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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数字技术的发展给证券市场信息披露制度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机遇和挑战。有效运用数据技术可以使信息披露更加及时、全面和准确,能够更好地满足投资者的信息需求,提高市场的透明度和稳定性。同时,还可以帮助监管者更加有效地进行信息审核和监管,减少市场操纵以及欺诈行为的发生,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但往往伴随机遇的还有挑战,例如证券市场信息披露制度相关法律仍不够完善、数据安全及隐私保护难度增加、信息披露的质量标准亟待更新等。因此,数据技术飞速发展的形势下,需要不断完善证券市场信息披露制度,及时抓住机遇,并积极应对数据技术带来的挑战,以更好地保护投资者的权益和市场稳定。
关键词:数字技术;证券市场;信息披露制度
引言
经历了近三十年的发展,我国证券市场逐步成熟,同时信息披露制度体系也日趋完善。但随着我国证券市场日益庞大的信息量,传统的人工审核和监管手段已无法满足需求,进而导致审核效率低下、质量难以保证、监管难度增加等问题,加剧了股市的不稳定性以及发行人所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真实、不充分、不及时等现象,最终损害投资者权益。在当今社会,数字技术是解决这些问题的最有效手段。深入了解数字技术信息量大、内容全面、分析速度快等特点后[1],可以发现该技术不仅能够减轻监管者因庞大信息量带来的审核负担,还能提升投资者辨别股票质量的能力,加强市场对股票的监督力度,推动发行人或上市公司改变信息披露观念,从而为我国股票领域进一步迈向市场化提供有利条件。但在带来机遇的同时,往往也伴随着众多的挑战。
一、我国证券市场信息披露制度面临的机遇与挑战
(一)面临的机遇
1.加快企业上市速度
目前,尽管我国部分股票发行板块采用了注册制,但主要板块仍然采用核准制。为了确保证券的质量和价值,需要对发行公司的资质进行严格的审查和筛选。因此,为确保上市公司质量,通常需要经过长时间且复杂的审核过程。例如,企业招股说明书内容丰富,导致审核流程较繁琐,整个上市时间甚至可能持续几年。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发行人上市融资的效率,既不利于企业的发展,也不利于市场发挥应有的作用。监管机构可以通过运用大数据技术对招股说明书等文件进行审查,以加快企业上市的速度。
除此以外,注册制改革是必要的,注册制改革可以优化资本市场结构,提高市场效率,降低企业融资成本,促进实体经济发展。但实行注册制并不意味着不对信息披露进行审查,正如李燕等[2]在研究美国注册制后指出,完全放弃对信息披露的实质性审核是对信息披露主义的盲目信任和不当依赖。在确保信息披露高质量的前提下,为了尽可能节省时间和提高效率,监管机构可以利用大数据分析工具以及人工智能(AI)算法进行注册制审查。大数据的数据挖掘技术可以保障信息的分析速度和质量,而更智能化的AI技术可以使审查工作更加高效。通过运用人工智能技术,在大数据技术的基础上,可以进一步提高审核的准确性和科学性,帮助监管机构更加客观、智能化地解决注
2.更有效地处理证券市场信息
通过大数据技术,可以区分重要信息和一般信息,过滤垃圾信息。寻找一个统一的平衡边界,以更好地协调发行人、投资者、市场各自的需求,一直是证券市场信息披露制度中一个长期存在的问题。一方面,倘若证券市场充斥着过多的“噪音”,投资者将不可避免地陷入琐碎而无用的垃圾信息中,无谓地增加信息检索和利用的成本。另一方面,对于承担信息披露责任和义务的发行人以及上市公司来说,被要求披露的信息越多,相应的负担也会越重。
监管机构可以利用大数据技术来有效判断信息。一方面可以利用大数据挖掘技术中的时序模式进行预测统计。时序模式是指通过分析时间序列数据,搜索出重复发生率较高的模式,若市场采用的是“投资者决策”标准,那么可以帮助监管机构进行统计,进而判断该信息是否会对大多数投资者的投资决策产生影响,如果产生影响,则该信息被视为具有“重大性”。另一方面可以利用大数据的关联、聚类和偏差分析等方法,将该信息与其他同阶段、同规模和同领域的企业所披露的信息进行比较,以判断是否存在差异或偏差,从而确定该信息是否符合重大性标准。通过大数据技术手段,可以精确且迅速地区分重要信息和普通信息,同时也可以帮助投资者去除多余的无用信息。
3.减少信息不对称
在我国当前证券市场中,仍存在着一些信息不对称的现象。例如,在我国股票发行保荐制度中,保荐人需要为发行人提供推荐和辅导,核实各种发行申请文件是否真实、准确、完整。并且在上市公司上市后的一段时间内,保荐人还需要继续协助和督促该公司,并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承担连带责任,在实践中保荐制度实施并没有如预期的那样顺利,其原因为保荐人与发行人之间存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保荐人很难深入到发行人公司内部进行调查,这种制度给保荐人带来了很大的压力[3]。
