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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本文以2013—2022年80家城市商业银行为样本,分析LPR(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机制改革对我国城商行风险承担的影响。研究发现,LPR机制改革会提高我国城商行的风险承担;LPR机制改革对处于西部经济带的城商行风险承担的影响最为激烈,其次是中部,最后是东部;LPR机制改革对非上市城商行风险承担的影响效果高于上市城商行;LPR机制改革会通过“盈利”和“信贷”两渠道提高我国城商行的风险承担。本研究有助于城商行提高自身风险防范和管控能力,在利率市场化快速发展的进程中实现持续稳健发展。
[关键词]LPR机制改革;利率市场化;城商行;风险承担;双向固定效应
0引言
随着我国不断制定、完善与利率市场化相关的政策机制,有效地畅通了利率传导渠道、推进利率市场化,进一步缓解了实体经济融资成本高、融资难等问题,但在其执行过程中也不可避免地会对城市商业银行的经营发展带来一定的冲击。一方面,利率市场化有助于增强商业银行自主定价能力,推进银行业转型升级,促进银行业长远发展;另一方面,LPR机制改革会降低贷款利率,银行息差收窄,受制于城商行整体业务结构单一,城商行盈利能力降低,促使其增加其非利息收入以维持银行盈利水平,继而可能导致银行间竞争加剧,部分银行采取“高息揽储”的方式吸收存款以提升银行利润,或放宽贷款标准以扩大信贷规模,进而导致银行不良贷款增加,使银行被迫承担较高的风险,同时随着银行流动性水平降低等多因素存在,都在一定程度上影响银行的风险承受能力。利率传导路径畅通,贷款市场利率报价机制逐步完善,贷款市场利率明显下调,随着利率市场化发展的进一步深入,均会对城商行的经营活动带来一定的影响,城商行作为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自身的发展会对整个金融体系的稳定产生影响。因此本文旨在促进城商行提高自身风险承担、持续高质量发展,有助于维护金融体系稳定,并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
1文献综述与研究假设
新的LPR报价有利于提高利率市场化水平,但同时也给银行业的发展带来机遇与挑战。李宏瑾发现,LPR机制改革能够在一定程度上缓解货币政策传导不畅的问题,有效降低社会融资成本[1];孙丽、朱律研究发现,改革后LPR通过政策利率MLF加点报价有助于引导贷款利率调整,对于畅通我国的利率传导路径具有积极作用[2]。改革以来贷款市场利率逐步下调导致息差收窄,Hellmann等人认为,在利率市场化导致存贷利差收窄的大背景下,商业银行传统的存贷利差收入来源受到冲击,利润增速呈现明显下滑态势,商业银行在追求高收益的同时会降低审慎经营意愿[3];Stiroh通过对1997—2002年美国银行控股公司的研究发现,高度依赖于非利息收益的银行在其经营过程中承受更高的风险[4];Lepetit等人发现,非利息收入风险主要来源于手续费和佣金收入的增加[5];郭红玉、耿广杰通过理论与实证分析发现,LPR改革会通过降低净利息收入和提高风险偏好显著增加中小银行风险承担,且存在一定持续性[6]。基于此,本文提出假设H1。
假设H1:LPR机制改革会提高我国城商行的风险承担。
鉴于城商行的发展具有强地域依赖性,各地区资源禀赋、经济发展水平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因此对城商行的研究须考虑其所处的地理位置这一重要因素。按照国家统计局的划分标准,依据不同地区经济发展水平与效益、资源禀赋、交通条件、科技水平以及基础设施等方面的差异,将我国地域结构细分为三个经济地带—东部沿海地带、中部地带和西部地带;同时由于上市城商行较之非上市城商行在知名度、融资渠道以及整体架构等方面具有优势,在市场波动中应对能力较强,能够更加沉稳积极地应对各类风险,非上市城商行相对处于弱势。基于此,本文提出假设H2、H3。
假设H2:LPR机制改革对地处不同经济地带的城商行的影响程度存在差异。
假设H3:LPR机制改革对上市城商行和非上市城商行的影响程度存在差异。
从盈利角度来看,贷款市场利率的下调,对于业务结构单一,主要依靠利息收入为主要盈利来源的城商行会产生较大冲击,促使城商行增加非利息收入来源维持其利润,导致城商行所面临的风险增加。张港燕和张庆君进一步通过对中国银行2007—2018年的数据进行分析,发现LPR改革促使商业银行的业务模式和经营结构变革,银行为谋求更高的收益会倾向于将资金投至高风险资产,继而导致银行风险增加[7]。
