源、运营的常见模式、运营盈利模式等。有些指标设立类问题则需要大量调研类似园区,再结合自身实际借鉴可取的模式。新设立园区在组织架构和职责确定之后,在落地实施过程中,仍然会遇到很多具体的问题影响工作决策。职责落地需要参考大量的园区操作案例,可向管理完善或者管理模式类似的园区借鉴学习,也可由第三方提供技术经验服务。

  4结语

  综上所述,新设立化工园区涉及政策、建设、管理、运营多方面内容的决策,新设立化工园区往往由政府机构(一般为管委会)负责统筹管理,由本地国有开发建设公司负责运营,设立初期一般缺乏化工园区管理经验。通过理清化工园区设立阶段的关键工作和重难点工作及问题解决思路,并采取相应解决措施,可有效促进化工园区设立的顺利开展。

  参考文献:

  [1]杨挺.化工园区建设与管理[M].北京:化学工业出版社,2022.

  [2]杨挺.中国化工园区建设管理的“六个一体化”[J].化工进展,2021(10):616-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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