信息不对称不仅会影响投资者信心,还会影响市场的稳定性。而通过大数据技术的运用,可以有效减少该现象的发生。首先,大数据技术可以对海量的市场数据进行挖掘和分析,发现隐藏在数据中的模式和趋势,提供准确、实时的市场情报,帮助投资者更好地了解市场状况,从而做出更明智的投资决策。其次,数据挖掘技术中的偏差分析方法,对于数据集合中可能会出现的异常情况,可以有效地检测并发出预警。保荐人可以利用该技术更高效地审核各种发行申请文件,同时提升调查的准确性和可信度,从而减轻其工作压力和责任负担。此外,利用大数据技术。可以帮助监管机构更好地监测市场动态和风险状况,以减少市场中的不规范行为和信息不对称问题,维护市场的公平和透明。
(二)面临的挑战
1.法规和政策有待完善
目前我国立法还不够完善,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数据技术的应用。例如,在审核企业招股说明书中的过程中,因为大数据技术运用的基础是数据库,其中包含以结构化数据和非结构化数据为主的分类标准,若想通过大数据技术的运用来提高证监会的审核效率,那么就需要发行人或上市公司在编制招股说明书等文件时,充分处理结构化数据和非结构化数据,并使用专业术语进行信息披露。但通常发行人和上市公司无法自行形成内容和格式的统一,因此需要立法部门或监管机构在制定法律法规或实施细则时,明确规定结构化数据和非结构化数据在招股说明书等披露文件中的分类和格式要求。在利用大数据技术处理重要性信息和普通信息的过程中也存在同样问题。我国证券市场的重大性标准具有双重性质:一是从投资者的角度出发,判断信息是否具有重要性;二是以事实对股票交易价格产生的影响程度为判断标准。而大数据技术的分析功能非常强大,如果增加一种认定标准,就会产生多种不同的分析结果,因此,应该确立一个统一的认定标准。
2.数据安全及隐私保护难度增加
在大数据环境下,个人以及企业的隐私数据被更多地存储或暴露在网络空间中,网络自身的开放性对消费者个人隐私和证券市场上市公司的秘密信息造成了严重威胁。特别是在证券领域,个人股东和客户的隐私信息泄露不仅会对他们自身造成影响,还会对上市公司构成极大的威胁,成为不法分子手中的把柄,导致不正当竞争,给投资者带来损失。随着大数据技术的发展,虽然出现了例如密文计算、确定性删除、数据水映等一些相应的隐私保护技术,但这些技术仅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发挥保护个人隐私的作用,它们往往不够成熟或存在缺陷,其效果都不尽如人意。投资者出于对商业秘密的考虑,本就不愿过多披露相关信息,而随着大数据的影响,更增加了发行人对信息披露时的利益考量。因此,除了创新隐私保护技术之外,还需要制定和完善相关法律,共同实现最佳的保护效果。
3.信息披露质量评价标准不恰当
我国现行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评价标准主要由执行机构的评级结果和研究者自行构建的信息披露指数构成。在借助大数据检测的技术下,这些指标已经得到了一定程度上的改进和完善。例如,能解决信息披露不充分的问题,同时,能够发现信息之间不匹配的问题,并及时向投资者或监管者发出警示信息,以保障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但原有的评价标准已经不能全面有效地检测出发行人或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质量,因此需要建立一套与大数据时代相适应的信息披露质量评价新准则。新标准应当在原有标准的基础上,增加更多有效评价指标,并利用大数据技术进行高效、精确的评价。例如,可以引入能够对预测性信息和风险预告等信息可靠性进行评价的指标,同时也可以收集企业的非结构化数据并进行分析,以得出对该公司信息披露质量的整体评价。
二、我国证券市场信息披露制度的完善
(一)建立大数据技术应用的基础
大数据技术的运用促进了证券市场信息披露制度的发展,而大数据技术成功运用的基础在于建立一套能够集中收集和管理大量信息的数据库,电子化信息披露系统恰好能够满足这种需求。随着科技的不断发展,电子化信息披露系统要适应时代发展以及各国不断更新和完善的不同需求,以更好地服务于投资者和监管机构。但无论是美国建立EDGAR系统[4]还是欧盟规定的EDIS(电子分发服务),其特点都是建立统一权威的电子化信息披露系统。
目前,我国证监会指定巨潮资讯网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为网上信息披露的官方平台,同时还有5个创业板市场的信息披露网站。由于网站数量众多且经营主体各异,所披露的信息可能存在不一致的情况,可能会对投资者产生误导,同时增加了监管的难度。因此,建立全国统一的电子化信息披露系统是必要的,这样可以对提交的电子文件进行规范管理和审核,从而确保投资者能够获得高质量的电子信息,保障投资决策的准确性。同时,应以政府为主导者,提供大量的资金投入、人才聚集和政策优惠,由证监会来维护该系统的正常运作和监管。