从信贷角度来看,随着城商行利润降低,对于城商行这类利息收入依赖程度较高的银行会倾向于采用“高息揽存”等办法确保短期内资金充足以支持放贷并缓冲损失,导致城商行经营成本的扩大并导致恶性竞争,促使银行倾向于高利率高风险投资,高风险贷款数量增加,贷款质量难以保证。基于此,本文提出假设H4、H5。
假设H4:LPR机制改革会通过“盈利”渠道提高我国城商行的风险承担。
假设H5:LPR机制改革会通过“信贷”渠道提高我国城商行的风险承担。
2研究设计与模型构建
2.1样本选取
囿于相关数据可获得性以及剔除部分存在经营问题而影响到研究结论的城商行数据,最终选取80家城市商业银行进行研究,涵盖全国20个省份、4个直辖市及3个自治区。本文选取2013—2022年共计10年间的非平衡面板数据进行分析。样本数据800个,所有数据均来源于各城市商业银行公开年报及审计报告手工整理、wind数据库以及CSMAR数据库等,其中宏观控制变量来源于国家统计局,运用stata17.0进行数据处理。
2.2变量说明
2.2.1被解释变量:不良贷款率(NPL)
囿于数据的可获得性等综合考量后,本文选取NPL作为主要代理变量衡量城市商业的总体风险承担情况,将风险加权资产比率(RWR)替换NPL作为被解释变量进行稳健性检验。
2.2.2解释变量:虚拟政策变量LPR
将LPR机制改革发布实施年份作为时间节点,设定虚拟政策变量LPR,在2019年实施改革之前LPR的值被设定为0,2019年实施改革之后LPR的值被设定为1。
2.2.3控制变量
在控制银行个体特征方面,参照丁宁[8]、刘妍[9]等人的研究基础,选用资产负债率(LEV)、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CCAR)、贷款拨备率(LAR)、拨备覆盖率(PCR)以及资产规模对数(LNSIZE)作为银行特征控制变量,同时将城商行所处省份的GDP增长率(GDPR)和CPI指数作为宏观控制变量。各变量描述性统计分析详见表1。
2.3模型构建
本文通过豪斯曼检验,选定固定效应模型,同时通过VIF检验,表明各变量之间并不具有严重多重共线性。在此基础上,本文定义一个虚拟政策变量LPR作为解释变量,设定在LPR机制改革实施的时间点作为划分依据,2019年之前设定LPR=0,2019年之后设定LPR=1,构建模型如下:
NPLi t.=β0+β1LPRi t,+β2Controli t,+θid+θt+εi,t(1)
其中,i代表银行个体,t代表年份,β0代表常数项,θid表示银行个体固定效应,θt表示时间固定效应;LPRi,t是解释变量,表示某银行在某年的政策实施,其系数β1应重点关注,其符号和显著性反映LPR NPL之间的相关关系,Controli,t为相关控制变量,具体控制变量的含义在后文详细阐述,εi,t为随机扰动项。
在研究过程中发现,LPR机制改革对城商行风险承担的影响可以通过城商行的“盈利”渠道、“贷款”渠道两路径对城商行风险承担水平产生影响,因此本文参照江艇[10]、张港燕和张庆军[7]及刘妍等人[9]的研究,分别选用净资产收益率(ROE)以及贷款相对规模(LONAR)作为“盈利”渠道、“信贷”渠道的中介变量,构建模型如下:
ROEi t.=β0+β1'LPRi t,+β2Controli t,+θid+θt+εi,t(2)
NPLi t,=β0+βROEi t,+β'LPRi t,+β2 Controli t,+θid+θt+εi,t(3)
LONAR=β0+β''1LPRi t,+β2 Controli t,+θid+θt+εi,t(4)
NPLi t,=β0+β'LONARi t,+β''LPRi t,+β2 Controli t,+θid+θt+εi,t(5)
其中,i代表银行个体,t代表年份,β0代表常数项,ϵi,t为随机扰动项,θid是银行个体固定效应,θt是时间固定效应;LPRi,t是解释变量,其系数β1、β′1、β″1应重点关注,其符号和显著性反映LPR与ROE、LONAR之间的相关关系。
3实证结果分析
3.1基准回归分析
对模型(1)进行估计,得出如表2所示的回归结果。列(1)是仅对核心解释变量LPR与被解释变量NPL进行回归,列(2)纳入控制变量进行估计。对比观察两次回归后被解释变量NPL的回归系数,分别为0.007、0.006,均在显著性水平为1%的情况下显著,即LPR机制改革对我国城商行的风险承担具有正向影响,支持前文假设H1。
3.2城商行异质性分析
将选用的城商行依据其所处经济地带以及是否上市为划分标准进行异质性分析,结果如表3所示。地处中西部经济带的城商行LPR的回归系数显著,且西部系数大于中部系数,即LPR机制改革对西部地带城商行风险承担的冲击最强烈,其次是中部,对东部地带冲击并不明显;对比列(4)和列(6)、列(5)和列(7)可以发现,LPR机制改革对于非上市城商行的影响效用更大。验证前文假设H2、H3。
3.3中介效应检验
借鉴已有研究,分别将ROE与LONAR作为中介变量探究LPR机制改革对城商行风险承担是否存在中介效应,如表4所示。观察列(2)、列(5)可以看出,LPR机制改革会显著降低城商行的盈利能力并扩张城商行的贷款相对规模。与之前的学者研究一致,本文发现金融改革的深化会增加风险贷款,并且市场约束的缺乏也会增加风险贷款;支持前文假设H4、H5。
3.4稳健性检验
为确保实证结果准确性,本文选用RWR替换NPL作为新的被解释变量进行基准回归,二者均可用以衡量城商行的风险承担。同时为深入明确LPR机制改革确对城商行风险承担的影响作用,剔除股灾发生年(2015年)、“资管新规”、金融“去杠杆”转向“稳杠杆”等金融措施发布年(2018年)以及由于疫情肆虐经济低迷年(2020年)以排除其他政策或相关金融事件等因素对实证结果造成干扰,回归结果如表5所示。实证结果依旧显著,验证前文回归结果的稳健性。
4结论与建议
本文选取2013—2022年80家城商行的年度数据为样本,分析LPR机制改革对城商行风险承担的影响,得出如下结论:一是LPR机制改革会提高我国城商行的风险承担。二是LPR机制改革对处于我国西部经济带城商行的冲击最强烈,其次是中部,最后是东部;三是LPR机制改革对未上市城商行风险承担的作用效果高于上市城商行;四是LPR机制改革通过“盈利”“信贷”两渠道提高我国城商行的风险承担。
在上述研究结论的基础上,本文提出如下建议。
第一,加快推进城商行转型升级。扩大目标客户群体规模,推进发展中间业务、金融衍生品等业务,减少对传统贷款业务的高度依赖,逐步丰富完善自身业务结构,因地制宜打造特色金融产品,变革传统经营模式,加强资产负债管理,充分提高银行资金使用效率并提升经营管理水平,加快转型升级并提高自身风险防范和管控能力。
第二,扩大经营版图,促进资源整合。城商行方应根据市场环境与需求逐步扩大自身经营规模与范围,逐步向经济发达地区设立分支机构或同政企合作开展相关业务等,充分借鉴经济发达地区经营体系与经验,协调不同地区资源。
第三,严格管控城商行贷款发放,加强银行自身自律机制。贷款利率下调会导致城商行信贷规模过度扩张、贷款标准放松以及劣质客户的陡增等问题。应加强对贷款发放的管控、严控资产质量、强化信用信息评价体系、严格信贷审批,重视放贷时机并加强贷后管理,同时创新业务增收渠道,逐步稳健提升城商行的业务能力。
主要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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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HELLMANN T F,MURDOCK K C.Liberalization,moral hazard in banking,and prudential regulation:Are capital requirements enough?[J].American Economic Review,2000,90(1):147-165.
[4]STIROH K J.Diversification in banking:Is noninterest income the answer?[J].Journal of Money,Credit and Banking,2004:853-882.
[5]LEPETIT L,NYS E,ROUS P,et al.Bank income structure and risk:An empiricalanalysis of European banks[J].Journal of Banking&Finance,2008,32(8):1452-1467.
[6]郭红玉,耿广杰.利率并轨与中小银行风险承担:基于LPR改革的视角[J].金融论坛,2022,27(5):8-18.
[7]张港燕,张庆君.LPR报价机制引入是否会导致银行业风险上升[J].金融与经济,2020(11):63-72.
[8]丁宁,任亦侬,左颖.绿色信贷政策得不偿失还是得偿所愿?——基于资源配置视角的PSM-DID~1成本效率分析[J].金融研究,2020(4):112-130.
[9]刘妍,孙永志,宫长亮,等.LPR机制改革对商业银行盈利能力和风险承担的影响研究[J].国际金融研究,2022(10):72-84.
[10]江艇.因果推断经验研究中的中介效应与调节效应[J].中国工业经济,2022(5):100-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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