除此以外,在储存海量信息后需要引入高效数据分析系统来处理这些信息。并且在引入先进技术时,应注重与我国信息披露制度的协调。在确保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全面的基础上,关注信息安全和普通投资者使用便捷性的问题。国外的信息处理系统有SAS公司推出的以网格计算、库内分析、内存分析为核心的数据处理系统;IBM公司推出的InfoSphere BigInsights软件包;SAP公司推出的HANA实时数据平台等。在国内数据处理系统中,天云趋势的TCloud BDP海量数据分析系统具有较高的代表性。这些系统各具优势和侧重点,例如SAS公司的技术主要关注安全性,IBM公司的技术则更侧重于对非结构化数据的分析,而SAP公司的技术主要侧重于数据库的构建。因此,我们应该根据这些系统的特点和优势,选择适合我国证券信息披露制度的高性能数据分析系统。
(二)完善相应的法律与监管制度
大数据环境下,完善证券市场信息披露制度需要有相关法律的支撑和保障,然而目前相关法律的发展相对滞后,特别是与数据技术应用相适应的法律条款还有待进一步补充和完善。
在重大性标准方面,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规定了基于投资者角度的“投资者决策”标准,和基于股票价格变动影响的“股票重大影响”标准。笔者认为,我国应该采用统一的重大性标准,并以“投资者决策”为判断的主要依据。主要原因有以下几点,首先,“股票重大影响”标准已不再适合我国证券市场的现状,当前股票价格已经不能够准确地反映出信息披露引起价格波动。其次,统一以“投资者决策”为标准符合信息披露制度的初衷,以及证券领域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宗旨,同时还能更好地保障投资者的权益。最后,统一重大性标准更有利于法律的规范性。在招股说明书等披露性文件方面,要明确规定披露文件中结构化数据和非结构化数据的分类和格式要求。在保护数据安全和隐私方面,大数据时代下,一些在传统理论中不被认为是商业秘密的信息也对上市公司产生了极其重要的价值,因此应当扩大法律对商业秘密的保护范围,完善相关领域的法律法规。
除此以外,监管机构在确定监管力度时,并没有一个固定不变的平衡点,需要随着不同的经济状况,寻找到与时代发展相契合的最佳监管力度。例如,美国在经济大萧条后,政府意识到应当对证券市场进行统一管理,立即出台了《证券法》和《证券交易法》[5]。大数据技术的优势就在于能够帮助立法机关和监管机构提前了解和预测发展状况,从而在经济发展下行趋势发生之前,制定出适应的监管方式,避免事后的补救措施。目前,我国证券市场对信息披露的监管基于纸质文件,但随着电子化信息披露系统的建立,纸质文件将逐渐转化为电子文件,这两者之间存在很大的差异。我们应当建立“网络导向监管模式”,即构建直接针对互联网的信息披露理念,对网络披露与其他披露方式的不同点给予特别关注。在此基础上,构建面向互联网且充分结合网络优势的证券信息监管制度,这样更有助于树立适合大数据技术应用的监管理念,从观念层面解决现存的矛盾。
三、结语
数据技术应用于证券市场信息披露制度领域,虽然带来了诸多机遇,但同时也面临着挑战。我国应当充分利用大数据时代所带来的机遇,顺势而为。具体来说,我们可以考虑建立全国统一的电子化信息披露系统,以提高信息披露的效率和准确性。同时,引入适合我国信息披露制度的高性能数据分析系统,以加强对信息的处理和分析能力,从而更好地满足投资者的信息需求。此外,我们还应该改善与大数据相关的法律和监管等配套措施,确保数据的合法性和安全性,防止数据被滥用或泄露。这些举措将有助于推动我国证券市场信息披露制度的健康发展,提升市场的透明度和公正性,增强投资者的信心。最终,这将有利于我国证券市场走向更加成熟和稳定的发展轨道。
参考文献:
[1]左卫民.迈向大数据法律研究[J].法学研究,2 018,40(4):139-150.
[2]李燕,杨淦.美国法上的IPO“注册制”:起源、构造与论争:兼论我国注册制改革的移植与创生[J].比较法研究,2 014(6):41.
[3]李耕坤.大数据时代证券市场信息披露制度创新[J].经济论坛,2023(8):109-119.
[4]武俊桥.证券信息网络披露监管法律制度研究[D].武汉:武汉大学,2010.
[5]甘培忠,夏爽.信息披露制度构建中的矛盾与平衡基于监管机构、上市公司与投资者的视角[J].法律适用,2 017(17):35-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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